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独立性方面有哪些规定

拟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之企业的独立性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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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之企业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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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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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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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2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加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环节管理,要求公司相关;(2)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发现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被私;(3)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沟通,提示客户及公众投;2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制作发;2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执;【例题?单选题】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A.3;B
2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公众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者转发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1)加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环节管理,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私自提供给未经公司授权的公众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提示客户不要将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他人。
(2)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发现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被私自刊载或者转发的,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3)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沟通,提示客户及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公众媒体刊载的证券研究报告。
2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业务、合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2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执业规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例题?单选题】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 )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
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
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考点一】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
【考点二】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一)财务顾问业务的概念及相关要求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2.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3.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4.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二)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3.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文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3.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6.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7.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的情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五)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 )管理。
A.资格许可
B.监督管理
C.自律管理
D.注册管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财务顾问业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
资格许可管理。
【例题?多选题】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条件包括( )。
A.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B.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
C.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D.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财务顾问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1)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 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3)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
(一)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2.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3.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顾问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2.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3.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财务顾问对同一事项所作的判断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包括上述人员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并对辅导结果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存档。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顾问应当重新进行辅导和验收。
5.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并在专业意见中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1)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收购人的收购目的、实力、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管理经验、资信情况、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收购人的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等事项;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2)涉及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财务顾问除关注第(1)项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关注要约收购的目的、收购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履约能力、是否将导致公司退市、对收购完成后剩余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是否适当等事项。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3)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重组目的、重组方案、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资产权属的清晰性、资产的完整性、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预测
的可实现性、公司经营独立性、重组方是否存在利用资产重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4)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本次发行的目的、发行方案、拟购买资产的估值分析及定价的公允性、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影响的量化分析、拟发行股份的定价模式、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涉及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1)项有关收购人的关注要点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进行核查。
(5)涉及上市公司合并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合并的目的、合并的可行性、合并方案、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确定原则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结构的影响、对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合并后的整合安排等事项。
(6)涉及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回购目的的适当性、回购必要性、回购方案、回购价格的定价模式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现金流的影响、是否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问题等事项。
(7)财务顾问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顾问出具财务意见的承诺内容
1.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2.财务顾问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并购重组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有充分理由确信委托人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并购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关本次并购重组事项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3.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四)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工作
1.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
(1)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
(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3)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4)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5)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2.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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