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区内物业公司、同意租赁商业消防登高场地 停车位旁边的车位,是否可以经营洗车服务?业主是否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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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小区停车场内受损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陈洋 吕小彤 涂浩&&发布时间: 15:44:49
  因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受损,物业公司拒担责任,业主王先生将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月24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业公司向王先生支付2.8万元车辆修理费的判决。
  2012年3月,业主王先生与其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租用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王先生提供地下停车场车位租用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350元,服务内容只涉及车位场地租赁及行车、停车秩序的管理,对车辆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王先生车辆凭物业公司核发的有效车卡进出小区停车场,物业公司秩序维护人员及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进出车辆,对违章行驶和违章停放车辆有权检查纠正。该协议签订后双方续租至2015年3月。2014年2月一天,王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两个前车门后视镜被盗,后维修该车共花费 2.8万元。王先生与物业公司就维修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与物业签订停车保管合同,由物业公司对车辆进行停车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保管人应24小时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进行不间断监视,并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自己2.8万元汽车修理费。物业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是租赁协议,并非保管协议,王先生以保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与该案实际法律关系不符;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车位租用协议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双方签订的租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车辆停放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免责条款,王先生无权就车辆因盗窃损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车位租用协议》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加重王先生的责任、排除王先生的主要权利,且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合同第五条的免责约定向王先生进行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车位租用协议》第五条的免责约定应属无效。对于物业公司提出根据《车位租用协议》第五条的免责约定应免于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协助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车辆停放和运行秩序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车位租用协议》系在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关系的基础上物业公司为王先生提供停车服务而签订的,该项服务属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一部分。物业公司未能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未能为王先生停放在地下停车位上的车辆提供基本安全保障服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案外人对王先生车辆实施的侵害行为,对王先生车辆后视镜被盗负有责任,造成了王先生的财产受到损害,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我国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引入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地下车位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为了更好地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使用,绝大部分小区都委托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服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停车服务是物业服务中的一个子项,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协助维护小区治安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物业公司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梅玉兰您好: | 
> 物业增值服务部,在小区内搞社会洗车服务,引来了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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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树湾名誉村长
物业增值服务部,在小区内搞社会洗车服务,引来了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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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已被版主加精,希望您再接再厉多发好贴噢~
橡树湾业主群①:
北京橡树湾:
朗琴园 信托式物业管理,经尝试非常成功! 我们可以考虑聘请朗琴园的物业 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我们橡树湾的新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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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树湾名誉村长
最近橡树湾三期两家被盗!
本帖于日16时55分被橡树湾名誉村长修改!!
橡树湾业主群①:
北京橡树湾:
朗琴园 信托式物业管理,经尝试非常成功! 我们可以考虑聘请朗琴园的物业 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我们橡树湾的新物业!
尊敬的业主:您好夏季是各个小区盗窃高发期,为了避免各位业主不必要的损失,橡树湾物业服务中心提醒各位业主做好自防工作,敬请注意以下事项:一、进出小区时请自行携带门禁卡,正确使用门禁系统,并谨防陌生人跟进;出入单元门时请随手关闭,以防外来人员的尾随进入。二、如果遇到陌生人敲门,借故找人办事时,如:上门维修、检查、收费、送货、送礼的人,要保持警惕。多加盘查,请勿直接开门,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中心或通过可视对讲向物业监控中心联系,我们会立刻安排人员跟进处理,避免安全隐患。三、外出或休息时请务必检查好门窗是否关闭锁好,请记着不要将钱物放置临窗部位,晚上入睡前要将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妥当存放。傍晚时分临时外出时,可在房间内开一盏灯或打开电视机。四、对于自家自行车、电瓶车等车辆在您离开车子时不要嫌麻烦,做到离车上锁,哪怕是暂时离开,也请记得要即时上好锁,对于私家车,请不要随地乱停乱放,离车时检查随身携带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是否带走,车窗门一定要关好。如遇突发情况或发现可疑人员请拨打电话:110或一、二期: &三、四期:感谢您对我物业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秉持“与您携手,改变生活”的服务理念,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刚刚收到物业的这个通知。我想说,安全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也是物业的事情。一方面让业主都注意安全,留心,提高安全意识,对,这是正确的提醒;但是另一方面,物业或(和)华润增值服务部不断挖掘利益,好,有利益也是有为业主方便考虑,蛋糕一起吃,皆大欢喜,可是事实呢,物业和增值部在管理上不闻不问,例如洗车可以让外来的非业主车辆进入;在车库管理上,半夜去车库转一圈,行驶的车道上,车位的边边角角上,一辆辆来路不明的车都停在那里。那我想请问,这些都不是物业和增值部应该担负的安全责任吗???
说的好!有理有据!看物业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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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物业以“增值服务”的名义,在居住区引进商业活动,扰乱大家安静的居住环境。
不爱就滚vv
楼下的洗车很干净,服务也很好(还可上门取车),不用排队了,价钱也合理(办完卡才30元洗车),而且还是连锁店。没发现啥问题,当然如果发现问题 &一定要严肃解决,外来车物业就不要让进了,这个是大安全问题。
jinzheng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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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郫县红光镇华润物业只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不解决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实在是让人寒心,推卸责任胡乱收费让人精神受到伤害,住在这样一个外表华丽,内在混乱的高档小区心里无比的痛苦。买座房子的目的就是工作累了回到家有个清静的地方可以休息,能睡个好觉。可是这么个小小的心愿都被破坏了]我被这恶劣的环境逼疯了,病了。希望上层领导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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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华润北京清河橡树湾物业的奇葩怪事& & & & &我是华润北京清河橡树湾业主,今年用一期的房子置换五期的房子,在华润物业办理物业交割时被告知欠交2008年-2009年取暖费如果业主出示不了收据就必须补交,态度蛮横无理,真奇葩呀,有这样的物业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能继续供暖七年吗?既然欠2009年采暖费,2010年的后续6年业主每年按时缴纳采暖费,物业怎么一直不催交,再说这样的收据有多少业主能保存7年,后续6年的收据我也找不到,难道说明我要补交6年?相反,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华润开发商应该保存所有2008年的采暖费账务,如果提供不出当年业主交费存根供业主核对那腐败问题不能排除,呼吁海淀区建委关注,呼吁全社会关注,呼吁这样的物业管理公司受到社会谴责,还业主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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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华润北京清河橡树湾物业的奇葩怪事& & & & &我是华润北京清河橡树湾业主,今年用一期的房子置换五期的房子,在华润物业办理物业交割时被告知欠交2008年-2009年取暖费如果业主出示不了收据就必须补交,态度蛮横无理,真奇葩呀,有这样的物业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能继续供暖七年吗?既然欠2009年采暖费,2010年的后续6年业主每年按时缴纳采暖费,物业怎么一直不催交,再说这样的收据有多少业主能保存7年,后续6年的收据我也找不到,难道说明我要补交6年?相反,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华润开发商应该保存所有2008年的采暖费账务,如果提供不出当年业主交费存根供业主核对那腐败问题不能排除,呼吁海淀区建委关注,呼吁全社会关注,呼吁这样的物业管理公司受到社会谴责,还业主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 物业增值服务部,在小区内搞社会洗车服务,引来了狼!
绑定手机后您才能在本论坛发布信息!小区内划收费停车位是否合理可行?
来源:搜房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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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元每张的出入卡卖给,收费是否合理?2、物业在小区内道路上划出停车位,规定每停一次收费5元,这样的方式是否合理?3、之前停车都免费,现在凭什么收费??4、小车停放后,物业是否应负管理责任?5月10日15:00许,记者带着以上问题来到正荣大湖之都小区内。进入该小区,记者看到,在主干道入口处,设有一2.5米的限高架,在主干道上的右侧,画出了一块块泊车位,每隔几米,就停有好几辆小车。物业:路面划出停车位是为规范停车随后,记者来到该小区的物管公司。正荣物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小区主干道属于小区所有,在主干道上划出泊车位是为了避免社会车辆任意停靠,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证小区在上下班的车辆行驶畅通,降低消防和安全隐患。”负责人称,对小区周边停车收费做过调研,如洪客隆、维也纳广场等场所均采用即停即收的收费方式,并且我们的停车收费标准也远低于物价局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据统计,目前已经有1000多户业主办理了门禁出入卡,大部分的业主对停车收费,加强管理还是很支持的。车辆出入卡是的厂家专业制作并且授权的,其工本费本来就高于一般的磁卡。并且,业主预交一年停车费可享受免费办卡,后续若业主能提供连续12个月的交费记录,也将退还工本费。从长远看,小区业主的车辆出入卡是免费赠送的。据悉,此前经常有社会车辆停靠小区路面,即使在环湖路口做了限高还是无法有效缓解;车辆总是或左或右的停放,缺乏统一管理,经常造成上下班交通拥堵,路灯撞坏撞倒的情况发生;小区内老人、孩子居多,车辆乱停乱放导致车辆视线受阻,偶有撞到人的事故发生。据物业负责人介绍,划出停车位是为了规范停车,收取的费用也只是停车服务费,和物业的支出相比,相距甚远。这些年物价一直在上涨,成本也在不断增加,但大湖的七年多来却一直都没有涨过。至于有的业主说停放路面的车辆划伤放气的事件是物业所为,我们觉得不可理解,在管辖范围内做这样的事情,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么?对于本次事件,物业已配合业主第一时间报警,请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希望尽快侦破此案,也好让事情水落石出,消除误会,今后小区的和谐幸福,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小区内划分停车位收费是否合理正荣大湖之都业主雷先生:为了规范小区秩序,电子卡收费管理我们几个业主之前跟大湖的物业提过,表示赞同。但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嘛。物业协会某工作人员:停车收费本身没有错,但收取方式和用途要符合物权法规定。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若物业在征得业委意的前提下规范停车收取一定的停车服务费是可以的。某律师事务所蓝律师: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企业应在征得业委会同意或与业委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来对小区共有的道路进行规划泊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用可用于小区公共建设,如弥补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更新费用等。若未,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先行代收,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其实,一个小区的和谐稳定,需要物业与广大业主的共同努力,对于物业与业主的种种误会,物业公司可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可将出入卡的工本费、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公示,业主如有不解,应该多予以沟通解释。正荣物业也表示,以后必定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及时处理问题,对于小区停车被放气一事,也希望相关单位尽快侦破案件。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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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占用小区内的道路和场地划固定车位,合法吗?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物业公司在道路上划线,将划线区域内的车位固定给某车主,一旦其要停车,其他业主和车主必须随时让出车位,不准停在此,这合法吗?是否与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的法理有脖?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崇明县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1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此情况,由业委会牵头与物业公司处理此事。 11:08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155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可由业委会与物业协商,否则可向法院起诉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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