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兜底承诺函认证函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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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月收益:13.40%|购买起点:元起
近三月收益:13.37%|购买起点:10.00元起证券代码:002473
证券简称:圣莱达
公告编号: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关于对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公司”)于2016 年5月11 日收到宁波证监局甬公司询问函2016 年33号《上市公司询问函》(以下简称“询问函”)。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
对询问函所列问题向宁波证监局做出了书面回复,现应宁波证监局要求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公司 日披露《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对于“项目实施出现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均表示“募集资金将随着项目的后期开发逐步投入,不存在募集资金结余情况”,且《关于募集资金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也于2016 年4月13 日经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你公司说明仅仅过了不到一个月就对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改变用途的具体原因及支持公司作出上述决策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并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完工情况   
截止2016 年3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2016 年3月31 日
项目资金节  
承诺投资总累计投入金
余(含利息)   
额   年产310 万台水加热  智能生活电器扩产项
0.05   目   高精度钛镍合金记忆  式温控器自动化生产
2,345.57   线技改扩产项目   研究开发中心
0.00   合
2,345.62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已经达到使用状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节余情况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16)第4922 号。   
二、公司决策   
日到8月4日期间进行了一系列股份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覃辉先生,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实际控制人拟置入影视文化相关行业优质资产,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于8月4日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5年8月初至 2016年1月底,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在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同时,亦对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梳理,于 日,经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在此期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具体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的核心管理团队及基层管理团队未有大的变动,各部门和生产车间正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2、2016 年1月 28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16051 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2014 年并购祥云飞龙事项立案调查。2016 年2月4日,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管理层开始考虑是否需要制定新的发展战略和目标;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既考虑过对现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技术升级,亦考虑过利用超募资金实施新项目,但调整发展战略和目标是公司重大事项,无法短期内做出决定;同时考虑到2009 年开始建设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厂房设备等可能存在重大维修、部分更换的情况,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15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对于“项目实施出现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表述为“募集资金将随着项目的后期开发逐步投入,不存在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3、2016 年4月28 日,公司签署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2016 年一季度的经营情况,同时判断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厂房设备等不存在重大维修等事宜,最终决定将已完成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小于10%,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在核查了解情况后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请公司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详情请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的独立意见》、《关于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 日   
历史发布此类公告个股,次日开盘买入持有4天,可实现最大年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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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
上市部函[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监管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收悉。《汇报》提出目前有关法规对何为“上市公司收购”尚无明确定义,使得市场对30%以下的权益变动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存在理解上的困惑,现阶段无法认定国通管业第二大股东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合计持有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或者上市公司)23.32%的股权行为是否构成收购。经研究并咨询法律部意见,现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界定情况以及国通管业控制权变动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界定
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没有对收购进行定义,但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立法框架和条文内容来看,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明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人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办法》第74条根据《证券法》第98条规定,明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旨在公司控制权变化后要保持相当稳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是以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化为标准的。对于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30%,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应当适用《证券法》第98条有关股份锁定的规定。
二、关于国风集团因合计持有国通管业23.32%股权行为是否构成收购
根据你所公司管理部来函所述,国风集团于日经合肥市国资委批准通过承债方式整体收购巢湖一塑,导致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国通管业23.32%的股权,成为国通管业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因属持股未达到30%的控制权变化,国风集团应当进行详细披露,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监管部门对其实行事后监管,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在相关股份处置方面,国风集团应当遵守《证券法》第98条的规定。
请你所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证监公司字[2007]20号)等要求,做好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及监管工作,并对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上市公司监管部
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XXXX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鉴于承诺方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xxxx;第一条保密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1.1本承诺函保密义务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即;(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
鉴于承诺方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现就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保密事宜承诺如下:
第一条 保密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
1.1本承诺函保密义务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7)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8)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
(9)公司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10)本条第(1)项至第(9)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1.2承诺方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2.1本承诺函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承诺方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2.2本承诺函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交易事项;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东权益、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
(19)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0)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3)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4)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3本承诺函所称的机密信息除包括前述内幕信息外,还包括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公开的、能为公司或相关人员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
3.1承诺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为本单位、本人、亲属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3.2承诺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3.3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承诺方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3.4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承诺方应予以拒绝。
3.5承诺方应当根据《xxxxx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3.6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承诺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
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7 承诺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保密制度及本承诺函的相关规定,严守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公司机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保密制度、本承诺函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承诺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公司机密的保密性。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承诺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保密制度、本承诺函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进行交易,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公司根据违约严重程度亦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惩罚措施。
4.2 对承诺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将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的结果报送主管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4.3承诺方发生违反本承诺函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承诺方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承诺方刑事责任。
5.1本承诺函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事项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5.2本承诺函自承诺方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
5.3本承诺函一式贰份,承诺方与XXXX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5.4本承诺函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法院为X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
(以下无正文)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中学教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函51等内容。
 上市公司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保密提示函回执(重要谈判) 编号: ___ 以上内容,本单位(或本人)已收到并阅读...  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保密提示函(对外报送) 编号: ___ 以上内容,本单位(或本人)已收到并阅读完毕...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 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  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 交易...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 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上证公函(2011...  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 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 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中英文完美)_调查/报告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完美上市公司保密协议今日推荐 157份文档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备战攻略 ...  上市公司项目审计的保密协议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有关审 计人员须接受甲方内幕消息知情登记, 并接受监管机构在保密期内就乙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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