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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第一批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_赣州市南康区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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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工业园企业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公租房的准入、退出及租后管理,根据《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分配房源及房型龙岭工业园西区C地块776套住房,其中,二室一厅652套、一室一厅124套、杂间407间。二、户型分配的原则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的,安排一居室;家庭人口为2人(两代人)以上的,安排二居室。三、申请对象及资格1.申请对象: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龙岭工业园和东山工业园内规模以上企业的住房困难职工。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南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确认。2.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①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本区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无本区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至少有一人应在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提供在中心城区的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②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中心城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含)以下,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082元 (含)以下。3.其他规定①本区中心城区特指蓉江街办、东山街办、南水开发办、龙岭镇辖区。②共同申请人是指现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与申请人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租赁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积、租赁不成套公房的卧室建筑面积相加的总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④危旧直管公房承租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办理入住手续2个月内,必须腾退租赁的公房,否则将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资格。⑤拥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其房屋收益应计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四、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一)工作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规模以上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在企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法人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移交南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南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南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移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3.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4.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登记。(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区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区中心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查询出具的《房地产证明》;②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③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④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中心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五、房屋分配1.已经登记的申请家庭,统一由所在企业为代表进行选房。2.采取抽签的方式进行选房:①选房从1#楼一楼一单元1号房开始,然后顺接从小到大的楼号、单元号及房号(不能间断,政府预留的房号除外);②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根据顺序进行选房;③根据所选房号企业内部再次进行抽签确定申请人承租的房号。3.房屋分配工作具体由南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现场监督,区住房保障中心协助指导。4.选房时间:另行通知。5.确定承租房号后,由南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抽签结果书面告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据此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所在企业统一核发《赣州市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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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中心城区特指蓉江街办、东山街办、南水开发办、龙岭镇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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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保障房项目获今年第二批中央投资
&&来源:南康手机报&&编辑:王盛泉&&作者:周情&&【字体:&&】
  近日,南康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获第二批中央投资2288万元,主要用于建设家具产业园公租房小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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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22:57 & 作者:本站编辑 & &
& & & & & & & & & & & & & & & &康府办字〔2014〕72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和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岭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水开发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驻区有关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工作方案》已经2014年9月24日区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赣州市南康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和分配工作方案
  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工作,保障好我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成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春平&&&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廖信江&&&&&&&& 区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 &张祥明&&& 区房管局局长
成& 员: &&郭万龙&&& 区公安局政委
钟世华&&& 区公安交管大队大队长
陈德怀&&& 区财政局局长
&&&&&& 曹世明&&& 区审计局局长
&&&&&& 何& 瑜&&& 区民政局局长
&&&&&& 徐广城&&& 区工商局局长
&&&&&& 林& 健&&& 区地税局局长
&&&&& &刘小舫&&& 区国税局局长
&&&&&& 刘连生&&& 区人社局局长&&&
&&&&&& 刘& 政&&&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王华兵&&& 蓉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 江晋斌&&& 东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 曾庆明&&& 南水开发办主任
&&&&&& 王& 俊&&& 龙岭镇镇长&&&&&&&&&&&&&&&&&&&&&&&&&&&&&&&&&&&&
&&&&&& 张& 超&&& 区房管局副局长
&&&&&&&&&& 邓旺云&&&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邓旺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经开区管委会、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国土分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交管大队及蓉江街办、东山街办、南水开发办、龙岭镇政府抽调。具体负责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的日常工作。
二、申请与分配程序
(一)房源情况
房源地点:龙岭工业园西区、塔坳和谐园廉租住房小区。
套型分布:1182套,一室一厅268套,二室一厅914套。
(二)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5元/平方米&月(含物业管理费);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元/平方米&月(含物业管理费)。
三、申请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1.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南康城区非农户籍或龙岭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无南康城区非农户籍和龙岭镇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户籍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应在南康城区或龙岭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南康城区或龙岭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6369元的2.5倍以下,即40924元(含)以下。
南康城区是指蓉江街道、东山街道、南水新区。
龙岭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是指&&南区:向阳村、新屋村、秀峰村、官坑村、卫上村;西区:龙岭村、坪塘村、金龙村;东区:金龙村、台头。
有稳定工作是指:①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保。②在城区居住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③在城区退休并居住的退休人员;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南康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烈属、六级(含)以上残疾军人、抚恤军人家属和区级以上(含区级)劳动模范,以及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危旧直管公房住户和在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项目中已申请审核的被拆迁户,可优先摇号分配。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导致生活住房困难的;
(2)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收入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已租住政府或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房,人均租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4)已享受过集资建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5)有转让、转租和空置直管公房行为的;
(6)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
(7)拥有店铺、写字楼、车库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应该计算为自有房屋面积,其房屋收益计入其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8)拥有排气量1.6L(不含)以上,且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小型汽车的家庭(购置价以新车发票为准,大中型客货车辆除外);
(9)申请人单身未满30周岁,或离异未满1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寡除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具有南康城区(蓉江街道、东山街道和南水新区)非农户籍一年(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7200元(含)以下,家庭成员必须在南康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南康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2.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烈属、六级(含)以上残疾军人、抚恤军人家属和区级以上(含区级)劳动模范,以及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危旧直管公房住户和在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项目中已申请审核的被拆迁户,可优先摇号分配。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导致生活住房困难的;
(2)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收入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已租住政府或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房,人均租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4)已享受过集资建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5)有转让、转租和空置直管公房行为的;
(6)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
(7)拥有店铺、写字楼、车库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应该计算为自有房屋面积,其房屋收益计入其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8)拥有轿车、客车或其他经营性机动车的;
(9)申请人单身未满30周岁,或离异未满1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寡除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其他条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不能单独申请,应随其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并申请;无子女、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的,按有关社会保障机构给予救助)。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和初审
1.受理单位:城区非农户籍和龙岭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户籍的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无城区非农户籍或龙岭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户籍的公租房申请家庭,在工作单位(企业)或经工商注册工作场所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受理。
2.受理时间:2014年1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以受理点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正常工作时间受理,逾期未报者视作放弃,将不再列入此次申租调查范围。
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如发现有违规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已享受租赁补贴的申租对象,需要重新申请审核。
3.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南康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一年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5)社区居(村)委会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南康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登记表》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将申请家庭成员信息的表格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总,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村)委会,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次公示时间:2015年1月10日&2015年1月17日。
(二)联合会审
1.会审时间:2015年1月18日&2015年3月 17日。
2.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初审结果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等单位出具《区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对住房、车辆、纳税、工商注册等情况进行核查盖章签署意见。
3.为确保申请家庭信息真实性,根据各部门协查结果由区经开区、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国土分局、地税局、工商局、交管大队、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入户调查工作组全程参与上户调查并签署意见,调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共租赁房受理和分配工作&阳光操作&。
4.区住房保障中心部门会同区经开区、审计、交管大队、民政和街办(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根据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部门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次公示时间:2015年3月18 日&2015年3月25日 。
(三)复审
1.复审时间: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10日。
2.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媒体同时进行第三次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三次公示时间:2015年4月12日&2015年4月19日。
(四)登记、摇号
(1)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2)登记时间: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30日。
2.摇号分配
(1)户型的分配原则: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的,安排一居室;家庭人口为2人(两代人)以上的,安排二居室;
(2)优先安排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户;
(3)经审批同意的申请家庭,均采取摇号方式入围或轮候,入围的参加摇号确定承租的房号,轮候的参加下批次摇号分配;
(4)符合优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直接摇号分配;
(5)摇号按照承租房号及不同户型分组进行,共分五组,即一居室廉租组,一居室公租组,二居室廉租组,二居室公租组;
(6)摇号时间:另行确定;
(7)摇号采取公开的形式举行,摇号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完成;
(8)摇号确定承租房号后,由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五、办理入住
承租人应按《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六、责任追究
调查人对调查核实情况负责;提供相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法追回公共租赁住房;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举报电话:区监察局&&&&&&&& 6605170
&&&&&&&&& 区房管局&&&&&&&& 6613270
&&&&&&&&& 区住房保障中心&& 67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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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刚发的帖子,我总是毫不犹豫的顶了。如果火了就是个前排,可以混个脸熟,说不定谁好心就给粉了…稳赚不赔;如果沉了就感觉是我弄沉的,很有成就感,还能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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