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的如何提取公积金余额支票大于个人账户余额能提取吗?

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超过12个月)_住房公积金_2015银行利率网
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超过12个月)
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超过12个月):请求范围
请求范围:
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三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5、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准备相关材料
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赴开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
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材料赴单位开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进行补缴审核。
注: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前请再次确认补缴人数和金额,特别是支票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表格所需加盖单位公章地方是否盖好。
携带资料:
二、区县管理部承办人员当场审核,通过后,收取资料:
1、一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法院等部门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复印件。
3、《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有效的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区县管理部承办人员返还单位经办人材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联(加盖业务章)。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二联。
转账支票。
第三步:赴开户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专柜办理补缴手续
赴开户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专柜承办人员经审核,单位补缴成功后,银行当场返还单位经办人员的材料如下:
1.一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盖有银行业务章)。
2.一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盖有银行业务章)。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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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WAP版网址: PC版官网:&&&&来源:现代快报 离开南京去外地,但只要找不到工作,就不能提取南京的公积金了?昨天,有市民向现代快报反映说,自己到银行去办理提取业务,得知这个新变化,而之前并不需要。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表示,这个理解有误,公积金异地提取确
&&&&建设或拆迁单位(盖章):编号:
(购房人)
拆迁补偿款
买卖契约号
&&&&市民刘先生是普通职工,尚未退休,妻子患有癌症,由于没有购房计划,他想把公积金提取出来补贴家用。公积金中心接到申请后,迅速与刘先生取得了联系。经过核实,刘先生的情况符合《提取细则》第四条规定:“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
&&&&哪些特殊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
&&&&因病致贫等困难群体可提取公积金   【案例】市民刘先生是普通职工,尚未退休,妻子患有癌症,由于没有购房计划,他想把公积金提取出来补贴家用。公积金中心接到申请后,迅速与刘先生取得了联系。经过核实,刘先生的情况符合《提取细则》第四条规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现将南京住房公
&&&&扬子晚报  昨晚6时许,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等一揽子共计8份文件,对该市现有的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修订之后的细则将比之前更为完善,并涉及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3个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
&&&&2013年度南京市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 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 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10元(大病统筹)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孩子在南京商贷买了首套房,我有公积金,可以提取么? 异地购房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发票、直系亲属证明、公积金卡、身份证。
&&&&本人自家房屋是50年代自建房屋,因年代久远现在想修缮一下。想咨询一下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市住建委开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
&&&&你好,外地户口离职提取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本或当地公安机关的身份证明 先去单位开现金支票和提取申请单,之后去单位缴存公积金的网点办理本提取是销户提取。
&&&&你好,我于近期打算利用公积金贷款,请问我的公积金账户里的以前缴存的钱能否提取用于支付房款。另外听说提取公积金需要留有13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款,具体政策不是很清楚,请详解,谢谢! 回复同志您好!如果您需要逐月还贷需要留存13个月余额,否则
&&&&刚买了一套房,纯公积金贷款,跟老婆一起贷了60万(未开始还贷),我们现在公积金账户加起来一共有15万多,能提取出来吗?提取的话需要带齐哪些材料?谢谢 回复您好!如果您需要逐月还贷需要留存13个月余额,否则可以留存10元即可。购买二手房需提
&&&&我外地户口,在南京工作十年,现辞职去外地了,公积金可以提取吗,需要带什么,公司不开支票的话能提取吗? 同志您好!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提取。正常工作日都可以提取。 请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单
&&&&您好,我在南京工作三年,单位一直缴纳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现在要去北京工作。请问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可否转到北京,如可以怎么办理?或者是否可以一笔头提取,如可以怎么办理? 您好!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提取
&&&&我是在2009年之前单位缴纳公积金后辞职一直没交,现在买了套二手房全款付清可以提取公积金吗?需要什么材料 您好!留存10元即可。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存量房购买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一年以内,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出具《支取申请书》及《支票》。至业务承办网点办理提取。谢谢!祝您愉快
&&&&南京工作5年,2011年到无锡,户口一直在南京市人才。今年在无锡买房,需提取公积金还贷。问下提取须知里的“所在单位出具《提取申请单》及《支票》”是指原单位的还是现单位的? 回复同志您好!留存10元即可。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户口淮安的,在南京交的公积金,没有离职,现在家里装修,能提取公积金吗? 回复不可以提取。
&&&&&&& “最近想回老家淮安买一套房,我的公积金账户有不少钱,能不能提取?”昨天,在我市一家装饰企业工作的小张致电本报咨询。记者了解到,不少人都有小张这样的疑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南京地区缴存住房
&&&&  问:   现在的房子是我用公积金还贷,我老公的公积金可以帮助还款吗?   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丈夫的公积金可以在你们买房一年内提取一次公积金进行还贷。您可以在每个月的1-15日工作日
&&&&南京户口在南京没有住房,但是在南京的公积金提取过,在南京一直缴公积金8年多,我能用在南京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吗 你好:如果你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谢谢!
&&&&个人已经交了3年半的公积金,账户中额度也有25000多了,请问我最近买2手房,是我的首套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付首付款吗?提取完后还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您好!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存量房购买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一年以内,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出具《支取申请书》及《支票》。至业务承办网点办理提取。谢谢!祝您愉快!
&&&&新买家庭第二套住房,2013年底交付,已全部付款,请问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证明?可以提取多少? 我已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三年,我老婆已缴纳超过两年。 您好!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
&&&&您好! 请问我是今年10月30日办理的组合贷款,我是首套房,公积金还款没有选择代扣。那么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中的钱是否能提取出来?提取出来是现金吗?提取需要什么条件和要求?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您好!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
&&&&1.请问房屋大修如何提取公积金,大修的时间和购买时间是否有期限的要求,具体流程如何? 2.新房房主写我和父母的名字,是否能提取我的公积金 您好,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自建房所需材料,农村需提供集体土地证,村镇建设许可证,(
&&&&我用公积金贷款的,里面还有大约8000元的余额,可以用余额还贷吗??如果可以,如何申请??谢谢。 您好! 您每年可以办理一次柜面支取还贷,办理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每月的1至15日(节假日除外)。 请准备以下资料: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借款合同》,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由所在单位出具《支取申请书》及《转账支票》。至业务承办网点办理柜面转账还贷手续。 谢谢,祝您愉快!
&&&&您好,请问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村庄整体搬迁安置房的应补交款项?(搬迁安置为以房换房,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时需要另外补交款项) 您好,本(外)地拆迁安置房可以提取南京的住房公积金,请携带购房合同(或认购
&&&&您好:因拆迁补偿款不够所换调换房源金额,需要补差价,因在没补差价之前拆迁办不给于开具发票或收据,请问如何能在拿产权调换房补差价之前能够提取公积金来缴差价!急,谢谢! 您好,产权置换房提取公积金,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提供的证明材
&&&&你好, 请问我公积金在南京,最近在外地(句容)付全款买了套房,是否能提取公积金?如果可以,最多能提多少?具体怎么办理?非常感谢! 您好!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存量房购买合同》,购房时间以交
&&&&公积金之前交了六七年,今年换了单位没继续交公积金,问一下,现在买房,我该如何提取,需要什么手续,流程是什么 您好!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存量房购买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一年以
&&&&南京户口,南京有房贷,离职去上海工作,南京的公积金能提取吗? 您好!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提取。 请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
&&&&我买完新房,想要提取公积金,可以把我之前账户里的钱全取出来吗?如果要预留,可以把预留的这部分钱用来还款吗? 您好!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存量房购买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一年以
&&&&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如下情况我想把公积金提出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我原在南京单位工作并且正常缴纳公积金。 2、因工作需要于2011年初调至杭州(公司内部调动)。 3、户口已由南京迁至杭州。 4、现刚购置了一套房子,已交首付并拿到首付款发
&&&&本人是泰州农村户口,现在在泰州市买商品房了,商业贷款首付.本人工作单位现在在南京,工作单位在南京为本人缴了一年多住房公积金,本人现在可以提取南京住房公积金还贷吗? 您好! 您每年可以办理一次柜面支取还贷,办理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每月的1至15日(节假日除外)。 请准备以下资料: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借款合同》,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由所在单位出具《支取申请书》及《转账支票》。至业务承办网点办理柜面转账还贷手续。 谢谢,祝您愉快!
&&&&1,本人在南京办了公积金贷款,账户上住房补贴尚有结余,请问是否可以将这些房补提取出来还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与提取公积金一致吗? 2,如在外地购房使用商贷,能否提取公积金(房补)来还外地的商业贷款?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谢谢!
&&&&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老婆婚前买的房,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请问我俩结婚后我的公积金可以提取么?如果可以需要交什么材料? 同志您好!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存量房购买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
&&&&您好,我是在南京缴纳公积金,目前丈夫在福州买房,购房合同上也有我的名字,可否凭购房合同或者是预售证委托人到南京提取?如果可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谢谢! 同志您好!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存量
&&&&南京二次提取公积金流程:不用再拿复印件 首次去提取公积金该带上哪些材料?公积金转到别的城市办理手续是否麻烦?跳槽后公积金账户该怎么处理?……最新版《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昨日出台,对老百姓关注的一系列焦点问题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规定,南京住房公积金领取有以下条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一下条件。符合条件者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呢?需要准备所需材料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银行办理,文后附有所需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
&&&&南京买房政策之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的时候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很多职工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没有头绪,不知道该如何下手,那么,请仔细阅读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
&&&&皖ICP备号&&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推动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编制了最新的服务手册,服务手册包含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内容。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引
账户设立、变更、注销
·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设立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信息变更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
·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冻结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解冻
办理事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
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经办人的身份证。
办理流程:
单位到管理中心指定服务网点领取或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携带要件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本市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为失业);
4.本人单独缴存社会保险证明。
办理流程:
自由职业者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单位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
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每个职工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若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将多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
职工或单位携带要件资料到指定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单位到管理中心(分中心)领取或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变更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公章己销毁的,需出具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证明),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要求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管理中心(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办理流程:
法院工作人员携带要件资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中心对涉及法律纠纷已冻结的个人账户进行解冻。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p>
办理要件:
1.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办理流程:
法院工作人员携带要件资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 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
· 住房公积金补缴登记
· 住房公积金缓缴
· 住房公积金缓缴解除
· 住房公积金漏缴
· 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
· 住房公积金常规基数调整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办理事项: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1.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提供《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启封的,提供《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证明文件;
3.职工封存的,提供《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个人变更预登记电子表格,连同支票或现金、经办人身份证、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职工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汇(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格式建立补缴审核电子表格,连同支票或现金、经办人身份证、职工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或其它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到管理中心(分中心)领取或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变更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要件资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办理事项:
如果单位在缓缴期间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申请办理缓缴解除手续。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到管理中心(分中心)领取或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变更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单位在一段时间内无在职职工或具有其他不需缴存的情形,需要恢复正常缴存时,应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漏缴手续。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单位没有在职职工或单位不需缴存的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到管理中心(分中心)领取或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状态变更申请单》,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要件资料,提供单位社会保险网上查询账号及密码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花名册》;
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复印件;
4.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携带要件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办理事项:
单位有职工转入办理转入确认时或单位在年度基数调整后发现职工缴存基数有误的应到服务网点办理常规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1.转入调整:《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职工证明文件;
2.差错调整: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缴存基数申请书、职工同意变更缴存基数的声明。
办理流程:
单位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办理事项:
单位需要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在当年6月30日前到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核后办理。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1.提高缴存比例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降低缴存比例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和下列资料: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或其它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到管理中心(分中心)领取或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连同要件资料经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核后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 本市缴存的两个单位之间
· 本市转往外地
· 外地转至本市
· 原单位无法联系的
· 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转至集中户
· 集中户转至新单位
·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
办理事项: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1.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2.《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理事项: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1.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证明;
2.《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办理事项:
职工由外地调动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转移到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接收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一个月;
2.接收单位或职工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式两份,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后,将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寄送原单位或原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职工原单位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核实无法联系的,由职工本人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只需提供原件);
3.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理事项:
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
5.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连同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办理事项: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3.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
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理事项:
职工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管理中心(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按规定办理转移。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分中心)。
办理要件:
1.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只需提供原件);
3.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
职工携带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
· 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开通申请
· 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注销申请
办理事项:
已在管理中心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可以申请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公章到缴存银行网点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协议书》,同时按要求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gjj.下载)。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事项:
已申请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的单位。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网点。
办理要件:
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单位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gjj.)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要件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 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 出境定居
·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 家庭生活困难
· 差错调整
申请范围: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办理网点:
各服务网点。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付款发票、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网点:
各服务网点。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3)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4)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网点:
各服务网点。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每年6、12月集中办理。办理时,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
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网点:
各服务网点。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申请范围: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网点:
各服务网点。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申请范围: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网点:
各服务网点。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异地社保缴纳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申请范围: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网点:
各服务网点。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申请范围: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办理网点:
各服务网点。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申请范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办理网点:
各服务网点。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病人的医保卡、病人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申请范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情况的。
办理网点:
各服务网点。
1.单位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单位,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资料,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提交管理中心;经其核准后,到各服务网点办理,多缴的金额划回单位账户。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单位,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资料,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提交分中心;经其核准后,到各服务网点办理,多缴的金额划回单位账户。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 贷款办理
· 贷款发放
· 贷款归还
· 提前还贷
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⑴、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⑵、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⑶、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6.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办理场所: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广发银行、紫金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所指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本人、配偶身份证明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鉴证的购房合同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契税纳税申报表》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具有开发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具有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的首付款证明。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原件。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造价评估报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原件、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原件。
有共同出资人的,共同出资人亲笔签名的同意抵押承诺书。
5.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6.借款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
7.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贷款银行受理—贷款初审—复审—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抵押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管理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
业务介绍:
符合公积金贷款各项条件,已经过贷款银行审核、公积金中心审批,并办妥所购房产的抵押手续或办理了相应担保手续且已在贷款银行开立了还款式账户的贷款户。
办理场所:
公积金贷款银行。
办理流程:
通过公积金中心终审并具备放款条件—贷款开户—贷款发放—打印还款计划—通知借款人开始还贷。
办理时限:
贷款银行于抵押手续办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抵押相关信息录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中心贷款处于贷款银行录入抵押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终审信息确认工作。贷款银行自中心抵押终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因资金流动性严重不足,经管委会批准需要轮候发放的情况除外)。
(一)一年期以上贷款还款
业务介绍:
一年期以上的贷款采用按月还款方式,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每月15日前将本月应还款额存入在贷款银行开具的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办理场所:
公积金贷款银行。
办理流程:
本月应还款额存入还款存折或还款卡—贷款银行代扣收。
一年期以上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还款。还款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计算公式为: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合同履行期间,一年期以上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二)一年期贷款还款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期内不做部分提前还款。
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年数×年利率
一年期贷款,贷款利率以合同利率为准,贷款期限内不做调整。
业务介绍: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
公积金贷款银行
办理要件:
1.提前还款申请书;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到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审批-到贷款银行办理结清、销户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到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还款方式、提前还款日-贷款银行审核-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办理条件:
借款人可选择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或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可自愿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本付息额。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前归还贷款金额及部分提前还款的方式。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按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计收贷款利息。
部分提前还款若还贷方式选择缩短贷款期限,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档次的利率计息,且不得中断按月还款;若还贷方式选择减少月还本付息额,须按重新计算后确定的月还款额还本付息。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问答
归集类政策问答 提取类政策问答 贷款类政策问答
集中代收付政策问答
·(一)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依据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答: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市人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的通知》(宁政规〔2013〕1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3〕18号)。
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宁金管规〔2013〕2号)。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号)。
·(二)哪些"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市人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3〕18号)。
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宁金管规〔2013〕2号)。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号)。
·(三)哪些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加上单位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各12%;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和个人各10%—12%;其它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人各8%-1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执行。
·(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七)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八)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
答:有利息。自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为缴存职工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九)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因社会平均工资每年的三、四月份由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中心依据已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缴存基数范围。
·(十)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号)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日起实施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单位能否在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缴存单位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后,可在网上办理业务。
·(十四)单位在网上能办理哪些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单位申请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后,可办理以下业务:单位基本资料变更、单位基数(比例)调整、个人开户(封存、启封、转移)、个人开户取消、个人基本资料变更、单位汇(补)缴登记、查询等业务。
·(十五)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企业上市需要)?
答:单位需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办理:
1.单位介绍信;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社会保险网上查询账号及密码;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存在差异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有哪些住房消费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5.单位集资建房;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9.租住公共租赁房;
10.租住商品房。
·(二)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三)职工有哪些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住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父母子女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其共同产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若不是共同产权人,只能提取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租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
·(六)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如何办理提取?
答:职工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购买多套住房(三套及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限定?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主要社会功能是支持职工刚性住房消费,这种制度定位决定,住房公积金不支持投资投机性住房消费。对职工投资投机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如下限定: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以上有无产权住房、是否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是否已提取过两次均已家庭为单位核查。
·(八)职工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房屋装修、电梯安装为什么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主要社会功能是支持职工刚性住房消费,包括无房职工购买首套房或租房解决基本自住,以及拥有较小面积首套住房的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等,以实现"住有所居"。这种制度定位决定,住房公积金不支持投资投机性住房消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消费。职工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房屋装修、电梯安装不符合条例规定,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购房为什么只能在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互助性主要体现在通过缴存积累形成一定的资金规模,保障所有缴存职工均有使用机会。职工购房提取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更好体现互助性,从而解决缴存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
·(十)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单,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单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将个人违法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缴存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原则。
·(三)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为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基金,主要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因此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别墅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此外,所购房产须具有全部产权及具备抵押条件,因此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也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如连续缴存未满半年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公积金贷款的来源是缴存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于个人的缴存数额相对贷款额来说非常有限,因此需有一定的沉淀资金作为放贷资金。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五)如何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1.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的,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2.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应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抵扣部分不予计算贷款额度。
3.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六)公积金贷款期限有哪些要求?
答: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数计算。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七)现在南京公积金贷款首付标准是怎样的?
目前,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八)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何执行?
答: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随着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现行利率是,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3.5%;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0%。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九)没有领取结婚证能一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能。《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如借款人为单身,只能申请一个人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必须领取结婚证后才能以夫妻为家庭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
·(十)在非本市行政区域购房是否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目前暂不可以。由于目前南京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状况较紧张,不能满足本市缴存人的贷款需求,因此不具备开办异地贷款条件。但铁路系统职工因工作原因可在铁路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
·(十一)如果父母(子女)购房,子女(父母)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不是购房人是不能够申请贷款的。如果以子女(父母)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子女(父母)的姓名必须写入购房的买卖契约或产权证中,且应理解为是子女(父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父母(子女)是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十二)进行房屋装修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产权时提供的贷款,房屋装修不属于购买房屋产权,故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三)借款人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用于买房以外的其他用途?
答:不能。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只能用于购买所购住房,严禁挪作他用。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中止合同。
·(十四)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哪些情形需要公证?
答:1.借款人为单身或未能提供有效婚姻证明的,须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公证。
2.二手房卖方为非产权人的,须对产权人委托他人买卖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3.二手房产权人为未成年人或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进行公证。
4.二手房卖方有共有权人的,须对共有权人共同指定的收款账户的确认书进行公证。
5.因借款人死亡,需要变更产权人时,须对遗产分割协议书进行公证,有司法文书的除外。
6.增加(减少)共有权人的,须对房屋买卖协议或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公证的其他情形。
·(十五)公积金按月还贷能否在15日和月底两次扣款,以避免因单位迟交公积金而造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职工应在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且公积金贷款的结息日为每月15日,即使当月15日因为单位迟交等原因公积金逐月还贷未扣到,贷款职工仍可以在月底前用自有资金进行还款,不会形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公积金贷款转逾期为次月1日,在结息日至次月1日之前有15日左右的宽限期)。
·(十六)公积金贷款尚未还完可以提取公积金还商业性贷款吗?
答:不可以。为了保证更多的缴存职工能够享受低息贷款,使用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归还贷款必须先保证公积金贷款的归还,待公积金贷款所有本息结清后方可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十七)购买二手房买卖契约与完税凭证上价格不一致的,怎样认定成交价格?
答:购二手房的缴存职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上填写的价格进行对比,按照孰低原则,取价格低者作为房屋的成交价格计算其购房总价。
·(十八)提前还款是否将后几年的利息提前支付了?
答:不是,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将按照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计收贷款利息。
·(十九)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收取违约金?
答: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论部分提前还款还是提前结清贷款,都不收取违约金。
·(二十)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的扣款顺序是什么?
答: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
·(二十一)对骗贷违法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贷款期间,借款人能否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答:可以。但同时必须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贷款银行执管,并由相关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房产抵押注记。
·(二十三)如何办理抵押房产的注销手续?
答:对当年还贷后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借款人,可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结清和销户手续,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二十四)公积金贷款如何进行逾期处罚?
答: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信息进入公积金征信系统,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依法处置抵押物,追究担保单位的连带责任。
·(二十五)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变更手续?
答: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需由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同意提供在贷款变更期间由有资质的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人。借款人变更后,贷款金额及年限与原贷款一致。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贷款申请信息或申请增加(减少)抵押人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后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二十六)目前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什么是30万元?
答: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相适应,同时也根据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2013年以来,由于我市房屋成交量一直较高,公积金贷款需求量大,公积金贷款使用人数占缴存人数的三分之一,2014年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最高达到110%,资金处于高位运行。另外我市缴存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的人数也占缴存人数的三分之一。在此情况下,如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则势必减少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人数。为了体现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保证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因此,目前我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十七)为什么使用公积逐月还贷须保留12个月缴存额?
答:发放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缴存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对于借款人来说如要取得贷款须由其他更多的缴存人的支持,举例来说一个月缴存额为1000元的职工缴存半年公积金后要申请30万元公积金贷款,除了使用自己的缴存余额,其他还须有50位相同条件的缴存人来支持。互助性是公积金制度的重要属性,在已取得了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沉淀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更多未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的缴存人也能够使用同等的权利。只有这样的良性循环才能使公积金制度保持长久的活力。
·(二十八)为什么三套房、三次贷款都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号文件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由于公积金的个贷率居高不下,为了优先保证首次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第三次贷款不予办理。
·(二十九)已有一套房,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住建部建金[号文件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因此,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三十)如果前期有信用卡延期还款等问题,对公积金贷款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除以上情况外,对于其他有过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贷款职工,在排除恶意拖欠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等因素外,申请贷款时由原欠款所在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并由职工做出按时还款的书面承诺后,做出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决定。
·(三十一)买二手房想用公积金贷款有房龄限制吗,如何办理?
答:目前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房龄没有具体的限制,但是在遇到职工购买个别面积特别小(50平方米以下)房龄特别长(大于20年)的住房时,我们会要求贷款银行的信贷人员上门查看,做详细的贷前调查后,根据是否为成套住宅等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决定。
·(三十二)目前尚未结清的商业性贷款能否转为公积金贷款?
答:目前商业性贷款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放贷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公积金,虽然归集量每年都保持一定数量的增幅,但由于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交易量不断攀升,公积金使用率居高不下。根据目前我市资金使用实际情况,不具备开展"商转公"业务。但为减轻这部分职工的还贷压力,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开办"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和"柜面逐年提取公积金还商贷"业务。
·(三十三)什么是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答: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是指:借款人及配偶以转账方式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部分金额偿还商业性个人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十四)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证明;
4.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5.相关文件规定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十五)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办理时间是什么?
答: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职工应当在贷款银行登记贷款信息后一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三十六)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办理程序?
答: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并打印贷款证明;
2.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3.各商业银行每月9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供各借款人上月还款信息;
4.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人还款信息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三十七)申请人有两笔以上商贷时,可以同时申请吗?
答:不可以。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笔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且一旦选定在该笔商贷未结清前不得变更。
·(三十八)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月委托提取金额是多少?
答: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缴存账户须分别保留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下同)之和小于借款人上月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划转还贷金额等于实际月缴存额之和。月缴存额之和大于借款人上月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划转金额为上月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补贴)集中代收业务?
答:集中代收业务是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江苏省集中代收付系统向公积金汇缴单位(个人)委托的付款银行自动扣收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一项业务。办理该业务后,汇缴单位(个人)不需要再带现金或者支票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公积金缴存。
·(二)集中代收业务付款授权协议如何签订?
答:1.缴存单位(个人)到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领取《集中代收住房公积金业务付款授权协议》、《集中代收住房补贴业务付款授权协议》。
2.缴存单位(个人)填写协议并签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名章)。
3.缴存单位(个人)将协议交付款代理人(付款银行)填写并签章。
4.缴存单位(个人)、付款代理人(付款银行)留存协议二、四联,将协议一、三联交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审核确认。
·(三)缴存单位(个人)签订协议后如何办理汇缴审核?
答:缴存单位(个人)开通网上营业厅的,可在网上办理汇缴审核登记。未开通网上营业厅的仍需到银行柜面办理汇缴审核。
·(四)如何办理网上营业厅开通?
答:缴存单位(个人)到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柜面领取办理网上营业厅协议,填写并签章后交公积金柜面。待领取CA证书(免费)后,可登陆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登陆、操作。
·(五)集中代收时,如果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怎么办?
答:集中代收住房公积金(补贴)是按汇缴审核的金额扣收,未经汇缴审核不发生扣收。如付款账户金额不足将不予扣收,三次扣收不成功的将通过短信提醒缴存单位(个人)。缴存单位(个人)应及时将付款账户资金补足,并联系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以便重新进行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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