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6工伤津贴调整企业长期拖欠妇女生育津贴是否违法,法律条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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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2015
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2015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5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5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多少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同时,晚育的女职工符合相关规定,也可以享受晚育假。而对于晚育假的天数,各省各地方规定不一。具体要看当地计划生育条例。
  相关法律知识: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法规定产假享受什么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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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领取生育津贴的所需资料有哪些
  14:48:45  
领取生育津贴的所需资料有哪些?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1&&&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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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阅读排行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 & 浏览次数:师市发〔2014〕10号&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八师石河子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的生育保险,并依据有关规定,为所有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在政策标准、业务经办流程和网络系统按照兵团统一办法实施,基金实行师级统筹。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第七条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014年缴费比例确定为0.5%,今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做适当调整,并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八条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及兵团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基金计息及滞纳金收缴办法,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五)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所属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二)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或支付医疗费用:(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手术的;(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三)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四)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六)在生育年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手术的。第十四条&职工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予以支付。医院级别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甲类,乙类的90%)年度报销限额一级医院090%9万元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在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休假期限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门诊生育、计划 生育手术项目报销比例(甲类)门诊报销限额休假天数生育津贴标准备注产前产后检查100%1000//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核定包括诊断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材料费等。住院实施手术项目的休假天数及津贴参照执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602单纯输卵管结扎100021(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合并结扎输卵管的50014输精管结扎3007输卵管吻合复通100030输精管再通80030妊娠<4个月流产40015妊娠≥4个月流产、中期引产12004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师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标准计发。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第十六条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家及兵团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十七条职工领取生育津贴、休假津贴,应当在所在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其他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职工生育、流产的,应提交所在统筹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出院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病历复印件等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所需的相关材料。第十八条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死亡,属于非责任事故的,提交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后,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元。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违反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四)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五)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六)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七)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规定的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管理、支付等事务,提供生育保险服务。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生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统筹区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可以自行选择所在统筹区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产后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可按照兵团有关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和产前产后检查项目目录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方式。职工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施行联网结算支付,即可由该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月将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结算,条件成熟时,可考虑生育保险全部待遇一站式结算支付。第二十五条职工在统筹区以外生育的,或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实现联网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结算标准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所属单位经办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送申领业务。第二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生育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处理。第三十条其他法律责任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参保职工所属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不足12个月的,待缴费满12个月后,再计发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第三十二条已参加八师石河子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在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有关待遇。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跨施行时间住院的,住院医疗费以分娩或手术时间为准;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入院时间为准;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以手术日期为准。单位不发计生奖励产假工资怎么办?
在5月26日至6月10日期间,《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社局官网以及各大媒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9日,结合网友和市民的建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邀请了省人社厅、市卫计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等政策相关部门代表,现场听取了多个社会团体和多位参保人的意见并答疑。市人社局方面表示,该局会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归类,为下一步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南方日报记者 张西陆
原五项待遇回归两项,可否不变?
回应:广州地方政策不能与上位法抵触
“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等项目,虽说目的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但是否可以保留地方自有特色?”有代表提出上述意见。
对此,省人社厅方面回应,调整广州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从上位法角度分析,广东省在2008年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男职工假期津贴。广州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也是按此规定执行的。
而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调整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也是严格按照新的上位法做出的规定。一是2011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的待遇只有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项;二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203号令)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同时,203号令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因此,《实施办法》依规取消了法定范围外的其他三项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广州到底能不能保留地方特色政策?事实是,地方特色立法是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地方法规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操作的层面进行细化。”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果上位法对某一事项授权地方政府规定的,广州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法规。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也可以先行先试,但203号令已明确不再发放三项待遇,因此,广州的地方特色立法也不能超出越过这个规定,“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仲裁后仍无法取得相应津贴怎么办?
回应:可通过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现在很多私企都不依法按照规定给放产假了,如果基金不再管奖励假期津贴,更多女职工就更没办法享受了。”在记者此前的跟进报道中,担心用人单位不发放待遇的观点颇为集中。
对此,市人社局方面强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明确计生奖励产假工资的资金渠道,计生奖励工资列入了法定工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发这笔工资,不仅违法,且举报核实后需承担数倍的罚款,企业会面临着劳动监察、计生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不发,计生、劳监会执法。如企业仍不发放待遇,将进行劳动仲裁,“个人告单位,单位须自证清白、参保者个人是站主动地位的。”如果仲裁过后,职工仍旧无法取得相应津贴,可通过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市人社局方面再强调,目前,除广州以外,全国、全省各地都是由用人单位计发职工的计生奖励假期工资待遇,极少发生违法不支付的现象。“相信广州的用人单位更具守法意识,职工更具维权意识。全国不存在的问题,广州也不会成为社会问题。”
职工计生待遇会否减少?
回应:计生待遇不变,仅是支付渠道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奖励产假工资和男职工看护假工资,是否意味着职工的计生待遇也将随着减少。市卫计委方面回应:计生待遇不变,仅是支付渠道的调整。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由此可见,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优待奖励的产假和看护假,计生条例的规定就是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因此,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奖励产假工资和看护假工资,并没有减少职工的计生待遇,仅是这两项待遇的支付渠道,由生育保险基金回归为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实施后,单位在招聘时会更倾向招聘已婚已育人士,录用歧视会加大。”有市民意见认为《实施办法》会加剧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对于上述担忧,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用人单位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聘用,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考虑和考量。计生奖励假工资,也就是一两个月的工资,占总体工资福利的数额不大,不会成为影响女性就业的主要原因。”
同时,市妇联方面也表示,自《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以来,已多次与市人社局协调沟通,市妇联代表一再强调,现行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广州市妇女权益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性有诸多保护性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妇女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保护女职工健康;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女性求职人员也应当运用法律等合法手段,进行投诉和维权。
市人社局方面也表示,一旦政策实施,各级人社、劳动监察等部门,将加大对歧视女性就业的用人单位的查处力度,给予违法单位必要的约束、制裁和处罚等。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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