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刑事案件诉讼时效效是多少

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的诉讼有效期是多少?
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的诉讼有效期是多少?
09-02-25 &
经济纠纷: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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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一般是按照民事法律的原则来处理的,通常情况下,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一种比较特殊情况是关于涉外经济技术合同引起的纠纷诉讼时效是4年;刑事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不是用诉讼时效来衡量的,而是用公诉机关的“追诉时效”来计量,如果经济案件已经触及刑法犯罪,那么在刑事责任上也按照追诉时效来追究,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刑罚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时效期限分为四种: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追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则不追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经过十五年则不追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则不追究。如果案情重大,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这样可能更有助于你把握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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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案件,诉讼时效一般两年,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案件时效四年,房屋租金和产品责任和伤害案件时效一年;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需要根据案情可能适用的刑罚来决定,法定刑5年以下的经过5年,另外还有10年和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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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伤情程度。如果达到了法医鉴定的轻伤以上,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追究民事赔偿。如果不够轻伤标准,是一般的治安案件,派出所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理就可以。如果自己处理,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责任。但,需要证据充分,对方承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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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有多长,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咨询者:fz18775&|&咨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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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我之前和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是发生了纠纷,对方收到货款之后却无法提供货物,我想提起诉讼,我现在想咨询您,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有多长,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希望您能解答一下,谢谢。
文道全律师解答: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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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芝芳 幸群
  【案情】
  1997年至1998年期间,冷某多次销售刀头给朱某,朱某共欠冷某刀头款9300元。朱某于日出具欠条给冷某。为追讨欠款,冷某于日向法院起诉。
  【分歧】
  对于冷某在本案中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债权的诉讼时效做出规定,债权有期限的依期限为准,没有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此外,诉讼权利的行使是以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不是从债权成立时起计算,故冷某在本案中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朱某于日出具的欠条,冷某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相关证据,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冷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正确界定原告冷某的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分三种情况:一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进行另结算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日起算;二是签订合同时已约定履行期限,事后经结算又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文件,诉讼是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三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并出具无履行期限欠条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而本案中,原、被告长年发生业务来往,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但是本案根据有关法律是可以推断出履行期限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同时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又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故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条款即第一百六十一条。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被告朱某1997年至1998年提货之日起算,至其2009年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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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
来源:合同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并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李某对因与你的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出具的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 [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即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但是,对如何理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却很大。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即属其一。对此,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借贷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从第二天起即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就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法理和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科学论证其计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准确地适用法律,指导司法实践,保证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笔者认为,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仍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只要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于是,赖帐者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
  债务人因债仅过了诉讼时效,从而获得了时效抗辩权,即债务人有权以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履行,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之请求权。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遵循当事人主义之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不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债务人一方若想以诉讼时效抗辩,则需要主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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