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开办医疗机构是否需要通过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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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一级消防工程师现场审核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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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西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审查时间日至9月9日,审核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各位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核,在紧张的备考中,务必掌握
  广西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审核须知
  根据《》获悉,2016年广西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人员须进行现场审核。现场资格审核时间日至9月9日;考试资格审核由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区、市人事考试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办公时间请咨询各市审核点。
  具体审核地址如下:
  报名点名称
  审核地址/票据领取地址
  咨询电话
  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南宁市建政路3号
  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柳州市广雅路23号
  桂林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桂林市叠彩路8号市直机关办公大院七栋二楼
  梧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梧州市新兴一路32-1号四楼
  北海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北京路与西南大道交汇处往东100米(人才大厦5楼考试办)
  防城港市干部培训考试管理办公室
  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3号窗
  钦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1号东泉大厦4楼
  贵港市人社培训考试管理办公室
  贵港市中山路349-2号院
  崇左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崇左市友谊大道 崇左市人力资源大楼
  来宾市人事考试中心
  来宾市华侨投资区绿源路329号
  贺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贺州市平安西路262号劳动保障监察二楼201(位于市政府广场旁边的市粮食局小路)
  玉林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玉林市香莞路40号
  百色市人事考试中心
  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拉域小区百色市人才市场一楼
  河池市人事培训考试管理办公室
  河池市新建东路三巷24号河池人才大厦三楼
  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老考生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
  考生现场资格审查时需要携带的报名材料如下:【】
  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4)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样式见附件),若工作年限及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需将在不同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方符合报考条件,则须分别开具工作年限及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证明。消防部队在职干部考生持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和从事防火、灭火工作年限证明。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1)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原件1份(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2)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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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责任编辑:大字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
  (五)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类口岸;
  (六)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
  (二)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地上建筑面积超过 10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 3 千米的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但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以及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法人资格。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在征求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专职消防队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四)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学习、工作、生活秩序。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值班、执勤、训练等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执行,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
  专职消防队接到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  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公告、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乡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消防文员招聘对象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公民。
  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职业技能证书以及特种技能的公民,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优先录用。
  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岗位等级参照行政机关工勤岗位设置,具体岗位等级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和灭火救援业务技能水平划分。
  第二十二条 新招聘的专职消防队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以外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工作纪律、试用期、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帮助贫困地区政府提高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确保队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八条 消防队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所购新车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灭火或者应急救援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灾害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不按照建设标准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处罚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服从调动指挥;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四)不落实执勤制度;
  (五)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灭火工作的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消防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消防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年 5月 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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