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管合作社土地入股合同哪个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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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审批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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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扩大“三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扩大“三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8〕47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农业厅关于扩大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扩大试点工作。二00八年八月四日省农业厅关于扩大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快工业化、城镇化、产业化步伐,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走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新路子,2007年,我省在、襄樊、、、、等地选择了8个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以下简称“三村”),开展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现就扩大“三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工作范围和条件。试点继续集中在“三村”进行。2008年全省试点扩大到100―200个村,每个县(市、区)至少抓1个村的试点,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统一申报,省农业厅组织审批,并从中挑选30个村由省里直接抓。试点村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有关部门支持;二是县(市、区)和乡镇经管队伍力量强,能够派出得力工作专班驻村;三是村班子坚强稳定,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四是多数干部群众有愿望。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管理科学的原则,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要通过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关系、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和市场主体地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为共同富裕、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三、试点工作基本步骤。“三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分三步走。第一步,明晰产权,确保权益。依据宪法和,将全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建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依规、依章程保证每个村民(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步,盘活资产,推动发展。盘活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资产,加快“三村”建设和发展。第三步,城乡一体,共同富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向城镇、农民向居民转变的配套政策,解决好统一居民户籍、统一社会管理、统一公共服务及村民的医疗、社保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使“三村”完全融入城市。四、试点工作基本原则。一是因村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必须从实际出发,实行一村一策;在确保第一步明晰产权规范到位、第二步盘活资产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视情况和条件再走第三步。二是以人为本、确保稳定。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土地权益为重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正当利益,尤其要注重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三是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民意,集中民智,民主制定试点方案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民主决定社区股份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建立集体资产营运和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机制。四是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在宪法和物权法的框架内认真执行其他和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明纪律,规范操作。对于乘机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集体资产,或故意搞不实评估、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资产、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必须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五、试点工作基本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前述四个条件,精心选准试点;要选派得力工作专班驻村,全程指导、帮助试点工作;要依托试点村“两委会”成立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筹备委员会,内设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自筹备之日起至首届股东大会闭幕期间的试点工作。筹委会要真心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坚持从实际出发,借鉴外地经验,按照清产核资、清人分类、配置股份、建立机构、规范监管等五个阶段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方案,召开村民会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村民同意,报乡镇(街办)审核、县(市、区)审批后实施。六、依法依规进行清产核资。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对村、组两级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账实、账账、账表、账证、证证“五相符”和资产财务明细、债权债务明细“两清晰”。清产核资阶段,要合理界定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对不良资产要严格按程序核销,对违法、违规流失的资产要依法依规追缴;要依法对土地等经营性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一步评估到位,也可以采取两步评估办法,即先由经管部门评估、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认可后入账,以后分期分批开发时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对集体债权债务、土地征占不均、各个时期土地补偿费标准不一、上世纪50年代社员入社的“老股金”等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清产核资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示,确无异议后将集体全部经营性资产净值转化为量化到人的股份资本,并界定所有权归属。七、定性定量进行清人分类。对户籍和居住在村内的现有人员,应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考,借鉴外地经验,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其身份,作为配置股份的根据。一般将人员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成员两大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和实际居住都在村组内的人员。曾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大中专在校学生、“两劳”人员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在人员定性的基础上,可根据居住年限、贡献大小等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分类,以缓解新、老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清人分类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示,确无异议后方可转入配股阶段。八、合法合情合理进行股份配置。将经过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与清人分类结果挂钩,村一级的股份资本量化到全村村民,组一级的股份资本量化到本组村民。股份配置不搞平均主义,但要防止出现贫富悬殊。股种设置和股份配置的具体办法实行一村一策,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制定方案,报乡镇(街办)审批确定。设置社区股和社会股的,社区股占总股份的比重不得低于80%,社会股不得高于20%。设置个人股和集体股的,个人股占总股份的比重不得低于70%,集体股不得高于30%。股份配置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一证一票、分户不增、并户不减、配置到人。配置到人的股份,一般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确须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九、建立健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以村“两委会”为基础,吸纳股东代表,经民主选举,在村一级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社区股份合作社。少数经济总量较大的地方,可在组一级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在村一级建立经济联合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要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股东大会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所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是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5―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和董事若干人,其候选人采取民主推荐和组织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获得股东三分之二赞成票数方可当选。董事长是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专门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普通股东代表,其成员不得与董事会成员交叉,不得是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其选举产生方式与董事会相同。十、依程序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分五步进行。第一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吸纳村规民约合理部分,民主制定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第二步,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审议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两清”结果、配股方案,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第三步,将审议和选举情况报乡镇(街办)审核,报县(市、区)审批。第四步,经审批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到县(市、区)经管部门备案,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仍需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需要经常性对外开展集体资产经营业务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可参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步,社区股份合作社挂牌,召开股东大会,宣布社区股份合作社成立,乡镇政府(街办)向社区股份合作社颁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印鉴的集体资产产权证书,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长向全体股东颁发股权证书。十一、建立健全社区股份合作社监度。社区股份合作社成立后,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产权和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全体股东是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资产、资本的终极所有者,董事会必须定期向全体股东报告集体资产、资本的安全和运营情况,集体资产产权发生变更时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集体资产、资本运营收益必须依据章程按股分配。社区股份合作社要以财政部、农业部有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财会制度并借鉴股份制企业财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应实行委托“双代管”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街办)经管部门备案。十二、依法保护农村集体产权。坚持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由集体成员按股所有,社区股份合作社代表全体股东对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社区股份合作社依法、按章程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强行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十三、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方向。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好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在此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试点的“三村”要以工业化、城镇化为发展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巩固发展集体经济,并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十四、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逐步缩小征收集体土地的范围,坚决纠正滥征滥占耕地、变相倒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要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积极推行留地安置、土地或征地补偿费入股安置,以土地换社保。对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按不低于被征地面积15%的标准,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用地,发展二、三产业,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长远生计。十五、大力盘活集体土地资产。已经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三村”,要积极盘活土地资产。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服从城市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自主开发利用集体土地,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实现集体土地收益,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当视同国有建设用地对待,在办证、税收等方面应当享受同等政策。产权流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六、努力搞活集体产权流通。已经完成试点第一步、建立了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三村”所在地,要深入开展试点,以物权法为依据,以县(市、区)经管部门和乡镇财经所(经管站)为依托,开辟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方式,搞活产权流通,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试点“三村”集体经济发展效益的实现。在其他地方,也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着重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上突破,摸索经验,再逐步拓展到农村产权的流通,促进人口流动、社会分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十七、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三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是我省农村的一项开拓性工作,需要“摸着石头过河”,边试点、边总结,边探索、边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第一步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由省农业厅(经管局)、省委政研室、湖北经济学院组成课题组,与各试点工作专班一道,进一步总结研究如何走好第二步、迈开第三步。要着重研究集体产权流通、农村融入城市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配套政策措施建议,为省委、省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十八、切实加强试点工作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全省试点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总责,省农业厅牵头,省委政研室、省委农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政府研究室、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村综合改革办等单位参加,共同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各市(州)(市、区)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涉及行政审批的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支持、配合试点,确保试点顺利进行。
作者: [湖北-潜江]专长:婚姻家庭 公司法 工商查询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律所: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132积分 | 帮助48人 | 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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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空壳合作社”的调查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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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站原创
空壳合作社&是指规模小,甚至没有签约农户和生产基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虽然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因没有实质性的业务活动而处于&空壳&运行的状态。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工商局的一项调查资料显示,&空壳合作社&目前还大量存在,需要各级工商部门下大力气加以解决,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工商局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统计。调查结果表明,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点。
1、合作社的数量多,但成员普遍较少。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工商部门的规范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至2012年6月底,瑞金市工商局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203家。但是,这些合作社的社员总数才1545人,每家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平均不到8人,其中有99家合作社的社员只有法定最低的5人。
2、社员出资总额多,但出资方式少。这些合作社出资总额达到了3.8亿元,其中出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有24家。但是,成员出资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以土地折价的方式出资,只有少量的是采取货币出资的方式出资,以其他方式出资的基本上没有。
3、拥有的土地数量多,但产业基地少。按每个社员10亩(含耕地和山地)计算,全市合作社社员的土地面积(含耕地和山地)至少在16000亩以上。但是,这些土地绝大部分还是处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状态,种什么,如何种都由社员自主决定,缺少统一规划,社员种植农作物的品种真正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还不到5000亩,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有产业基地少。
二、&空壳合作社&的不利影响
合作社的上述三多三少的特点是形成&空壳合作社&的主要原因。其中最根本的就是社员数量少、出资方式少、产业基地少,并由此导致合作社无法开展实质性的业务活动,很难在指导农户种植以及构建农产品流通渠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影响合作社的辐射力和带动力。
1、抗风险能力差。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就是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达到&抱团取暖&的效果。但是,因为&空壳合作社&的成员少,很少甚至没有实质性的业务活动,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没有因此而提高。由于种植缺乏统一规划,跟风种植情况严重,以至于大量同类型产品集中上市,最终导致农产品滞销。当遇到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时,因为缺少冷藏、储存、加工等设备而只能贱卖,有的农产品甚至只能烂在田里。
2、正常业务活动无法开展。由于社员出资都是以土地方式出资,合作社没有货币资金用于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和解决产品运输、人工和包装等费用,更没有资金用于广告宣传、商标注册、市场调查以及培植农民经纪人等。同时,因为没有可以统一支配的货币资金,也无法进行统一产品包装,统一购进生产资料,统购统销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有的合作社注册成立之后便不了了之,直接影响到合作社开展实质性的业务活动。
3、无法签订产品定单。由于社员土地仍然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难以实现农作物的连片种植,合作社的产业基地规模不大,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可以统一进行规划的自有产业基地。因此,客户很难相信合作社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产品,更不可能与合作社签订农业订单。有的即使签了农业定单也因种种原因而无法满足客户的实际需要。
三、&空壳合作社&产生的原因
&空壳合作社&的产生,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原因,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主要原因比较普遍。
1、准入门槛过低。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只要有5个以上的农民参与,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即可拿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照。这为&空壳合作社&的形成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初期,很多地方发展合作经济的求胜心切,以各种方式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量的多少来衡量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由此导致合作社领办人盲目申请注册。有的为了申请办照并达到&5个农民&这个法定最低数量的条件,就请亲戚朋友帮忙在合作社成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自己为成员。而这些人只是出于&帮忙&的意愿而签字,并未真正加入合作社。
2、准入资金没有限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前置审批以及准入资金的限制。注册资本的多少完全由合作社领办人自己申报即可,也无需经过验资的程序。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执照上看,有比较大的注册资本,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可支配的货币资金,更无法开展有效的业务活动。
3、管理人才匮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按规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由于身份的限制,一些懂经营、善管理的非农民人才就难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或者说合作社经营性人才的 数量和所占的比例受到限制。因为农民社员一般都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很少在市场开拓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相关的知识。他们对生产技术比较在行,但在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合作社很难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很难使活动取得实际的效果。
4、土地分散经营。由于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承包地的划分方法上一般都是先把耕地按照土质的肥沃情况分成好、中、差等若干等级,然后由农户分别抽签决定在每个等级中自己承包地的位置。这样,就是同一农户的承包地都无法连成一片,不同农户的承包地就更加难以做到统一规划了。合作社也就难以对社员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种什么的都有,但种什么的都不多。没有可控的产业基地,产业就形不成规模,无论是统一购买生产资料,还是统一销售产品,合作社都很难操作,实质性的业务活动自然开展不了。
5、土地抛荒现象严重。由于户均耕地少,有些农民抛荒外出务工。有的留下小孩和老人在家,无法从事农业生产,承包地只能荒芜。这种现象既是造成合作社成员少的原因,又是造成合作社产业规模小的原因,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解决合作社&空壳&运行的对策
要解决合作社&空壳&运行的问题,应该首先解决产业基地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得好,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应该按照&土地流转扩大产业基地&产业规模产生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吸引农民入社&农民入社发展合作经济&的思路,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性循环。
1、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联合农业等相关部门,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大力宣传和引导,帮助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农户通过土地托管的方式将闲置的土地交给合作社代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户闲置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规划,并转租给社员经营,建立自己的产业基地,从而扩大生产规模,以此吸引当地农民申请入社。工商部门要制作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供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免费使用,并现场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2、筹集足够的活动资金。领办人在发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除要求成员以土地折价出资外,要有一定比例的货币出资,以保证合作社成立后有足够的活动资金。要充分考虑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以及广告宣传、商标注册、产品包装、产品运输、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费用。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产品特点,有的还应筹集产品冷藏、保鲜、加工等产品保值增殖方面所需的费用。这些资金是合作社有效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和条件。
3、吸纳经营性人才入社。首先要选好带头人,选择愿意组织农户进行规模化生产,也有能力帮助农户的人作为合作社的领办人。其次是要有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采取&农户+合作社+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的结构形式,发挥企业经营管理和产品加工方面的人才优势,带领农户闯市场。再次是要吸纳一定比例的市场营销人员,或者培植一批相对固定的农民经纪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推销产品。
4、切实履行社员开放原则。对符合产业规划从事同类产业的农户,要积极动员其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工商部门要主动深入农村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加入合作社的种种好处,让农民对发展合作经济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激发他们申请入社的积极性。同时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开放,接纳农民入社。
5、推行&品牌带动&战略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商标战略,尽快注册农产品商标,提升产品的市场知名度,以此吸引农民如社扩大种植规模,从而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辐射力和带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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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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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注册登记资料?农民朋友想加入专业合作社,需要哪些手续? -- 资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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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注册登记资料?农民朋友想加入专业合作社,需要哪些手续?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注册登记资料?农民朋友想加入专业合作社,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同时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其中: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1、提交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宝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民朋友想加入专合社 ,需要三项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农村户口证明);
  3、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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