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时间申报时间是多久

当月发当月的工资,个税什么时候申报,当月扣的个税是什么时候的工资
来源:网络
关键字: 当月
更新时间:
延伸:本文除了聚合《当月发当月的工资,个税什么时候申报》,免费提供的有关当月和当月扣的个税是什么时候的工资的内容之一,已有不少的网友认为此答案对自己有帮助!获取更多与《》相关的知识。
网友0的回答
1、工资个人所得税在做账时是计提本月的。2、比如在二月28日所得税计提是本月的,而3月6日去税局报,网友1的回答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当月实际发生并领取的上月工资,在所得当月需进行个人所得发放工资当月申报 工资网友2的回答
当月没有发工资需要零申报。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工资未发怎么申报 个税网友1的回答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根据上月实际发放的金额进行申报的,而不是账面计提数计算个税。你在9月份实现是发放是8网友0的回答
你的问题有问题啊。。。现在应该是12月初而不是11月底呀。 12月初发放11月份的工资,11月份的工网友1的回答
税务局的事,动不动就说财务处理问题。 各地税局有的把基数改了,有的没有改,9实际申报8月,其实就是9网友2的回答
是9月份,今天发8月份工资,但是9月份申报的是7月份的个税还是8月份的个税?当然是8月的呀 按网友1的回答
1、当月工资当月扣除。25日发工资,说明你们公司计算工资的考勤是从1月25日到2月25日。28日属于网友0的回答
最满意的回答
猜你感兴趣
回答问题赢iPhone 62016个人所得税规定
2016个人所得税规定
学习啦【学习资讯】 编辑:方婷
  个人所得税,是以不同的征税对象为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它对自然人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新的一年里对个人所得税有新的规定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个人所得税规定。欢迎阅读!
  2016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中华会计网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华会计网校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中华会计网校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中华会计网校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费、基本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中华会计网校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中华会计网校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中华会计网校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6年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个税起征点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税额
  个税起征点: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案例: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105=265(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
  则1-,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工资薪金、年终奖所得适用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日起施行)
全月含税收入级距
全月不含税收入级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部分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根据新税率算出来的无效年终奖区间(日起施行)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升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二是各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8,001-19,283.3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54,001-60,187.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108,001-114,60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420,001-447,50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660,001-706,538.46
超过80,000元
960,001-1,120,000
  在人们常用的EXCEL中,可以引入下面公式自动计算(直接复制即可):
  =IF(D3&83500,(D3--13505,IF(D3&58500,(D3--5505,IF(D3&38500,(D3--2755,IF(D3&12500,(D3--1005,IF(D3&8000,(D3--555,IF(D3&5000,(D3--105,IF(D3&3500,(D3-,IF(D3&=3500,0))))))))
  =MAX((D3-3500)*5%*{0.6,2,4,5,6,7,9}-{0,21,111,201,551,}*5,)
  具体是,如果是横排表格,在EXCEL表格D3中打入税前月收入,将上述公式复制粘贴在D4,然后任意横拖行复制,税前工资在第3行、税款在第4行;如果是竖排表格,在D3中打入税前月收入,将上述公式复制粘贴在E3,然后任意竖拖复制,税前工资在D列,税款在E列。其他类推。
  上述公式十分实用,若起征点和税率变动,可做相应调整。
看了&2016个人所得税规定&文章的人还看了:
本文已影响 人
[2016个人所得税规定]相关的文章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8239人看了觉得好
800人看了觉得好
11827人看了觉得好
【学习资讯】图文推荐
Copyright & 2006 -
All Rights Reserved
学习啦 版权所有8月工资9月发个税怎么交?什么时间报税?(新个税实施后)
8月工资9月发放,个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按适用3%-45%税率(7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9月发放工资,应在10月15日前申报。如果以往不是这样方法(收付实现制)申报,9月可以不申报个税(已咨询深圳地税12366热线)。
&&&&在会计处理上,8月按权责发生制算出应发工资数,以此数计提工资,计入相关工资科目,此时不需要算出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不计提个人所得税,在9月发放时算出个人所得税,扣交个人所得税,于是可以算出实发工资。假设8月工资9月份公司没钱发,在10月份8.9月份工资一起发,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不能扣)按3-45%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体现个人所得税原则:按月,发放时代扣个税。只计提工资,一直没发放工资,难道也要扣个税,没有扣个税的基础。
&&&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申报征收衔接事项的通知
“ 二、代扣代缴申报、自行申报的注意事项
  (一)如“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填写为“201108”,系统将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填写为“201109”
及以后月份,系统将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二)“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的填写应遵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例如:国内人员2011年8月份工资于9月发放,按税法规定应在次月(10月)申报,此时应填写“所得期间”为“201109”,系统就会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果上述扣缴单位在9月份提前申报时,将“所得期间”错填为“201108”,会造成系统仍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对未按照上述收付实现制原则申报的扣缴单位,今后应当依法调整。如8月份工资在9月发放,“所得期间”应填写为“201109”而不是“201108”,并在10月份申报。上述调整会导致这些扣缴单位在地税信息系统缺少“201108”所属期的申报数据,但不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三)使用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可以在2011年9月提前申报所属期为“201109”的扣缴税款(注:正常应在10月申报),但在申报前,应在申报界面下载填写最新的明细数据导入EXCEL模板(附件:数据导入EXCEL模板)。
  (四)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在将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到1.2.110版本后(详见附件《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操作说明》),可以在9月份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提前填写“201109”所属期的支付收入明细表,但必须等到10月份才能进行申报和缴款。为尽量避免扣缴单位将9月份支付收入错填为“201108”所属期的现象,对代扣代缴系统尚未升级的扣缴单位,9月1日以后的申报将一律提示失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答: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法在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及缴纳方面有何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