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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期限有多长?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问担保人担保期限有多长?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证担保的内容,欢迎阅读!
  担保人担保期限有多长?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易往来的日益增多,保证担保日益普遍。实践中,因债权人超出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无法实现保证债权的情况偶有发生。那么,保证期间应从何起算,保证期间的期限是多久,债权人又应如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呢?越秀法院唐娜法官为你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保证期间的期限依据如下规则:  1.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间;  2.若当事人未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过短),则保证期间亦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约定为无限长),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债权人如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根据保证期间制度的定义,债权人超出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尤其重要。根据《担保法》规定,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  1、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要求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通过邮寄等有效形式送达主张权利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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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的期限的理解唐晓微与刘根柱执行担保人异议案作者:韩召峰&&&&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经常通过担保人的担保,对案件暂缓执行,这样既缓解了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的压力,又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保障,是值得提倡的一种做法。但在执行实践中应该理解和把握执行担保期限问题,防止执行不当,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一、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唐晓微,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北安市百盛社区。&&&&被执行人刘根柱,男,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安市。&&&&担保人黑龙江福瑞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利,职务经理。&&&&唐晓微与刘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北安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北民初字第857号判决,判决刘根柱应给付唐晓微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76万元。判决生效后,唐晓微于日申请执行,北安法院于日立案执行。9月20日,北安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日经担保人黑龙江福瑞电梯有限公司担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日前偿还10万元,余款在日前付清,此期间由担保人担保。同日担保人提供书面担保,担保人自愿用公司的资产担保,担保金额为26.5万元。如果被执行人到日不偿还,由担保人偿还,具体偿还金额为被执行人偿还不足部分。北安法院据此解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南岗区的房屋。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万元,日给付6万元,余款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人,北安法院于日作出(2010)北法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担保人向北安法院提供10.5万元的担保款。日,担保人黑龙江福瑞电梯有限公司向北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担保人担保期限至日,北安法院于日裁定执行担保人,已经超过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超过法定期限,应免除其担保责任。异议人要求撤销(2010)北法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北安法院认为,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向执行法院提供的担保,并经执行债权人同意的,是为确保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实现权利的措施。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第三人担保)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的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限,其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日北安法院作出(2010)北执字第241-1异议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二、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及理由&&&&担保人黑龙江福瑞电梯有限公司不服,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该公司认为,北安法院裁定驳回担保人的异议违法。理由:1、执行过程中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法的规定。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虽然由担保人担保,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应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不应当执行担保人财产。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北安法院裁定。&&&&三、复议结果&&&&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同时规定了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是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担保人在担保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到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自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申请执行人应在日至日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人,此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北安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的担保期限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无法律根据,应予撤销。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北安法院(2010)北执字第241-1号裁定(异议裁定)。&&&&四、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执行担保无保证期限;二是执行担保有保证期限。&&&&第一种认为执行担保无保证期限意见: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二者区别:&& (1)执行担保主体不同。前者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后者向合同相对人。&& (2)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和担保法。&& (3)是否签订合同不同。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 (4)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程序不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担保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誉和清偿能力自愿为债务人作保的行为。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总体上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执行保证是一种特殊担保,与《担保法》中保证有所区别;&& (1)《担保法》中的保证人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执行保证的保证人同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若发生担保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法院审理后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后者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满仍未履行义务时,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要以合同形式与债权人确立保证担保关系,而执行中的保证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内容合法的保证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保证即告成立。&& (3)《担保法》将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在执行程序中,对一般责任保证的执行,必须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由于这两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执行保证通常适用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宜适用一般责任保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条规定要求执行保证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永远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不发生保证期间届满的后果。&&&&第二种意见认为执行中担保适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期限。从执行担保的效力而言,如被执行人未在担保期限内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且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因此,执行担保仍是担保债务的履行,与一般民事担保不同的是,这一担保仍是由执行依据中所确定的被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务,执行担保与一般民事担保并无实质区别。&&&&执行担保是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最终同意的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申请本身仅仅是因为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法院作为担保权并不表明担保权为法院。执行担保期间最长最长不超过1年,也不足以证明执行担保与一般民事担保的本质不同。担保期间在一般民事担保的民事担保中保证期间约定的自由度要小。执行担保应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次适用《物权法》或《担保法》的规定。&&&&综合上述二种意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执行担保的期限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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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关于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确 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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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关于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确 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孙某为朋友借款做担保,因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确,近日被济宁市中区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7年9月,赵某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赵某某的朋友孙某作为担保人,三方共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间两个月,到期日为日;保证人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赵某某将借款全部还给吴某为止。
日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向赵某某催要未果,遂于2009年9月向法院起诉赵某某和孙某,请求判决二人偿还借款及罚金。孙某辩称,法定担保期间为六个月,即原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而吴某没有在这期间向其主张过权利,现在起诉自己早已超过担保期间,依据担保法规定在担保期间内,原告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超出了担保的时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吴某借款,由被告孙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原告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某某未予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归还借款,并由担保人孙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孙某以超出担保期间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原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关于担保期限的约定是&被告赵某某借款全部还给原告为止&,符合上述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孙某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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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担保期限是几年?
您好!6名老师作担保,从私人借款30万。时间有三年多了,现在借款人资金链条出现问题。法律上看,担保老师还有担保责任吗?担保责任期限是几年?谢谢您!
江苏 南京 溧水区发表时间: 17:13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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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399****
担保合同签了,如果合同生效当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合同是比较复杂的合同类型。建议带好全套资料找律师咨询。
回复时间: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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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共 6 条
要看具体担保的相关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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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过了担保期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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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明担保性质的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半年
回复时间: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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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167****
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如果约定了,还款期后六个月内,逾期债权人无权向担保人主张;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情况不一样。担保有两种,没有特别说明的系连带保证,否则是一般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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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095****
如果对方起诉你的话,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如需帮助的话可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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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517****
担保期限一般是约定的还款日后半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关键你看约定的还款日是何时?
回复时间: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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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有几期车款没按照担保公司规定时间打按揭款 但并没有影响到银行信用 而担保公司强行从我朋友手里扣押了我的车 才通知我 而担保公司不接受我协调以及我愿意承担罚款 但担保公司想终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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