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管理方法什么时候施行的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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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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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15 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第六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在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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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7 年 第 15 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1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第六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在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七条 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九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  第十五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境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2011 年 第 5 号
  修订后的《备案管理办法》已经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年12月12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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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特许经营活动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广西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要求,平乐县工业和信息商贸局局决定接收由广西商务厅直接下放至我局的&企业总部在本县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非行政审批。负责企业总部在本县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涉及跨地区实地核查和出具&两店一年证明&由上级商务部门协调。
四、行政审批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
六、申请材料
1.特许经营基本情况;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7.特许经营合同;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1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工作日(跨县特许经营备案10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3-6986059
办理地址:
  平乐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平乐县工信局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6:30
审批流程图||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http://www./files/流程和表格/42工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流程图.doc||http://www./files/流程和表格/42工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范本.doc||&&http://www./down-1761.aspx||http://www./down-176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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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地址: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45号
技术支撑:中国电信桂林分公司关于委托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16:08: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委托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请示商务部同意,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工作委托下放给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下放工作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审批。二、委托下放时间:从日起。三、委托下放地区:江西省11个设区市(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6个省直管试点县(市)(共青城市、丰城市、瑞金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四、有关要求(一)积极推动商业特许经营发展。商业特许经营是现代流通方式之一,对于提升服务业水平、创造就业岗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推动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积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以连锁、特许经营方式加快发展,扩大规模,从而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二)认真做好工作承接。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地积极做好备案审批工作下放的承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要尽快熟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等法规,制定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有关制度,确保本地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工作顺利进行。(三)及时开展调查研究。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商业特许经营开展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对已经备案的企业经营情况、应备案未按要求备案企业情况以及达不到备案条件就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进行重点调研。并协同本地区商务执法队伍,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联系人:黄乃忠,联系电话: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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