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意外死亡保险理赔给保险公司理赔申请怎么写

一个关于“死亡证明”的保险纠纷··德阳晚报数字报刊平台
第08版:特稿连载
拒绝尸检,受保人死因难定 举证不足,保险公司拒理赔
一个关于“死亡证明”的保险纠纷
&&&&刘云纲在保险公司门口打起展板讨说法。
&&&&5月23日上午10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公司门口右方摆着一幅展板,展板上有医学死亡证明、保险公司尸体检验告知书、理赔复议案件结案通知书等复印件,并配有“中国人寿保险什邡支公司,耍无赖,耍不要脸,歪曲事实,就是不赔钱”的字样。打出展板的是什邡市隐峰镇福泉村村民刘某的家属。4月4日,刘某去世,因此前购买了该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家属根据医院出具的医院死亡证明、村委会证明等材料,要求公司按意外死亡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则表示,家属所提供的材料并不能证明死者死于意外,故不能按照意外死亡进行理赔。&&&&家属&&&&老人死于意外&保险公司却“耍赖”&&&&守着展板的是死者刘某的儿子刘云纲,据他介绍,4月4日早上6时左右,他的母亲李文凤准备叫父亲起床时,却发现父亲躺在床边。“怎么喊都喊不应。”120急救医生赶到时刘某已经死亡。医生为刘某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上,导致刘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呼吸循环衰竭”,引起“呼吸循环衰竭”的原因为“颅脑损伤?猝死?”。&&&&因此前刘某曾购买了中国人寿的意外伤害险与医疗保险,刘云纲及家人随后通知了保险公司。“来了照了相,让我们签尸体检验告知书。”刘云纲说,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尸体检验告知书上,工作人员在文首“得知您家人××不幸身故的消息”中,将父亲刘某的名字写为了母亲李文凤的名字。“当时拿了个文件夹一样的东西,签了两张,另外一张没仔细看。”在这份告知书上,明确写明“若您不同意对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尸体检验,您将丧失举证被保险人确切死亡的机会,放弃获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权益。”刘云纲说,当时看到母亲的名字,想怎么可能将母亲拉去尸检,就与母亲、姐姐刘云芝一起选择了“不同意尸体检验”。刘家人表示,他们提出了异议后,保险公司更改了告知书,“他们(保险公司)那儿存的那份,名字是写对的。”&&&&此后,刘家人还专门到医院咨询,是否可以用医院开的医学死亡证明作为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说的是用这个保险公司会认,都是这样开的。”他还在村委会开具了证明,文中证明“刘某于4月4日早上在家中不慎摔倒,将颅脑损伤出血死亡。”&&&&以为这些材料足以证明刘某死于意外,4月5日家人将刘某火化后,将死亡证明、村委会证明交到保险公司。&&&&17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结案通知书,告知不确定刘某死于意外,无法按照意外死亡理赔。4月24日刘家人提出理赔复议申请。4月28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复议案件结案通知书,“被保险人因疾病于日身故属实,公司做出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按疾病死亡处理的理赔决定,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家属拒绝尸检&举证不足证明意外死亡&&&&记者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公司了解到,4月4日刘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员工于9时30分左右到达现场。“通过现场查勘及询问李文凤刘某的出险经过,查看‘120’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均无法确定刘某的死亡原因。”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作人员告知刘某的保险受益人李文凤、刘云纲、刘云芝,因刘某死亡原因不能确定,须进行尸检,但当时三人都不同意,并在告知书上签字确定。随后刘云纲要求工作人员再次填写一份以便自己留存,在现场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填写第二份告知书时发生了姓名错误,事后公司反复进行了道歉。“但我们认为这一过错不会对家属准确理解告知事项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当日下午1时左右,刘云芝致电公司要求拿回签字确认的尸检告知书时,再次拒绝了尸检。&&&&“法律意义上的意外死亡,应该包含几个要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在不明朗的情况下,要对死亡原因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鉴定,必须求助于具备合法资格的专业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保险公司反复告知需要对刘某进行尸检,但家属不同意。之后刘某提供的《医学死亡证明》并不是《医学死亡原因鉴定书》,两者指向不同,而且证明书中写明导致刘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呼吸循环衰竭”,引起“呼吸循环衰竭”的原因为“颅脑损伤?猝死?”两个词都带有问号,表示医生只是推论而非结论。这点记者从当时的120急救医生处得到证实。“我们到达时刘某躺在床上,已经死亡,地板上有血迹,右边脸部有肿胀。”医生介绍,死亡原因后“颅脑死亡”及“猝死”打问号,是表示确定不了死亡原因。&&&&因刘家人放弃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无法按照意外死亡对刘某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就是依法经营,该承担的责任绝不推诿,但于法无据的责任也不能包揽。公司多次建议对方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但客户家属始终坚持围堵,严重影响了公司声誉与经营秩序。公司对此也很无奈,正考虑主动提起诉讼。”相关负责人表示。&&&&律师点评&&&&记者就此事专门向四川泰迪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唐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认为:&&&&一、合法有效的死亡原因鉴定,只能由合法的主体通过法定程序作出。本案中涉及的两份材料,确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的准确原因。其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仅仅明确了死亡事实,但对死亡原因没作出任何定论。村委会及村民不具备死因鉴定的专业能力,也不是合法的死亡鉴定主体,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二、如果保险公司明确告知了客户家属关于死亡原因与保险责任的关系、举证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本案中如死者家属签字拒绝举证义务,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三、当事双方的主张存在较大差异时,应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寻求解决之道。本案中的死者家属可以向律师或当地的司法机构寻求援助。采用围堵等非理性的诉求表达方式,非常不妥。&&&&文/图&本报记者&唐巧&董焦
版权所有 德阳日报社海口六旬老人买保险后不幸溺亡 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海口六旬老人买保险后不幸溺亡,死亡证明未注明属“意外”,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溺水身亡是意外还是自杀骗保?
●保险公司:死因不明,未排除被保险人自杀骗保可能,建议家属走司法程序
●家属方:尸体已火化,无法证实详细死因
●警方:无法重新开具死亡证明
六旬老人购买意外险,过后不久,一次外出与家人失联,四天后被发现溺水身亡,家人过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遇困难重重。连日来,海口的杨先生向南国都市报966123热线求助,称他的父亲杨某书今年7月份初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险,其中约定遭遇意外身亡可获最高保额10万元。发现杨某书不幸溺亡后,其家人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因警方开具的死亡证明中死因未注明为“意外”死亡,而遭保险公司拒赔。
南国都市报记者石祖波
六旬老人买保险后不幸溺水身亡
杨先生称,他的父亲杨某书今年61岁,此前在海口琼山区某工地务工,今年7月初,父亲购买了海南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险,该保险项目约定,被保险人若在保险生效期间发生意外身亡情况,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保险理赔。
然而,今年7月24日上午,杨某书告诉家人,准备出门前往工地干工,过后连续几日却与家人失去了联系,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无奈报警。
直到7月28日当天,杨某书的尸体被发现漂浮在海口旧州镇“仙湖”湖面上,辖区海口市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死亡证明”未明确死因保险公司拒赔
海口旧州派出所经调查后,开具了杨某书的“死亡证明”。
因正处夏季,为避免老人尸体存放太久,杨某书的家属未要求做尸检便火葬尸体。
据杨先生介绍,事发后,他和家人通过辖区派出所得到消息称,警方已经基本排除了其父亲被他杀的嫌疑,保险公司业务员也到过现场。
事后,杨先生和家人从旧州派出所拿到了“死亡证明”,随后到杨某书生前投保所在的保险公司,正式提出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经审核调查后,认为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上未明确死亡原因为“意外”,因此拒绝赔付。
未排除被保险人自杀骗保可能
建议家属走司法程序
据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安排调查员到现场调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警方对被保险人杨某书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死亡原因并未明确,不符合“意外身亡”的条件,因此下达“拒赔通知书”。同时,由于死因不明,未排除被保险人自杀骗保可能。
据介绍,保险公司赔付的条件要求是,被保险人死亡原因应该为“意外”。而警方开具的杨某书“死亡证明”中,死因未注明为“意外”死亡,因此遭保险公司拒赔。
事发后,杨先生再次向辖区海口市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提出申请,希望开具一份注明“意外”死亡的证明。但被告知,根据公安部的文件要求,类似保险事故证明,警方不再开具。
杨先生介绍,由于父亲尸体已被火化安葬,无法再找第三方机构进行尸检,其无法提供父亲的详细“死亡证明”。
针对此事,保险公司称,正在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解决,但若家属对赔偿金额存有异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海口六旬老人买保险后不幸溺亡 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直到7月28日当天,杨某书的尸体被发现漂浮在海口旧州镇“仙湖”湖面上,辖区海口市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杨先生介绍,由于父亲尸体已被火化安葬,无法再找第三方机构进行尸检,其无法提供父亲的详细“死亡证明”。
海口六旬老人买保险后不幸溺亡,死亡证明未注明属“意外”,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溺水身亡是意外还是自杀骗保?
●保险公司:死因不明,未排除被保险人自杀骗保可能,建议家属走司法程序
●家属方:尸体已火化,无法证实详细死因
●警方:无法重新开具死亡证明
六旬老人购买意外险,过后不久,一次外出与家人失联,四天后被发现溺水身亡,家人过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遇困难重重。连日来,海口的杨先生向南国都市报966123热线求助,称他的父亲杨某书今年7月份初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险,其中约定遭遇意外身亡可获最高保额10万元。发现杨某书不幸溺亡后,其家人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因警方开具的死亡证明中死因未注明为“意外”死亡,而遭保险公司拒赔。
南国都市报记者石祖波
六旬老人买保险后不幸溺水身亡
杨先生称,他的父亲杨某书今年61岁,此前在海口琼山区某工地务工,今年7月初,父亲购买了海南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险,该保险项目约定,被保险人若在保险生效期间发生意外身亡情况,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保险理赔。
然而,今年7月24日上午,杨某书告诉家人,准备出门前往工地干工,过后连续几日却与家人失去了联系,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无奈报警。
直到7月28日当天,杨某书的尸体被发现漂浮在海口旧州镇“仙湖”湖面上,辖区海口市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死亡证明”未明确死因保险公司拒赔
海口旧州派出所经调查后,开具了杨某书的“死亡证明”。
因正处夏季,为避免老人尸体存放太久,杨某书的家属未要求做尸检便火葬尸体。
据杨先生介绍,事发后,他和家人通过辖区派出所得到消息称,警方已经基本排除了其父亲被他杀的嫌疑,保险公司业务员也到过现场。
事后,杨先生和家人从旧州派出所拿到了“死亡证明”,随后到杨某书生前投保所在的保险公司,正式提出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经审核调查后,认为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上未明确死亡原因为“意外”,因此拒绝赔付。
未排除被保险人自杀骗保可能
建议家属走司法程序
据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安排调查员到现场调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警方对被保险人杨某书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死亡原因并未明确,不符合“意外身亡”的条件,因此下达“拒赔通知书”。同时,由于死因不明,未排除被保险人自杀骗保可能。
据介绍,保险公司赔付的条件要求是,被保险人死亡原因应该为“意外”。而警方开具的杨某书“死亡证明”中,死因未注明为“意外”死亡,因此遭保险公司拒赔。
事发后,杨先生再次向辖区海口市公安局旧州派出所提出申请,希望开具一份注明“意外”死亡的证明。但被告知,根据公安部的文件要求,类似保险事故证明,警方不再开具。
杨先生介绍,由于父亲尸体已被火化安葬,无法再找第三方机构进行尸检,其无法提供父亲的详细“死亡证明”。
针对此事,保险公司称,正在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解决,但若家属对赔偿金额存有异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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