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己房子需要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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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个人出租房产须缴纳八种税
来源:新华网&   |
  浙江省地税局决定加强出租收征管,明确个人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房东出租和转租行为都必须纳税。
  个人出租房产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浙江省地税局日前发布的《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出租的转租行为,包括: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用于居住的行为;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视同房产出租。
  据浙江省地税局介绍,房产所有权人(个人)是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房产所有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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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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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编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我局对日起实施的《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进行了修订,对第四章章节名称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第十一条内容。
第三条修改为:房产出租、转租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当依法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持房屋权属相关证件或房产购销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申报其出租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
房产转租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前款所列资料,并提供租入房产时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和取得的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源监控,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档案,利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浙江省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等系统录入出租房屋相关涉税信息,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七条修改为: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产权按份共有的房产出租按产权证列明的产权比例确认各人的租金收入。
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或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
删除第十一条内容。
&第四章 监控管理&修改为&第四章社会化管理&。
第十七条修改为:为惩戒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税部门可依法对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工作的通告_网易新闻
关于2016年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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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2016年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工作的通告)
相关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度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个人在本区范围内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产权所有人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等地方税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其房产税费由使用人(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产权人委托承租人代缴的,应及时督促承租人按期代缴税款;逾期缴纳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对经催缴仍未缴纳者,按照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2.列入税收黑名单管理,长期存档,以后凡涉及房产交易必须先缴清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方可办理过户;3.对态度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移送稽查部门,依法严肃处理;4.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二、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已设立个人出租房产税收集中征收点。
1.直属一分局集中征收点地址:百官街道文化社区(原青少年宫内),&咨询电话:7123662.直属二分局集中征收点地址:开发区人民中路(原开发区管委会内),咨询电话:712366请您务必于征缴截止日(9月20日)前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上虞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上虞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日
(原标题:关于2016年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工作的通告)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上虞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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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今年实行,最近,市地税部门陆续接到一些市民的咨询电话,询问关于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问题。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市地税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湖州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
  据介绍,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的主要对象是湖州市本级(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房产,包括出租(转租)房产和自用房产。缴纳房屋出租税收的主体是拥有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的个人,也就是俗话说的&房东&。
  据了解,不同的区域地段,房东应缴的个人出租房产税是不同的。市地税的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了两个例子。
  假设位于湖城志成路一楼的营业房1间(建筑面积共100平方米)出租用于经营,对照《吴兴区个人出租房产地段等级划分(含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辖区,不含织里镇辖区)》,判断志成路属于一等区域。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吴兴税务分局关于经营用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核定标准的公告》,一等区域对应的核定税额为27.45元/年、㎡,那么房东的年应纳税额=100&27.45=2745元。
  如果出租的是位于织里商城的一幢房屋中的两层(每层建筑面积54平方米)。对照《织里镇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区域划分》,判断该路段属于织里四级区域。根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吴兴税务分局关于经营用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核定标准的公告》,织里四级区域对应的核定税额为10.18元/年、㎡,那么房东年应纳税额=54&2&10.18=1099.44元。
  此外,《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为帮扶弱势群体,减少或化解社会矛盾,对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困难家庭,安置房家庭,突发性灾难事件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家庭房屋出租的,在出租面积确认中给予适当的救济。残疾人救济,按残疾程度(以残疾证为准)分类救济,按实际经营面积的70%或50%确认出租面积。家庭重大疾病救济,按当年实际支付医药费金额分类救济,按实际经营面积的70%或50%确认出租面积。安置房救济,按实际经营面积的50%确认出租面积。其他特殊情况,如突发性灾难事件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金额达3-10万元的,需凭公安、消防等部门证明,按实际经营面积的70%确认出租面积。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需凭公安、消防等部门证明,按实际经营面积的50%确认出租面积。(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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