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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户&请亮出你的许可证
卷烟零售户 请亮出你的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卷烟零售户取得卷烟、雪茄烟经营业务资格的重要标志,也是各级专卖机关进行管理和检查的有效依据。作为被许可人只有亮证经营才是其应尽的义务,不能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视为一般证件,转入地下藏起来,或与其他物品混放在一起,这样做不仅不利于专卖机关的正常管理和检查,也不能取信于顾客,影响自身的正常经营。
一、当前亮证经营的状况
随着烟草专卖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大多数卷烟零售户能够自觉做到亮证经营,可仍有少数业户存在有证不亮的现象。有的个体工商业户虽有固定地点和经营规模,也能从许可证标明的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但就是不能做到亮证经营,等专卖人员检查时再翻箱倒柜;有些商店将其他管理部门颁布的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都悬挂在经营场所,唯独认识不到卷烟零售许可证的重要性,把卷烟零售许可证扔进角落。还有些零售户虽然东找西找,找到的许可证已经面目全非,有的潮湿损毁,字迹褪色,令检查人员哭笑不得。此外,专卖机关重视程度也影响许可证的亮证率。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明文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证件应当摆放在明显位置。这一规章生效之后,有的县级专卖机关非常重视,动手快,积极帮助零售户摆放张挂,有的基层专卖机关还停留在过去的思维模式上,不太重视持证人的亮证问题,其所管辖的零售户亮证率一般也较低。这些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在有些地区特别是偏僻的农村地区也占有很大比例,这种把本应该挂在明处的许可证随意存放的情况,一方面不利于对许可证的保管;另一方面也给专卖人员检查带来不便,人为延长了不必要的检查时间,影响了行政效率和零售户的正常经营。
二、持证户为什么要亮证经营
&亮证经营看起来似乎不是什么大事,但如果任其存在,不但不利于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鉴别,也影响专卖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亮证经营是卷烟零售户取得卷烟零售资格的重要标志。《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对商家来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其进行卷烟零售业务的“准生证”。
(二)亮证经营是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的标志。由于非法卷烟利益高,许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致使大量假冒卷烟充斥市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卷烟这种特殊商品的进货渠道单一,持证户的进货销货都在专卖行政机关的监督视野之内,为逃避监管和打击,无证经营的店铺往往成为非法卷烟的藏污纳垢之地,消费者经常因购买卷烟在真假烟辨别等方面存在顾忌,而消费者判定经营者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其有没有许可证。做为商户来说,许可证是让顾客放心消费的“身份证”,
是零售客户自身形象和信誉等级的广告牌,在诚信经营中,最起码的条件就是要持证经营,把许可证摆放或者悬挂于显要位置,起到向消费者公示的作用,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并且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如果连许可证都不让消费者知晓,诚信又从何谈起呢?
(三)亮证经营是卷烟零售户应尽的义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两项重要内容就是经营者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如果不亮证经营,给专卖人员检查带来不便,人为延长了不必要的检查时间,影响了行政效率,客观上就妨害了专卖机关的监督检查,也影响了零售户的正常经营。
(四)亮证经营有利于对许可证的保管。有些零售户把本应该挂在明处的许可证随意存放,在妨害了专卖机关的监督检查的同时,也不利于对许可证的保管。卷烟零售客户如果能做到亮证经营,将零售许可证正本悬挂或固定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正常情况下不容易霉变、损毁,一般不会丢失,使用时取放也较方便。如果零售客领回后随意放在什么地方,时间一长,很难找到,又容易霉变、损毁和丢失,用的时候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出来的许可证已经损坏,补办许可证还要登报挂失,既要花费很长时间,还会给零售户带来额外的负担。
三、对拒不亮证经营行为的处理对策
如果持证人故意不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上已经构成拒绝接受检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烟法〔号)中曾经规定了拒绝接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检查的,可以责令暂停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但是在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虽然增加了对持证人亮证经营的义务性规定,但对拒不亮证经营的行为却没有规定惩罚性措施,新办法45条取消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形中也没有把拒不亮证经营纳进来,因此专卖机关对不亮证经营的行为贸然行政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有相应依据,专卖机关可以依其作出处理,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地区,则应主要以教育训诫为主。下面是几种各地在实践中总结出的对策,值得借鉴。
(一)加强宣传教育。很多持证人之所以不亮证经营,是因为他们认识不到亮证经营重要性,以为只要不卖假烟,亮不亮证无所谓,对我们的劝戒“紧答应不动弹”,而我们的专卖管理人员又没有耐心地说服解释,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使零售户误解为专卖人员在故意“出难题”、“找茬”,导致矛盾升级。应该看到,绝大多数零售户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我们按照"服务在先、管理在后,宣传在先、执法在后,教育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做到宣传到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道理讲清楚了,人家理解了,工作也就好做了。
(二)主动帮助。针对少数零售户有证不亮,有证乱放,悬挂不规范的问题,有些地区的专卖机关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为专卖管理所的市管员配置了新“武器”--锤子、钉子,对“紧答应不动弹”的零售户亲自动手让证件上墙;对新办、重新申领和延续的零售户,市管员不但送证上门,而且帮助其将许可证悬挂在店堂醒目之处,这些做法既较好地落实了亮证经营工作,提高了亮证经营率,而且还得到了个体工商户的高度赞杨。
(三)与销售和诚信管理挂钩。近年来,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批发企业本着“服务于市场,服务于零售户”的指导思想,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纷纷推出了记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并将紧俏烟分配和零售户等级相结合。这种手段的优势在于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动态监管,为零售户提供记分制管理,差异化服务,以达到引导经烟户诚信经营的目的。是否亮证经营直接反映了卷烟零售户对消费者的诚信程度,因此将亮证经营情况纳入对持证人的诚信等级管理可以促进持证人亮证经营的自觉性。
作为一名诚实的经营者,应正确使用和保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亮证经营,既是零售户展示自己商业信誉的一个窗口,也是守法经营的具体体现,因此奉劝每一个卷烟零售户,请亮出你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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