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找财政部盘活存量资金在农业的资金投入

财政部安排农业开发资金14.83亿
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支持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4.83亿元,共立项建设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154个,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干支渠(沟)道疏浚和衬砌防渗、渠(沟)系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以及现代灌区管理系统建设等。项目建成后,将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骨干水源保障,显著提升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预计增加和改善灌溉面积708.87万亩,年节水10.57亿立方米,新增农业综合生产能力5.76亿公斤。(财政部网站)扫描二维码收听腾讯财经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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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缓;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一)粮食主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
规定》的通知
财发〔2010〕46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5统一降为1:0.4。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维持现行配套比例。同时,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为此,财政部对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
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区、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粮食主产区
江苏省为1:1。
辽宁、山东2省为1:0.5。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0省(区)为1:0.4。
2.非粮食主产区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浙江、广东2省为1:1。
福建、重庆2省(市)为1:0.6。
山西、广西、云南、陕西4省(区)为1:0.5。
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为1:0.4。
西藏自治区为1:0.3。
3.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
(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
1.天津、青岛、宁波3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60%以上,县(市、区)级承担40%以下。
2.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70%以上,地(市)、县(市、区)级承担30%以下。
3.其他省(区、市),省(区、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承担20%以下。
4.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困难县以及《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所在
省(区、市)的配套比例。
三、中央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本规定从日起执行。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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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访问次数:78 财发[2008]52 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  《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的通知》 (财发 〔2010〕 4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 2009 年 3 月 26 日印发的《河南...  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 《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发〔2006〕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件财发[2002]30 财发[2002]30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办发[2002]13 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 投入比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财发〔2003〕93 号)及《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 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_行政公文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 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 号 各省、...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 进一步规范财政...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7号_专业资料。政府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违...>财政部下达各地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资金(附分配表)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各省(区、市)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提出各地区财政厅(居)做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和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两方面的工作。
各省(区、市)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要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并按规定落实好地方财政投入资金。
另外,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号)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报送工作,指导和督促下级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落实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分配表
1.地方切块项目:依据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域绩效目标的通知》(国农办〔2016〕29号)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2.国土资源部项目:依据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并报我部备案的《关于推荐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函》(国土资耕函〔2016〕62号)下达资金并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3.水利部项目:依据《水利部关于下达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存量资金剩余治理任务的通知》(水保〔2016〕71号)、《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发办〔2016〕1号)下达资金;依据《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号)、《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办〔2016〕3号)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4.农业部项目:依据《农业部关于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立项的通知》(农计发〔2016〕66号)下达资金;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6〕37号)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5.国家林业局项目: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2016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立项的通知》(林规发〔2016〕53号)下达资金;依据《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山函〔号)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6.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2016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立项的通知》(供销函经字〔2016〕1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2016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立项的通知》(供销函经字〔2016〕32号)下达资金;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6〕2号)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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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确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比例
【摘要】:正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不同地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比例,其中,土地治理项目将由财政100%无偿投入。这一规定从2009年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土地治理项目将由财
【关键词】:
【分类号】:F323.4【正文快照】:
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不同地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比例,其中,土地治理项目将由财政1000/0无偿投人。这一规定从2009年起执行。财政部规定,土地治理项目将由财政1000A无偿投人。其中,用于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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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财政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加强资金监管-中新网
财政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加强资金监管
日 11:18 来源:  
  9月12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称,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增加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同时,新《管理办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以下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4号发布了新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日起施行。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2005年财政部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以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原《管理办法》施行10多年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法治化进程,强化了资金与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把握“三农”工作和财政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在“四化”同步发展战略中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近些年来农业综合开发不断完善政策,推进改革创新,有必要对管理办法作出较大的调整。
  一是积极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2015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加快转变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项目实施单位的自主管理责任。
  二是大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的决策部署,明确农业综合开发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效提高农业的竞争力。
  三是顺应财政管理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预算管理,积极支持和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围绕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业务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管理等财政主体业务的职能转型需要,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接受当地专员办的预算监管。
  基于以上考虑,在总结实践工作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将修订原《管理办法》列入财政立法工作计划,并于2015年3月初启动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启动后,先后赴部分省进行了专题调研,了解原《管理办法》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充分听取基层农发机构的意见建议;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于2015年底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16年1月,在对修订送审稿从立法技术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财政部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4月,邀请专家和部分省财政法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对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论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立法技术进行了审查、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报财政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的《管理办法》。日,新《管理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4号正式发布。
  问:新《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条款由61条减至52条,删除了第二章“扶持重点”,增加了第四章“监督管理”。新《管理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决策部署和财政改革发展要求,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增加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两类项目的含义,简化了对两类项目的具体要求,以保持规章的稳定性,为未来改革留有空间。突出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内容。
  二是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进一步厘清和理顺了中央和省级农发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新《管理办法》合理划分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的权责,将国家农发办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省级,赋予省级农发机构更大的管理自主权。在将权力下放的同时,侧重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层级监管,规定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项目调整批复的权限,明确土地治理项目验收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着力简化优化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改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不再由农发机构审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按照新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各项因素的主要内容、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国家农发办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归并两类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调整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和列支范围;取消对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予以适当补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拨付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具体规定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自筹资金投入比例、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投入比例等,具体要求可在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是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按照下放权力、简化程序的原则,新《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农发办确定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据此并结合本地情况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简化和规范项目申报和批复的流程,明确各环节中地方各级农发机构的权责;简化了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调整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对财政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省级农发机构还可以进一步适当简化有关程序和要求;将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了衔接。
  五是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管理内容。新《管理办法》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建设、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开展有关预算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六是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进行有机衔接。根据《关于扶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规定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在附则中明确:“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新《管理办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从2015年起国家农发办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农发机构,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相应地将管理重心转变为从宏观与制度层面对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管理,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为此,新《管理办法》整合原《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适应工作职能转变要求,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四是明确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五是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六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问: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重要内容,新《管理办法》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从依靠拼资源消耗、拼农资投入、拼生态环境的粗放经营,尽快转到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的集约经营上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内容。提出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强调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开发和保护并重,在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
  问:新《管理办法》于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新《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新《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新《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财经报》、《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等媒体,对新《管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新《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根据新《管理办法》编写解读材料,举办新《管理办法》培训班,对省级农发机构负责人、资金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还要帮助和指导省级农发机构做好对下培训工作,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三是抓紧出台新《管理办法》配套的政策制度。要以新《管理办法》为统领,及时制定修订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贴息资金管理、“先建后补”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项目评审、竣工项目验收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加快构建“精简统一、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科学高效”的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制度体系。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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