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服务有限公司可以进行矿产销售矿产品经营范围?

探矿合作协议
探矿合作协议联合探矿合作协议甲方:张国宏,身份证号:
乙方:陕西山地宝矿业有限公司基于乙方与洛南县顺泰矿业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探矿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该合同中约定的探矿承包工作,经协议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投入的探矿资金比例为
%,乙方投入的探矿资金比例为
%。二、甲方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工程队人员的召集、矿石的加工、冶炼等工作,乙方负责勘探机器设备的投入、探矿工作人员的安排使用、具体探矿工作的实施等工作。三、探矿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甲方有权查阅相关账目;费用的使用和安排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可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虚报费用。四、探矿所产生的纯利润双方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并共同承担探矿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探矿合作协议 [篇2]甲方:敦煌市xx-x公司负责人:乙方:重庆市xx-x探矿队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盈的原则,对金矿探矿合作事宜经充分协商,制定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在合作探矿中共同遵守:一、工程地点:敦煌市北山合发公司八卦图探矿点。二、收益分配方式:结算后40%的收益归甲方,60%的收益归乙方。三、合作方式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以享有使用收益权的敦煌市北山八卦图探矿点作为无形资产与乙方合作。2、甲方进行爆炸物品审批并享有管理权。雷管、炸药每日出库,剩余部分当日入库。工人离开矿点或者返家,乙方必须告知甲方,甲乙双方对离开或者返家工人所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夹带有爆炸物品。3、在探矿过程中甲方有权派遣人员监督管理,并核实产量,有对施工的监管建议权,但不得干涉乙方的人事管理。4、在甲方使用的和发公司八卦图矿点范围内,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享有与其它人合作的权利,乙方不得干涉。5、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6、甲方有权随时指导乙方施工,并在不影响乙方施工的前提下在乙方现场开展甲方技术业务。7、甲方协助乙方解决住宿及生产办公条件,供水供电等。8、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名册备份,核查参保事宜,监督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9、甲方负责协调地方关系,争取为乙方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自备机具,自带施工队伍,包括技术人员,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保险、安全文明生产技术培训、燃材料、动力等费用)按照协议组织施工。2、乙方须给工人至少投保两份保险,在探矿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3、矿石不得私自出售,否则双方都有权利终止协议。4、露天采矿每方30元,(包括安全、爆炸物品、电力等)、甲方提供挖掘机。5、主井口行道的维护由乙方负责。6、乙方须具备《矿产资源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技术等施工条件和能力。乙方有权设置机构、配制人员,对合作项目的机具、财物、人员自主调度。7、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盲目蛮干,但须依照甲方的探矿方案进行施工。8、有义务承担施工队伍的管理、培训和教育。9、有责任承担健立健全各种帐目,工作记录,及时与甲方进行相应的结算。10、乙方必须按时结算工人工资,并将工人领取工资的署名名册按月移送1份于甲方,以证实乙方未拖欠工人工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月结算工人工资。如果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四、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六个月。每二个月签定一次合作协议,其间共签订三次合作协议。五、施工安全:1、施工特殊工种由乙方负责,必须岗前培训,做到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一般工种必须进行相应安全教育方可上岗。2、各岗位工种必须严格遵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爆破安全管理制度、顶板安全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甲乙双方均应积极抢险救护。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职业病等等均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偿。4、乙方必须为施工队伍成员每人承保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施工队伍成员全部交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为施工人员按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六、违约责任: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完全履行。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实际损失。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乙方至少十名以上工人签字始生效。八、其它:1、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涝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乙方工人签字:日期:日期:探矿合作协议 [篇3]探矿合作合同书甲方:陕西省山阳县泰和矿业有限公司乙方:吴少吉 身份证号0917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严格遵守。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陕西省山阳县孙家山铁矿单上沟的两个矿点铁矿探矿权交给乙方探矿,甲方提供相关的探矿权手续。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乙方的矿产资源位于单上沟,矿区面积2.8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第三条 甲方负责办理因采矿需要的一切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因采矿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均有甲方负责处理,甲方并负责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开采。第四条 合同期为二年,自二00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0年十月三十日止。合同到期后,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优先续签。第五条 根据矿山的生产情况,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按每吨提成的办法,即甲方每开采一吨矿石,给甲方提成为:河铁每吨50元、磷铁为每吨20元,矿石由乙方销售。缴纳办法为乙方将矿石卖出后,给甲方结清本次提成。乙方没有开采出矿石甲方不得提成,乙方也不向甲方交纳任何费用。第六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第七条乙方要保证矿山安全生产,要及时消除矿山安全隐患,否则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50000元,签合同时交20000元,还有30000元待乙方见效益后交清。合同到期后,如果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或乙方按规定已处理好各类安全事故的,甲方退还该保证金。第九条 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负责矿山的一切手续,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处理好因矿山引起的各种纠纷,并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否则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2)、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给甲方的每吨提成,如果不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经营权。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陕西省山阳县泰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二00八年八月十六日探矿合作协议 [篇4]甲方:***,男,汉族,***县人,**年**月**日生,住************236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路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以(云南省******铁锰矿普查)探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以现金作为合作条件,合作勘查矿产资源一事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矿权及其合作方式1、甲方拟作为合作条件的供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合作矿权),探矿权证号:t53**********,发证机关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系通过申请方式获得,甲方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该探矿权挂靠于****公司名下,实际出资人为***,实际权利人为***。该合作矿权与挂靠单位的关系依照其他合同约定确定。2、合作矿权的探矿权证现处于有效期内,地理位置为:云南省*******县,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东经00°00′00′-00°00′00′,北纬00°00′00′-00°00′00′,区块面积为:0.00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铁锰矿。3、甲、乙双方采用合同型的方式进行合作矿权勘查,双方不设立合作矿业企业。4、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合作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提供探矿所需的全部运营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对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勘查项目共同享受相关权益,同时共同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如果在合作期间,合作资金不能满足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勘查项目需要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需要追加的投资额。如果任何一方不继续投入的,则另一方有权按照追加投入资金所占的比例调整相应的权益比例。5、合作期间因履行探矿人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探矿权使用费、合作矿权的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但因本合同签订之前的原因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6、当探矿目标区块满足申请采矿权的条件时,由甲、乙双方负责共同申请采矿权。如果当探矿目标区块满足申请采矿权的条件时一方已经退出合作的,则由未退出的一方单独申请采矿权。因申请采矿权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将来采矿所产生的税后利润也由申请人享有。第二条 合同的履行1、自本合同签署当日起的0.0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作定金0.00(大写0.00)万元,以便建立双方的合作关系。乙方交纳定金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何种理由不愿再与甲方继续合作的,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定金;甲方收取定金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何种理由不愿再与乙方继续合作的,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0.00天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合作资金0.00(大写0.00)万元。2、自本合同签署当日起的0.00天内,甲方应将与合作矿权有关的资料复印一份给乙方,并亲自带乙方到挂靠单位(云南*****公司)说明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然后由甲方负责到相关管理部门为乙方添加、变更作为合作矿权的负责人(法定权利人)。3、合同签订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协助乙方处理好与各部门的关系。乙方应及时组织生产资金,安排矿山人员管理,组织落实好矿山财产物资供应和工资支付,及时恢复矿山安全生产运营。对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依法生产、安全生产。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相互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经本合同确认的权益。2、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之前,甲、乙双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第四条 通知和送达1、甲乙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第五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约定均视为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六条 合同生效、纠纷解决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需加盖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七条 其他1、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证复印件以及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者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探矿合作协议”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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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转让探矿权合同无效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转让探矿权合同无效资深矿业律师张笛律师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倒卖、炒卖探矿权、采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但在现实中,部分矿业投资人为规避税收及审批风险,在与矿业权转让方签订合同后并未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即凭初始权证、转让合同等开始二次或三次转让,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这类转让行为会被判令无效。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lfz,男,生于****年*月*日。委托代理人李斌,系河南新林州律师。被告lmj,男,生于****年*月*日。委托代理人贾天金,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林,生于日。被告ybl,男,生于****年*月*日。委托代理人贾天金,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fz。委托代理人刘保义,生于日。原告lfz诉被告lmj、ybl、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lmj委托代理人贾天金、刘文林、被告ybl委托代理人贾天金、被告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保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西峡县qy矿业有限公司原系lmj、ybl投资开办,日,原告与被告lmj、ybl签订转让协议,该协议名为股权及资产转让,实际为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后又把该公司转让于原告)。在协议中,被告承诺负责办理采矿证,三个月内交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没有“探矿证、采矿证”,使原告无法经营,综上所述,被告将国有矿山非法转让,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于日,日签订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由被告承担用。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日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2、日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3、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工商档案。被告lmj、ybl辩称:(一)《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予以维护,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理由:1、《转让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在知根知底,完全透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2、《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3、《转让协议》得到了全面的履行。(二)lfz的严重违约行为引出了连环诉讼。lfz违反《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lbl于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lfz还款,lfz为拖延诉讼,才到贵院恶意诉讼等。(三)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不符合事实或没有道理。总之,lfz诉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不诚实守信的表现,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被告针对自己的抗辩理由提供如下证据:1、日西峡县syd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xcf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探矿权转让合同》;2、日河南xcf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3、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日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与lfz签订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合同》;5、原告接手时合同手续交接表;6、原告接手时资产交接表;7、日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与lfz签订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8、lfz给lmj所打一份;9、lfz给对方××所打欠条一份;10、lmj《股权转让协议》;11、ybl《股权转让协议》;12、股东会议(日);13、《探矿权转让合同》;14、河南省矿业权交易签证书;15、市探矿权转让市级会审意见表;16、方××、lmj对原告lfz通知一份。被告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辩称:2008年我公司接手矿山后,发现没有采矿证,我认为原告起诉理由成立。经审理查明: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系法人企业。日,原告lfz与被告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签订《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愿意将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给乙方(lfz),转让价格为贰仟叁佰伍拾万元人民币(2350万元),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二、价款2350万元分期支付的方式为:1、总价款在两年付清,付清后办理转让探矿证或采矿证手续,转让时甲方把拥有该矿山的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给乙方等事项,并且甲方负责办理开采证手续,甲方承担费用。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五日内支付五十万元(50万元),该款支付后,乙方实际接管矿山,甲方把探矿证复印件及相关手续原件交给乙方,移交后矿山纠纷及政府相关事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3、日支付壹佰万元(100万元),从次月起每月至少支付壹佰万元(100万元),如果当月销售额超过叁佰五拾万元(350万元),当月必须支付壹佰陆拾万元(160万元)。支付时间每月的5日至10日。4、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只要两年内任何时间付清2350万元的价款,即可办理矿山所有权的转让手续给乙方。三、责任条款:1、乙方必须按期支付价款,2007年农历年底前必须还够甲方450万元,年后如果当月不能支付的,可以延期到下月,但如果连续三个月到期不能全额按时支付价款的,合同中止,甲方有权回收矿山及乙方接手后投资矿山相关设备,乙方并支付。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出现问题,责任自负。3、乙方接管矿山后,甲方有权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常驻矿山,负责监督矿石及铁粉的销售状况,对销售状况有知情权;甲方不得对外宣扬乙方经营情况,两名工作人员只对甲方两股东负责。如果对外透露乙方经营情况时,乙方有权追加造成的损失,并立即撤换相关人员;乙方不能如期履行支付义务时,两名工作人员在甲方法人明确授权下方可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除此外不得干预乙方的任何生产、经管,乙方提供食宿。4、甲方在购买炸药的有关安全手续交给乙方之前,负责协调,乙方负责费用。甲方交付炸材安全手续后,不再负责协调有关事宜。5、甲方负责办理开采证手续,甲方承担费用。6、如果因为政府行为干预,连续两个月不能生产的,还款期顺延。7、在一年内乙方还款达到一千三百万元(1300万元),在补清2350万元价款后,乙方有权处置矿山。8、甲方收到乙方五十万元(50万元)后,甲方清点矿山及设备和债权债务,交付乙方,甲方退场。甲方外欠债务在五万以内乙方承担,超过五万元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9、在乙方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方有义务协议乙方协调当地关系,但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单方违约的,依法赔偿损失。单方中止合同的,按价款的双倍支付违约金。乙方接管矿山后,矿山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得干预。甲方: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乙方:lfz。日,原告lfz与被告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签订《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所有人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转让给乙方(lfz)。二、原转让价款两千三百五十万元人民币(2350万元),扣除乙方已支付二百二十万元(220万元),剩余款两千零一十三万元(2013万元),尚欠lmj一千二百二十万元(1220万元),欠fjz七百九十三万元(793万元)。三、该欠款中乙方已从总欠款中扣除了甲方办理证照费用用一百万元(100万),采矿证办理完毕后,乙方扣除各种费用后余额返还甲方。不够的甲方补齐乙方。四、甲方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采矿证,争取在一年内办理完毕。甲方: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乙方:lfz。日。协议签订后,原告lfz向被告支付部分转让款,并到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进行开采,后因未办理探矿证、采矿证及支付转让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于日和日双方所签订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另查,1、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2、日经西峡县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股东为ybl、lmj、czc,法人代表人经营范围:矿产品购销。日经西峡县工商管理局变更登记,西峡县x矿业有限人代表人变更为lfz,股东ybl、lmj、czc变更为lfz、czc。3、日lmj与lfz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lmj将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的49%股份转让给lfz。4、日,lfz与被告lmj等人办理了矿山、设备等交接手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之规定,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获得国家许可,并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是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情况下,与原告lfz签订《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将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给原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和《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相关内容无效;关于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转让的相关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日签订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lmj、ybl关于《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效力应予维持,原告诉请应予驳回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lfz与被告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及日签订的《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转让西峡县太平镇娄后沟铁矿的相关部分内容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西峡县x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兴伟审判员张林增人民陪审员陈红源二oo九年十月十日书记员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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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烟台金山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正式注册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拥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及山东省土地规划级资质。
  公司现在主要从事以调查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和寻找及探明固体矿产资源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勘查工作,并能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如供水、矿床及土壤改良等)、工程地质调查(如岩溶、采空区、库区及路基工程等)、环境地质调查(如城市环境、矿产环境、农业区、水库及尾矿库库区环境、生态环境等)等。
公司现有先进的地质钻探技术设备,能够从事孔深1500米以下探矿钻探工程及其它地质钻探工程(如坑道钻、工程钻等)。有一支技术过硬的探矿施工队伍,能够从事竖井及平巷的探矿,开拓工程施工工作。
  公司先后在山东、内蒙、青海、甘肃、广西、海南等多个省市、自治区承担过多次大型地质勘探项目,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凭借过硬的技术和良好的服务态度得到了各地客户的一致好评。2010年完成详查矿区多处,累计提交黄金储量数十吨。
目前,国内地质勘探行业蓬勃发展,金山地质勘探公司作为业内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正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地质行业中,公司具有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管理方式人性化等特点,能够迅速对市场的变化作出反应,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对人才的需求也愈发强烈,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树立了“广纳贤才,共同成长”的人才管理理念,通过完善的绩效考核、先进的管理模式,全力为各路人才打造一个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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