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滥用的法律问题受到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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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代还信用卡养卡,结果他的卡被锁了,受法律保护吗前段时间帮一个客户养卡,代还信用卡,结果他的卡被锁了,我可以找他吗。受法律保护吗。
咨询者: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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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6号人次在我爱卡申请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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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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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卡I级, 经验值 33, 距离下一级还需 46 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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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西宜春的,2009年开始接触,那时候卡刚办下来才五十块,用了九个月到年买了房子慢慢到的八万,手里总的三张卡,八万,三万,六万,现在全部,房贷也逾期了四五个月,现在手机号换掉了,房贷来家里催收过了一次,我就是想问问各位网友,我这种情况一直不还钱,能挺多久,会不会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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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是肯定跑不掉的,卖房子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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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是要还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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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害死人?我好奇的是你的额度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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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bolizhu 发表于
房贷是肯定跑不掉的,卖房子补天
赌博输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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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bolizhu 发表于
房贷是肯定跑不掉的,卖房子补天
打算今年把房子卖掉,全部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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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宜春&&同样赌博要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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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信用卡害人,是你的欲望害了你。。你好吃懒做还想一步登天,所以你悲剧了!像我只是好吃懒做但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虽然过的很一般但招商交通羊毛撸撸,家里的很多东西都是他们送的,农行和浦发一点点积分就可以换电影票,洗车卷。。广发工行额度提提,心情愉快,不用我花现金。。。美滋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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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信用卡害人,是你的欲望害了你。。你好吃懒做还想一步登天,所以你悲剧了!像我只是好吃懒做但坚信天上 ...
回答的非常好,害死自己的是欲望。
民生白标8.3W&&光大商旅白14.95W 中信I白10W 民生标白8.3w 农QQ卡7.5W,招商3.9w 工行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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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的非常好,害死自己的是欲望。
谢谢你的认同,有信用卡是会有点超前消费。但前提是在可控范围内。。我感觉能多花个百分之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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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卡客服论信用卡持卡人权益的法律保护;郑沃秋;(东莞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ⅩⅩ级ⅩⅩⅩ专业ⅩⅩ班;指导老师ⅩⅩⅩ(姓名、职称);摘要: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工具,以其安全、方;关键词:信用卡;持卡人权益;失衡;法律保护;1举一反三:信用卡持卡人权利义务失衡之表现;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发行的,提供给资信良好的个;1.1信用卡申请阶段的权利义务失衡;根据各大商业银行开
论信用卡持卡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东莞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ⅩⅩ级ⅩⅩⅩ专业ⅩⅩ班)
ⅩⅩⅩ(姓名、职称)
摘要: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工具,以其安全、方便、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伴随着信用卡在我国不断的被消费者所接受,与之相关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在这些纠纷之中,持卡人往往作为最后的“输家”。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在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失衡。加强信用卡持卡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弥补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已成为救济信用卡持卡人的根本途径。本文对信用卡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表现进行了梳理并对导致权利与义务失衡的根源进行反思,并从立法、执法、司法的角度对信用卡持卡人权益的保护进行了重塑,以还信用卡持卡人权益应有之法律保护。
关键词:信用卡;持卡人权益;失衡;法律保护
1 举一反三:信用卡持卡人权利义务失衡之表现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发行的,提供给资信良好的个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付款的一种信用支付结算凭证。信用卡持卡人拥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在信用卡业务实际的开展过程中,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其所承担之义务远远超过其所享有之权利,导致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的失衡,这种失衡表现在从申请信用卡到使用信用卡以及信用卡被冒用和盗用的责任承担等各个环节。简要列举如下:
1.1 信用卡申请阶段的权利义务失衡
根据各大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实际情况,消费者(后续成为持卡人)在申请开立信用卡时,需要根据发卡行的要求填写由发卡行单方拟订的申请书,并且要无条件声明接受发卡行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束。上述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与申请书一样,都是由发卡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无独有偶,上述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均对发卡行的权利以及持卡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而缜密的规定,而对发卡行的义务和持卡人的权利则规定得很粗疏。这样的约定,自然导致了发卡行与持卡人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另外,虽然发卡行给予持卡人免息的还款期,类似于短期免息贷款,可是持卡人却需要向发卡行缴纳信用卡年费。年费与利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表面视之,持卡人无需承担其他费用,但实际上,持卡人如要拥有其他服务,就必须向发卡行缴纳各种名目的费用。一旦持卡人未按期还款,发卡行就会收取高额利息。上述规定均无形中加重了持卡人的义务。
1.2 信用卡使用阶段的权利义务失衡
信用卡申领人在审理信用卡时,发卡行均会在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中告知申请人:“持卡人不得以对抗特约商户之抗辩事由拒绝向发卡行付款”,这在学界称为持卡人抗辩的切断。如特约商户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规则能运行正常,但如果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特约商户与发卡行存在密切联系甚至
是发卡行的附属机构,持卡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损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在此阶段还将容易遭到如下几个方面的侵害:1、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
2、由于发卡人自身设备、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威胁持卡人资金账户安全;3、因为发卡行自身系统故障或人工操作失误导致持卡人账户被错误划拨;4、因发卡行工作人员未尽审查义务致使信用卡被冒用;5、发卡行未提供及时有效的挂失止付服务,致使持卡人账户资金受损。持卡人抗辩的切断以及自身存在的易遭受侵害使得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进一步加剧。
1.3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权利义务失衡
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或者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的人占有的事宜,各发卡行均要求持卡人立即办理挂失,挂失需经发卡行确认后才为正式挂失,并单方声明持卡人应对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负责。显然,发卡行的上述做法将持卡人遗失信用卡等导致的风险责任转移给持卡人负担。在正式挂失前,即使发卡行存在过错,也因为该事前的单方声明而无须承担责任,理论上在该种情形下持卡人只能向特约商户主张责任。可是事实却不如我们所意料的一般,对于特约商户而言,一般只要履行了持卡人签字审查即可完成交易,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要求特约商户能对持卡人签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司法实践中只要特约商户对客户签字进行了形式上的核对审查,法院就很难认定特约商户存在过错,持卡人也就无法要求特约商户承担损失。显然,无论持卡人是否存有过错,都将承担全部责任。发卡行单方将风险转给持卡人来承担,加重持卡人义务和责任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2 追根溯源:信用卡持卡人权利义务失衡的反思
信用卡持卡人权利义务何以会失衡?应当追根溯源,探求权利义务失衡根源之所在,方能达到理论“除魅”之目的。
2.1 权利义务失衡的根源:发卡行的强势地位及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2.1.1 发卡行的强势地位
在信用卡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发卡行凭借其优势地位,通过制定格式合同,将自身的义务转移给持卡人承担,随着义务的转移,风险也全部转移给持卡人承担。另外,各发卡行以所谓的“国际惯例”为由,结成联盟,剥夺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实际选择权,名义上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拥有选择权,可是由于各发卡行的格式条款大同小异,事实上持卡人是没有选择权的。正是这种强势地位,使得消费者面临要么接受要求,要么退出信用卡使用的两难境地,鉴于信用卡在实际生活中的影响力在不断的扩大,实际上留给消费者的也就只有一条接受发卡行要求的单向选择。发卡行正是凭借这种优势地位恣意要求持卡人承担额外的义务。
2.1.2 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在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着发卡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方当事人,由此形成三方面的法律关系:持卡人与发卡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卡行与特约商户。对于持卡人与发卡行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及消费信贷的混合。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发卡行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则是业务委托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之间相互独立。各国法律大多认为,信用卡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信用卡成为一种支付工具,就是通过这一组合同群来调整所涉及的各
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合同间相互独立,导致了信用卡法律关系中的抗辩切断规则,这一规则导致了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独立开来,发卡行将其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持卡人身上。由于这一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构成违反一般合同条款管制法的情形,因而是有效的。促使了持卡人义务的增多,导致了其权利义务的失衡。 [1]
2.2 权利义务失衡的制度因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导致信用卡持卡人权利义务失衡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信用卡持卡人权益保护具体条款的缺失
主要表现在:(1)法律、法规对发卡行信息披露及告知义务方面规定的不足;(2)挂失责任规定的不足;(3)对于错误划拨中责任划分的不足;(4)对发卡行收费问题进行监管条款的不足。
2.2.2 调整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目前调整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法律,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从渊源上讲这些法律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依照一般法律原则,法院审判时对于部门规章只能参照适用,缺乏权威性。
2.2.3 立法定位倾向于管理法,而非权利保障法
调整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在立法中所占比例较小,立法的重心在于管理。很多有关持卡人权益保护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一些问题即便涉及到了,具体的规范也不够全面。
2.2.4 内容上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正如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法律总体上还停留在比较概括和抽象的层面。对于信用卡协议中的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在我国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来完成,但这两部法律均只是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加之这两部法律均制定于90年代,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可操作性也大打折扣,比如,《合同法》虽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信用卡电子资金划拨合同中格式条款问题作出规定,故在信用卡交易中适用其中的有关规定难免显得捉襟见肘。
2.2.5 系统性缺乏
我国近年来加快了对信用卡业务的立法进度,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大都是针对信用卡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出现而制定,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之中的。同时,由于制定主体的不同一,受部门利益的影响,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常常在同一问题上做出相互冲突的规定,而对于某些问题则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都不予关注而形成法律漏洞。
3 构建体系:信用卡持卡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的重塑
消费者权利具有法律规定性。消费者权利是特别赋予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对消费者权利进行特别保护。由于信用卡交易的特点、当前的信用卡市场环境、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的绝对强势地位等原因,导致信用卡消费存在很大的风险,信用卡消费者即持卡人的权益极[1]
[2] 张德芬.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载河北法学,2005(4).
张炜.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2006).北京:法律出版社,.
易受到各个方面的侵犯。因此,应完善信用卡持卡人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
3.1 完善信用卡持卡人的立法保护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3.1.1 化散为整,制定统一的专门法,提高法律的效力层次
由上所述,我国规范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低、缺乏系统性是导致信用卡持卡人权利义务失衡的一个因素,由此引发出相关规定重复、矛盾或存在法律漏洞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持卡人权益保护的弱化。为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持卡人权益,推动信用卡业务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可由国务院统一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行政法规,以单行法的形式对包括信用卡业务在内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业务加以规范,同时在价值取向上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定一部高位阶的专门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不仅符合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也有利于相关立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推动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促使其融入国际化轨道,同时,也有利于保持立法的稳定性。
3.1.2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信息数据隐私的保护
信用卡持卡人信息数据隐私遭受侵犯,是信用卡持卡人权益保护弱化的主要表现之一,为了更好的保护信用卡持卡人的信息数据隐私,笔者认为我国在相关法律的制定时应明确持卡人如下权利:(1)信息资料的收集须经持卡人同意,持卡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数据信息的内容和形式;征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2)持卡人有权知悉被收集的数据信息的内容、用途,有权查询和使用该数据信息。(3)持卡人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证其持有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信息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更正或删除。(4)持卡人的隐私权一旦受到侵犯,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对于哪些主体具有查询和使用信用卡个人数据的权利的明确宜采取法律授权的方式,即只有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个人才能行使这一权利。该方式的优点在于能最大限度的控制享有查询和使用信用卡个人数据信息这一权利的主体的人数,防止信用卡持卡人数据信息被滥用和侵害。
3.1.3 加强信用卡持卡人的知情权保护
信用卡持卡人的知情权是与发卡行、特约商户的披露义务相对应的。发卡行、特约商户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尤其对一些关键性信息,如特约商户对于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发卡行对于信用卡的收费标准、使用规则、风险规避知识等应主动向信用卡持卡人告知,不得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隐瞒,笔者认为立法有必要明文具体规定对知情权保护的要求。
3.1.4加强信用卡持卡人的选择权保护
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相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因此要对信用卡持卡人的选择权予以特别的尊重,不得以其强势地位而强行要信用卡持卡人购买其信用卡金融产品或其它商品、接受信用卡服务或其他服务。特别是发卡行、特约商户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访问持卡人的同意,不得以欺诈、耍赖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兜售,强行买卖。
3.2 加强信用卡持卡人的执法保护
要加强信用卡消费者保护的执法检查,通过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走访、接待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强化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信用卡消费者维权执法观念,增强信用卡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3 加强信用卡持卡人的司法保护
加强信用卡持卡人的司法保护,要着力改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应当恪尽职守独立严格执法,净化信用卡市场环境,赋予消费者集体诉讼权,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通过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信用卡持卡人提起消费诉讼创造条件。在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下,各级法院审理和判决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将信用卡持卡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对其真正利益进行必要的维护,从案件事实与证据出发、运用法律解决纠纷。
在司法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惯用的原则。但是,笔者认为,在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信用卡持卡人相对于发卡行、特约商户处于弱势地位,在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用卡持卡人所掌握的信息远远少于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因此,宜在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实行举证责任导致的制度,让处于绝对信息优势的发卡行和特约商户来承担举证的责任。以此来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司法保护。
理论探讨的价值和归宿在于期望对立法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梳理并反思信用卡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其意义在于明确对信用卡持卡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信用卡持卡人的法律保护非常不足,导致现实中许多信用卡侵权案件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质言之,现行法律对信用卡持卡人权益保护的不完善的直接原因在于法律对信用卡业务立法的不足。应当在相关的立法中明确对信用卡持卡人权益的保护,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卡法律关系中的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实现多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均衡,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薛严清,王潮端.银行卡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金融会计,2008.
[3] 刘宪权.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4] 张宝瑞,王莉.银行卡犯罪案例评析.群众出版社,2009.
[5] 王蜀黔.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6] 张炜,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2006).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 覃有土,邓娟闰.论信用卡持卡人的抗辩权,载《法学》2000(5).
[8] 张德芬.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载《河北法学》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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