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双向外汇资金池资金池为什么控制净流入额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大热
由于跨国企业一直有资金集约管理的需求,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创新和细则进展一直备受关注。
201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跨国公司集团可以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产品,在一定的净流入额度内,实现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资金的自由调配。
由于跨国企业的资金收付较为频繁,如何更便利、更精准地把控跨境人民币净流入在限定额度内,是企业急切关注的问题。
多家银行已着手布局
近日,记者从广发银行获悉,其已为浙江某跨国企业办理了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从当地人行备案批复到系统接口调试、业务培训等一系列环节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实现了该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项下的第一笔跨境资金划拨。
“相较一般的跨境资金调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优点就是可以自由跨境调拨,免去相关审核手续,方便资金更快到账。而广发银行特别设计了基于NRA账户下的跨境资金调拨实时到账的方案,辅以电子渠道的支持,使跨境资金流动像境内资金流动一样简便。”广发银行产品经理介绍。
而在额度控制方面,广发通过NRA账户,结合其现金管理系统实现了净流入额度的自动计算与精准控制,帮助企业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余额不超过上限。企业也可以通过广发现金管理系统实时监控额度,额度使用情况可随时查阅。
除广发银行之外,5月初,工行深圳市分行也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同时也是广东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的业内首笔。目前,工行已形成面向自贸区客户的涵盖结算、投资、融资、交易等多类专属金融产品。
而早在去年10月,渣打银行也已经在上海自贸区内开展了双向资金池业务,服务对象是大连大,全球第三大电子零件经销商。
渣打中国现金管理及贸易融资部总监许晟表示,大连大在上海自贸区以资金池牵头企业的身份,建立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这不但有助于降低资金管理成本,更能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
据了解,跨境资金池账户结构包含多种需求,包括实时零余额归集、定时归集、留存余额归集等归集方式以及以定额下拨、补足下拨等下拨方式,还有以收定支、统收统支、超额透支等控制模式。
目前,根据跨境企业的不同需求,银行可实现按需定制。比如,广发银行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中,境外成员企业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使用其它银行账户、广发澳门分行账户、广发NRA账户任意一种形式参加资金池,为客户账户管理提供了更高的灵活性。
按照上海自贸区的经验,从自今年4月份起,区内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还可以突破原有的支付结汇制的限制实行意愿结汇,将外汇资本金全部结成人民币存入一个待支付人民币账户中,待支付人民币账户中的资金由商业银行按照资本金使用管理要求进行监管。在人民币仍处于升值通道中背景下,该政策有利于避免跨国公司在年终财务决算中损失的汇兑成本。
业界普遍认为,由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将使跨国公司和走出去企业的解决跨境支付、兑汇以及海外并购、资金集约管理等需求,让公司资金发挥最大的利用率,因此该业务已经成为自贸区内最受跨境企业欢迎的业务之一,未来该项业务的执行细则还有望在广东自贸区内寻求新的突破。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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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RMB双向资金池新规大幅提高净流入上限、放松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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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只需一秒。精彩,尽在掌握!有关自贸区和外汇监管政策最新梳理报告预定请参见以下链接《自贸区220部监管政策整理报告(仅接受预订)》、《外汇有效法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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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贸区和外汇监管政策最新梳理报告预定请参见以下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号)点评by 农业银行:杨吉聪;作者授权“金融监管”平台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点评:基本是按《公司法》附则中控股股东定义而来。本通知所称境内成员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注:与外币资金池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对应,但其中可能有交叉,即外币分类bc类企业可能是非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名单内企业,不能做外币资金池但可以做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监管部门如互认分类,则可降低企业违规违法代价,规范金融秩序。本通知所称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二、本通知所称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点评:调剂余缺是主要应用方向,在境外资金成本仍低于境内情况下,流入是主流,部分走出去企业有对外放款需求也可满足,资金池的核心作用还是境内外成员企业间跨境委托贷款。三、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点评:1、境内外成员经营时间缩短为1年;2、境内成员企业营收总额降为10亿元,境外成员营收总额降为2亿元.境内外成员上年度营收总额大幅降低。资金池业务准入条件大幅降低,更大范围的企业将受益。四、跨国企业集团原则上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注:这里的境内准确地说应指境内区外,即不含自贸区。五、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指定境内成员企业或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即境内主办企业。境内主办企业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点评: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资本金使用规定一致,但对应的外币资金池国内主账户资金可以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隐含监管原则为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内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而非有杠杆作用的其他金融产品。六、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以指定境外成员企业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即境外主办企业。境外主办企业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境外主办企业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点评:新办法增加了境外主办企业角色:1、针对境内主办企业新办法不再限定为独立法人,只要为集团境内成员即可作为被指定的主办企业。2、境外主办企业的新增,考虑了外国或特殊跨国集团(如港中旅等)资金池业务。3、针对境内主办企业资金使用未做改动。4、新增了境外主办企业开立nra账户,并规定可以单位存款利率计息。突破了(银发〔号)关于人民币nra账户活期账户性质和计息规定。为境外人民币资金进入国内开户行资金体系开了口子,一方面有利于资金回流,另一方面实际上对人民币国际化有影响,还可能增加境内银行争抢行为(人民币nra余额纳入开户行存款),影响离岸人民币资金池活力。七、主办企业可以选择1-3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与其签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点评:结算银行数量放宽为1-3家,对企业来说可以根据各家行提供资金收益和手续费价格情况在各行调配资产,获取收益,降低成本。对银行来说可以撬动存量资金池业务企业开户,增加负债和跨境算量。但一池多户情况下,各结算行须严格执行流入限额,信息报送等控制,防范超额风险。八、结算银行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结算银行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2家(含)以上结算银行为同一资金池办理结算的,协议中应明确每家结算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二)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申请,包括: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含名称、注册地、股权结构、营业时间);境内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和营业收入的报表;境外成员企业反映上年度营业收入的报表;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企业集团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在结算银行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同时将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数据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中,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点评:新办法去掉了旧办法中“协议或证明材料须保证归集的现金流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按照字面理解,现金流来源拓宽了,融资资金入池成为可能,算是突破很大一步,但也会影响人民币在离岸主体间的跨境使用活力。九、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值为0.5,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调控等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结算银行和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余额不超过上限。点评:净流入额=流入-流出,在流出基本不可行情况下,可简单化理解借入-放出,在流出较难情况下,净流入额基本为借入外债。1、宏观审慎系数调增至原系数的5倍,大幅扩大了境外资金流入额,新办法对去掉了前海等试点区域借入金额的说明,但试点区域借入额度一般是净资产(一般情况下等于所有者权益)的一倍,如一刀切境内成员净流入额度将受影响缩小,应向发文部门咨询确认。2、新办法未对流出额作规定,应是沿用旧办法暂不做设限规定,此举对人民币流出增加离岸人民币活力是有益的,但受境内资金收益和成本影响,流出太难。而外币流出额度普通公司的境外放款额度为所有者权益的30%,跨国公司资金池和自贸区将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为50%;十、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结算银行可以为其调增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减少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及时为主办企业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对于此前净流入发生额超过调减后上限的部分,应在一个月内调出资金以满足新上限要求。对于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减)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在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后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将调整后的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数据报送至人民银行总行。十一、结算银行可以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日间及隔夜透支。点评:此条为新增条文,旧办法中不允许透支,作为一项临时性融资业务,银行对企业要求较高,征收罚息也较高,应用的企业应不会多。十二、跨国企业集团因业务发展需要,确需设立多个资金池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拟设立资金池的个数、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及其原因等。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有关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即可以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和开展业务。跨国企业集团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资金池。十三、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情况,且变更后的主办企业、结算银行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更新备案材料。十四、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应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同业存款利率计息。财务公司从事跨境人民币资金交易应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点评:此条与原文无异,重点是同业存款利率计息,银监会作为财务公司监管部门,财务公司也须遵守其相关规定。十五、结算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做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十六、结算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业务信息以及跨境收支信息。点评: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涉及的国际收支和外债登记等信息也应向外汇局报送,以便监管部门合并计算和监测企业个体及总体外债和国际收支情况。十七、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根据本通知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十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利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监测分析,定期对结算银行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依法进行非现场检查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检查,防范风险。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九、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按照本通知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政策分别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资金池。点评:1、此处与第四条呼应,境内区外一个,自贸区内按自贸政策可另设一个;2、区内企业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区外目前按字面理解应可以。二十、本通知发布前已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如需增加结算银行、调整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可以参照第八条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点评:银行营销切入点之一,对于存量资金池企业,可以与监管部门密切联系,获取相关企业信息,切入营销原池可新开另账户并争取流入限额。二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菅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号)中关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要求不再适用。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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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和分析一行三会金融政策之执行,从多纬度业务领域细分监管政策框架并寻求监管的模糊地带和政策容忍度.专注金融监管政策的数据积累和分析以及法规的多纬度业务分拆;同时致力于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探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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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李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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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央行放宽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越来越多的企业抢搭人民币国际化“快车道”,期待以更低的运营成本实现全球范围内资金集中管理和统筹调配。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央行于9月5日发布通知,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进行了大幅度调整,规定参加资金池的企业集团境内和境外的营业收入标准从50亿元和10亿元分别降低为10亿元和2亿元,成员公司经营年限从3年降为1年,企业的主办银行从只能选1家调整为可以选择1家至3家,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的宏观审慎政策系数从0.1提高到0.5。
  记者了解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辖内已有43个跨国企业集团办理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截至9月25日累计已办理业务金额447亿元。随着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宏观审慎政策系数的上调,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比原来标准提高了4倍。
[责任编辑:李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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