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出让合同需要那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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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 18:03:05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项目编号:XKS-2-1许可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申请方式:书面申请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许可收费依据:地价款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条件:&&&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4、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5、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建项目&& &1、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6、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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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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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有哪些流程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家作为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如下: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登记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执行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局、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
  国有土地使用者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取得使用权个人或组织有权在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等其它经济活动
  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最高权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等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等用地4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之日起六十天内支付全部,否则视为违约。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类型如下: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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