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所得税会计收入要交所得税吗

政府补贴是不是必须要纳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呢? 我们公司是招商引资过来的,买地的时候只出了很少一部分钱,其余部分都是财政部门给拨付的款。另外办土地证时交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印花税,后来财政局又以创业扶持基金的方式给返还了,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做账了,如果交所得税的话得交很大一笔,有没有什么记账方式这两部分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呢?不知道如何做账了。。。请高手赐教。。。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你们公司的政府补贴,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纳入收入计征收企业报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没明确规定的,如果有暂时性困难的,应该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缴纳,那是二回事。 企业收到财政部的钱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贴是不一定必须要纳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企业有利润就要交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企业所得税-政府补贴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企业所得税-政府补贴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暂无简介 财税领域实战培训供应商| 总评分0.0|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关注公众微信号:学会计网,用手机随时访问学会计网 查看: 2938|回复: 0 获得营改增补贴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台财政扶持政策,对“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确有增加的给予补贴,以确保实现“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总体要求。上海、北京等先行试点地区,不少企业已领取财政补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获得“营改增”财政补贴,应当计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等,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尽管该条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是各地自行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专项用途,更未经国务院批准,因此“营改增”补贴不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再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企业获得“营改增”补贴,根本就拿不出相关的文件、资金管理办法等。因此,“营改增”补贴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查阅各地财政扶持方案,各地对“营改增”补贴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都不一样,这就有必要弄清收入的时间归属,把握好收入确认的实时原则。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规定,“营改增”补贴按季预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清算,多退少补。那么,获得预拨补贴时,企业就应该确认收入的实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也照此办理。至于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营改增”补贴清算的多退少补部分,应在当期收入中增减,而不应在上一年收入总额中扣减。   各地对“营改增”补贴的发放都会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假设某企业2013年骗得“营改增”补贴40万元,相应要缴纳所得税40×25%=10(万元);2014年财政部门检查发现其虚假申请补贴,没收这40万元补贴,同时罚款20万元,合计60万元却不能在2014年的收入总额中扣减,而因2013年补贴收入已实现确认,多缴的所得税10万也不予退还,该企业反倒要损失30万元(多缴所得税10万元+罚款20万元)。因此,申请“营改增”补贴一定要实事求是,据实申请,千万别弄虚作假,以免造成“偷鸡不着反蚀一把米”。 Power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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