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摊怎么申报

分支机构如何填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相关的站内帖子
分支机构如何填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分支机构如何填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专管员通知境内分支机构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需要填列分配表的情况表,具体操作专管员也不清楚,有哪位旺妈做过这种申报表?谢谢!.
我就在做这个报表,但是今年又过一次变化,分支机构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月份电子申报7-9月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你再找我吧。.
回复 2楼joanna25_3 的帖子
好的,谢谢! 我公司是分公司,本来就是独立核算所得税. 以往一直像一个独立核算的公司主体一样,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月申报时,再来请教你。再次谢谢!.
回复 2楼joanna25_3 的帖子
Joanna你好,请问填列分配表是否把总机构所给的所有分支机构数据都填列上去,另有我拿到的数据和第一季度一样的,这对分公司所得税计算与缴纳是否有影响?谢谢!.
我也想知道呢,这个月我也要做这个所得税申报.
金币22306 枚&违规0 次&活跃度10 0%&
回复 4楼lisaczy 的帖子
这个月的总公司报表我还没拿到,但是附表里要填相关的三项资产合计,最上面是总分公司的合计数,下面然后按照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各自的数字填列,一年里三项资产合计数都是相同的。
区别是主表里总公司分配给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是多少。现在新规定,如果总公司分给分公司1000元的金额,那分公司要案早50%的金额缴纳,即500元。.
昨天申报好了,就是把总公司给的数据填在那个分配表里,然后那个A表示自动生成的.
金币22306 枚&违规0 次&活跃度10 0%&
引用:原帖由 虎皮辣椒 于
09:22 发表
昨天申报好了,就是把总公司给的数据填在那个分配表里,然后那个A表示自动生成的 再请问,年度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做?分公司合并到总公司一起交吗?还是由总公司分配给分公司税额由分公司缴纳?谢谢!.
分公司不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这个工作由总公司来完成。在这之前总公司会给分公司关于汇算清缴的好多表。表填好后,交总公司。.
分支机构如何填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相关的站内帖子(共1个回答)
http://www./n31/n80897/index.ht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申报时使用,这个申报表是通用的,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时
文件-打印-会出来一个对话框,页面范围可以选择当前页。你要打印哪一页。就拉到哪一页。然后打印当前页就可以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国是统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链接http://shiju./zwg
应该0是不显示的吧。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是否跟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一样?
应该是不一致,
准确的说l: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所的税调整项目-未弥补亏损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除了网上申报,但绝大多数人是纸质申报,而纸质申报一般只能手工填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
根据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件的规定,从2012
63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说明,附表4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是负数,说明预缴时交多了,汇算清缴应退税,或者留待以后年度抵减。
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不申请退税,下一年度缴税时填写个表《多缴税款抵交应纳税款
大家还关注
(C) 列表网&琼ICP备号-12&琼公网安备08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问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这里就企业所得税的日常会计处理,特别是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要求及如何做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企业所得税日常会计分录大全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 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 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 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 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 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 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科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1.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缴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3.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是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相关阅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8大疑难案例  日前,多家税务师事务所的30多名税务师汇聚一堂,“会诊”各所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遇到的疑难案例。据介绍,今年各所收集了收入、扣除、资产、特殊事项、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申报表填报及其他8类总计50多个疑难案例,它们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值得类似企业学习借鉴,以免再错。  案例1:货币性基金的投资分红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基本情况  B公司购买了货币性基金,得到分红。分红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务所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依据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之所以B公司会产生疑问,是相关法规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规定不详细,有的人认为货币性基金不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券投资基金。  建议  对属于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种类,希望财税部门予以明确,以便纳税人能准确地适用政策。(案例由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2:原始依据提供不全,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基本情况  某国有企业A,2015年度申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其中一项报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4.20万元。A公司属于老国企,该项固定资产形成年份较早,且该项固定资产与同时取得其他固定资产项目涉及施工、安装成本分摊,因此账面价值包含两部分,购买价款77万元及在建工程分摊成本27.20万元。当时同时进行施工的固定资产项目较多,在建工程(分摊成本)总金额将近2000万元,分摊成本中主要包含当时的施工成本、人工费用等。企业问:资产损失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将2000万元在建工程相关原始确认依据全部核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事务所意见  企业提出2000万元分摊成本的全部原始确认依据难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仅提供部分原始凭据(超过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部分)。  考虑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占全部分摊成本比重较小,本次资产损失确认金额仅限于实际取得成本(购买价款)占全部账面价值比重×实际损失金额。  企业意见  企业提出2000万元分摊成本的全部原始确认依据难以全部提供,提出是否仅提供部分原始凭据(超过本项固定资产分摊成本部分)。如不行将自动放弃分摊成本部分损失金额的确认。  建议  一方面考虑由于分摊成本事实上已经被认定,每年作为计税基础的一部分以折旧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对该部分资产价值基本可以确认。另一方面,考虑到部分国有企业成立时间较长,资产原值可能存在评估增值等不能税前扣除的调整因素,因此仍然是取得原始确认依据更为稳妥。(案例由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3: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如何确定?  基本情况  X上市公司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并与被激励职工签订了股票期权授予协议。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 该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如何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如下: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事务所意见  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股权激励的性质实际上也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如果员工未行权,视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所以不应该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也专门对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有明确的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计提的股权激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 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企业意见  企业认为,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为冲减计提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建议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案例由大华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4: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如何理解有关“全体员工”的规定?  基本情况  某建筑公司在各地均设有分公司及项目部。目前部分项目部职工为当地子公司的外派人员,人事关系在子公司,劳动协议签订在子公司,仅工资在该公司发放,社保及补充养老保险在子公司费用中列支。该公司本年仅给所有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缴纳补充养老。该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符合为“全体员工”购买的规定,能否按5%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意见  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均已缴纳补充养老,完全符合税收政策为全员购买的要求,应该在不超过工资5%的范围内全额扣除。  建议  建议子公司就外派到项目部工作的人员与母公司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子公司的各项人员费用关系,这样母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规定计算扣除。(案例由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5:开发项目融资成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基本情况  2015年,甲公司开发建设某项目,开发项目融资方式为:信托公司融得项目资金,以两种方式转入甲公司:一是信托公司受让甲公司股权,向甲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甲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款转入甲公司作为项目开发资金;二是甲公司以拥有的项目收益权进行转让,项目受益权转让价款由信托公司分期转入甲公司,甲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资金成本。问题:甲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资金成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事务所意见  该业务不符合混合性投资的条件,不得按混合性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意见  与信托公司的融资行为,名义为股权,实质为债权的融资,只是形式上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不能以形式来否定融资行为的实质,应按融资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建议  对甲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获得资金,再转入甲公司的部分,可由甲公司向原股东支付利息,原股东向甲公司开具利息发票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甲公司可作为项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以转让项目收益权的方式从信托公司获得资金的方式,所支付的资金成本,信托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应允许税前扣除。(案例由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6: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能否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  基本情况  某公司拟定上市,2015年度财务审计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了部分收入、成本,涉及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调整。由于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时限的问题,企业先行依据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填报了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年度的收入成本财务审计调整事项,以及由此波及的2015年度申报数据变动,对各期企业所得税税额造成的最终影响应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事务所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不能计入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建议企业逐年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新申报处理。  建议  类似企业以前年度的收入成本调整,不能计入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逐年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申报处理。(案例由大华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7:房地产行业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如何填报?  基本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年度销售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与税法规定应确认的销售收入存在差异。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应以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为扣除基数确认,但由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不能按税法确认的收入作为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由于基数不同,使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金额存在差异,该如何填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事务所意见  按税法确认的收入作为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将其调整的差异部分金额填入扣除类――其他项目中,并在审核说明中针对此特殊调整事项进行具体说明。  建议  建议税务机关对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统一填报口径。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仅需要对会计确认的收入成本与税法规定的收入成本之间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还要根据税法确定的收入进行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案例由众环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8: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公司的证券买卖收入如何填表申报?  基本情况  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公司的证券买卖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还是主营业务收入,若计入投资收益,则在地税申报系统中无法将这部分收入确认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收入依据。  政策依据  无  事务所意见  暂时以投资收益核算证券投资收益,与税务机关协商修改申报表公式,在税务机关拒绝后建议企业按照全额调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意见  由于2015年度报表审计报告无法修改,因此同意按照投资收益核算证券收入,对业务招待费进行调增。  建议  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公司的证券买卖收入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证券买卖收入科目。希望税务机关修改所得税申报表格,方便企业填报。
相关精彩问答注册会计师
新设立分公司所得税申报缴纳
导读:根据国税函2012-57号公告:“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是该分公司在2014年度进行0预缴申报,在汇算清缴时也进行0汇算缴纳?如果不是,应如何申报和汇算?
  问题如下:
  我公司跨省市2014.7月设立一家分公司,请问分公司在2014年度如何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总部15%,分公司25%);在对2014企业时该分公司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另对该分公司产生的费用,能不能合并到总机构中进行汇算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2-57号公告:&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是该分公司在2014年度进行0预缴申报,在汇算清缴时也进行0汇算缴纳?如果不是,应如何申报和汇算?
  专家解答如下:
  理解的正确。分公司产生的费用能合并到总机构进行汇算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
加载更多文章
加载更多文章
加载更多文章
加载更多文章
加载更多文章
加载更多文章
加载更多文章
加载更多文章
会计网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刻与小K亲密互动,还有劲爆优惠等你来拿!
订阅QQ邮件
第一时间获取热门财会资料!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 2010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除特别注明外,作品版权归会计网所有。如果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