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力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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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6】人社部:艾滋患者视病情可定完全丧失劳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6】人社部:艾滋患者视病情可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昨日,人社部正式向社会征求《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意见。这是自2002年实施14年来,国家首次修改相关标准。人社部介绍,考虑到艾滋病患者实际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困难,新标准拟规定病情达到一定程度的艾滋病患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新标准从2015年开始,由人社部委托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编制,经两轮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稿。人社部工伤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及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这一标准已不能满足需要。
  新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划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
  判定基准方面,原标准规定&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修改为&符合两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艾滋患者申请丧劳鉴定人次逐年增多
  参与编制的上海市相关专家表示,近年来,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申请鉴定的人次逐年增多。&上海地区2015年收到了约50件这样的鉴定申请。&
  据他介绍,新标准在制定艾滋病有关鉴定标准时一方面考虑到国际上主流的&尊重艾滋病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的权利&理念,也考虑到这些人切实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困难。
  新标准主要以CD4免疫细胞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拟规定&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反复发生机会感染,经系统治疗后CD4仍持续&200&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HIV阳性,CD4&400或发生机会感染需系统治疗者&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2类癌症视病情不同可定完全丧劳
  过去,&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治疗或手术治疗后有复发&才能认定为完全丧劳。参与编制的相关专家认为,这一标准对恶性程度较高或肿瘤分期达中晚期的肿瘤病人来说显得难以接受,各地对此提出的修改意见尤其多。
  不过,该专家同时表示,恶性肿瘤多发,其中大部分又可治愈,如果将这些人都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也不科学,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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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大概能够赔偿到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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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大概能够赔偿到多少钱?
广东 汕头 潮阳区发表时间: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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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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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工伤
劳动能力:丧失
劳动能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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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我们都知道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对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6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9、智能障碍,iq测试≤45。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3、不完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说明(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智能活动丧失。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⑥大小便失禁。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①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②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③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精神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5、智能障碍,iq测试≤45。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骨科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三、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说明(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①
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② 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31%。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③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④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10%。(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眼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
32°(或半径≤20°)。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3、双眼矫正视力≤0.3。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说明(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五官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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