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行为品牌投资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品牌持有者如何维权

又一央视上榜平台涉嫌诈骗 投资人已申请维权|银行卡|账户_凤凰财经
又一央视上榜平台涉嫌诈骗 投资人已申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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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月才刚过了5天,就已经出现了两家问题平台,其中福城贷已经申请破产。今日在网贷之家曝光台上,有投资人曝光一央视上榜品牌平台“恒安财富·钱多多”虚假发标欺骗投资人,充值投资天标回款被冻结。
摘要:11月才刚过了5天,就已经出现了两家问题平台,其中福城贷已经申请破产。今日在网贷之家曝光台上,有投资人曝光一央视上榜品牌平台“恒安财富·钱多多”虚假发标欺骗投资人,充值投资天标回款被冻结。网贷之家讯 11月刚过去5天,P2P行业就出现两家问题平台,其中福城贷已经申请破产。今日在网贷之家曝光台上,有投资人曝光一央视上榜品牌平台“恒安财富·钱多多”虚假发标欺骗投资人,充值投资天标回款被冻结。该投资人称,目前有很多投资人投诉反映分别从号-11月份在该平台注册认证vip会员,开始充值投资天标回款被多次冻结。仅发帖人了解的已有8笔共3万多元资金被冻结,多次联系客服未果,电话投诉均被挂断。据了解,有其他投资人反应回款提现5笔2万多元的大额资金的请求也被财务拒绝退回。此外,该平台线下和线上充值都经常掉单,第二天也未处理到帐。该投资人还表示,许多投资人多次在客服群提交反映回款被冻结的问题,客服未作回应,且经常禁言投资人,不给于投资人理论的机会。此外,也不乏投资人在群里多问几句就被踢出客服群的情况。记者登录“恒安财富·钱多多”平台后发现,该平台目前共有3个可投标的,其中一个是平台推广活动的天标,点开3个标的后发现,每个标的的借入者信息、借款详情以及风控介绍都为空白,截止至发稿时仍未补全。该平台自称有第三方托管,但在注册该平台账户后,并未再要求注册第三方托管账户,且投资时款项都是直接打到该平台负责人谭勇的银行卡上。在“恒安财富·钱多多”公司公告上记者发现,该平台隶属于湖南恒雨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且自称是由“央视上榜品牌恒安财富湖南运营中心创办”。就此事记者致电恒安财富确认,恒安财富客服表示该平台跟公司并无关系,现有P2P平台仅有恒安易贷一个。目前恒安财富就此事已经在与“恒安财富·钱多多”平台进行交涉,还未有具体结果。平台首页宣传是金融服务行业唯一央视上榜品牌平台公告称由恒安财富湖南娄底运营中心创办虽然恒安财富客服多次和记者强调自己与“恒安财富·钱多多”并无关系,但在该平台上可以看到公司活动时的照片,在这些照片上每位员工都身着印有恒安财富LOGO的衣服。记者登录恒安财富后查到,湖南恒雨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系为恒安财富的加盟商,并于日举行了加盟仪式。恒安财富·钱多多员工活动照片湖南恒雨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加盟恒安财富签约仪式目前已有投资人通过网络在线报案,投资人所在地经侦总队已经给与回复,称该案已经立案侦查,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投资人通过网络在线报案经侦总队回应称已立案今年9月以来,问题平台呈爆发态势,据网贷之家发布的10月月报显示,10月问题平台数量明显增多,当月问题平台达35家,已超过去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的单月最高纪录。“相比去年,今年还称不上跑路潮,但是今年诈骗之多可以称之为诈骗潮。”网贷之家首席运营官石鹏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去年的问题平台多以自融、拆标为主,而今年以诈骗为主。截止至发稿,平台上3个标的已经有一个满标,另两个标的也有一些投资人仍在投资。除了期望相关政策能够尽快出台以外,还希望广大投资人在投资前能对平台以及标的有深入的了解,为自己的资金负责。发现平台出现问题及时报案维权,把风险降到最低。(网贷之家 文/邵丹维)传奇投资涉嫌非法吸存被立案 主要嫌犯被刑拘昨日晚间下城经侦大队通报,接到多名群众报案称浙江传奇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警方初步调查认定情况基本属实。目前,下城警方已立案,并对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深入调查工作还在进行当中。 >>>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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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群里陷阱多 投资人小心被平台坑完又被维权群坑
维权群里陷阱多 投资人小心被平台坑完又被维权群坑
&&日08:5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理财平台触雷后,除了报警备案,投资者们第一个想法就是加入维权组织抱团取暖,但小心维权组织也有陷阱。  1、维权群里的群演  加入维权群后群内的一些活跃分子很快会成为意见领袖,引导群内的舆论导向。但这些人有可能是平台请来的群演也就是托儿,或者公司员工进来的卧底。  一般这类人可能会建议大家不要报案,并散布一些对公司有利的言论,如正在全力研究兑付方案、要对公司有信心、投资者们不要着急,公司的实力还是很雄厚的,固定资产就能覆盖投资金额等。更有甚者散播虚假消息,如大大集团的投资群里就有公司员工伪装成投资人散布谣言称大大集团总裁马申科已被释放。  群演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稳定军心,迷惑投资人,让投资人对平台保留&幻想&。  2、群主为个人谋利益  曾经有一篇泛亚投资者痛诉维权群群主牵制平台为自己优先兑付的帖子在论坛里流传。  一名自称是来自新疆的泛亚投资者,2015年在触雷后加入了,一个名为&新疆泛亚实名制2&的投资者群。令该投资者气愤的是,群主却私下与泛亚和新疆授权机构谈条件称,只要将自己的2500万元兑付,就可以把自己建立的6个维权群全部解散。  本来寄希望于维权群群主通过多方交涉为大家争取特殊政策,没想到群主却将自己手中的维权群资源作为筹码与泛亚进行谈判。  金小鲸暂无法证实这一帖子的真实性,但这种现象却在理财平台危机事件中真实存在。除了维权组织代表主动与平台勾结,还会有平台利诱维权代表,通过操纵代表来控制维权组织动态,甚至传播误导投资人的信息。  3、维权群里挖客户  投资人维权还没有成功,就有可能被群里其它平台的理财经理给盯上了。  频发的理财风险事件,让投资人&谈虎色变&,有不少投资人都从理财平台撤退,转向低风险的银行、。而为了拓展客户,维权群也变为理财经理们的营销阵地。假冒投资人为自己的平台或产品做广告,声称自己中了这个雷但是另一个产品利息高安全性好。此前有媒体报道,有投资人在群里被销售诱导买了别的理财产品二次中雷。  由此看来,维权群里的信息,投资人不得不防。(来源:蓝鲸新闻)
&&&&“黑五”大促已落下帷幕,电商门户、互联网+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上线的“黑五”专题对今年的“黑五”进行了全程的直击,同时启动了――“国内跨境进口电商大佬”独家系列高端微访谈,天猫国际总经理刘鹏、亚马逊中国总裁张文翊、洋码头CEO曾碧波、聚美优品CEO陈欧、蜜芽CEO刘楠、美囤妈妈CEO邵小波、丰趣海淘CEO任晓煜、拼多多CEO黄峥、网易考拉海购CEO张蕾等多家跨境进口电商大佬接受了我们的调研访谈。详情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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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新经济、新业态表征的电子商务,将踏上新的征途。  记者获悉,《&十三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已制定完成,近期将由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其中,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鼓励电子商务进社区、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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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私募律师:私募失联,投资者如何维权?
私募法律服务圈
[摘要]: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资人可先向公安机构报案,向证监会举报,并提供相关的信息材料,购买了其发行的私募产品(已备案)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由于很多信息不明,情形较为复杂,难以一言概之,建议投资人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前 言
  从2013年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确立的公司挂牌采用注册制到2014年2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基金备案制,再到近期证监会主要领导宣布的IPO注册制时间窗口,都是证券发行市场监管思路和模式转变的轨迹。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最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11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就公布了12家失联名单,这不能不说是私募行业监管的创新之举。据财经网报道,12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中,有10家机构并未发行产品,一部分采用自有资金运营,一部分属于空壳公司。中国基金报记者专门走访了其中两家北京、深圳的私募机构,发现其办公地点、注册地早已易主,人去楼空。创新归创新,可是在这场事件中,12家私募机构究竟触及哪些法律红线,投资者又该如何维权呢?本律师仅就本次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与读者共同探讨这个问题:
  基金管理人或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现有信息判断,如果12家失联私募机构故意躲避义务,无法查找和联络,或涉嫌以下罪名:
  罪名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诈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2家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主体的区别在于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合同诈骗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更重要的是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而诈骗罪的手段和方式则无限制。如果是基金管理人的负责人利用基金公司进行诈骗的,则涉嫌诈骗罪,我们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也是区别“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刑法第223条,结合2001年《全国法院设立金融该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指导案例646号刘凯基合同诈骗案、211号程庆合同诈骗罪),参考已失效的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区别合同欺诈(民事)与合同诈骗,界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①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②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罪的追诉金额标准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罪名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携带集资款逃匿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等行为被认为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行为则被认定为集资行为。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当然,不排除合同诈骗系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实现非法集资目的的手段,如是,则不以合同诈骗罪单独认定。总之具体的罪名需要根据查证的事实而综合认定。
  民事层面,投资人何去何从
  失联名单公布后,投资陷入兑付无门僵局,投资人如何维权?
  基金业协会担责?
  因基金业协会对私募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要求基金业协会或者监管部门承担损失的请求在法律上难以被支持。
  追责基金管理人和第三方代销机构?
  经笔者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检索查证,12家私募机构中,有10家机构未发行产品或已发行但未备案,3家有发行产品并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别为华天国泰(证券类)、北京幸福(股权类)、深圳市中星(证券类)。
  首先,若失联私募机构是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募集资金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投资人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维权,请求刑事判决时“责令退赔”。
  其次,如果失联私募机构确有发行产品的,双方成立基金合同关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赔偿。此时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第三方代销情形:
  如投资人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购买私募基金的,则维权的关键在于双方是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还是代销法律关系,前者,投资人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第三方承担责任;后者,代销关系下第三方是代理人的身份,其行为产生之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享有和承担,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方不直接承担责任。当然,代销法律关系下并不当然地否定第三方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第三方代销机构负有风险提示义务,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合理告知义务的,第三方代销机构或需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还是纯粹的代销关系,二者主要从第三方代销机构是否主动进行推介、推介与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三方是否就提供金融服务收取对价等方面界定。
  我们注意到,有报道第三方和投资人签订的协议中有条款载明“甲方作为第三方财富公司,在此承诺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有关此项目造成的问题,甲方保障乙方(即投资人)的本金收益可以兑付,如出现问题,甲方愿意赔偿乙方本金及收益。”随后第三方代销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该基金公司和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基金公司和项目本身出现违约不能按期兑付,甲方(即第三方代销机构)自愿在日前退还乙方的本金。”(第一财经日报)。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第三方公司和投资人可能还成立担保关系,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并不当然地排斥另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如系担保关系的,投资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第三方代销机构承担相应的担任。
  2、直接向基金管理人认购的:
  如投资人是直接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认购基金的,双方成立基金合同关系,投资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维权。我们注意到,上述3家私募基金有2家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华天国泰的资金托管方为兴业银行,深圳市中星无资金托管;有一家系股权投资基金类型:北京幸福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既是基金管理人又是资金托管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资产、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信息披露等义务,华天国泰的投资者将来进行维权时比深圳市中星会较为有优势,当然因失联原因不明,上述结论仅供参考。
  综述,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资人可先向公安机构报案,向证监会举报,并提供相关的信息材料,购买了其发行的(已备案)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由于很多信息不明,情形较为复杂,难以一言概之,建议投资人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私募法律服务圈 作者:秦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格上理财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投资者展示私募基金产品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推介建议。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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