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所得税企业能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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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不愿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案例?
各位资本界大佬,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不愿享受所得税优惠,实际未享受税收优惠,有案例吗?新三板的案例也可。
主要是想看看各位大佬怎么解释、回复这个反馈问题的。
1、有些实际达不到高新,没享受也好
2、很多是税局不让你享受
有披露出来的案例吗?
干嘛纠结这个问题,我觉得都不是问题的问题
NLW 发表于
干嘛纠结这个问题,我觉得都不是问题的问题
请问一下,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是研发费用比例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存在障碍吗,目前未享受税收优惠
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越来越严格了,用来申请的专利技术什么的,必须要产生收益在收入构成里面不能低于一定比例,拿不到认证标准的企业才说不原意享受税收优惠...
1、不享受更谨慎,如依旧满足首发条件,完全是可以的,具体理由,总不见得说真实理由吧;
2、提醒关注一点:你从何时开始不享受的,如以往享受,后期不享受,是否存在补缴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这种事情,大家心照不宣,解释好后一个问题就行
这个会成为问题吗?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不是或者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啊
就说西部吧&&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没因此享受税收优惠的大把
高企不愿享受所得税优惠没见过,实际未享受或许是因为尚未盈利?三板不少企业存在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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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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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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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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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于201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年,以后每年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还需要考虑研发费用的比例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比例吗?还是在资质到期后综合考量年的费用比率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  答: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文件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根据《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五条、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201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年,以后每年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包括: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172号文件第十条的(四)的要求即可。  3、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  答: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是针对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如果取得总机构的认定证明可以与总机构一同享受优惠。  4、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必须符合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发生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加计扣除的方式。即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6、我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8年正在减半期。请问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能否享受15%减半,即7.5%的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您单位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能重叠享受,只能按25%减半,即按12.5%的优惠税率征收。  
版权所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辽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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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 能同时享受15%税率和加计扣除优惠吗
&&& 问: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已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每年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保是否还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
&&&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因此,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保也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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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会计城 | 日
来源 : 网络
  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随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新企业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继续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进行补充完善。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了解和执行此项政策,现依据以上文件规定作如下政策解读,供大家学习参阅。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新企业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号)、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201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6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规定
  (一)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其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税。
  (二)日至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或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自日起计算。
  (三)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发费用、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1.我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网上申报,并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底及10月底。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报送资料及程序按照首次认定的相关规定办理。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仍为三年。
  八、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及管理
  (一)认定(或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或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复审期间,可在其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限内暂按15%的税率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
  企业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均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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