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不给报与厂里发生矛盾,通过法律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怎么解决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电话:(010) 手机:
律师在线咨询QQ: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及分析
■ 劳动纠纷案例一:双休日加班不加薪 法院判决双倍支付
■& 劳动纠纷案例二:职工违约应依法支付培训费用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三:单位转档不及时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四:辞员工缺证据 公司赔偿七万元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五:社会保险费须依法足额缴纳 违法约定无效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六: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七:厂规不合法 处分依法被撤销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八:产假工资不发、生育费用不报 &无情&公司败诉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九:申请劳动仲裁不及时 诉讼请求被驳回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十:不能成为拒付补偿金的理由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一:双休日加班不加薪 法院判决双倍支付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2年7月,李先生应聘到某建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双方约定了月工资及相关补贴。随后,李先生被派往外省负责工程项目,工程一直持续到2003年1月。期间,由于工程项目的性质,李先生工作中间不能停顿,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所以他双休日都在加班工作,一直没有休息。但是公司每月发给他的工资里,却没有双休日加班工资这一项。李先生在疑惑之余,曾经致电公司,询问关于自己加班待遇问题,公司财务告诉他,等工程结束后再一起结算。好不容易结束了在外地的辛苦工作,李先生满心希望能在2003年春节前拿到自己的加班工资,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反复交涉后,公司给了李先生一个答复。公司认为,李先生在双休日加班首先应该征得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对李先生在外地是否加班的事实有怀疑,所以不愿意支付给他加班工资。2003年5月,李先生失望之余离开了建材公司,后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讨回公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建材公司认可了李先生加班事实,法院遂判决建材公司补发李先生加班工资1761.38元。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李先生在建材公司加班后,依法享有取得加班工资的权利,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 ■ 案例二:职工违约应依法支付培训费用消息来源:《江苏法制报》
外商投资企业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于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美国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但不久李某在美国&去向不明&。为此,服装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在美国的培训费。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李某应按约定赔偿服装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支付服装公司培训费4万美元。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李某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支付用人单位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培训风险?在这个问题上,专家建议应注意几点:一是不要在试用期内培训员工;二是一次性培训费用不要太大;三是用人单位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的外商总部受训;四是培训结束后,培训费用应再让本人签名确认,交财务部门保存,以备不时之需;五是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同时,不要忘了约定缩短服务期的赔偿方式。
============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三:单位转档不及时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孙先生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运营承包合同,约定日到期。日,该公司与孙先生解除合同。直到日,该公司才将孙先生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后孙先生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出租车公司支付自己工资及因无法找工作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车公司支付孙先生因未按时转移档案造成的4752元损失。后公司对裁决不服,于2003年10月向法院起诉。两级法院经审理都判决出租车公司应赔偿孙先生因迟转档案造成的损失。点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转移档案,依法应承担未及时转移档案给职工造成的损失。
============ ■
案例四:辞员工缺证据 公司赔偿七万元
&消息来源:《南京日报》
申诉人张某于日与某玻璃器皿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8月19日,该公司突然对张某作出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称张某&业务能力不足,销售业绩欠佳&。张某不服,于去年9月16日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日,仲裁裁决撤销该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全部仲裁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市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拿出有效证据。例如该员工的业绩记录,或是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书面证明等。而该公司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4年6月,张某再次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赔偿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经过调查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张某2003年8月份工资1000元,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的工资共计45650元,销售提成21255.83元,2003年度的休假工资2951.11元,合计7万余元。另外,张某中断的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由该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点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的玻璃器皿公司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决定,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的玻璃器皿公司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
&============ ■ 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五:社会保险费须依法足额缴纳 违法约定无效
消息来源:《江苏法制报》
2002年10月,苏州一家制衣设备公司聘请了驾驶员刘某。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五年。合同约定,如刘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仅为刘某缴纳了2003年4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525.36元。2003年6月,刘某因和公司发生矛盾而辞职。刘某才发现公司未为自己缴纳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不久,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向社会保障机构为刘某缴纳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3152.16元,并为刘某办妥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如被告擅自离聘,应负担甲方损失费9000元及养老保险金。日,原告安排被告将200只礼品烟灰缸拉回了家,致使价值1000元的烟灰缸没有发挥作用。事后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即提出辞职,导致原告不得不高薪急聘驾驶员,造成很大损失。而被告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反而提请劳动仲裁,要原告为其补缴9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并被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可。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诉请法院撤销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刘某补缴养老保险金&的仲裁裁决书,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的养老保险金525.36元。审理期间,原告自知难以胜诉,向法院提出撤诉。因该公司迟迟未履行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部门的努力下,制衣设备公司终于按裁决书要求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并为申请执行人刘某办妥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点评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劳动者擅自离职,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这一约定的实质,是用人单位想逃避法律规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足额支付,所以,双方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规,因而约定是无效的,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员工违约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另行提出赔偿之诉
。 ============ ■ 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六: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 林女士1998年2月到南京某公司工作后,曾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未能如愿。没有合同,林女士在公司里始终觉得低人一等,无法真正融入到团队之中。2002年3月,林女士被迫离开公司后,公司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按照她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后,林女士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林女士的要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应支付林女士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加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林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400元的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对此判决,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聘用林女士为其工作,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公司未与林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对林女士的工作内容、性质及期限未作约定,且林女士作为劳动者只能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点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的林女士有权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还应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 ■ 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七:厂规不合法 处分依法被撤销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今年40多岁的王某是栖霞区一家电容器厂的职工,至今已有近20年的工龄。几年前,该电容器厂为加强内部职工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一条规定,厂里的在职职工,平时在厂内不许打架斗殴,否则,将被永远开除出厂,终止一切待遇。今年2月,工厂一直表现不错的王某,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因为一件小事,与同事发生矛盾。争吵中,他先打了同事一拳。在周围其他同事的竭力劝阻下,事态很快平息。几天后,已将此事忘到脑后的王某,突然被厂人事部门找去谈话。该人事部一位负责人称,王某打人事件虽然很快得到平息,也没有产生多大负面影响,但为严肃厂纪,经厂领导研究决定,还要对其作开除处理。随即,他们就让王某在一份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从此,王某与该厂不再有任何关系。王某对厂里的决定不能接受。3月21日,王某便以厂里规定的&厂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合法,不能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为由,将该电容器厂告上法院。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查明,该电容器厂制定的厂规,仅是厂里几位领导私下拟定后公布实施的;未经过厂里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它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另外,庭审中,王某的代理人还当庭出示了该厂30多名职工的联名信。联名信认为,厂里草率开除一个工作能力和平时表现都还不错的老职工,不合情理。最后,经法院调解,该电容器厂主动撤销了对王某的开除决定,恢复了王某工作。同时,该厂还表示,要立即将厂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进行修改补充。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厂纪厂规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2)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3)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由于本案中电容器厂的厂规不符合法定要件,难以成为判案的依据。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开除),必须弄清事实、经过批评教育程序,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电容器厂对王某的开除,没有经过必经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改正。
&============ ■ 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八:产假工资不发、生育费用不报 &无情&公司败诉
&消息来源:《江苏法制报》
女职工陈某自学校毕业后就与江宁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今有7个年头。2003年9月陈某向公司请假回家待产,10月生育一子,为此花费医疗费1617.22元。2004年2月,休满3个月产假的陈某回单位上班,却被告知该公司不是国有企业,其休产假3个月期间的工资停发。当她要求报销生育医疗费时,该公司又以同样理由拒绝报销生育医疗费。无奈之下,陈某于2004年5月申请仲裁,但因超过期限仲裁委未受理。后陈某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育津贴3732.02元。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依法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又规定,女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女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资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生育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等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陈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3个月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应予发放。由于陈某所在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故陈某的生育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江宁法院于日缺席判决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陈某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共计3732.02元。点评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所需符合规定项目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于陈某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因而陈某的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陈某三个月产假工资并报销生育费用。
============ ■ 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九:申请劳动仲裁不及时 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韩某于1987年11月进入被告某造船厂工作,1991年因工受伤,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七级,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2002年4月,造船厂因企业改制征求韩某意见后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给予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万余元。韩某今年9月向有关部门咨询时得知构成伤残七级的可以不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本案原告已知自己的劳动关系被解除,领取了相应的待遇,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后再申请仲裁,也没有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法院遂于日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恢复与被告造船厂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于韩某未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故其失去了胜诉的权利。
============ ■ 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十:未签劳动合同不能成为拒付补偿金的理由
案例来源:《江苏法制报》
&& &2002年8月,卞某应聘到连云港市一酒店工作,日,卞某在上班期间从酒店二楼摔下,被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由酒店支付,10月26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卞某为工伤,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5月份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但因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争议,卞某便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8月3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酒店支付卞某工伤津贴、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20213元。但酒店认为,仲裁裁决于法无据,因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卞某住院治疗费已由其支付,故起诉到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酒店对卞某不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卞某在工作期间不慎从楼梯上摔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对此,卞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发给卞某经济补偿金,故酒店提出不再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点评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酒店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已承担了卞某的医疗费用,而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再承担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八十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依据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工伤医疗期满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职工愿意自谋职业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卞某虽未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在酒店提供有偿劳动一年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也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卞某在工作期间,从楼梯上摔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根据规定,酒店应当支付补偿金和补助金。
-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不成功,全额退费!打赢才是硬道理!
零风险代理!
免费咨询热线:010-;
<font color="#ff/08
<font color="#ff/08关于生育保险与单位发生矛盾请教怎样申请劳动仲裁?_律师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于生育保险与单位发生矛盾请教怎样申请劳动仲裁?收藏
本人2008年6月进入单位工作,单位是事业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见习期一年。于2009年6月购买社报住房公积金,但购买的时候没有购买生育保险,本人2010年1月结婚,12月29号生宝宝,单位在2010年7月购买生育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现仍在单位上班,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怎样做才能最大效益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谢谢!!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动仲裁法律咨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