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拍卖保证金返还吗为什么不能作成拍卖成交款

什么是拍卖保证金
什么是拍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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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MBA智库百科()目录1什么是拍卖保证金[1]2保证金的构成和作用[2]3拍卖保证金的收取和分配[2]4拍卖保证金与定金的关系[1]5相关条目6参考文献[编辑]什么是拍卖保证金[1]拍卖保证金是由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由于拍卖属于隐名交易,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实施拍卖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拍卖活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拍卖活动中是否收取保证金,可由拍卖人和竞买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是一种民间的约定,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编辑]保证金的构成和作用[2]拍卖保证金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竟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但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很少对其加以区别,这是不应当的。所谓竞买保证金,是指竟买人为办理竞买手续并出席拍卖会而缴纳的保证金。它要求竞买人应当按照与拍卖人双方的约定,按时参加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拍卖活动,如果违约缺席,委托人或拍卖人有权没收其竞买保证金,也就是拍卖保证金总额中的一部分。在这里,竞买保证金的作用在于防止竟买人无故不参加约定的拍卖活动,弥补其违约行为对委托人和拍卖人各方面所造成的损失。所谓成交保证金,是指买受人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按时足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而缴纳的保证金。它要求买受人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受领拍卖标的,否则委托人或拍卖人有权没收其成交保证金,也就是拍卖保证金总额中的另一部分。在这里,成交保证金的作用在于防止买受人届期不履行义务,弥补其违约行为对委托人和拍卖人各方面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合理的拍卖保证金应当由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两部分构成。然而,很多委托人和拍卖人却严重忽视丫这一点。他们通常把拍卖保证金仅仅理解为成交保证金,即使使用了竞买保证金的提法,也在实践中与成交保证金等同起来,从而忽略、放弃甚至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没有认识到,整个拍卖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竞买阶段,竞买人不出席拍卖会便构成违约,应当依合同法承担相应责任,尽管可能责任轻微,但却不是无责任。第二阶段是成交阶段,买受人不付款便构成严重违约,更应当依拍卖法、合同法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广大拍卖企业,运用拍卖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单纯防范、控制和化解拍卖第二阶段发生的信用,而是应当寸法必守,寸金必得,同时关注拍卖第一阶段的信用风险,从而完整、准确地运用拍卖保证金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净化拍卖法律环境,培育健康的拍卖市场。[编辑]拍卖保证金的收取和分配[2]1.保证金的收取收取拍卖保证金的通常做法是:在时间上,保证金应当预先收取;在数额上,保证金应当按拍卖标的底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是拍卖底价的l0%一30%;在收取方式上,一般由委托人或拍卖人一次性足额收取,而不是分别收取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由拍卖人收取保证金是最常见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拍卖领域中的绝大部分拍卖。而由委托人收取保证金是比较特殊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拍卖领域中的司法强制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等类型的拍卖。就后者而言,由于司法强制拍卖的委托人是法院,故通常由执行法院负责收取拍卖保证金;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时也要负责收取拍卖保证金。2.保证金的分配拍卖保证金的分配是指竞买人违约后保证金的处理,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保证金如何按其构成合理分配。我们认为,竞买保证金用于拍卖第一阶段的债权清偿,是竞买人无故不出席拍卖会构成违约责任的直接结果;而成交保证金用于拍卖第二阶段的债权清偿,是买受人不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构成违约责任的直接结果。其二是保证金如何在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我们认为,无论是何方负责收取保证金,亦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证金,都不应当由委托人或者拍卖人单方面独家受偿,而应当在二者之间按比例分配,即均摊。均摊保证金的理由在于:(1)竞买人和买受人违约,客观上必然侵害了委托人和拍卖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故委托人和拍卖人双方都有权依法成为受偿对象。(2)竞买人和买受人违约对委托人和拍卖人造成的利益侵害必然程度不同,故委托人和拍卖人在受偿时应当区别对待,存在受偿数额的多寡之分。(3)只允许委托人或者拍卖人一方受偿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特别是在司法强制拍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与执行法院和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相比,拍卖企业是弱者,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其以保证金公平受偿的理由。因此,那种认为拍卖保证金只应当由委托人或拍卖人单方面受偿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它不利于分清和保护拍卖当事人各方的责、权、利,因而是十分不可取的。[编辑]拍卖保证金与定金的关系[1]拍卖保证金是否具有定金罚则功能,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能否自动转为定金,这也是拍卖实践中常见的两个问题。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是担保方式中的一种。不能将拍卖中的竞买保证金当然地看做是定金,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在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也不能自动转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在合同一方违约时也不能自动适用定金法则。如果双方有约定,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转为履约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编辑]相关条目拍卖佣金竞买保证金[编辑]参考文献↑1.01.1刘双舟著.拍卖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06.↑2.02.1陈少湘,李沙主编.中国拍卖手册.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年08月第1版.来自&&0到: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jane409.页面分类:拍卖评论(共0条)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拍卖保证金&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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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未收取拍卖保证金是否影响拍卖行为的有效性
原告荣××(上海)拍卖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翟××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日,两被告作为竞买人签署竞投书并领取竞投牌号。同月24日,两被告竞得两件拍卖品,落槌价共计3,300万元。依据竞投书、成交确认书以及拍卖规则的规定,两被告应于日前支付原告全部价款3,795万元,其中拍卖品落槌价3,300万元、佣金495万元,但两被告未按约支付,拍品委托人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遭受买方佣金、委托人佣金及保险费等实际损失。
现要求:一、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二、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按落槌价3,300万元的15%计算的买受人佣金损失495万元;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按落槌价3,300万元的10%计算的委托人拍卖佣金损失330万元及保险费33万元;四、两被告承担以4,15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买受人佣金395万元;原告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承担以75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两被告签署的竞投书,证明《拍卖规则》是拍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成交确认书,证明拍品《草××》落槌价1,200万元,拍品《飞××》落槌价2,100万元,佣金为落槌价的15%,共计495万元。
3、荣××(上海)首届大型艺术品拍卖会《中国十大名家画展》图录,其中包括拍卖品记载、拍卖规则,证明按拍卖规则规定,如买受人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日给两被告的《律师函》,证明原告催促被告支付拍卖款,履行付款义务,并告知被告违约后果。
5、交易解除通知函,证明原告于日书面通知两被告解除拍卖合同。
审理中,原告又补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上海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沪文物许可准字(号),证明原告举办本次拍卖会的合法性。
2、日《新民晚报》刊登 “荣××(上海)首届大型艺术品拍卖会”的公告,证明原告公开举办本次拍卖会已预先公布于众。
3、日,拍品《草××》的委托人发给原告的《关于要求取回委托拍品的函》,证明委托人因未收到拍品的成交款要求收回拍品。
4、日,拍品《草××》的委托人向原告出具的《交易解除确认书》,证明委托人解除拍卖交易,收回拍品。
5、拍品出库清单,证明拍品《草××》的委托人于日取回拍品。
6、日,拍品《飞××》的委托人向原告出具的《交易解除确认书》,证明《飞××》委托人解除拍卖交易收回拍品。
两被告辩称:1、不同意解除拍卖合同。竞拍规则及成交确认书中均无合同解除条款,故原告无约定解除权。另外,原告解除合同未进行催告且未给予被告合理期限,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2、两被告已通过案外人江苏某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拍品价款100万元。3、根据竞投书第7条约定佣金按落槌价12%收取,事后被原告擅自修改为按落槌价15%收取,成交确认书系被告在未仔细审阅的情况下签订,故买受人佣金不应按落槌价15%计算。4、原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故买受人、委托人拍卖佣金均不应由两被告承担。5、保险费33万元未实际发生,两被告不应承担。6、根据图录中敬请注意第4条规定,竞买人应该缴纳保证金,但是两被告未缴纳保证金就参与竞拍,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对其辩称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记账回执,证明吉易公司于日将100万元付至原告账户。
2、吉易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周×于日委托吉易公司支付拍品《飞××》价款100万元。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两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需要证明的内容。
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证据无异议,认可已收到拍品价款100万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及有关陈述,对上述证据依法认证如下:鉴于原被告对各自相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各自主张并无矛盾,具有关联性,故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均予以认定。
基于上述有效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意见,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于日在《新民晚报》刊登了原告将于同月24日至25日在上海四季大酒店召开荣××(上海)首届大型艺术品拍卖会的拍卖公告。其中,中国十大名家书画专场定于日下午1s30举行,载明了竞买报名手续。日,两被告依公告要求办理了竞买报名手续,领取了拍卖会图录,图录中包括拍卖敬请注意事项、拍卖品记载、拍卖规则、拍卖法,签署了《竞投书―荣××(上海)首届大型艺术品拍卖会》(以下简称竞投书)并领取2998号竞投牌号。敬请注意事项中载明:举办的拍卖活动均依据本图录中所附拍卖规则进行,参加拍卖活动的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予以遵守;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前需交纳保证金30万元;若竞投成功,买受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15%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用自行承担),并领取拍卖标的等。
拍卖规则:第十四条自动受保约定:“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第十五条保险费约定:“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1%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1%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约定:“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10%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第三十四条保证金约定:“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第四十七条酬金及费用约定:“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15%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承认原告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第四十八条付款时间约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五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约定:“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二)在拍卖成交日( 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竞投书第7条约定:“拍卖成交,买受人有义务按照拍卖规则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拍卖人支付落槌价及落槌价的12%的佣金和其他各项规定的费用;”其中,12%被斜线划去改为15%。
日,周×作为第2998号竞买人在原告拍卖会现场分别以落槌价1,200万元竞得图录号为285的黄×拍品《草××》以及以2,100万元竞得图录号为287的黄×拍品《飞××》,拍卖成交后,周×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两份。两份成交确认书均标明佣金为“落槌价x15%”,周×签字确认。
两被告购得拍品后,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经数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于日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内容为:两被告作为买受人成功竞得两件拍卖品,落槌价共计3,300万元,但两被告未依照竞买协议约定时间付清拍卖款项,鉴于两被告的违约行为,要求两被告于接函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拍品价款及佣金3,79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之后,周×于日委托吉易公司支付拍品《飞××》价款100万元。原告于日向两被告发出交易解除通知函,表示:因两被告仍未向原告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拍卖交易,已支付款项抵偿原告遭受的损失等。
另查明:日,原告与拍品《草××》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委托方委托原告拍卖《草××》等拍品,委托方应当按照标准向原告支付佣金及费用,拍品成交,保险费为落槌价之1%、佣金为落槌价之1%,拍品未成交,保险费、佣金均免,在委托方与拍卖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原告后,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原告的保险,凡属因原告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损毁、灭失,应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保险赔偿,将保险赔款扣除原告费用(佣金除外),余款支付给委托方等。
日,原告与拍品《飞××》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委托方委托原告拍卖《飞××》等拍品,委托方应当按照标准向原告支付佣金及费用,拍品成交,保险费、佣金均为落槌价之3%,拍品未成交,保险费、佣金均免等。
拍品《草××》拍卖委托人于日函告原告:要求在日前实现价款(本息)的偿付,否则将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取回拍品。日,委托人取回该拍品。
日,拍品《飞××》拍卖委托人因未收到价款,与原告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取回拍品。
周×接受翟××委托,为其代理拍卖事宜。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及事实和理由,认为,拍品委托人与原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及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拍卖义务,按照合同(包括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拍卖文件)约定,有权收取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其要求两被告支付买受人拍卖佣金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两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拍品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终止拍卖。原告在提出合同解除前的日发函要求两被告履行付款取货义务,尽到了催告义务。本案的拍卖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和可能,两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依据,原告有权解除拍卖交易。合同解除后,周×委托吉易公司代为支付原告100万元拍品价款应在被告应付佣金中扣除。
对被告认为买受人佣金应为落槌价12%的辩解意见,认为,拍卖规则明确载明: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15%的酬金,竞投书第7条中数字12%被当事人用斜线划去改为15%,此后两份成交确认书均标明佣金为“落槌价x15%”,周×签字确认。拍卖佣金作为拍卖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双方在签竞投书时已充分注意,后经协商将佣金计算比例由落槌价的12%改为15%,成交确认书确定为落槌价的15%,故买受人拍卖佣金应按落槌价的15%收取。
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按落槌价的10%计算的委托人拍卖佣金损失的主张,认为,虽然委托人佣金是在拍卖成功后才能收取,但这部分佣金应该是原告的合法期待利益,两被告违约未全部支付拍卖受让款,导致委托人收回拍品解除合同,原告无法从委托人处收取佣金,应视为原告损失。原告与本案涉讼两幅拍品委托人约定的拍品成交佣金分别为落槌价的1%及3%,现原告要求按照拍卖规则中约定的落槌价10%计收,与法相悖,不予支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依法作出处理。原告主张该佣金损失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按落槌价的1%计算保险费的主张,按照原告与拍品委托人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原告后,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原告的保险,如发生损毁、灭失,原告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从中可得知,委托人向原告交付保险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拍品在拍卖活动运输、展览等过程中受损或丢失,以原告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获得保险保障。然而,本案所涉的两件拍品,原告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用未实际发生。原告以被告作为买受人未付合同价款为由,要求被告按落槌价的1%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显属不当。
原被告在竞投书中约定买受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支付落槌价及佣金,现被告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但对原告提出的要求按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的计算方法,不予采信。拍卖规则仅针对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拍品价款,规定原告有权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对逾期支付佣金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未作约定,故该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两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竞买人应该缴纳保证金,但是被告未缴纳保证金就参与竞拍,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本案纠纷产生,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对此,按照拍卖规则约定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原告向被告收取保证金是原告作为拍卖人的权利,亦是被告作为买受人的义务。原告未要求被告交纳保证金系对被告义务的放宽,该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被告签订拍卖合同的目的是通过竞购的方式获得拍品,该行为系被告自愿,最终导致合同解除是因为被告不按约支付价款,被告违约与原告未收取保证金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以此要求免除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荣××(上海)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翟××的拍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周×、翟××支付原告荣××(上海)拍卖有限公司买受人佣金395万元;三、被告周×、翟××赔偿原告荣××(上海)拍卖有限公司委托人佣金损失75万元;四、被告周×、翟××支付原告荣××(上海)拍卖有限公司以3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第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五、驳回原告荣××(上海)拍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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