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运营一个学校项目,与教育相关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策有哪些

>教育类PPP墨尔本公立学校模式案例分析时间:
来源:中国工程建设网 作者:佚名
点击:1813 次国外对于在教育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过很多探索和实践,墨尔本新建11所示范性的公立学校项目作为一个典型代表,取得了巨大成功。其先进的执行理念和管理模式,对我国PPP模式的推广和运用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详细分析了墨尔本市的公立学校建设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实施过程,并对其中的经验启示进行了归纳总结,为国内更好地应用PPP模式发展教育事业提供参考。
【评论】国外对于在教育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过很多探索和实践,墨尔本新建11所示范性的公立学校项目作为一个典型代表,取得了巨大成功。其先进的执行理念和管理模式,对我国PPP模式的推广和运用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详细分析了墨尔本市的公立学校建设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实施过程,并对其中的经验启示进行了归纳总结,为国内更好地应用PPP模式发展教育事业提供参考。
墨尔本市是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首府、澳大利亚联邦第二大城市。虽然主城市发展很繁华,但是其偏远地区的教育水平还是相当低下的,政府为了解决墨尔本市偏远地区的教育资源匮乏,同时也为了提高公立学校的教育水平,政府计划在偏离市中心的其他地方新建11所示范性的公立小学、中学和社区大学。
项目目标:
提升教学的质量,改善学校周边环境:即是提升学校周边的配套设施和服务。
生态承受力:确保学校建设起来之后,不会对当地环境以及生态圈有所破坏,确保周边环境能够和学校融为一体。
灵活性:保证学校设施可以随着教学需求而改变。
全生命周期:“物有所值”和“高效”在项目的设计、建设和后期的项目管理中,就已经完全渗透进入。
与学校自身的相互配合:尽量减少老师分散精力去管理学校设施,学校的相关服务可以由私人来供给。
用户满意度:学校,学生,老师,家长,社区对学校的满意度。
公共部门:维多利亚政府,提供教育相关类的服务,包括教学安排、课程资料、教学讲义、教学大纲、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的组织联系等。项目完工开始运营后,政府对学校的部分设施拥有所有权。
项目公司:Axiom Education Victoria Pty Ltd (Axiom),负责规划设计、建设、投资、运营、维护者11所公立学校。
其他参与人:ABN AMRO Australia Pty Limited(股权投资方);ABN AMRO (Australian Branch) (唯一的融资方);ABN AMRO Bank N. V.(设立对冲基金,管理基金下的一系列银行债);Abigroup Contractors Pty Ltd (学校设施设备的设计、建造方);United Group Services Pty Ltd (学校设施的管理方); Victoria YMCA Community Programming Pty Ltd(“YMCA”,承租学校的部分设施以提供多种YMCA项目服务);Metro Canteens(提供学校食堂的设施)。
竞争性招标:
评标工作由相应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小组小面设立有商业/服务小组(包括商业顾问、法律顾问)和设计/技术小组(包括技术顾问、教育顾问),完成评估工作之后,Axiom就将接到政府邀请进入排他性的协商阶段,至此,就对政府所关注的关键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协商。
协商一致后,政府将与Axiom签署了项目有关协议其它配套的相关文件。
Axiom方案的优势: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里有着足够低的成本;设计方案体现了功能和建筑风格上的优势;强有力的商业发展和融资方案;提出了YMCA项目;充分考虑了生态可承受性;项目风险大的合理分配;出色的服务方案。
Craigiebum West 小学
日托中心(非营利)
Derrimut 小学等 (共5所学校)
Kororoit Creek 小学
日托中心(非营利)
水上中心(含一个25米的水池)
整个招标过程由的廉洁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的公正、公平、平等,项目的相关安全和保密工作,竞争性和合规性等。
物有所值测试:
如果项目交由政府来做,包括在项目25年周期内的学校设计、建设、运营和后期的维护等,其净成本为$261.5m (该净成本包括资本投入、25年的运营成本以及风险管理成本),而Axiom的服务费用总共为$254.8m(除了包括建设费用和25年的设施维护费用等,还包括许多政府未列入预算范围的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建造和维护,如YMCA设施)。
除去了成本上的优势,Axiom的方案还为学校提供了功能和适应力俱优的设计方案,额外增加了校园设施(如在校园内增设了音乐教室、实验室、放映室、操场等),良好的利用了政府提供的土地资源,为学校提供了宽带服务,更全面的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如传达室、搬运、设施维护)和远高于政府要求的其他服务(如学校餐厅、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公共利益测试:
Axiom对学校进行了公共利益测试,以该项目为例,学校除了要为该地区的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学习环境之外,还要考虑为当地的公众提供学校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风险转移:
政府与Axiom(或包括YMCA)共同承担风险:获得审批的风险(其中政府承担所有风险,Axiom(或包括YMCA)仅承担与学校无关的其他项目的审批风险);处理现有污染的风险(其中政府承担的赔偿上限为$1m)和后续污染的风险(其中政府仅承担由政府引起的污染);设备选择、采购及维护的风险;运营成本超出预算的风险;一般法律政策变化的风险;保险费率变化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仅由政府承担的风险:土地权属风险;政府更改项目要求的风险;教育需求变化的风险;与项目相关的法律变化的风险;YMCA设施无法出租或者续租的风险;设施所消耗的能源价格变化的风险等;
仅由Axiom(或包括YMCA)承担的风险:YMCA项目的商业风险、维护成本变化的风险、全生命周期内需更换或者装修设施的风险、税率变化风险、移交项目时项目质量不达标的风险、购买相关保险的风险。
价费支付及调整:
在运营阶段,政府将按季度向Axiom支付项目价款。每季度支付的价款将仅随着消费者价格指数和劳动力价格指数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如果Axiom的运营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包括区域性的服务中断或者是仅仅未能提供某项服务),或者出现了政府行使介入权的情形,按照情形和严重程度,政府有权减少价款。同时,如果在政府在对服务和设施进行年检时发现其未达到约定标准,政府仍有权扣除部分价款。
如果由于政府的原因需要由Axiom在工作、服务或者设施方面做出修改(除了合同约定的小更改的情形),政府将会按Axiom计算的成本向Axiom进行补偿。如果政府的要求无法达成,则双方应该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再次进行协商。再者,如果由于部分法律政策的变化导致Axiom的成本上升了超过项目协议约定的限额,政府也应当给予补偿。又或者,如果由于政府的原因,出现了政府违约、政府或者其相关联方恶意、非法或者过失地采取某些行为导致了诉讼、停工、污染,或者政府无法在约定时间配合完成项目移交工作等,政府均应该承担责任并做出相应赔偿。除此之外,如果合同提前终止,包括出现了违约情形,政府提出解约,出现不可抗力等,Axiom均可能获得一笔解约金。
如果出现再融资获利(再融资是指在首轮融资完成后的融资,包括Axiom及其分包方的再融资),Axiom应当将50%的获利支付给政府。除此之外,YMCA也当按季度向政府支付租金及补偿政府管理相关YMCA设施的支出,Metro Canteens在收入超过一定额度后应向每所学校就使用食堂支付一定比例的使用费。
如果Axiom违约,政府在多数情况下应允许Axiom限期改正(部分情况下可以直接解约),如果期满未能改正则政府有权解约。
除了解约,政府(或者融资人)还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行使介入权(包括出现了对学校/设施/区域使用者有威胁或者潜在威胁的情形,或是政府应当行使法定权力的情形,又或者是出现了损害或者摧毁学校设施的情形),或是直接要求Axiom更换引起违约的项目分包方。
政府以项目公司的财产为担保,为该项目购买了保险,用以确保Axiom义务的履行。融资方则以项目公司的财产为担保,通过设立信托保险(security trust) ,为该项目购买了一系列保险,以确保获得该项目的收益。相关合同就政府与融资方之间如何分配权利和如何解决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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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中,政府收回的土地公司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政策性搬迁中,政府收回的土地公司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八、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宠物狗粮适用增值税率是多少   问:宠物狗粮适用增值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称为企业年金。   财税〔号文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购房购车时不用交消费税吗  问:购房购车时不用交消费税吗? 答: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这两个子目的车是征收消费税的,其他的汽车是不征收消费税的。   房产不在列举中,不征收消费税。
房地产企业支出围墙加宽费用是计入开发成本建安费吗 问:房地产企业支出的围墙加宽费用是计入开发成本的建安费还是什么呢? 答: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围墙与道路、绿化等性质一样,是一种基础设施,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基础设施建设费。
发生的停工损失能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发生的停工损失能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贵公司的停工损失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备案申报税前扣除。
转租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问:我公司租赁甲方的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甲方已缴纳房产税,现我公司对加油站房进行简单装修,将多余的一间房出租,我公司需要交房产税吗?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贵公司(即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不用缴纳房产税。
公司自营食堂全部计入福利费,月末在外单位开发票可以吗  问:公司自营食堂,包括小食品售卖和食堂,全部计入福利费。月末找外面单位开一张工作餐的发票,这样可以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公司找外面单位开一张工作餐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原工业用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分期摊销,是否继续摊销  问:我公司原来是工业企业,在2014年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原来的土地是工业用地,2014年补交部分出让金变更为住宅用地,用于开发住宅,原来工业用地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分期摊销的,现在还要继续摊销吗? 答:公司应该在土地性质变更的次月停止摊销,将土地按账面价值余额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科目,并将后来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入&开发成本-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
安排优秀员工旅游的费用,个人用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安排部分优秀员工旅游的费用,员工个人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会计分录该怎么写  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会计分录该怎么写? 答: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1、存入保证金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取得承兑时不必做分录,只在临时备查簿中登记   3、将承兑交付给对方时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或者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票据   4、承兑到期时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同时收到银行退还的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执行新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贷方应计入哪个科目  问:在执行新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贷方应该计入哪个科目? 答:按照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时,贷方应该计入&累计摊销&科目。
环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环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因此,环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罚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中止经营,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该如何处理  问:外商投资企业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未按原享受优惠政策规定的期限经营到期(注: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在中止经营,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该如何处理? 答:国税函[2010]69号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企业预缴税款可否先享税收优惠,不适用后补交税款  问:现在不知道到年底单位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没有超过30万元,可以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先按没超过30万元就先享受20%的税率,等到年底的时候一看超过30万元了,那补交税款就行了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上市公司给投资者派发股息,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给投资者派发股息时,是由证券公司还是由我公司代扣代缴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因此,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贵公司代扣代缴。
想运营一个学校项目,与教育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问:我公司想运营一个学校项目,想问一下与教育相关的税收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规定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以上内容如果对您有帮助,请转发给你的朋友.欢迎关注老税官微信,微信号:d-103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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