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上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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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预拌砂浆监管注意事项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预拌砂浆应用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应重点检查:
1、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2、配合比的设计及实验过程;
3、生产及实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实验环境;
4、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5、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6、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7、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以上就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我们把好这道关才能保温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优异。襄阳银达银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创建于2008年,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股份制企业,厂区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拥有国内外先进自动化生产线六条。高级工程师及技术研发人员20名,在职员工1000余名,总投资2000余万元,年生产3000万平方米以上“ww无机活性墙体。”& &&&& “ww” 先后在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应用。产品的节能性、环保性、防火性、耐候性、施工性、以及使用寿命同墙体、优越的性价比深受广大设计单位、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销售商等客户的一致好评,转载文章请注明出处:/zx/xingyebaike /.html&&&& 相关资讯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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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uery);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管理规定(进场须复检)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GB/T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_223-2010)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㈠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㈡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㈢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1、(穗建质[号)
2、(穗建质[号)
一、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二)家庭装修工程;
&&&&(三)紧急抢险救灾等特殊要求的工程。
&&&&二、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进入施工工地的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抽查工作。预拌砂浆的进场检验频率为:
&&&&(一)干拌砂浆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的要求,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平方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干拌砂浆,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湿拌砂浆参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同一生产厂家,每50平方米的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为一批,不足50平方米的相同配合比的砂浆按一批计。
3、(穗建[2011]1号)
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
4、(穗建筑[号)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鼓励发展商品砂浆的指导性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穗府[2003]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标准《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2004)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2004)(简称《规程》)的发布实施,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质量管理要求
&&&&(一)凡进入建设工程使用的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供货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施工单位必须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对其实行进场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程》要求。
&&&&(二)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的施工和验收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所监工程的砂浆及其砌体质量和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三)我委将不定期组织对本市建设工程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供货单位进行通报,对不按标准施工、不按规定组织进场检验的施工、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国家规程、规范
参考文件: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青建管质字〔2011〕41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满足《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
&&(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干混砂浆出厂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规定。
&&4、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
&&(三)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生产。原材料堆场、生产搅拌设备应采取全封闭式管理,搅拌楼应设置降尘、集尘装置;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浆废渣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运输车运输过程中应加装防撒漏装置。
&&三、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一)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四、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一)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在供货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交货地点、砂浆标号、使用范围、供货时间、供货量、质量要求、价格、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订货单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等标准规范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质量控制。
&&(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
&&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用料完毕、更换砂浆品种时,现场存料装置应及时清空并清理干净。当超过规定的存放期,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结块、泌水等现象,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1、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粘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2、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3、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预拌砂浆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
&&1、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外,同时应根据砂浆品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一)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
&&(二)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三)粘贴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或《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地面(楼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五)防水、抗裂等特殊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根据产品使用功能、工程使用要求及使用部位的不同,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67号)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办理和达标情况;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办理情况;
&&(三)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四)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五)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六)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七)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八)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九)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十)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十一)规定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已投稿到:预拌砂浆管理上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采取对策?&&
&&&&⑴ 市场的培育和应用不同步
从2000年~2006年,上海市ZF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指导上海地区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积极响应ZF号召,在市场培育过程中,生产企业从最初的10家,供应能力仅150万吨,发展到目前企业56家,供应能力960万吨,已基本满足上海地区的市场需求。然而,在建工程中,预拌砂浆的使用率低,造成了产能虚假“过剩”和预拌砂浆价格的下降。但是,由于市场的培育和应用不同步,造成生产企业经营困难,预拌砂浆发展遇到了严重困难。随着2007年六部委发文在全国部分城市分批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上海预拌砂浆市场开始回暖,用量逐步增大。
⑵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质量控制的差别
预拌砂浆的使用和管理与传统砂浆有很大区别。传统砂浆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方由于集原材料采购、搅拌和施工于一体,施工方无地方可推卸责任。而使用预拌砂浆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则存在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也可能是施工质量问题的情况。因此,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会产生扯皮现象。这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企业应承担责任;如果是施工质量问题,那么生产企业要据理力争。另外,施工方对预拌砂浆的材性、施工性认识不足,也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此,作为生产企业应多宣传其产品特性和注意事项,施工企业也应认真考察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多了解和掌握预拌砂浆的特性,双方共同使用好预拌砂浆。
①对ZF管理部门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预拌砂浆使用率是解决预拌砂浆“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的最有效办法。
使用预拌砂浆不能单纯考虑预拌砂浆带来的成本上升,而要考虑使用预拌砂浆后带来的隐性效益。ZF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和科研投入,将发展预拌砂浆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联系在一起,全盘考虑,进一步推广和使用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市场培育应参考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的经验,ZF主管部门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ZF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与沟通,从节能减排的高度提高认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意义,不能“走过场”。
使用方不应只算经济账,应从工程质量、工期和维护等方面综合分析。节能减排不仅仅是ZF的宏观要求,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使用预拌砂浆不是简单地取代目前的现场拌制砂浆,而是有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建设方和施工方应从结构工程着手,提升整体建设工程技术水平,从设计、材料到施工等方面提升整体结构工程质量,通过提高砂浆质量达到减少砂浆用量和提高工效之目的,从而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从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高品质产品方面,来引导市场。在质量上应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向使用方详细介绍产品性能和使用特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同时通过科研开发来降低生产成本,发展高品质砂浆产品以吸引使用方。
5月20日在上海举办第二十期国家职业鉴定砂浆检测技术中级培训,联系电话:010-或登录中国砂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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