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信用卡诈骗案例罪申诉书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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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书参考案例 &&
张金平 发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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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王朝的开封尚有一代包青天,为何当今河南找不到一位正直的好官?
为什么民间盛传的赵作海案中的赵振晌第一时间被办案人员发现,会死无葬身之地 ?
为什么民间都认定平顶山李长河案中的吕净一被当场杀害会成为悬案?
我们经历的与周口六警察杀人案中太多的相似情形,都是我们被法官所逼将死之人的滴滴血泪,在控诉万恶的河南司法腐败 !!!!!!!!!!!!!!!!!!!!!!!
申诉人:陈传华、男、生于1965年、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系被告人之父。
申诉人:张金萍、女、生于1970年、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系被告人之母。
申诉人因“陈俊宇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仅因康家对发回重审的正直法官不满,河南高院就撤换成能让康家满意的法官,帮助歹徒达到谋害善良的罪恶目的,可见司法腐败之一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梁赞国,对被告定性时,却做着与本院关于执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截然相反的行径,欲把守法善良逼成仇视社会的疯狂罪犯,公然采用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歪曲事实的郑州中院初审判决的同一说法“趁康不备之机,持刀朝康庆头面部砍击,在康庆倒地后仍继续砍击致康庆死亡”,也就是郑州中院承办法官王素琴竭力要向人们表达的“康无辜被砍和陈把康庆砍倒后继续砍击康庆,使其当场死亡”歪曲事实的真正意图,更是多处颠倒黑白枉法炮制(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荒唐裁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践踏公平正义,特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公开审理、公正判决,惩恶扬善体现法律的正义。
1、依法明确认定康庆在案中的重大过错,并充分体现在对被告量刑中;
2、依法追究本案中康庆同伙王国颂、关健的违法犯罪,严明法纪,违法必究,公正执法;
3、依法认定被告的正当防卫性质;
4、依法对被告故意伤害康庆的行为正确定性;
5、对被告公正量刑并减轻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康庆在案中的重大过错:
1、终审裁定第7页第3段“......康庆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陈俊宇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有过错。原判......但未认定康庆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当。”法官梁赞国欲盖弥彰的文字游戏,充分证明了康庆在案中的刑事犯罪这一重大过错;
而一审(重审)判决第6页第4段“关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康庆与被告人陈俊宇在一起吃饭时,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斗,继而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被害人仍辱骂被告人,综观全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结合终审判决充分证明了康庆的重大过错。
2、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庆无端骂人、纠集同伙用酒瓶、凳子照人头部猛砸、掐人脖颈、又追打围堵在别人住处、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别人不可,康庆及其同伙前期已构成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由郑州中院提交上网的《李卫云寻衅滋事一案》、《张航天寻衅滋事一案》、《梁国豪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惠庆中寻衅滋事一案》及“李天一寻衅滋事一案”等有力证明!
3、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庆后期犯罪升级,更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参照检察院和法院定罪被告“故意杀人”的同一标准,康庆团伙客观上对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被告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掐脖颈,在被告血流满面已遂殴打目的后,又追打围堵被告住处,多人多次劝阻不止,明确叫喊着非弄死被告不可,按照承办法官梁赞国“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的判定标准,康庆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远超被告,只是因被告采取了及时有效的防卫才未遂。
法官比普通人更清楚在饭店康庆三人把被告摁倒在地,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如果没人解救将是什么后果?康方歹徒掐被告脖颈呼吸困难时如果未能及时被救,被告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被告被康庆团伙追打围堵在楼下时,如果无人相救,被告将面临什么后果?等到康庆召集的帮凶到来后,被告还有活命的机会吗?“山东招远邪教杀人案”“大连史英才案”、“西安桑浩迪案”等惨案还不足证明被告面对凶恶歹徒的危险境地吗?
二、本案中康庆同伙王国颂、关健已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违法必究”震慑犯罪,彰显司法公正。
理由同上,承办法官梁赞国于日在柘城县法院当众所言“对一个死人定罪,不觉得残忍吗?”,那么康庆同伙关健和王国颂性质恶劣、激发命案的刑事犯罪,不应该依法追究吗?姑息包庇犯罪只会纵容犯罪、只会逼发犯罪!
三、被告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康庆等人,对被告陈俊宇实施了辱骂、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并造成被告头部受伤、血流满面的侵害后果,这一事实既有证人证言证明,又有郑州市公安局(郑检伤字【号)法医鉴定书(卷59页)佐证,陈俊宇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被告已被打得血流满面,已逃至家中,对方变本加厉、疯狂追打到被告住处,围堵殴打并高声叫骂、指使手下拿凶器、打电话召集更多帮凶、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多次劝阻不止,这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并持续进行中,被告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根据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正当防卫: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这一规定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明确了判断标准。
(1)本案中,康庆虽然躲闪跑开,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形。 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是指在防卫之前存在不法侵害,但当防卫行为开始实施时,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本案中在防卫行为开始时,不但康庆情绪激动地叫骂着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扬言弄死陈俊宇,而且其同伙王国颂手持砖头扬言要拍死陈俊宇女友,其另一同伙关键更是进一步激化矛盾的挑衅说“我就不信他(指陈俊宇)掂刀敢砍你(指康庆)”,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2)本案中也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 因为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了侵害行为,因而构成犯罪中止。这里的中止是指发生在防卫行为实施之前,本案中被告依法防卫时,康庆一方对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因而不存在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
(3)对于本案来说,既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又不存在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形。不难看出,本案是三个不法侵害人,其为首者是康庆,而防卫人只有陈俊宇一人,案中对防卫人的不法侵害不仅来自康庆,还包括其同伙王国颂和关键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被制止,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当全面分析。
在案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案卷第4页《呈请破案报告书》中、案卷第7页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案卷110页日16时30分至日16时50分陈俊宇对现场的《辨认笔录》中、案卷120页《受理案件经过》中、案卷121页《到案经过》中一致认定康庆躲闪跑开20米即自行摔倒,对于这短短的20米距离,一个正常的人将其步行完也不过八、九秒的时间,康庆将其跑完最多不过 三、四秒,其时间非常短暂。
本案中被告人陈俊宇持刀下楼时,康庆三人围堵在中华旅社门口,王国颂手持砖头扬言拍死被告女友,康庆叫骂着打电话召集更多的人来加害被告,其对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告为了自保,持刀阻止康庆电话召集帮凶,之后虽然出现康庆躲闪跑开并自行摔倒一幕,但这只是短暂的一瞬,且其跑着及自行摔倒后,喊叫关健、王国颂快上,并且电话召集帮凶快来并告之地点,其同伙王国颂和关键手持砖头紧紧追逼在被告身后伺机加害,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康庆所受刀伤形成于陈俊宇进行防卫的过程中,致其丧失电话召集帮凶和号令手下的能力后,即主动停止防卫,并没有当场致康庆死亡。且此时手持砖头伺机加害被告的康庆同伙王国颂被其女友邢艳鸽拦腰死死抱住,防卫人陈俊宇亦没有对其加以伤害。 因此,在被侵害人陈俊宇依法防卫前,不存在不法侵害被制止,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形。案中康庆在对陈俊宇实施不法侵害时,势单力孤的陈俊宇一人面对的是人多势众的三个气焰嚣张的不法侵害人,他们不但手中持有砖头而且还要召集更多的人,虽然康庆并没有持凶器,陈俊宇却持刀砍击康庆十多刀致康庆身受重伤的事实,只能作为认定防卫过当的事实根据。这十多刀却是陈俊宇在王国颂、关键手持砖头紧逼身后的生命威胁下,且在万分恐惧的精神压力下,在很难把握防卫强度的情况下,控制防卫力度的匆忙而为,其时间依然是三、四秒钟的十分短暂。案中即便三两下就可制服康庆,而出现被告却砍击十多下的情况,也是被告对康庆神人共愤的犯罪恶行的激愤所致。
承办法官梁赞国在终审裁定的第3页第1段,枉法采用一审的错误认定,公然指鹿为马把康庆正在电话召集帮凶、明确非弄死被告不可的非法侵害行为,认定成“被害人正在打电话”的正常行为,抹杀被告正在面临事实上的不法侵害,以否决被告的正当防卫。而这都发生在终审裁定第7页第2段“经二审开庭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的情况下,枉法手段与中院一脉相承,前面“表述”、后面“忽略”,玩弄诉讼技巧,但也更加卑鄙、高明。
事实上,郑州中院初审(判决第3页第5段中)、重审(判决第4页首段中)均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现场目击证人栾勇帅证言“后其看到王国颂等人把陈俊宇与宗红英堵在卫生间里,其将关健和王国颂拉下楼,在楼下听到康庆打电话说叫人过来打陈俊宇,陈俊宇拿着一把长约50厘米的刀下楼追着康庆......该证言与现场目击证人王国颂、邢艳鸽、李鹏飞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有力证明了被告砍击康庆时被告正在面临的非法侵害毫未终止,充分证明了被告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而这能够有力证明被告正当防卫的证言,被承办法官梁赞国在裁定书第5页首段篡改成“......将二人堵在卫生间里,后在康庆打电话时陈俊宇拿刀下楼开始追砍康庆。”抹杀被告依法防卫的正当性。其中的“相互印证”更是被精心修改成“证人李鹏飞、王国颂、邢艳鸽的证言均能‘部分印证’栾勇帅所证实的案发经过”。足见阴险狡诈!
梁赞国法官罔顾事实、混肴黑白,把康庆描述为一个电话聊天的无辜公民,而案卷78、79、23、30、37、41及两位庭审证人均证实康庆叫骂着打电话召集帮凶,告之地点,非弄死被告不可,行凶意图非常明确,非法侵害正在继续――一审、二审沆瀣一气枉法否决被告正当防卫成立要件。
我们更有庭审录音可证:“康庆追打围堵在被告住处,多人劝阻不止、嚣张叫骂,正在电话召集帮凶、明确非弄死被告不可的行为”已被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人李萍艳当庭认定“是非法侵害行为,不是侵宅行为”,有力证明了被告正当防卫的适时性。
承办法官梁赞国在(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终审裁定第7页第3段,对康庆三人“刑法意义上过错”的明确认定,更是有力印证了被告陈俊宇正当防卫的适时性、正当性:
――康庆三人的“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若是指康庆团伙三人前期在饭店无端殴打、暴力伤害陈俊宇的行为,那么此三人在构成犯罪后,还继续追打围堵到被告住处,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叫骂着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这一正在进行的犯罪升级行为,充分体现了康庆非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和更大的危害性,有力证明了被告防卫的适时性和正当性。
――如果梁赞国认定的康庆三人构成的“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指康庆三人团伙后期追打围堵到被告住处,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叫骂着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的行为,那么被告面临非法歹徒现实的人身威胁依法自卫,是及时的,更是正当的。
我国法律明确提倡和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何梁赞国身为法官践踏法律,非要强权剥夺被告享有的中国法律赋予公民面临非法侵害依法防卫的权利???!!!
3、被告陈俊宇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动机进行防卫,具有防卫意识,被告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4、不法侵害者共有三人,被告只对歹徒头目康庆一人实施防卫,并没有伤害另外两个非法侵害人王国颂和关键,更没有伤及无辜,被告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5、面对本性凶残的三个暴力歹徒,针对歹徒团伙头目康庆明确叫嚣非弄死被告不可、行凶意图十分明确的故意杀人恶性犯罪,被告当场只致歹徒团伙头目一人重伤,没有造成几死多伤,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被告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我们更有庭审录音可证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程广春先诉称,被告属事先防卫和假想防卫,后又称被告还属事后防卫不属防卫过当,对被告在三、五秒时间内为解除康庆团伙严重威胁生命安全依法自卫的行为作此描述,其逻辑的荒唐恰证被告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四、被告陈俊宇是出于防卫动机的“故意伤害”,绝非终审无法明确杀人动机的“故意杀人”。
定罪“故意杀人”,即便不根据康庆17天后才死亡的事实综合考虑被告的供述,也必须对一个血气方刚的习武青年十多刀不能当场砍死倒在地上的康庆这一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更须把案中“康庆追打围堵被告、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被告不可”的非法行为,用确凿的证据、充分的理由排除掉康庆“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让世人对裁定书描述康庆只是开玩笑、恶作剧的说法,心服口服。
终审裁定第8页第2段:承办法官梁赞国为了呈现被告的主观恶性,歪曲事实,把康庆自行摔倒后被告及时砍其制止他召集帮凶加害自己的事实,歪曲成“陈俊宇砍击被害人头面部要害部位,致其颅骨多发骨折摔倒后,又连续砍击”;更是颠倒黑白,把康庆不听等人多次劝阻非弄死被告不可的猖狂犯罪,嫁祸到把康庆制服不再喊叫帮凶加害自己即主动停止防卫的被告身上,称被告“在他人劝阻时也未停止砍击”,强行后果归罪。这些事实在案卷及庭审中都有充分的证明。
承办法官梁赞国同检察院黄致远的荒唐指控“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心理状态,看不见摸不着,如何判决是通过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检察员在检查经验中从客观原因判断原审被告是故意杀人……从客观行为中推断出主观要件。”是同一流氓逻辑,刑不依法当庭把故意杀人罪单独成立,又相辅相成、科学印证的两个要件,胡扯成从客观行为可以派生出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非常明确的指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只需一个客观要件就可成立,不荒唐吗?
既然终审裁定第8页末端第2行称“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那么一审判决第3页第2段中非常明确“经审理查明......康庆向西跑时在胜岗村中街中华旅社向西20米处摔倒,陈俊宇用砍刀对被害人康庆连砍十多刀后逃离”的事实,更有案卷87页证人李鹏飞的证言证实“康庆跑着回头看时就摔倒了”的事实,证明康庆摔倒前毫无承办法官梁赞国在裁定书第8页第2段恣意编造的“陈俊宇砍击被害人头面部要害部位,致其颅骨多发骨折摔倒后,又连续砍击”的情形,由此可见,承办法官在刑事大案中含糊其辞,谋害善良又留诡辩余地的高明手段。
1、对案情最有发言权的当数作为案件侦察机关的警方,其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向检察机关移交的起诉意见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2、检方在康庆死亡前或不知道康庆已死亡时【康庆的死亡时间是日,批捕书的签发时间是日】以“故意伤害”批捕被告,后来在始终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出尔反尔地以“故意杀人”起诉被告,却又无法言明被告的杀人动机和杀人目的。
3、被告陈俊宇持刀砍击康庆的动机是阻止康庆继续犯罪,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康庆的进一步加害,其主观上只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康庆只是重伤而非当场死亡(17天后治疗中引发脑衰竭死亡)。见案卷第12页,于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郑公金七鉴通字[号】中,康庆伤情鉴定结论是“已构成重伤”。
4、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副主任黄太云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一书中,对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作的条文解读中指出的:“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考虑”。
该书对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作的条文解读中明确指出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其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5、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第8条规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难以区分的案件,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对于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的案件,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申诉人:陈传华(陈俊宇父亲)
张金萍(陈俊宇母亲)
兹附:终审裁定中的荒唐问题
回复时间: 18:46
6、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人陈俊宇与非法侵害人康庆在案发前几乎素不相识,并无矛盾,更谈不上深仇大恨,就连原告律师也是这样认为,故被告没有杀人预谋不存在杀人动机;
其次,被告人所用砍刀并非被告人自带的作案工具,而是被害人朋友王国颂所携带,而且是在被害人一方一再相逼之下才抢先拿到手的,故刀具不是被告故意杀人的预备;
其三,被告人追上被害人后,并非直接砍击其要害部位,而是在其头部、背部、手臂等部位砍了几下,如果目的是杀人,被告选择砍被害人脖子肯定更容易达到目的,之所以选择其他部位足以说明没有杀人的故意;不要说被告是习武青年,就是普通人用刀背猛砸人头部,恐怕也无需十下就能致人于死地;
其四,被告孔武青年,十多刀只当场砍侵害人重伤,更能有力证明被告心存善念,“制服” 侵害人摆脱自己生命危险的主观目的。众人皆知纵是一个弱女子用砍刀杀人也无需十刀的;
其五,被告人追砍被害人的目的是为阻止其打电话叫人过来继续加害自己,并不是要置被害人于死地,故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杀人故意;
该事实可见:
日19时48分至日20时38分,被告陈俊宇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第一次)公案卷25页第11――16行“问:你为什么要砍康庆?答:因为康庆是他们几个的领头人,他们几个都听康庆的,当时康庆还在打电话叫人,我害怕,想要制服康庆,只要制服了康庆我就安全了。”
日11时40分至日0时35分,陈俊宇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第二次)公案卷32页第2――5行“问‘你当时砍康庆时是怎么想的?’答:‘我被他们打急了,康庆是他们的头,我就是想制服康庆,这样我就安全了,我如果不制服他,他叫来人或把刀拿下来,我就没命了。’”
其六,被告人将被害人砍伤后,马上停止了伤害行为,既未继续加害直到看到其死亡,更未持刀砍击参与殴打自己的其他人,印证了被告人不具主观恶性没有杀人故意。
其七,被害人并非当场死亡,被送到医院后还能说话,意识清醒,案发十七天后的5月9日才死于医院,说明案发当时被害人的伤情并非十分严重,同时印证了被告人并非有意将其置于死地,其防卫的手段并非如一审、二审所说“手段残忍”;
其八,参与多次殴打被告人的除了被害人康庆以外,还有王国颂、关键等人,而被告人只选择砍击打电话叫人的康庆而没有伤及其他人,也说明被告人非常有节制,不具人身危险性、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目的只是为了制止康庆打电话叫人进一步加害自己而不是要剥夺其生命;
其九,被告人自首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当时想着不能让他们拿着刀”(公安卷第22页最后两行)、“我心理太害怕了,就想着要把康庆制服,不能让他喊人”(公安卷23页第12行),说明被告人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
最后,被害人康庆并没有当场死亡,被告人对这一点是明知的,案发当时并没有当场致非法侵害人康庆死亡,而是在看到康庆失去反抗和打电话叫人的能力后主动停止了伤害行为,更印证了他没有杀人的目的。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而应当是故意伤害。
回复时间: 18:47
7、终审裁定对被告故意杀人的错误定性有相关判例佐证:
(1)由郑州中院于日 15时25分42秒提交上网、判决日期为日、判决编号为:(2011)郑刑二初字第66号的《被告人李钢故意伤害一案》,对被告人李钢故意伤害的正确认定,更直接证明了终审裁定对被告陈俊宇故意杀人判决的荒唐错误!【详情请网搜:由郑州中院“李钢故意伤害案”看“陈俊宇故意杀人案”的错误定性】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集)中,对被告人李明故意伤害的正确认定,亦直接证明终审裁定对被告陈俊宇故意杀人判决的错误。
(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甘肃平凉《孙明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最高法院公报1985年第02期)中,对被告人孙明亮故意伤害的正确认定,更是直接证明终审裁定对被告陈俊宇故意杀人判决的荒唐错误!
上述规定、客观真实的案情、郑州中院判例及最高法相关指导案例,均证明被告陈俊宇毫无疑问的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而绝非终审裁定无法明确杀人动机的故意杀人。
回复时间: 18:47
五、被告应该公正量刑在有期三、五年左右,才能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最佳结果。
承办法官梁赞国在终审裁定第7页第3段认定了康庆“严重侵害陈俊宇的合法权益”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而在裁定的第8页第5段却用适用死刑的宏观标准认定被告“罪行极其严重”,自相矛盾。
本案中康庆、王国颂、关健三人,无端暴力殴打被告后若能就此罢手,不再追打围堵在被告住处,并打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就不会引发本案。本案是由康庆三人寻衅滋事、严重危及被告人身安全的犯罪升级而逼发,何来的被告“罪行极其严重”一说???
即便是旁观者把康庆砍成重伤致死也是为法律提倡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弘扬正义之举。如果被逼自卫、为民除害是“罪行极其严重”,可见河南司法是如何践踏法律正义,包庇歹徒犯罪、逼发善良犯罪将导致多么可怕的社会后果!
裁定书第8页第4段“......考虑到其有自首的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原判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一审认定康庆等人行为不具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只属“一定责任”的一般过错,并因被告自首而从轻处罚的原判,在终审认定康庆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即重大过错)后,又怎么可能“量刑并无不当”?
参见一:康庆的重大过错
仅此一点,对被告的公正量刑就应在有期10年左右,也能充分证明梁赞国法官枉法维持原判的罪恶目的。
再参见三、四,被告的公正刑期应该在有期三、五年左右且适用缓刑。
面对非法侵害,被告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善良守法超常克忍,直至歹徒严重威胁自己的人身安全时被逼自卫,不反抗要被歹徒杀害,同犯罪做斗争反遭法官“活埋”,公道何在?
我们曾携带案卷和庭审录音,进京请教了多位著名法学教授和知名律师,他们一致认为:人命关天,公道更大于天!不然又何来的正当防卫和罪与非罪。被告实属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当量刑在三年左右且适用缓刑。案中康庆借酒逞凶,疯狂加害他人生命的重大过错一目了然;被告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面临歹徒严重的生命威胁时,奋起自救的防卫性质毋庸置疑!19岁的习武青年十多刀仅砍人重伤,恰恰证明被告心底善良控制力度出于防卫目的的伤害性质,纵是弱女子想砍死人也无需十刀。守法善良为捍卫自身生命安全这一重大权益重伤了本该受法律严惩的暴力歹徒,竟然遭到法律伤害,只会点燃公民仇官、仇社会的情绪,引发动荡!普通人都能分辨出被告和康庆谁才是真正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严重威胁他人生命、极具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极大的犯罪分子?办案法官特清楚谁才是本案真正的无辜受害者,却炮制如此惩善扬恶的荒唐判决,到底要谋求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
被告防卫的适时性有二审证人证言充分证实,承办法官梁赞国却丝毫不敢在裁定中提及庭审证言;惩善扬恶的庭审令陪审团成员中途多半退席,裁定书中更未丝毫提及;我们原先向法官要求的媒体监督,被“媒体有片面性、偏向性”的借口拒绝,开庭时却出现几个只摄录指控场面、拒录辩护情形的法制栏目人员;不仅不敢采用我们要求张立勇倡行的马锡五审判模式,更是把庭审视频网络直播改成了有几个图片的高院一家之言的微博。
承办法官梁赞国身为高院法官,日下午在高院诉讼中心大厅接待被告父亲时,除带有书记员外,又带一法警放话说“录像执法......”,不仅证明法官梁赞国心中有鬼,不敢堂堂正正接待当事人,更是暴露其开始多种对付当事人的龌龊手段,这都发生在已对当事人进行过严格安检的情况下,发生在不允许当事人录音录像这种极为不对等的情况下!
日,在柘城县人民法院同着县法院的两位法官、乡政法书记与组织委员、村支部书记,承办法官梁赞国手持裁定书低声叽咕着“......经过开庭审理......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进行了微博直播......”,书记员边听边记,公然当众放出“定性时注重砍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砍击时不计后果,被人劝阻时也没有停止”这种客观归罪的枉法说辞。在被告父亲质疑梁赞国法官在裁定书中歪曲事实时他穷词莫辨,被告父亲要求书记员如实记录时,梁赞国从书记员手中抽出记录放到了一边,至今我们不知梁赞国鬼鬼祟祟耍的什么虚假名堂!被告父亲问梁赞国“在裁定书中为什么篡改证人证言?”、“康庆三人从饭店追打到被告住处,围堵叫骂,打电话纠集更多的人明确叫骂着要弄死被告”是不是非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梁均不作答。问到“定罪陈俊宇故意杀人,那陈俊宇的杀人动机和杀人目的是什么?”时,梁赞国支吾着说:“不计后果就是动机”,当要求其以判后答疑的方式作详细解答时,其说:“你不是当事人,我没必要给你判后答疑,我只向当事人本人判后答疑”。要其拿出“被告近亲属不是当事人无权要求法官判后答疑”的相关规定时,其又不作回答【22日在河南高院诉讼中心一楼大厅梁赞国对被告父亲说:“那天你让我拿的相关规定,我确实拿不出来”】。就连中院初审的王素琴和重审的成存启两个承办人都曾向我们当面解答判决问题,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践踏正义又是何等的嚣张!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梁赞国,本应辨法析理让人信法服法、敬法畏法,却何以如此理屈词穷,呈现流氓无赖的嘴脸?
终审裁定早在日出台,为何被告父亲在日到高院询问判决结果时,却要支吾搪塞?为何一直拖到日才宣判?为何迟迟拖到日的星期六中午才通知律师和辩护人判决的消息,承办法官梁赞国你到底在心虚什么?
毫无法律正义的枉法判决,明确告诉国人:如果面临暴力歹徒的非法侵害,不该反抗,只能坐以待毙;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如果教育子女善良守法,就注定惨遭被告这样的不幸命运,不难想象将是一个怎样的社会!
为什么高院的判决不是震慑犯罪却要逼发犯罪???!!!
初审我们上诉到高院时,承办法官朱佩霞多次明确表达“有期十二、三年,”我们能否接受;也曾与贾律师交换过同样意见。在我们明确表示法学专家的意见是公正量刑应在三、五年左右时,她表示因中院判的是死缓,想降到十年以下很难,除非认定防卫过当。
为何今天的高院拒不纠错,要谋害百姓?有相关人士透露,河南高院不可能为了我们一个普通百姓的公正,去整肃系统腐败处理那么多法官!我们得罪的是整个司法系统,我们普通百姓无权无势,举报了王素琴、杨中林、成存启、中院杨庭长、赵永纯院长、王新生院长,他们每个人的关系都比我们强大得力,更不要说他们同属一个利益集团,而我们向中纪委举报河南相关领导的失职、渎职不作为,随后适逢中央对河南司法腐败作出批评,我们又大肆发帖曝光河南的司法腐败,妨碍了他们的仕途,成了整个系统的公敌,比“走廊医生”更为触动了集团利益,所以才会有下属报复、上级坐视,拒不纠错,越举报越受害的结果。
一审、二审判决无不是在我们递交的材料基础上,精心编谎弥补漏洞,终归应照了法学泰斗的那句话“定罪被告故意杀人,量刑七、八年以上,在中国没有哪个大法官或专家能制作出没有问题、辨法析理让人信法服法,敬法向善、体现法律正义的判决”。
承办法官心一黑、嘴一歪,就让我们家庭支离破碎,还能像南京季建业那样边腐边升,官僚能容,天理不容!
执法者犯法,该如何让老百姓信法守法?在河南若依法难讨公正,誓做“敌杀死”,响应习总书记“零容忍”的反腐“除蝇”号召,宁下十八层地狱以卵击石,震慑天下枉法狗官,福泽底层民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传华(陈俊宇父亲)
张金萍(陈俊宇母亲)
兹附:终审裁定中的荒唐问题
回复时间: 11:39
控 告 材 料
控告人:陈传华,男,1965年人,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被告人陈俊宇的父亲。
控告人:张金萍,女,务农,1970年人,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被告人陈俊宇的母亲。
被控告人:魏友东,男,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
被控告人:郑军,男,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公诉一处院检察官。
【最高检于2014年12月下发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明确对于发现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
控告请求:
一、请求依法查处魏友东、郑军抽取藏匿警方移交的关于证人栾勇帅和李鹏飞二人在警方的第三次证言笔录的犯罪事实,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请求依法查处魏友东、郑军在办理陈俊宇案时,索贿不成即变更罪名起诉被告的枉法事实;
三、请求依法查处魏友东、郑军对案中康庆团伙三人寻衅滋事引发案件的重大过错,不起诉、不追究,枉法办案,包庇歹徒王国颂和关健导致王国颂再犯强奸罪殃及更多无辜的严重渎职等犯罪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请求依法查处魏友东、郑军法庭上与审判长吴丽娜沆瀣一气给证人设圈套,作废证人证言的枉法犯罪事实,并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理由:
一、魏友东、郑军藏匿警方移交的证人证言笔录的事实。
两位现场目击证人栾勇帅、李鹏飞在警方均作了三次询问笔录,该事实在庭审中已由证人栾勇帅、李鹏飞证实。而我们的律师赵鼎从检方复印的全部卷宗材料中、检方转交中院及高院的所有卷宗材料中,偏偏缺少了更为关键、详尽的日证人栾勇帅、李鹏飞的第三次笔录,河南高院承办法官梁赞国已经查实警方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了全部卷宗材料,可两份至关重要的证人询问笔录在检察院却不翼而飞,那么抽取藏匿或销毁笔录的嫌犯只有检察官魏友东和郑军。
郑州中院初审笔录(庭审)第9页第13行、18行均有证人栾勇帅在警方作了三次笔录的庭审证言;
郑州中院重审笔录(庭审)第11页第21行亦有证人栾勇帅在警方作了三次笔录的庭审证言,第13页第16行有证人李鹏飞在警方作了三次笔录的庭审证言。
二、魏友东、郑军索贿不成,枉法变更罪名起诉被告的事实:
我们的律师赵鼎从检察院复印卷宗后,即向我们表明:愿意出钱找办案检察官活动,就按故意伤害起诉;如果不愿出钱就会变更罪名按故意杀人起诉(有录音)。
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郑公金七刑提捕字[号】提请批准逮捕书,以被告陈俊宇“涉嫌故意伤害”提请批准逮捕。
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郑金检侦监批捕[号】批准逮捕决定书,以“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被告。
日郑州市公安局【郑公刑诉字第[2011]84号】起诉意见书,以“涉嫌故意伤害”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提出向办案检察官送礼被我们拒绝后,检察官魏友东、郑军无视案件起因、过程、矛盾扩大等客观事实,无视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被告供述、无视警方查明的案情事实和起诉意见,在没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坚持用证人已证实的、明显的串通伪供强行后果归罪,于日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检刑诉[2011]85号】起诉书,定罪“故意杀人”起诉被告,却无法明确杀人动机和杀人目的。检察官魏友东、郑军把“被告阻止歹徒召集帮凶加害自己控制力度砍歹徒重伤”控诉成“故意杀人”,明确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其不仅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特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是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副主任黄太云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一书中,对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作的条文解读中指出的:“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考虑”。该书对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作的条文解读中明确指出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其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第8条规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难以区分的案件,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对于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的案件,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三、康庆、王国颂、关健三人团伙案中前期寻衅滋事猖狂犯罪的重大过错。
身为人民检察官的公诉人魏友东、郑军在日初审和日重审时,与法官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强行袒护、掩盖非法歹徒康庆、王国颂、关健三人寻衅滋事引发案件的重大过错,在法庭上魏友东对康庆的严重犯罪轻描淡写,说是年轻人动动手,发生点小摩擦很平常,谈不上过错。让他赔礼道歉可以……荒唐的说:康的过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或者说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有录音)。最终在郑州中院日作出的(2011)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康庆团伙的重大过错竟未被提及,更未承担丝毫责任。案件发回重审期间,经过我们无数次向承办法官成存启递交书面材料、网上发帖曝光、向相关部门举报等多种方式的强烈抗议,成存启在日作出的(2012)郑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枉法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在我们就康庆团伙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多次向河南高院提供郑州中院提交上网的同性质刑事判例有力佐证的情况下,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第7页第3段中,明确认定了康庆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由于魏友东、郑军对康庆、王国颂、关健三人团伙犯罪行为的包庇袒护,不仅使王国颂等人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流入社会继续危害社会治安,更是导致康庆同伙王国颂继续危害社会,于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魏友东、郑军法庭上与审判长吴丽娜沆瀣一气给证人设圈套,强行把证人听到审判长问话的回答歪曲成证人听到了庭审内容,枉法作废证人证言的犯罪事实。
日该案在郑州中院重审开庭时,检察官魏友东勾结审判长吴丽娜执意阻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无果后,在现场目击证人栾勇帅予澄清案件的关键性细节时,魏友东以检察官的身份威胁、恐吓证人,并以证人具有“分身术”而胡搅蛮缠;审判长吴丽娜则乘机给证人设下圈套,枉法作废证人证言。
如下是根据庭审录音整理的魏友东协助吴丽娜于庭审中给证人栾勇帅设圈套的过程和内容【我们有庭审录音,可调取郑州中院庭审录音录像查证,内容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审:证人栾勇帅,我问你两个问题,你和陈俊宇认识不认识?
栾:认识。
审:康庆你认识不认识?
栾:不认识。
审:陈俊宇上次判决情况你清楚不清楚?陈俊宇这个案件被处理过,处理的结果你清楚不清楚?(开始逐步引证人入瓮。)
栾:不是很清楚。
审:你不是很清楚是吧,你知道陈俊宇上次被处理过。是不是?
栾:我知道上次开庭的情况。
审:上次开庭你来过了?你知道了没有?上次开庭你在那外面站着呢?是吧?【上次开庭时,因栾勇帅是证人身份,被法警带至距法庭很远的位置。吴丽娜开始设置陷阱,不问栾勇帅是在门口附近还是在门外远处站着。】
审:说话回答问题大声一点!上次开庭你在外面站着呢!
审:(大声呵斥)听到没有?
【为何不问证人听到了庭审没有?却故意误导证人听到了你说的话了没有?】
栾:听到了。
【不愧是老法官,吴丽娜审判长的诱供不露声色,十分高明】
审:听到了是不是?这个证人当庭证明听到了上次开庭的情况,因此再次开庭当中这个证人就不能作为证人出庭。
证人当庭解释说是听到了法官的问话,不是听到了庭审内容,审判长吴丽娜充耳不闻,辩护人当庭质疑,被审判长强行呵斥要明白自己是辩护人身份,说有什么意见闭庭之后发言,之后强令证人退庭。
被魏友东勾结吴丽娜枉法判定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现场目击证人栾勇帅,在日河南高院二审时当庭证实了一审为证人设圈套、枉法审理的司法腐败。
按照相关规定,检察官魏友东应该把郑州中院庭审违规违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领导回报,事实上魏友东却串通审判长吴丽娜枉法指控、枉法审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五、魏友东、郑军的其它相关枉法问题:
1、魏友东、郑军前期要求警方补充调查康庆的手机号码及通讯情况,被收买后在庭审中反而对警方荒唐的情况说明加以辩解,自相矛盾称康庆的手机号码及通讯无关本案。
而康家初审中当庭说“根本不知道儿子的电话号码”,在高院二审中康家却说“前两天还给儿子通电话”(可调相关录音录像查证)。
2、在法庭上魏友东竟然说出“即使打电话叫人,人没来到,对陈没有造成什么伤害”之类的话,为康事实上的故意杀害陈的犯罪举动做开脱,意即女人被强暴时,对已呈现充分罪恶意图的歹徒,不能实施防卫,因为还没实质的侵害;即使衣服被歹徒剥光,也不能实施防卫,因为兴许歹徒只是要欣赏自己的人体美不见得强奸;更有可能歹徒会临时接个电话要赴宴而不再强奸了。强暴只有在致女人受孕的事实进行时才能防卫。
检察官魏友东的办案逻辑:就是说窃贼入室即被发觉未遂,不是盗窃罪;拦路抢劫被反抗未能得手连抢劫未遂都不是。我们都知道若有人密谋暴乱颠覆政府,或抢劫银行,只要被举报查实,就会以刑事犯罪判处,不会因其未能行动的结果影响定罪,未遂只关乎量刑!2014年6月份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重奖”“快奖”,鼓励群众举报暴恐犯罪活动,《通知》明确规定,组织、策划、煽动的预谋犯罪均属严厉打击的范围,人民检察官如此歪理偏袒邪恶,违法犯罪怎不日益泛滥?
3、魏友东在法庭上竟然荒唐的说,即使被告是在面临生命危险时抢到对方的砍刀,砍刀在被告手中就是杀人凶器,被告手拿砍刀就有杀人故意,如果被告抢到的是一把菜刀就另当别论。却避谈康庆三人随行携带非法管制刀具的暴恐犯罪。
4、检察官魏友东对公安列康庆团伙王国颂作证的调查取向问题,给予荒唐的解释,弥补漏洞。
5、检察官魏友东初审时,当庭说被告自首成立;重审时公然威胁被告若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就不构成自首(有庭审录音)。
6、检察官魏友东对于事关案件正确定性、有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的关键性细节,既不监督警方调查、自己也不去调查清楚、还勾结审判长吴丽娜百般阻挠庭审澄清事实真相。现场目击证人栾永帅、李鹏飞在庭审中,当庭证实康庆被砍时正在打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并且一边跑一边打电话让人快来的事实时,魏友东竟然在法庭上荒唐地狡辩说:“(这个)有关证人搜索的这些细节(这些)我们卷里面没有,不知道这些材料是哪里来的?”
7、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魏友东,对庭审时审判长吴丽娜的枉法、违法非但不监督制止,更是与其狼狈勾结、沆瀣一气联手炮制冤案。
我们强烈要求这些枉法人员用人类最起码的良知回答我们,饭店里康庆三人把被告摁倒在地,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如果没人解救将是什么后果?康方歹徒掐被告脖颈呼吸困难时如果未能及时被救,被告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被告被康庆团伙追打围堵在楼下时,如果无人相救,被告将面临什么后果?等到康庆召集的帮凶到来后,请办案人确定一下被告活命的几率有多少?对康庆在案中恶劣的猖狂犯罪不予定性,判决的公正基础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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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康家对发回重审的正直法官不满,就撤换成能让康家满意的法官,帮助歹徒达到谋害善良的罪恶目的,可见司法腐败之一斑。裁定中的荒唐问题,更是证明了黑心法官枉法的胆大包天。
第1大问题:裁定书第2页第2段“陈俊宇给康庆敬酒时遭到辱骂,陈俊宇把饭桌掀翻”
批:郑州中院办案状元要误导人们是陈俊宇掀桌激化矛盾。而一审庭审中,被告的供述与两位证人均证实康庆用酒瓶砸向被告,被告是为躲逃康方的加害才掀倒桌子的。桌翻前骂未还口、桌翻后打未还手也均能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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