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从业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有哪些要求

高新企业认定有了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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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活晨报
作者:佚名
编辑:刘强
&&& 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制定并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将于日实施,届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号)废止。最终确定版本基本以《征求意见稿》为准。因此《征求意见稿》对即将准备2016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 在与企业最为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二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三是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 新办法增加了 “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 “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年大检查的延续,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偷税”范围,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切不可大意。高新企业认定有八大变化&&& 与以往管理办法,在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后续管理等方面有八大变化:&&& 【变化一】&&& 在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变化二】&&& 在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新办法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对于部分传统行业的大型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 【变化三】&&& 在研发费用方面,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研发费用比例是在高新企业认定中最为核心的指标之一,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4%,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变化四】&&& 在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2014版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变化五】&&& 在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现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是在国税函【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笔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六】&&& 在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七】&&& 企业重大违规行为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并补税。现实生活中存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轻微违规行为,便被取消资格的现象,因此,新规定更加尊重实际工作中的千差万别,更公平合理。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机关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家需要有进一步规定来防范权力滥用。现行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但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是按照征管法予以处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变化八】&&& 在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从2015年的申报来看,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11月初就拿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认定程序有具体规定&&& 根据新办法的第21条,后续将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认定的具体标准、材料提交、申报流程、部门责任划分等作出具体规定:&&& 认定条件 企业应该满足以下7大方面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1)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2)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3)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取得证书至少需要三年,企业在申报发明专利时要提前做好规划。对于时间有限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受让的方式取得发明专利,转让手续办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左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般申报时间需要6-12个月的时间,一般当年申报即可取得专利证书,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期限为2-3个月,一般软件开发类企业适用较多,其他企业可以酌情申请,但要确保与主业的相关性。&&&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应提供花名册和相关证书,其中花名册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职称等(统计的人员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为准),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则上只需要提供部分证书,但部分企业会被要求提供全部人员的证书)。&&&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需要注意的是,8大费用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外部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包含四个指标: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包括70)。&&& 认定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自我评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第十条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第二步: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一般会在1~2个工作日完成身份确认。&&& 第三步:准备并提交资料。按照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提交规定资料。&&& 第四步:审查及认定。认定机构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再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步:公示及颁发证书。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的八个条件;第一节设立条件;32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该条内容和172号文相比,无变化;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企业类型;32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该规定,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视同居民企业、非居;另外,还需提前读者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执行;《国
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的八个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该条内容和172号文相比,无变化。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企业类型
32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依据该规定,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视同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另外,还需提前读者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执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无会计账簿或账目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家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都无法对该类企业出具审计报告。而按照32号文第十二条的要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资料中,其中必备的审计资料就包括: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执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无法获取上述审计报告,也就意味着无法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设立期限
必须在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对于一年以上的理解有多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只要截止到申报当年底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符合条件。
第二种解释认为:企业只有截止到申报上一年的年底满一年以上才能符合条件。
第三种解释认为:只要截止到申报当时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符合条件。
上述三种解释中,第一种属于偏松解释,第二种属于偏严解释,第三种属于居中解释。至于哪种解释更合理,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过去8年的具体操作层面看,如果企业是在申
报上一年成立,并且在上年有高新收入,到提交材料时成立时间满1年就可以参与认定。具体情况可结合各地科技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确认。
知识产权条件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2号文对于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时间不再强调,这是和172号文(要求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获取知识产权)的一个重大差异。
另外,在知识产权获取方式上,32号文取消了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和172号文相比的一个较大差异。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知识产权的获取期限
按32号文规定,是否意味着企业只要有知识产权,无论该知识产权是什么时候获得都可以视为有效呢?在32号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3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会对此予以明确。
但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以下两种情况的知识产权应该不会被认为有效的知识产权:
(一)企业申请高新资格时,获取的知识产权已经过期;
(二)企业申请高新资格时,获取的知识产权尚未过期,但剩余的有效期不能涵盖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
二、获取知识产权的形式
企业在申请有关知识产权时,通常会先取得《受理通知书》,待实质性审核通过后,政府主管部门才会颁发正式的知识产权证书。
如果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交的材料仅仅是《受理通知书》,是否可被认定为有效的知识产权呢?32号文也没有明确。但从过去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实际执行情况看,《受理通知书》不会被认定为企业已经取得了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类型
在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中,获取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六种,其他一律不予认可。
另外,上述知识产权还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如果仅仅在境外注册,即使所有权人是拟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该知识产权也不能认定为有效。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第五条规定: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按照过去政策执行惯例,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的政策通常都会在试行结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在日试行结束。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政策是否会把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原基础上把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政策扩充进去呢?这个还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指引》时方能揭晓。
四、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
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其产权所有人必须是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产权所有人中包括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如果产权所有人是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员工或其他人员,则均不能认为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172号文所规定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在32号文新政策不再提及。说明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在日以后将不会被认为有效的知识产权。
五、主要产品(服务)的界定
如果企业只生产销售一种产品(服务),则不存在界定主要产品(服务)的问题。如果企业生产销售两种及以上产品(服务),如何界定主要产品(服务)呢?32号文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认为,如果企业当年生产销售多种高新产品(服务),则其中销售量最大的高新产品要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种理解认为,如果企业当年生产销售多种高新产品(服务),则其中销售额最大的高新产品要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种理解认为,如果企业当年生产销售多种高新产品(服务),则其中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当年全部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的一半以上。
企业到底应该如何把握?我们认为,企业至少应按照第二种理解执行。相对比较保守且又符合实际。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和172号文相比,领域数量没有变化,但将第八个领域从“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改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从领域的具体内容表述看,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在各子领域的归类和表述上进行了系统调整,尤其是“高技术服务”领域,变化更大。新的“高技术服务”领域包括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高技术专业化服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共八个子领域,将原来不太容易被认定成功的行业也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范围,无疑是对现有的高技术服务企业一个重大利好。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企业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正确选择本企业应涉及的领域。领域的选择对于企业将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将来提交网络和书面材料后,对于专家的挑选就是从企业所选择的领域内进行抽取。如果企业选错了领域,导致的结果很可能就是抽取到了其他领域的专家对企业的材料进行评价,其结果不言而喻。
第二,找准对应领域的子领域。之所以要确定好最基层的子领域,就是要求企业在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表格时,对于研发项目及高新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等项目的描述一定要结合领域的内容组织材料,确保材料的填写不会出现太大的偏离。另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填写时,有一些内容完全可以直接从领域里进行借鉴,从而大大方便企业的材料整理。
32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和172号文相比较,新政策不再强调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
对于上述内容的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科技人员的界定
在企业里面,究竟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呢?32号文没有明确。原认定政策《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362号文)将企业与研发相关的人员划分为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且对不同人员进行了明确界定。新政策中的科技人员是指362号文的研发人员还是科技人员?目前还不得而知。
二、职工总数的界定
职工总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职工总数和从业人数应如何区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上述规定看,职工总数和从业人数不是一个概念,在人员统计上口径不同。32号文中强调职工总数,则在实际操作时,企业就不能把劳务派遣人员统计在内。
另外,对于企业的员工情况,由于人员流动较大,在填报时,是以过去三年的平均数确定,还是上年底人数确定,还是申报当时的人数确定?在财税〔2015〕34号文中明确了计算方法,但该计算方法是否适用于32号文呢?恐怕还需等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发布后才能揭晓答案。
32号文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和172号文相比,仅把原来6%的比例调减为5%,其他内容无变化。
由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尚未发布,我们先按362号文的规定对于该项内容做如下分析:
一、销售收入的界定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销售收入包括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上述收入在财务报表基本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三部分中。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通常只统计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即可;个别企业有发生技术转让收入的,需要将营业外收入中属于技术转让收入的部分纳入统计。
二、费用比例的界定
研发费用比例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这里面指的是总额的概念,也就是只要企业过去三年的总数相比达到上述要求的比例即可,并不要求企业在过去的三年中,每年的比例到要达到上述比例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的范围
根据362号文的要求,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在文件中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可以将下列费用作为人员人工进行列支: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业培训、公司按研发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经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另外,对于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年度总额比较容易确定。但对于每个项目应负担的人工成本应如何确定?是简单平均还是加权平均?从合理角度讲,简单平均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在一个年度内,企业可能会从事多个研发项目,而每个研发项目的参与人员在每月甚至在每天的数量都会变化,更为重要的是,同样一个人在同一月甚至同一天就可能会从事不同的项目研发。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仅仅利用简单平均的方法显然不太合理。而加权平均又该如何计算?如果落实到每个项目每天参与的数量,工作量太大,而且也无法操作。比较合理的方式是计算出每个研发项目在每月持续的期间(天数),实际参与的人数,计算出当月研发项目耗费的总工时。然后用人工总成本除以总工时,计算出平均工时成本。根据平均工时成本与每个项目耗费的工时,即可计算出每个项目在当月应负担的人工成本。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对于上述直接投入的内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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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企认定的八个基本条件 1、成立年限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016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4页 2下载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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