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纳税筹划税收筹划问题

消费税筹划;单选题(10);1.下列项目中,属于消费税“化妆品”税目征收范围;A.演员用的油彩B.演员用的卸妆油C.演员化妆用;[答案]D;[解析]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2.某酒厂5月份生产销售散装啤酒400吨,每吨售;A.8.67C.10000;[答案]D;[解析]广告样品使用0.2吨自产粮食白酒,无同类;3.纳税
消费税筹划
单选题(10)
1. 下列项目中,属于消费税“化妆品”税目征收范围的是( )。
A.演员用的油彩
B.演员用的卸妆油
C.演员化妆用的头发漂白剂
D.演员化妆用的眉笔
[解析]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头发漂白剂,不属于化妆品税目的征收范围。眉笔属于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2. 某酒厂5月份生产销售散装啤酒400吨,每吨售价3800元。另外,该厂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5%,啤酒采用定额税率,税额每吨分别为220元(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250元(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的)。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 )元。
B.90566.67
[解析]广告样品使用0.2吨自产粮食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400×250+0.2×35000× (1+10%) ÷ (1-25%) ×25%+0.2×=(元)
3.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 ( )。
A.应税消费品的平均税率计征 B.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计征
C.应税消费品的不同税率,分别计征 D.应税消费品的最低税率计征
[解析]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税率最高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4.某烟酒批发公司,2010年1月批发A牌卷烟5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50万元;批发B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88.92万元;同时零售B牌卷烟300条,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358万
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598万元。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万元
A. 22.78B. 28.78 C. 39.08D. 39.95
【解析】自日,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从价消费税。
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250×5%+88.92÷1.17×5%=16.3(万元)。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50+(88.92+20.358)÷1.17]×17%-35.598=22.78(万元)。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16.3+22.78=39.08(万元)
5.(2008年)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A.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
B.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
C.直接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的应税消费品
D.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奖励
【解析】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消费税由受托方(个体户除外)代收代缴,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6.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A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B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C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D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解析]进口应税消费品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税务筹划点,纳税人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7.(2008年)某日化厂将某品牌的化妆品与护肤品组成成套化妆品,其中,化妆品的生产成本90元/套,护肤品的生产成本50元/套。2007年3月将100套成套化妆品分给职工作奖励。该日化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A. 2700 B. 4200 C. 4050 D. 6300
【解析】应纳消费税=(90+50)×(1+5%)÷(1-30%)×30%×100=6300(元)
8.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销售粮食白酒3吨,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该企业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货物已经发出。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元。
A. 64000B. 64680
C. 67000D. 67680
【解析】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应税消费品同时收取的押金,在收取时,就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00÷1.17)×20%+3×=67000(元)
9.关于消费税的税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B.消费税对卷烟、白酒实行复合税率,是为了更有效的保全消费税的税基
C.消费税对啤酒实行定额税率,是因为啤酒的计量单位不规范
D.消费税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但税率较低,是为了限制消费而不限制生产
【解析】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算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便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
10.(2008年)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A.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
B.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
C.直接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的应税消费品
D.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奖励
【解析】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消费税由受托方(个体户除外)代收代缴,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简答题(15)
一、消费税筹划的几个环节?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设立的新税种。它是在对所有工业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同时交叉对消费品征税,以调节我国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环节合理避税筹划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合理避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
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
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合理避税的筹划;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理避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合理避税有利:
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
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
第四,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
第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第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第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避税筹划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缴消费税税款;
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2. 如何利用消费税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3. 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如何进行筹划?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如果能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企业显然是非常有利的
4.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组成计税价格应该怎么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和利润应是税务筹划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是税务筹划点,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税务筹划点,纳税人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5.什么是从量计税?什么是从价计税?
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在正常销售情况下,实行从价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即: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企业外销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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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作业习题及答案
导读:第四章消费税筹划,参考答案:,第五章营业税的筹划,以筹划的视角如何看待这一法律界定?,如何利用税率差来进行营业税的筹划?,带来的筹划空间是什么?,如何有效地规避在经营过程的虚增营业额进行恰当的筹划?,1、四川南充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A以5000万元竞拍到位本市商业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一、简答题(答案要点),筹划应着重规避在境内提供这个关键词所包含的法律精神,营业税税率筹划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1
1.该企业如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缴增值税:
[ 850000÷(1+17%)×17%]―%
=―8.27(元)
该企业如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缴增值税:
850000÷(1+3%)×3% =24757.28(元)
作为一般纳税人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多缴增值税17146.99元,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为合适。
消费税筹划
一、选择题(含单选、多选)
1. 某化妆品厂下设以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每年该厂向门市部移送化妆品1万套,每套单价500元,门市部销售单价550元,(以上均为含消费税价)。如化妆品厂将该门市部分立,使其具备独立纳税人身份,则每年可节消费税(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
A.21.42万元
C.11.54万元
D.12.72万元
2.纳税人进口应纳消费税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B.(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C.(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D.(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二、判断题
对于消费税的纳税人,如果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加价出售,就说明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比自行加工方式节减了消费税。
三、计算题
某烟厂主要生产雪茄烟,每月生产出的雪茄烟总有一部分自产自用。在确定自产自用产品的成本时采用统一的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进行计算。某月,其自产自用产成品成本为150万元,假设利润率为10%,消费税率25%,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50+150×10%)/(1-25%)
=220(万元)
应纳消费税=220×25%=55(万元)
如果企业降低同期同类雪茄烟的成本,该批雪茄烟成本为130万元,则可使企业节减消费税多少元?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 [ 550/(1―30%)]×30%―[500/(1―30)×30%]}×10000
={235.71―214.29}×(元)
二、判断题
对于消费税的纳税人,如果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加价出售,就说明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比自行加工方式节减了消费税。
三、计算题
降低成本后,该批雪茄烟组成计税价格
=(130+130×10%)/(1-25%)
= 190.67(元)
应纳消费税= 190.67 ×25%=47.67(万元)
企业少纳消费税额为:55-47.67=7.33(万元)
营业税的筹划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以筹划的视角如何看待这一法律界定?
2、全面掌握我国现行营业税的税率规定,如何利用税率差来进行营业税的筹划?
3、对于合作建房我国现行法律如何界定,带来的筹划空间是什么?
4、结合我国现行税法对工程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何有效地规避在经营过程的虚增营业额进行恰当的筹划?
二、案例分析题
1、四川南充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A以5000万元竞拍到位本市商业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共21亩,这块土地如果按照规划书要求(商住)进行开发出四幢商业楼10万平方米,市场能接受的销售价格为4000元/平方米,但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银行借贷也十分困难,于是努力从外界寻找资金想进行合作开发,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由于近几年业务开展的很好,这家合伙制的事务所积累了大量闲置资金,经过中间人的介绍,拟斥资5100万元与这家房地产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对于这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如何筹划(暂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种)?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答案要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所谓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从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主要内容来讲,筹划应着重规避在境内提供这个关键词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其二,由于处于同一产业链条上的不同企业的交易行为可能会存在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有时可能通过合并经营这种形式来防止可能的重复征税而增加税负;其三,随着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在出现混合经营或兼营行为,要准确地测算税负,构建相应的法律所允许的条件向低税负的纳税方式上靠。
2、目前,我国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税率共分为3%、5%和20%三档。
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执行5%的税率,娱乐业执行20%的税率。
营业税税率筹划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营业税征税范围集中于第三产业,这些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多样化,可能存在着混合销售行为,此时,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好,还是纯粹的营业税范围好,这样在事前测算后,再根据税法的要求来设计好自己的经营过程;
第二,兼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不同经营行为,这些不同经营项目所引起的经营行为适用税率存在差异;
第三,改变特定的交易行为模式,有时可免征营业税,如:变销售房地产为共同投资共同担当风险的经营行为,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一方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益的行为,如取得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土地行政部门核发的其他建设用地文件中当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3。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4: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所以,根据以上的合作建房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想规避营业税,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下的合营企业进行合作建房才能有效地规避营业税纳税义务。
4、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所以,工程承包公司如果想就其获得的收入向低税率的建筑业上靠近,就必须要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如果只想负责工程组织协调业务,即分包来达到获得收入目的的,只能适用于服务业的税率来纳税。这两种业务发生模式营业税税率差为2%。
二、案例分析题
1、答案要点:
第一种合作方式,以物易物,北京事务所B借出5100万元给A公司开发该商业楼换取开发完成的楼盘5万平方米;
第二种合作方式,由A\B共建另一家合营公司C,两家分别占股份50%,共同经营风险,商业楼全部出售完毕后,由A公司再回购B事务所在C公司的所有股权,B所退出.
测算各方在两种交易模式下的营业税税负情况如下:
第一种模式下
A公司:该商业楼盘建成后,以一半楼盘所有权过户给B所时也视同销售,A公司应就其所有的楼盘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5.5%=2200万元
而B所换取5万平方米的楼盘对外销售时,需要缴纳其营业税及附加为×
5.5%=1100万元.
双方营业及附加共计3300万元.
第二种模式下
C公司独立销售整个楼盘后共计收入为=40000万元.
A与B各占股份50%,全部按股份分配应各得20000万元,A公司以20000万元现金回购B所占的50%的C公司的股份.B所仅需要就其所得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其在第一种交易模式下的1100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筹划
案例分析题:
1. 振邦集团资产重组的税收筹划方案
振邦集团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集团,由于近期生产经营效益不错,集团预测今后几年的市场需求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展生产能力。离振邦集团不远的M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好是其生产所需的原料之一,M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但M公司的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振邦集团生产原料所需的生产线,其原值为1400万元(不动产80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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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颁布了诸多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关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较少。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包括5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6新增)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高档手表(26新增)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26新增)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实施优化选择,能动的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筹划作用。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很多企业仍不具备消费税筹划的技术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税款等手段减轻税负。而这一切恰恰说明企业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另外,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三要素,而对消费税在内的各种税种的筹划正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消费税进行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纳税人的筹划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即仅仅对生产者、委托加工者和进口者征税,因此可以通过纳税人企业的设立、合并,递延纳税时间,甚至减少纳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5类商品中。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购销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延迟到后一环节再缴纳,这样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就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能减轻税负。如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元,支付加工费6元,增值税12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元,当月全部销售。那么: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6)÷(1-5%)×5%=3(元)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3×2%+1×2×.5=7(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7×(7%+3%)=7(元)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3-(51+6+3)-(7+7)=3-6-77=163(元)如果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将转化为公司利润。以上只是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节税效应。在实际筹划时还需要考虑许多问题如乙企业股东是否愿意被并购等等。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二、计税依据的筹划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办法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其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件,每件售价5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5×1%=5)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1÷(1+17%)=427.35]元,实际纳税-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其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消费税的重要特点是单环节计税,即仅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减轻,但增值税税负不变。如某企业生产铂金首饰,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首饰销售公司,其产品的流转过程改变为本部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首饰销售公司,再由首饰销售公司实施对外销售。假设铂金首饰市场价格是每克158元,而总部供应给首饰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场价格3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了3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转贴于 看准网
其三,税率的筹划。具体而言:(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筹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最高,其他酒则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另外,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3)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第四,利用“临界点筹划”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具体包括:一是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如某啤酒厂24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元。25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按常理产品质量提高后,产品价格会相应提高,但该厂没有提高产品价格,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元。因为该厂在定价时充分考虑了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课税制度,从21年5月起,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元(含3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元/吨;3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元/吨。虽然按原厂家3元的定价每吨需要缴纳25元消费税,收益275元;但定价降为298元后,每吨缴纳22元消费税,收益增加为276元,仅此项不仅增加了1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过在本案中存在税收临界点问题,即啤酒出厂价定价为每吨3元以上或3元以下时,就会因为定价导致税负上升或下降。二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注意把握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尽量避开高税率和避免缴纳消费税,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不仅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笔者认为,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筹划时应把握好“度”。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第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或被迫多纳税,就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支出。第四,必须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务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而且进行税务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则得不偿失。————参考文献:[1]毛夏鸾:《税务筹划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5年版。[2]盖地、蔡昌:《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5年版。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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