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100元意外险理赔多少死亡一方没驾照能理赔吗?

&&&&&&&&&&&&&&&&&&&&交通意外险理赔会赔多少,交通意外险理赔需哪些材料?
交通意外险理赔会赔多少,交通意外险理赔需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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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就是要在出险后进行理赔的,理赔数额在保单中有过规定,通常都很合理,那交通意外险理赔会赔多少?理赔需要对交通事故进行评定、记录,这就需要提交一些材料,那交通意外险理赔需哪些材料?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一一进行解读,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一、交通意外险理赔会赔多少(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事故当事人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二)双方同等责任1、双方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2、受理方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事故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事故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的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3、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可以根据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通过交强险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4、事故车辆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各自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二、交通意外险理赔需哪些材料所需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处理事故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具的,您只需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下面就具体通过哪些途径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叙述如下:(一)事故类证明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1、意外事故证明。发生意外事故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事故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2、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3、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4、销户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二)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只要平时注意收集保留。(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1、受益人是指按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一般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领款项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前来办理理赔手续。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般常见的“关系”有:(1)夫妻关系,可提供证明;(2)父母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子女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了解了获取证明材料的途径后,在处理发生事件的同时,收集并保留保险索赔所需的材料,有助于快速办理完繁琐手续。上文对“交通意外险理赔会赔多少”、“交通意外险理赔需哪些材料”两个问题进行了辞简理薄地解读,相信大家此时对交通意外险的理赔有了一定的了解。基于本文篇幅,交通意外险的其他问题,如交通意外险的理赔流程,如何保护现场等,在此不再多做涉及。生活中如果遇到本文所涉及到的问题,通过本文还是不能解决时,可以聘请一名律师,由其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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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切忌先修理后报销。有的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维修,修完之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就可能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这样一来,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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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人身意外险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偿吗?
  人身意外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死亡给付,二是残疾给付。其中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以及由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派生而来的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
  具体而言,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实践中,为了促使被保险人节省开支,控制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可以只承担那些治疗伤害所必需的费用,而与治疗伤害关系不大的费用,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
  一般而言,药费、手术费、输血费、化验费、检查费、透视费、处置费、换药费等保险人一般应予承担;
  住院房费、取暖费、家属陪护费、异地治疗的交通费等,保险人既可以承担,也可以拒绝承担;
  住院伙食费、补养药品费、购买残废用具的费用、装配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等,由于这些费用和治疗伤害的关系不大,保险人一般不予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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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事故上经常会有许许多多的纠纷案,到底公司有没有赔偿责任,又该如何赔偿。以下这则案例就是一场酒后驾驶受伤,却又被他人当场撞死的意外事故案例,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日1时30分许,吴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行驶至人民桥北桥头路段时,摩托车侧翻倒地,造成吴某头部、胸部及背部受伤。稍后,驾驶人江某超速驾驶小轿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小轿车左前轮碾压到倒在路面的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  日,吴某父亲作为保单指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速派理赔人员前往交警部门了解情况。  经查阅吴某案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记录事故成因如下: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导致第一部分事故的过错和第二部分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江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导致第二部分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最后造成事故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吴某承担第一部分事故全部责任以及第二部分事故同等责任,江某承担第二部分事故同等责任。  日,吴某父亲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了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支付保险金15万元。  案例保单信息  吴某,男,29岁,2008年6月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期间五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受益人吴某父亲。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保险公司拒赔  接到吴某父亲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真审核提交的资料后,依据保单条款责任免除第4点“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内容,认定吴某身故属于保单责任免除。  次日,保险公司向吴某父亲下达寄发了《拒绝赔(给)付通知书》。  被保险人代理律师观点  日,吴某父亲请来代理律师与保险公司商洽,要求按照保单如实履行保险责任,如数支付吴某意外身故保险金15万元。代理律师认为:  一、诚然,当事人吴某酒后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但这并不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碾压导致,所以当事人吴某的死亡为意外发生,这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及非疾病的四要素特征。  二、从反面来说,若没有江某的违规驾驶,就不会发生吴某最终死亡的交通事故。  三、保单条款中约定了责任免除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不属于责任免除导致,即使当事人吴某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其也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给付。  依据这三点理由,保险公司应认定吴某死亡为意外事故,按照保单保险条款,如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5万元。  理赔分析  保险公司片面认为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酒后驾驶造成的,言外之意,若无吴某酒后驾驶行为就不会发生第一及第二部分交通事故,这正反说法难免有些牵强。代理律师狭义理解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江某超速驾车车轮碾压导致,而与吴某酒后驾驶无任何关联。这两个观点有失偏颇,纵观事故的发生,其中既有吴某酒后驾驶的原因,亦有江某违规驾驶的因素。作为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双方,应全面的、联系的看待吴某交通事故身故案。  把握分析  一、交警部门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其内容,把吴某死亡案看作是一宗事故,看作是包含一定时间间隔、前后发生两部分伤害的一宗事故。首先,在第一部分伤害中,吴某酒后驾驶属于保单责任免除;其次,在第二部分伤害中,吴某死亡属于保单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这样以一宗交通事故看作为两次伤害的思维过程来分析,我们就很容易明确,吴某第二次伤害才属于保单保险责任赔付范围,这时具体到给付比例可以和吴某父亲及其代理律师协商。  二、被保险人吴某身故案情信息中,有这样的描述:“稍后,驾驶人江某超速驾驶小轿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小轿车左前轮碾压到倒在路面的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由于“稍后”一词表示时间较短暂,我们也可以把吴某死亡案看作是一宗事故时间间隔很短、几近同时发生的两次伤害(两次伤害时间间隔趋于零)。这样,吴某死亡便是由两个原因(吴某酒后驾驶及江某违规驾车)同时作用导致。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关于“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其中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保险人按承保风险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担保险责任”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和吴某父亲及其代理律师协商按照一定比例给付。  综上述两种思维分析,被保险人吴某交通事故身故案看作是一宗事故两次伤害的前后发生或同时发生,无论哪种思维方式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保险公司、吴某父亲及其代理律师均表示认可、接受,经双方友好协商,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7.5万元。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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