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年限买卖最新政策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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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买卖有3个原则
来源:房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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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首先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变更登记,另外,购买方资格限制比较大,购买方一定要注意,要不然损失上几十万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先为你提供一个宅基地转让损失60万的案例,然后再为您提供宅基地买卖3个基本原则,希望你在买卖宅基地买卖的时候多做注意,别造成个人损失。
案例: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 10年前,何先生以14000元(双方协商)买下仲先生104㎡的二楼二底房屋(宅基地)。但随着城市开发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钟先生想要将房屋通过经济补偿收回房屋,并申请新的宅基地,但何先生不远归还房屋,除非对方补偿60万元。由于房子已经破旧不堪,最终双方以55000元的价格,双方达成和解。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审批”,所以钟先生想要重新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被允许的。因而农村村民在进行宅基地转手时还是要三思而后行。 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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