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跟和包工头签订装修合同会签合同吗

采用项目经理承包制是好还是不好? [待解决,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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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作者:王欣然&&来源:本人创作&&分享时间: 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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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的法律地位
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
王欣然律师摘要:本人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办理与农民工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百余件,发现在司法实践领域内存在着否认“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或者矿山企业等)等用人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错误观点,本文既是为此而论述中国当前建筑领域(矿山领域)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以期抛砖引玉,为中国劳动法立法及司法进步作出些微的贡献。关键词:农民工[1]、包工头、建筑企业、劳动者、劳动法。一、中国农民工受歧视的现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的统计显示,去年(即2004年)全国死于工伤的人员高达13.6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3个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农民工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年(注:2011年)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6837万人,增加537万人。中国的改革开放,离开了农民工的贡献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可是这些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们不仅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而且还获得了“农民工”这样一个区别于城市劳动者的中国所特有的法律名词(在政府文件、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闻报道等等各种法律文件及新闻报道中都普遍使用着这一个带有歧视性的法律名词),这就是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作出巨大贡献的数以亿计的中国农民工们当今所面临的现状:这些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们享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没有工伤保险(因工负伤后只能向包工头主张雇主赔偿责任),没有养老保险(老了以后只能回到农村去),没有失业保险(被辞退时得不到任何失业救济)、被辞退时得不到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二、中国农民工受歧视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包工头和农民工这样两个群体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认识不清造成的1、就立法机关而言,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包工头、农民工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对于同样存在争议的律师等自由职业者是否属于劳动法范畴调整的劳动者争论问题,立法机关很快地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该条例将律师群体等自由职业者归入了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范畴,对律师等自由职业者是否属于劳动法范畴调整的争论由此划上句号。但是遗憾的是,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包工头这一群体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作出界定。2、就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还存在着否认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错误侧向,在此仅举两例:(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劳动法在1995年就已经颁布实施,可是从前述的复函看,直到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就农民工是否适用劳动法向劳动部门咨询!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农民工们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所以才致函劳动部门咨询。(2)自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以建筑领域内发生的农民工工伤案件处理为例解读前述第十一条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款规定的显然是雇佣关系[3]中的雇主赔偿责任,从第二款看,最高人民法院显然已经确认了建筑领域的包工头是雇主,发包的建筑企业与无资质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赔偿责任已经不是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而是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雇主赔偿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才是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从司法实践中看,全国各级基层法院审理农民工的工伤案件普遍适用的是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包工头对农民工们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农民工们要求确认与建筑企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时,法院通常予以否认。3、就社会舆论而言,受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影响,对于农民工、包工头是否属于劳动法范畴调整的劳动者之争议,也存在着错误的倾向。“农民工”这一名词的大量使用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现象。另,查百度,对于包工头的定义与介绍是:包工头是指工程承包商,能把一项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设方发包价以内就可以挣到钱,一般属于建筑、装修行业。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4]。这是百度百科对“包工头”予以了定义,同时对“包工头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现状也作了介绍。这里我要补充的是:不仅中国的建筑法律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中国矿山法律也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其他的法律规定中也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4、就本人承办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在此仅举数例:2005年余某等61名农民工诉某煤矿拖欠工资案(后法院追加煤矿承包人即包工头为共同被告)、2008年胡某5名工人诉某砖窑厂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后法院追加煤矿窑厂承包人为共同被告)、2008年谢某等11名女工诉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2009年农民工陈诉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09年农民工钟某诉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2010年农民工余某诉某金矿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2011年田某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2011年农民工潘某诉某建安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在笔者代理的这些农民工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无一例外地认为这些由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并以此为由否认农民工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其理由均为:农民工与建筑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工资是从包工头(承包人、班长、组长等)手中领取的、在工作中农民工受包工头的管理等等。从社会舆论的倾向性观点和本人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例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包工头和农民工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认识不清,是造成农民工们受歧视的根本性原因。三、包工头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之我见包工头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说,应当将包工头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受劳动法范畴调整的劳动者。包工头在建筑企业等用人单位中的法律地位,应当界定为企业的中层管理者,与企业经理等同属于企业的管理者。仍以建筑领域为例,建筑工地上常见的包工头有班长、组长、项目经理等等,这些大大小小的包工头们同样也在建筑工地上挥汗如雨地辛勤劳动着,同样受到建筑企业的管理,同样靠出卖自己的体力劳动、脑力劳动换取劳动报酬,因此这些大大小小的包工头们同样是劳动法范畴意义上的劳动者。包工头在与建筑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是与建筑企业有着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在承包合同签订以后,是受到建筑企业管理的准行政关系,法律地位在合同签订前是平等的,合同签订后是受到建筑企业管理的不平等的关系。这与用人单位招聘董事长、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完全一致,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则要受到用人单位的准行政管理,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包工头就等于建筑企业的班长、组长、项目经理,只不过这班长、组长、项目经理没有建筑企业的书面任命书和劳动合同书,建筑企业是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进行了间接的任命,赋予包工头去农村地区招工、在建筑施工现场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代为发放工资等权力。所以,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农民工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包工头同样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工头同样也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建筑施工企业也应当为包工头办理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如果包工头出了工伤,包工头也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包工头的垫资,其性质应当界定为建筑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工程验收后,对于包工头应领取的工程承包款,扣除材料款、工人工资后的余额,从法律上说,应当界定为包工头依法获取的年薪,是包工头应得的劳动报酬。将包工头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劳动法范畴上的劳动者、包工头在建筑企业中的法律地位是企业的管理阶层以后,以下问题就迎刃而解了:1、 欠薪问题。包工头从建筑企业领取工程后卷款逃跑的,应以贪污罪(如果建筑企业的性质是国有)、侵占罪(如果建筑企业是非国有)追究包工头的刑事责任。对于农民工未发的工资,则应当由建筑企业继续发放。当下《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其精神主要是计对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定,对于包工头以“拖欠工资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文件的问题就在于间接认可了包工头是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主体,也就是等于间接认可了包工头可以承包建筑工程,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主体。这显然与建筑法律法规、劳动法律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矛盾。所以以“拖欠工资罪”追究包工头的刑事责任从法律上说欠妥。而将包工头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劳动者、其法律地位界定为建筑企业的中层管理者,则既有效地解决了如何追究恶意卷款逃跑的包工头的刑事责任问题,又避免了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尴尬境地。2、 农民工的工伤问题。中国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工伤问题,比如患有矽肺病等职业病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们回到农村后从公众的视野中消失而使人们忽视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保护的问题。许多的农民工们试图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均被人民法院予以否决。将包工头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劳动者、其地位界定为建筑企业的管理阶层以后,就确定了由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即因与建筑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此,则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后,建筑企业依法就必须按照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大量的矽肺病等职业病患者就会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此就会促使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注重劳动安全保护,加大劳动安全保护的投入。如此则既发挥了包工头的积极作用,又减少了包工头的消极作用,维护了因工受伤的农民工们的劳动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包工头的法律性质就是劳动法范畴调整的劳动者,包工头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事实上的中层管理者,包工头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由包工头所招用的农民工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因为包工头的存在而否认农民工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1)农民工,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当今中国新闻界为报道新闻的方便而创设的一个新名词。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如果在劳动法领域内使用该名词,则意味着这一劳动群体内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因为如果这一劳动群体内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就无需称他们为农民工。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农民工这一名词犹如计划经济时代的临时工一样,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名词。但是,本文为叙述的方便,仍然借用农民工这一名词,笔者向这一劳动者群体致歉,并希望农民工这一名词尽快成为历史,尽快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2)引自/party/focus/focus2005/focus200509r.htm《民工打工的代价:四万根断落的手指头》。(3)本文中雇佣关系的概念仅指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关系。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普遍地存在着将劳务关系理解成雇佣关系的状况,为论述方便,本文将错就错。事实上,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与劳务关系一样都是雇佣关系的子概念,雇佣关系是母概念。(4)《包工头》/view/5720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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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不省心的项目经理~~~大家都有遇到类似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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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INDY_SL 于
23:26 编辑
& && & 因为看了大家回复,补充一下个人看法吧。。。个人觉得装修公司其他接触过的人都基本还不错,像财务的好打商量,设计的也很耐心。对于项目经理,其实我也认同大家“包工头”的称谓,但就目前装修过程中和一些朋友沟通了解到其实有些包工头并不属于某一个装修公司,所以实质上的去要暴哪个装修公司我觉得意义不大。。。我是签合同后由公司安排的装修经理,各位朋友如果要装修的话,建议先见见装修公司安排的包工头先了解和沟通一下,有空甚至可以到他装修的单位去参观参观,加强了解,尽量减少后患,也希望看见此帖的业内人士在赚取适当收入的时候也会我们这些准备高高兴兴装修的业主提供一个省心又称心的装修成果~~~~
& && &&&因为本人和LG都在上班,所以装修的事经大家商量决定搞个全包。当然,一些跟电有关的开关、插座之类的,还有五金和挂件,我还是决定自己买,这东西一个要用得自己放心,一个要天天用,时间久了怕金属霸气外漏,所以这部分没有包含在内。再就是砖,毕竟装修公司的砖比较有限,还是挑挑自己喜欢的比较好,其它的鉴于我和LG还在工作,家长身体不佳没办法帮忙的原因,我们都包给了装修公司。。。
& && &&&大家搞了装修的都知道,前期是跟设计师沟通出图纸,开工后主要就是项目经理了。。。开工前,众多装修了的朋友们同事们都说了,一定提前跟项目经理沟通好,不然今天搞个这,马上搞个那个,班不用上了还不说,还要跑死人的。。。因此最最开始跟这些装修公司人接触的时候,就告诉大家了,因为我们都还在上班,没有过多时间突然跑出来干嘛,有事情或者需要什么的就请提前几天或者一周说都可以。。。项目经理答应得挺好。。。八月一号开工前一天,我把我的开关及插座品牌告诉了设计师,设计师说我准备的是好牌子,应该可以用的,于是八一当天,项目经理和设计师一起到家里开头定位时,我把亲戚给我准备好的开关、插座之类的都每种带了一个样品给项目经理过目,项目经理也说可以用,我就放心了。。。美滋滋得开始期盼着我的家快快装好。。。可是这项目经理我到今天感觉就是个恶梦啊。。。
事件一:第一天定位完,在我们都走了之后,大概下午三四点的样子说我们要准备一个铜阀,明天早上七点开工就要用,我用吃饭时间赶紧跑去装备了,下班又送回屋里,以免影响第二开工;
事件二:说我家是旧屋翻新,又没电梯,出垃圾的钱不够,让我们加班(我晕,我装修合同全包里清清楚楚的有一项就是拆旧和出垃圾,我家又不是在你接了合同才知道是旧屋翻新,也不是没告诉你公司是在七楼没电梯,加钱---不可能);
事件三:因为第一次装修,也不懂,就问项目经理铝合金的窗户在哪弄大概是个什么价位,问的时候他说大概220到240之间的样子吧,我们也知道给他做会多少有点油水,但谁让我们没空咧,就跟他说让他找人来报价吧,隔天,这价格就变成了280。。。我还就不信邪了,到处打听,到处转,把家里的旧铝合金一折算,240搞定,双层中空彩铝,后面的轻轨声音基本消失,效果杠杠的。。。从此对此项目经理留下不厚道的感觉;
事件四:我们房子拆之前,都不晓得卧室个原吊柜和衣柜之间是个预制板,结果开始拆就发现这问题了。我们合同是签了的,也不晓得好不好拆,项目经理说不好拆,要不就我们自己找人拆了他一样做柜子,或者他上面做一排吊柜,让我加两千二。我一听就有点上头啊。。。马上回到装修公司谈这问题。幸好,因为签合同时,我们要负责装修的公司的经理注明了在不增项的情况下,不得增加费用。但也因为预制板是埋在中间,不拆我们也不知道是预制板,既然现在装修公司说了不好做,最好还是搞吊柜,我们就协商吧。。项目经理不让叫当时负责的经理出来跟我们沟通,在我们的一再坚持下,去掉两项我们不打算要的内容,合计一千七百五的样子换做这个吊柜,项目经理你真黑;
事件五:接下来又是洗澡的花散和马桶的问题了,我们之前是洗澡和马桶对着在,不方便,总是一洗澡个马桶就湿了,洗了还得擦干净。设计来的时候我们就说要换个方向,跟马桶并排。结果做起来又说莫那边墙有开头,所以不能把洗澡的放那边?真的不行吗??这事既然涉及到安全问题,我们就不要谈了,按说我既然这样出了设计图,他就该给我解决问题吧?
事件六:再就是帖砖。。。我跟设计一起克买的砖,项目经理说不能按设计来,还说设计随莫不懂,(我想请问,作为同事,你有必要在客户面前把设计不行挂在嘴边说吗?难道设计把图纸给你的时候,你都不看的?设计不是搞施工的,这些该算的该弄的,你项目经起懂你就说啊?干嘛在我买完砖后再来讲我不该问设计该问你?难道这些事不是你事先该做好的准备工作吗?)按项目经理计算的面积我又加了六个坪方,他说按他来不用再加砖,最后可能只多几片砖,我就买了。也跟他讲了我橱柜和吊柜间是斜帖的。结果泥工又来个不能斜帖。。NM都是爹吧。。搞到后来明白了,斜帖耗工一些,但我就不到两米的橱柜和和吊极其可怕 间的砖斜帖而已。
事件七:项目经理跟我们说水电完了就准备要帖砖了,让我们准备两个盆子泡砖,再还要两个抹布。我们把家里一个洗衣的盆和一个大一些的塑料盆就拿去了,由于项目经理是经常不在家,他跟我们说了,我们就把准备的东西拿去,结果就是悲剧,他说我们的盆泡不了砖小了。。。要死了啊。。。等我LG抽空跑回去一看,砖正泡着在。。。今天回家,厨房的砖已经帖了一面了,我们看后就离开了,还给师傅和他装修了几厅饮料打电话让他自己回来拿着喝。。。我们前脚走不久,他回来又说盆不行,要买一个,我把电话给LG接,老公就已经有些烦了,不能泡那一面墙的砖是怎么帖出来的咧?但LG还是问他在哪买盆,多少钱,LG问完就让他去买一个,下次我们把钱给他。。。我们都还要赶着上班啊。。可他来句他很累,把电话挂了。。。
我靠,什么人啊,有职业操守没?有团队合作精神没?你从开工到现在,第一天我们准备两大桶矿泉水给你们,免得天热,你们辛苦没水喝。只要我们去基本就给你买饮料。。。你还是这得行。。我真找不好什么词形容你好了。。。我们不是没交钱。。。没必要看你脸色。。。有合同,有公司。。你算个怎么人位置啊?摆摆正再出来混吧。。。再此说明,本人和家人对装修公司没有任何意见,签定合同的经理很爽快,是个直爽的女人,真的不错,设计师虽然有些地方做得不足,但每次都是很积极地配合。。。如果项目经理不是这样,这次装修真的是经济实惠又省心的装修了。。。因此,本人再有朋友装修,我可以推荐给这个签合同的爽快经理,也可以推荐给我的设计师,但这位让人成天晕死的项目经理----罢了罢了----
咱给的不是分,是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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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225061&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38 &积分5885&在线时间2126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100&最后登录&
UID225061&帖子&精华0&金币1637 &威望0 &注册时间&
广 告安慰哈楼主,要公司给你换个项目经理。
美宅.美生设计,点击咨询,尊享热线: 027-.
UID310194&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4 &积分252&在线时间99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35&最后登录&
UID310194&帖子&精华0&金币54 &威望0 &注册时间&
广 告装修都闹心啊……
UID310529&好友&帖子&主题&精华1&小红花692 &积分10824&在线时间3263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100&最后登录&
UID310529&帖子&精华1&金币4175 &威望25 &注册时间&
哪个装修公司的啊,楼主短个名字我吧
生活就像电脑开机,只有自己配置够好,内心垃圾够少,才能战胜全国99%的电脑!
UID164494&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352 &积分3062&在线时间1049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80&最后登录&
UID164494&帖子&精华0&金币909 &威望11 &注册时间&
亲~装修公司都一样,你应该直接曝光是哪家装修公司,那个设计师和那个项目经理!
因为我也是装修公司的受害者,我全房都快结束了,最后告诉我,厕所门忘记定了。。。忘记了~。。。我家人上厕所都是不用关门的哦亲!我K!!现在平白无故的多加15天等!
UID89394&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9 &积分2305&在线时间1016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70&最后登录&
UID89394&帖子&精华0&金币268 &威望1 &注册时间&
哪个装修公司啊?求短
装修是这样的,我现在刚刚走完手电,都加了两道钱,看到帖子都是说这些加钱那些要加钱的,没一个装修公司省事的,天天上班的我们伤不起啊。。。哪里有那么多时间去天天蹲那看着啊。。。。
这样楼主是不是心理安慰点了呢。。。
装修是个大事,我们那个设计师天天和我们说,不要和项目经理谈,项目经理都是看钱说话的主,都这样的
我想淡淡的..
UID14673&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7 &积分744&在线时间241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50&最后登录&
UID14673&帖子&精华0&金币262 &威望0 &注册时间&
哎,楼主 一样一样的!
&&我家的项目经理,做个鞋柜不是我要的样式,让他改&&他就停工半个多月
& &每次好吃好喝的款待,把砖都打碎了还要我们去买&&总说一块就 够了!我勺就只买一块&&
&&结果买了三次,疯了…………
&&把我家的梯子搬走了去装别人家的房子,也不还回来!&&
& && &我都要气死了!!
UID316056&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0 &积分52&在线时间11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20&最后登录&
UID316056&帖子&精华0&金币30 &威望0 &注册时间&
项目经理嘛,都想有油水,有些肯定是她的问题,有些楼主自己也太扣了!
铝合金窗项目经理280元,你自己买240,差距并不大哦,你自己去买耗时间也耗来回交通费啊!
40元算项目经理的交通费说的过去!
UID295962&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25 &积分1835&在线时间864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65&最后登录&
UID295962&帖子&精华0&金币107 &威望0 &注册时间&
吐血了,八楼的,LZ说的肯定是一个平方的价沙,绝不是总价差40,封阳台贵的很,这个省得很值!
UID29872&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784 &积分18593&在线时间5258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120&最后登录&
UID29872&帖子&精华0&金币8003 &威望15 &注册时间&
泡瓷砖的可以去你周边的菜场买别人的那种装菜的大泡沫盒,一般3-5元一个,很好用,也狠便宜
UID78420&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1624 &积分10697&在线时间1854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100&最后登录&
UID78420&帖子&精华0&金币6824 &威望33 &注册时间&
直接换掉他撒
UID40395&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0 &积分2243&在线时间1008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70&最后登录&
UID40395&帖子&精华0&金币212 &威望3 &注册时间&
广 告项目经理?拜托是工头。
UID186128&好友&帖子&主题&精华0&小红花15 &积分1363&在线时间254 小时&注册时间&阅读权限60&最后登录&
UID186128&帖子&精华0&金币855 &威望0 &注册时间&
辛苦的楼主,
还要被这样的人折磨,好闹心啊!
快点装好,鸟一笔事。
估计还要辛苦一段时间哦!
何事都没有永远,也别问怎样才能够永远。生活有很多无奈,请尽量去充实你自己,充实属于你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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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啊,我也是挺郁闷的,但是由于自己在外面出差,不想让老婆多跑现场,只能忍了,以后肯定不找我装修的那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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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是个很磨人的事情。
武汉顶尖的街舞培训,爵士舞培训: 。 品牌机构,口碑好。QQ:&&电话:400-027-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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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曝光吧。现在装修行业混乱得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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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真是便宜!!我在深圳 封阳台五百一平!!!!!!!
是这样的 我以后再不找装修公司了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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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这个项目真是,,,,,,唉!!!装修好不好就看头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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