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判断题案消赃150万判多久

仅1月涉案逾150万 我市首例微信红包赌博案作出一审判决
嵊州新闻网
记者 袁维霞 通讯员 盛风
日09:10:18
抢红包?其实在赌博
涉及赌资150余万元,抽头9.6万元
  摘要:自日到9月11日期间,这个微信红包群累计赌资达157万元,累计抽头获利96000余元。
  图片来自网络
  3月22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对我市首例以微信红包形式进行赌博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斌、陈某峰、王某、张某丽、陈某东、张某梁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均犯开设赌场罪,除张某梁因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5人均被判处缓刑。
  本案涉案人数虽不多,但参抢红包仅1个月,涉案赌资累计就超过150万元。
  组建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
  张某斌,1989年出生,王院乡人,也是这起&微信红包&赌博案的策划者和推动者。仅初中毕业的张某斌无正当职业,但对微信抢红包这一活动十分热衷。
  2015年7月,张某斌通过玩微信抢红包游戏认识了陈某峰,两人对微信抢红包都深有心得。当年8月,张某斌与陈某峰决定在微信上组建一个微信红包群,群内以抢红包的形式搞&活动&,群主等管理人员则以抽头的方式获利。
  达成共识后,两人随即&招兵买马&,很快就招募到了一个管理员和三个发包手:王某、陈某东、张某丽和张某梁。
  人手到齐后,张某斌和陈某峰从其他微信红包群里又拉了一些人入群,开始了微信抢红包赌博。张某斌作为群主,负责管理群内人员和奖池奖金,管理员陈某峰及王某则负责群内秩序或者参与抢红包活跃气氛,陈某东、张某丽、张某梁则作为发包手负责代发红包并抽头,每个红包都要抽取18元到28元作为奖池奖金和6人的抽头。
   1个月赌资达150余万元
  群里只有10来个人,但每天发红包抢红包都很热闹:由发包手起头,发一个红包作为启动包,为防止利用作弊器作弊,由抢到第二少的人发一个128元的红包给发包手,发包手扣除一定的抽头后,将剩下的钱发到群内让玩家抢,以此类推。
  渐渐地,红包的数额变得越来越大,抽头也水涨船高。张某丽坦白,短短1个月不到,自己作为其中一个发包手就至少发了6300个红包。
  发包手、管理员、群主乐此不疲地策划、组织抢红包和活跃气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可以通过抽头获利。经统计,张某丽在担任发包手期间,抽头获利至少12600余元;而作为群主的张某斌,累计获利至少36000余元。
  据统计,自日到9月11日期间,这个微信红包群累计赌资达157万元,累计抽头获利9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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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受贿案一审宣判 汪扬因受贿150万元被判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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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28日讯(记者纪树霞)昨日上午9时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汪扬受贿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汪扬受贿15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50万元罚金。
  汪扬原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分会巡视员,曾任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南京市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京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当时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3年间,汪扬利用职务之便,在滨江公园北段风光带土方工程、青奥城地块土方清运工程等项目中,为他人获得施工合同、工程款的支付等方面牟取利益,在端午节、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先后17次收受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该案之所以案发,并非他人举报,而是纪检部门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了汪扬的犯罪线索。据了解,这个线索其实是行贿人张某的一个记账本。纪检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张某的记账本里详细记录了其行贿的账目,包括行贿的金额和地点。在他所记的受贿人中,频繁地出现一个叫&老板&的称谓,而给这个&老板&的金额后面,都会标注为&杂支&、&外费用&等。经调查,检方认定这个所谓的&老板&正是汪扬。
  今年1月17日,汪扬受贿案首次开庭。庭审时,对于检方的指控,汪扬供认不讳,但在最后陈述时,他称自己到案后如实承认受贿事实,并配合办案机关退赃,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另外,汪扬称自己身患十多种疾病,恳请法庭轻判。
  昨日,南京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走上法庭时,汪扬一一和在场亲属点头招呼。当听到自己被判10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时,他表现得相当淡定。
作者:&&编辑:孟涛、娄静
在经过了连续几天的暴雨之后,南京溧水区的多处农田被毁,房屋被淹,防汛形势非常严峻,当地也启动了防汛的紧急预案,一共6000多人奋战在抗洪抢险的第一线。记者来到溧水区灾情最严重的洪蓝镇青锋村,这里也是石臼湖的西北圩,积水已经没过了人的脚踝,很难再往前行走了。为了到达抗洪抢险的第一线,记者乘坐村民们的小船前往,经过十多分钟的行程后,终于来到了大堤上。
题图为暴雨中的南京、苏州、常州街头。苏阳王建康陈ド阕蛉眨叽竟费と嗽闭谧急阜姥次У参镒省U沤芸捉萆鄣ど惚┯辍⒋蟊┯辏〗刂2日14时,太湖水位4.48米,超警戒水位0.68米。苏南运河常州、无锡和苏州水位分别为5.62米、5.08米和4.71米,分别较前一日上涨1.04米、0.81米和0.61米,超警戒水位1.32米、1.18米和0.91米,其中苏州站超历史最高水位0.11米……1日、2日,我省江淮之间及沿江地区普降暴雨、大暴雨。
考完的学生们走起了红地毯赵杰摄英国脱欧、巴黎恐怖袭击、屠呦呦获诺贝尔奖、二孩政策……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些热点昨天都出现在了南京外国语学校2016小升初英语能力测试题中,不过,很多都是作为背景出现的。校方表示,知识面广、学习能力强的孩子有望取得好成绩。据悉,今年有近2700名小学毕业生参加考试,将录取340人。因为南外小升初明年改面测,今年是笔试的最后一年。
最近的南京梅雨天潮湿闷热温度高,不少乘坐地铁的市民都在途中出现意外,有的是因为低血糖引起眩晕,有的甚至出现了中暑症状。地铁警方提醒,颅脑疾患病人、老年人以及体质不好的乘客乘坐地铁出行时,尽量避开早晚高峰,随身携带一些防暑药品和补充能量的小食品。
因为张柏芝而备受关注的张柏芝妈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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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每经》5个整版炮轰360被判赔偿150万元
创中国司法名誉权案件最高赔偿纪录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作者:记者 赵刚
  一天用5个整版报道“炮轰”一家公司及其产品,并使用“‘癌’性基因”、“毒瘤”等语言,这是在履行媒体监督职能,还是侵害企业名誉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奇虎360公司诉《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每经》)侵害名誉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每经》涉案报道“文字引用普遍存在尖锐苛刻,个别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的现象”,已经超出了新闻媒体正常行使批评监督的界限,构成对360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要求《每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50万元。
  据悉,150万元的赔偿额,创造了中国司法名誉权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
  日,《每经》及每经网(.cn)用包含头版在内的五个整版刊登《360黑匣子之谜》等一系列质疑360公司及其产品的报道,引起了一片轰动。
  随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将《每经》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并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了实名举报。
  日,徐汇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纵观涉案报道,无论是大、小标题还是“‘癌’性基因”、“肆无忌惮地破坏”、“‘一枝黄花’式地疯狂成长”、“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掩盖其恶行”、“一对并蒂的‘恶之花’”等语句,均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评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涉案报道多处引用匿名网络人士及360竞争对手的观点、评论,却对奇虎公司曾就相关软件安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以及生效判决的相关认定只字不提,并在此基础上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定论性的评述。即使不考虑上述评论所依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该评论也有违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时应有的客观中立立场,这些言论必然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基于以上认定,徐汇法院判决《每经》停止销售当期报纸,删除每经网上的涉案报道及转载链接,赔偿360公司15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此,《每经》方面表示不服,提出上诉。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6月8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宣判,《每经》的上诉事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而150万元的赔偿金额,兼顾惩罚和补偿,具有合理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专家说法■
  划清法人名誉权侵权法律界限的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随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的公布,已经落下帷幕,确认被告的涉案报道构成媒体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最为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划清了法人名誉权侵权的法律界限。
  首先,企业法人是否享有名誉权,似乎并不是一个疑难问题,但学界否认法人享有名誉权的主张并不少见。不过,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本案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依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确认原告作为企业法人享有名誉权,并依法予以保护,否定了这种学术主张。
  其次,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最基本界限是什么,也并非人人都清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后段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在司法上划清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界限,就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以及其他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行为。本案被告是媒体,依照舆论监督的职责,批评现实,揭示违法,推动社会进步,是其肩负的使命。但是,行使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侵害民事主体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本案的涉案报道使用了“‘癌’性基因”、“互联网的癌细胞”、“工蜂般盗取用户信息”、“肆无忌惮地破坏”、“‘一枝黄花’式地疯狂成长”、“癌性浸润”、“网络社会的毒瘤”、“此瘤不除,不仅中国互联网社会永无安宁之日,整个中国都永无安宁之日”、“‘间谍’式地监控”、“反人类”、“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掩盖其恶行”、“一对并蒂的‘恶之花’”、“癌式扩张”、“监控业主夫妇房事”的“K保安公司”、“泄污管”、“强奸、强行插入、并且排射污物”以及“流氓”等十余处用语,具有强烈的贬损、丑化法人人格的恶意攻击性质,远远超出了媒体新闻报道和新闻批评的应有尺度。
  报道中有这种人格贬损程度的词语,一句即可构成侮辱,在一个专题报道中,集中十几句这样的侮辱语言,足以证明侮辱行为的严重程度。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定论性的评述,即使不考虑上述评论所依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这些评论也有违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时应有的客观中立立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必然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是完全正确的。对此,二审判决也认为,“纵观数篇报道文章的内容,可以确定上述报道文字引用普遍存在尖锐苛刻、个别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的现象,已经超出了新闻媒体正常行使批评监督的界限,依法已经构成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这样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在法律上划清了媒体侵害法人名誉权的界限。
  最后,在媒体侵权诉讼中,我历来主张应对媒体舆论监督留有“喘息”空间,赋予其足够的对抗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只要具有正当理由,就能够对抗侵权之诉,保护媒体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在诉讼中以涉案报道属于公正评论为由进行的抗辩,却是不成立的。
  原因在于,以公正评论提出侵权抗辩,必须符合其构成要件:一是评论的基础事实须为公开传播的事实,即已揭露的事实,而不能是由评论者自己凭空编造的事实;二是评论的内容没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辞;三是评论须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没有侵权的故意。涉案报道完全不符合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构成要件的要求,有大量的侮辱性语言,具有侵权的恶意,不构成公正评论,一审判决书认定涉案报道“显然超出了善意的公正评论的范畴”,不能对抗本案原告的侵权诉求,也从另一个角度划清了侵害法人名誉权的界限。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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