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补交15年养老保险险不足15年的可以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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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养老保险补交新政最新消息: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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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新政策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费:
(一)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 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程序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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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有人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年怎么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有3种选择: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是否只能在户口所在地享受退休待遇&&就市民关心的社保问题,市人社相关部门近日进行了解答。
  ■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答:自己缴费,回报也相当可观
  王女士辞职了,1年多以后重新就业。她在民意网咨询:&辞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没交,如今是否需要补缴,不补缴对将来退休是否有影响? &
  记者了解到,辞职人员从原单位到新单位的空白期,可以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只要缴纳养老、医疗两个险种就可以,缴费比例如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20%,其中12%计入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6%;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24元。
  其实,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均可参加社会保险。即使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其回报也是相当可观的。
  ■ 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咋办?
  答:三种办法供选择,最好延长缴费
  网友在民意网留言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对此,市人社相关部门称,能够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固然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也不用担心,可以有三种选择。
  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专家建议尽量采取第一种做法。
  ■ 问:户口不在大连能在连办退休吗?
  答:在保险关系所在地享受退休待遇
  不少市民询问&是否只能在户口所在地享受退休待遇?&市人社相关部门称,大连气候宜人,就业机会多,很多人选择留在大连工作,符合相关条件,在大连就业、户籍却不在大连的参保人员也能在大连享受退休待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职工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享受退休待遇,而不是户口所在地。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只有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才必须回户籍地办理退休。
  ■ 问:距退休年龄5年内不让转移?
  答:大连没有这样的政策
  跨市、跨省调动工作的参保人员非常关心大连市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据介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除了以下两种情况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外,其他情况都可以办理:一是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二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未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此类人员如在多地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各地的保险全部转移到退休地)。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省内)流动就业的,除了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外,其他情况都可以办理。
  也就是说,目前全国执行统一的转移接续政策,大连市也是按照全国、辽宁省统一政策执行,没有类似于&距退休年龄5年内不让转移&之类的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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