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叫什么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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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书是什么样的
09-12-11 &匿名提问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请携带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及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表格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br&&br&&br&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br&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br&&br&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br&&br&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br&&br&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br&&br&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br&&br&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br&&br&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br&&br&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br&&br&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br&&br&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br&&br&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br&&br&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br&&br&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br&&br&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br&&br&《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br&&br&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br&&br&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br&最好到当地的工商局去问问&br&或则到当地的代办公司去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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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外币免税商店(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办了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有严格的供应对象和供应品种限制。十年来,我国相继设立的各类免税店(场)有:由中国免税品公司等单位经营管理的供应离境旅客和外国驻华机构常驻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的免税店;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等单位经营的供应我因公出国人员、劳务人员、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的外币免税商店;由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经营的供应来华探亲的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因私出国人员的免税商店;由各经济特区试办的供应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和境外员工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等。这几类免税商店(场)的设立,对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满足有关人员的购物需求,增加外汇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一些外币免税商场超范围经营、自行扩大供应对象、增设分店;一些中央各公司管理的设在地方的免税店要求脱离总公司,自行经营管理。另外,由于经营免税品有较高的利润,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纷纷要求设立免税商店(场)经营进口免税商品,对此,需慎重对待。   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涉及进口商品、进口税收、外汇管理和在我国境内使用外币等问题,十分敏感。由于免税店(场)经营的商品免去的是国家税收,大规模地开办免税商店(场),扩大销售对象,大量经营免税商品,容易在管理上出现漏洞,势必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影响和冲击国内市场和商品生产。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消费品生产水平、质量、档次和花色品种都有很大提高,免税店(场)也应积极推销和经营国产商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由中央各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各类免税店,仍必须坚持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原则,不宜由地方经营管理,以利于统一对外,海关严格监管。如需新设免税分店 (供应站),要向中央各公司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审批。中央各公司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提高服务质量。   二、目前,对经济特区和经济特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再批准开办特区模式的外币免税商场,已设立的特区外币免税商场也不得增设分店。现有的特区外币免税商场,要严格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营,不得自行扩大经营品种和供应对象,并由海关严格监管。经济特区外币免税商场已试办五年,管理方面需进一步总结和完善。请国家计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经贸委、海关总署、特区办、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等部门,对几年来试办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和总结,研究提出意见。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场)经营和销售国产品。具体措施和办法,请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四、为发展民族工业,扩大旅游商品销售,满足境外旅游者和我国居民的消费需求,增加国家外汇收入,除发挥现有友谊、华侨商店的作用外,可在重点旅游城市和国内居民持有外汇较多的沿海城市和省会城市设立外汇商店,主要经营国产品,可少量经营进口商品,但不减免进口税。请国家外汇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五、外商不得以各种形式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外币免税商店(场)和外汇商店(场)。   六、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是一项特殊业务,国家对此免征了各种进口税收,因此,各类外币免税商店(场)的经营利润应按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免税店(场)经营所得外汇属非贸易外汇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汇,办理外汇留成,向中央上缴外汇额度。请财政部商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制定具体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已于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第四条  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  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第九条  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第十条  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二)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    (三)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经营业务一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海关验收合格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关总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平面图、面积和位置示意图;    (五)免税商店业务专用章印模;    (六)免税商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验核。    上述材料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申请暂停、终止或者恢复其免税商店经营需要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商店应当在经营单位提出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申请前办理库存免税品结案等相关海关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对外营业的,或者暂停经营一年以上的,或者变更经营合作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更改免税商店名称、免税品销售场所或者监管仓库地址或者面积,应当由经营单位报经海关总署批准。第三章  免税品进口、入出库和调拨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为免税商店进口免税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加盖经营单位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进口手续。    免税品从异地进口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免税品转关运输至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五条  免税品进入监管仓库,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式样见附件1),并且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免税品入库。    未经海关批准,免税品入库后不得进行加工或者组装。    第十六条  免税商店将免税品调出监管仓库进入经营场所销售前,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有关免税品从监管仓库调出进入销售场所。    第十七条  免税商店之间调拨免税品的,调入地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调拨准单》(式样见附件2),向其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出地免税商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将免税品转关运输至调入地免税商店。第四章  免税品销售    第十八条  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应当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ot Paid)”中、英文字样。    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制作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其中口岸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上填写进出境人员搭乘运输工具凭证或者其进出境有效证件信息等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或者其进出境的有效证件销售免税品。    第二十条  运输工具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搭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限运输工具在国际(地区)航行期间经营。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的《免税品销售明细单》(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    第二十二条  外交人员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和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上述机构和人员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第二十三条  供船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出境的国际(地区)航行船舶及船员。供船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供船申请,填写《免税品供船准单》(式样见附件4),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国际(地区)船舶的供船工作。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免税品在办理入库手续期间发生溢卸或者短缺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查验记录,准予免税商店修改《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相关数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如果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式样见附件5),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准予免税结案。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由于其它原因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依法缴纳损毁或者灭失免税品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免税品如果发生过期不能使用或者变质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且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主管海关查验核准后,准予退运或者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七条  免税商店应当建立专门帐册,并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免税品入库、出库、销售、库存、调拨、损毁、灭失、过期等情况编制清单,填写《免税品明细帐》(式样见附件6),随附销售发货单、《免税品库存数量单》(式样见附件7)、《货物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核销手续。主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到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实地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或者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    (二)超出海关核准的品种或规定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的;    (三)未在规定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核销等手续的;    (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    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或者免税商店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具备开展免税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免税品销售场所”是指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的专用场所。    “免税品监管仓库”是指免税商店专门用来存放免税品的库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就是标着“DUTY FREE”的店,一般在机场附近最多。但购买需凭国际飞机票。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工商部门提供的模版文件一个空儿没填好,官司打了两年也没捋清——
法人代表填执行董事还是人名差别老大了 有限公司章程九章二十二条被指“有坑”
  □本报记者 张丹丹 实习生 王渝景  日,济南新恒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新恒金公司”)股权变更,并根据工商局提供的模版,填写并登记了其公司章程。日,济南新恒金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了更换公司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的决议。然而,两年过去,更换法人代表的申请仍未通过。原因就出在2008年填写的那份公司章程上。  “关键就是第九章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个空儿。填法人代表由执行董事担任,变更法人代表的申请就过了,什么争议都不会有。我们填的是人名,结果掉到了大坑里。”股东杨先生说。连环官司 打了两轮官司才找到问题  杨先生说,济南新恒金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是制式文件。只需填写模版留出的空格,其余文本是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公司法》要求撰写的。章程规定,济南新恒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共3人,王先生出资45万元,杨先生出资30万元,魏先生出资25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选举王先生担任,任期3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先生担任,任期3年。  日,股东魏先生与杨先生认为原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任期届满,且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前通知了所有股东到会。日,济南新恒金临时股东会议召开,应到会股东3人,只有魏先生和杨先生到会,代表公司股东55%的表决权。会议通过选举魏先生为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杨先生告诉记者,日,他们提交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网上申请,但是被高新区工商部门驳回了,“工商部门当时的说法是,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存在争议,是否有效需要法院判定。”  2013年6月,杨先生和魏先生将济南新恒金公司和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日济南新恒金股东会决议有效。历经18个月的诉讼期,高新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认为杨、魏的起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2014年,杨先生与魏先生不服原判再次提起上诉。济南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指出,“一项法律关系在成立后就是有效,在未经司法判决宣布无效之前,其效力是法定的,无需进行确认。”“打了两轮官司,我们总算弄明白了一件事,临时股东会的决议默认就是有效的,用不着打官司再次确认。我们拿着判决书找到工商部门,但他们又提出了新问题。这个问题才是关键问题。”杨先生说。核心争议 法人代表变更算不算修改章程  杨先生向记者出具了一份“关于济南新恒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落款单位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落款时间是日。  “答复”称,济南新恒金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修改该公司章程内第八章第十八条、第九章第二十二条的相关内容,鉴于股东杨、魏二人所持股权总计为55%,达不到修改公司章程所需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因此,济南新恒金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不予通过。  记者查询发现,“答复”指出的需修改内容,分别是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由什么人担任,2008年版章程填写的是王先生的名字。  然而,公司章程第八章第12条和第17条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变更执行董事,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换句话说,股东会更换执行董事半数通过即可。法定代表人可由执行董事出任。因此,更换法人代表也只需半数通过。  但济南新恒金公司第九章第22条写的不是“由执行董事担任”,而是“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某担任”。更换法人代表需要多少表决权,是半数以上,还是2/3?第九章第二十二条的空儿成了问题的症结。并非个案已有不少企业“坑”在这儿  山东政法大学教授白岱恩向他们推介了一本《中国最新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这本书是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原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怀效锋2006年的著作。该书收录了兴化市大营自来水公司要求撤销股东会议议案的案例。案子的焦点之一就是,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表决过半通过还是2/3表决权通过。  怀效锋表示,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25条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因此他提出,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算修改公司章程,如何表决由公司章程规定。  然而,知情人士透露,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中,关于变更法人代表表决程序纠纷的已有不少,尽管法律界关于公司章程第22条引发的纠纷讨论已久,但具体到实际操作阶段,法人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名字的话,执行的仍是2/3表决权通过才能修改。部门回应 正在走行政复议程序  23日,记者致电济南市工商局高新分局,核实济南新恒金公司所反映的情况以及出具材料是否属实。工作人员告知,目前这一案件正处于应诉阶段,第一轮行政复议刚刚结束,济南市法制办判定高新区工商局胜诉。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表示,济南新恒金公司股东杨先生向记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所提供的材料也是真实的,“问题症结就是公司章程第22条。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填‘执行董事’,就可以办法人代表变更手续,但如果填了自然人的名字,目前就不能办。”  他表示,这一决定是在《公司法》的框架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山东省工商局的规定做出的,“我们目前正在准备下一阶段的应诉,行政复议分多个阶段,每个阶段举证不同、涉及的角度不同,结果也可能会不同。法规可能存在缺陷,我们还是希望通过法律渠道能够解决纠纷,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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