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丰内部赔偿责任认定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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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长青与苏州市任华玻璃纤维织造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全文】CLI.C.
汪长青与苏州市任华玻璃纤维织造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07民初1549号
  原告汪长青。
  被告苏州市任华玻璃纤维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煜虎。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沈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爱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红标。
  委托代理人严晓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长青与被告苏州市任华玻璃纤维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华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亿丰第一分公司)、丁红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黄伟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长青,被告任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煜虎(第一次),被告中亿丰第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建中,被告丁红标的委托代理人严晓燕(第二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长青诉称,日在被告中亿丰第一分公司金润花园项目部,为民工工资作出调解如下:金润花园项目部经理丁红标、中亿丰第一分公司经理阮启军同意在日给原告汪长青27.8万元,当时丁红标、阮启军要求原告写下了承诺书,该承诺书是原告与中亿丰公司的约定,不守承诺的一方要承担承诺书上的一切后果。金润花园项目部要求原告日前去拿钱,当天还要原告写下保证书给丁红标,可是丁红标还是没有把钱交给原告,这是欺诈农民工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中亿丰第一分公司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十五项费用清单列明如下。第一次,日金润花园项目部要求汪长青、汪有宏、杜荣堂过来拿钱,三个人在外地打工,日包车来到了金润花园项目部,车主是胡银兵,包车费是2000元;三个人两天误工费6个工×300元/人/天=1800元;住宿费,三个人两天的住宿费50元/天/人/间,主张300元。第二次,日,汪长青、汪有宏、杜荣堂三人请鹿国庆律师前来讨要工资,了解情况,二天时间误工费6个工×300元/天/人=1800元;从老家到苏州乘坐长途客车,三个人来回车费大约600元,是原告的估算,没有保留车票或者其他证据;三个人三天住宿费400元,是原告的估算,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三次,日,来苏州立案费1560元,时间太长无法提供票据;律师费6000元;收集证据、住宿、车费800元,系估算,没有相应的票据进行计算;误工费原告一人三天1000元。第四次,2015年5月开庭,汪长青、汪有宏、杜荣堂三人前来苏州,车费、住宿、误工三人三天2000元,系估算,没有相应的票据。第五次,2015年5月,重新立案,又重新请律师王遗宝,支出律师费10000元;来回车费、住宿、收集证据、误工费,我和律师两人两天3000元,是估算没有相应的票据。第六次,2015年6月开庭,来回住宿、车费、误工费两天2000元,具体几人原告记不清了,是估算没有相应的票据。第七次,2015年6月,汪长青、汪有宏、杜荣堂三人前来中亿丰第一分公司讨要工资,食宿、车费三人四天1500元,是估算没有相应的票据;误工四天,12个工×300元/人/天=3600元。第八次,又重新立案,前往各地收集十二个原告身份证回家签字,汪长青承诺每个民工来回车费、误工费各1000元,来回的损失,共计12000元,原告实际支付给安木华、姚守阳、彭小冬、胡正新、刘能圣、王胜彩、汪久全、杜荣堂、汪有宏、王金保、王东来、汪胜利各1000元,合计12000元,十二个人中关系好的只支付了车费,关系一般的支付了1000元,没有支付凭证;又重新请律师何世荣6000元,来回车费、住宿、误工费三天2500元,费用是估算的,没有票据,具体是几人也记不清楚。第九次,前来苏州开庭,原告与律师何世荣两人前来苏州共计三天车费、住宿、误工费2000元,是估算没有相应的票据。第十次,又重新立案,汪长青、汪有宏、杜荣堂,没钱请律师,产生三人的车费、住宿、误工费2500元,具体几天记不清了。第十一次,开庭,主审法官讲由于中亿丰没有收到传票,当天无法开庭,汪长青、汪有宏、杜荣堂三人两天的误工费、车费1500元,是估算没有相应的票据。第十二次,重新开庭,但是没有结果,产生的原告一人两天车费、住宿、误工1500元,是估算没有相应的票据。第十三次,转为合议庭,两被告都同意由中亿丰公司代任华公司付款给汪长青14.1万元,在日以前付给汪长青、汪有宏、杜荣堂,一个多月的时间汪长青拿不到钱,所以又来苏州,产生了汪长青、汪有宏、杜荣堂三人两天的车费、吃饭、住宿、误工费用1640元,是估算没有相应的票据。第十四次,汪长青没有被告签名的证据,但是有人证物证可以证明被告给汪长青带来了讨要工资的费用损失,如果法院和被告要求汪长青的人证物证全部到庭参与,汪长青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法院和被告负担;该项费用指的就是前十三项费用,没有单独的费用。第十五次:精神打击赔偿指的是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一次开庭精神打击要求赔偿3000元,第二次开庭精神打击要求赔偿5000元,第三次开庭精神打击要求赔偿10000元,第四次开庭精神打击要求赔偿2000元,因被告中亿丰公司没有出庭,第五次开庭精神打击要求赔偿1000元,开庭没有结果,转入合议庭,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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