城市公共·通道,下水道是否计入住宅土地价值计入房产税内

哪些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哪些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上线单位:市国土局
  1、哪些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什么是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答: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土地的程序是:①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②公告征用土地方案;③办理征地补偿登记;④公告征地补偿方案;⑤交付被征用土地。
  3、哪些用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的范围?
  答:(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六)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①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②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①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②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③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6、办理划拨用地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申请书;2、发改委立项;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4、申请单位有关资质(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5、用地范围图一式五份;6、其他相关材料(费用核算单、住宅用地是否纳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相关文件);7、两公告、农民补偿是否到位、交地无争议说明等相关材料。
  7、建设单位能否自行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
  答: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8、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9、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0、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本人申请;2、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材料或社区、办事处证明;3、房产证(有则提供);4、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11、个人申请办理补证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社区、办事处证明;2、地籍档案;3、报纸公告;4、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12、农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
  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经营的土地建房。
  13、什么叫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实际上发生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8条追究刑事责任。
  14、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从事哪些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什么叫破坏耕地?
  答: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条追究刑事责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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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共有部分权属及使用问题的研究.pdf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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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摘
要 随着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经济持续繁荣,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
人口对居住面积的需求和住宅土地面积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从而与有限的土地资
源形成了较大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之一便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建筑向
高空发展,由此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和住宅小区。2007 年3 月16 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立法上具
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至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
但是这并不昭示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立法上和理论上的至臻至善。《物权法》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实践中出现的许多纠纷和问题,特别是
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的权属和利用方面,难以有效解决。《物权法》对于区分所
有建筑下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关系调整和相关规定只有寥寥数笔,很难对实践形成
有效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希望在前辈学者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用部分权
属问题的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向前迈进,在继承和吸收相关理论精华的基础上,对
城市住宅小区中共有部分的权属和使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仔细分析,以求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对不断出现的住宅小区内有关共用部分权属纠纷
的合理解决有所裨益。 本文首先进行了基础理论研究。鉴于共有部分的产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一部分,因此有必要对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研究。在理论研究部分,重点放在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部分。其次,本文对共有部分产权的取得和使用进行了
阐述,明确了共有部分产权的取得方式,并对共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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