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轻微上海工伤理赔流程程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反而是大麻烦?-工伤保险-三支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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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反而是大麻烦?
&&& HR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员工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自愿要求就职期间不入社保,公司承诺给予相应的补贴,这种做法合法吗?下面就是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 某地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原告某药业公司未与被告徐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判决药业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400元、经济补偿金7375元。
&&& 徐某与一外省药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某知名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徐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徐某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 后来徐某申请仲裁。次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药业公司支付徐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药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诉到法院。
&&& 法院庭审查实,原告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50元,其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不包括提成)为1400元。
&&&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中二倍工资应以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工资数额即1400元/月为计算标准,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及风险性项目收入等,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5个月工资标准计。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个人承诺无效。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情况则比较特殊。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 该案也再次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 如果HR找人才时也遇到类似的情况,记得要依照法律和公司内部的相关制度处理,保证员工和企业共同获益,否则一时的轻松也许换来日后巨大的麻烦。
来源:快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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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粉丝会说你还是很厉害。我觉得会很掉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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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发掘新人的重要手段,实习生越来越受企业青睐,加之实习生不受劳动法的严格约束,实习用工成为企业目前一种高性价比的用工选择,现实中甚至出现了“外籍实习生”、“实习派遣”等新型的用工形式。然而,在实习用工普及的今天,用工单位对实习用工往往存在大量的认知误解,从而导致大量潜在风险。
  本文拟通过若干案例解析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策略。
  一、聘用“外籍实习生”构成非法用工的风险
  【案例】
  日,某甲(系在外国某高校在读的外籍学生)与乙公司签订《实习研修协议》,约定某甲每周实习3天,实习期间每月向某甲支付用于上下班公共交通费用、工作午餐的实习补贴等内容。日乙公司出具《邀请函》,称由于业务需要,邀请某甲来上海进行法律文件日语翻译的指导和培训,时间为日至日。日,乙公司通知甲某停止工作。后某甲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未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签证费用等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甲作为外国人士,其在中国就业应当持有外国人就业证,但某甲不具备该条件,某甲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关于乙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某甲虽主张其至香港办理的商务签证是应乙公司的要求办理,但商务签证亦不符合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要求,赴港办理商务签证与某甲至乙公司工作无必然联系,故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至办理签证的费用,无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因某甲未取得就业资格败诉,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乙公司存在“非法用工”行为。法院认定持商务签证入境“实习”系非法就业行为,那么与此对应,乙公司聘用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如根据日实施的《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应对乙公司处于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本例涉及外籍实习生可能导致的非法用工风险,目前企业常见的外籍实习生主要分为两种:
  (1)中国高校在读外国学生;
  (2)外国高校在读的外国学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前者在取得学习签证并在学校安排下可从事勤工助学行为,而根据日配套实施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均构成“非法用工”。
  因此,用工单位使用外籍实习生一般仅限于“中国高校在读外国留学生”并且应当确保办理实习签注手续。对于外国高校的外国学生,用人单位不得采取实习用工,因为无论X1签证还是X2签证均需提供境内招收单位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因此在外国高校就读的外国学生,无法办理学习签证。如果此类实习生使用“L”、“F”签证(如本案)入境,则将牵涉到从事与签证目的不符的行为的问题,同时涉嫌非法就业与非法居留,企业亦承担难以逃脱的行政处罚风险。
  二、超期限实习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案例】
  沈某于日以实习生身份至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当日双方签订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书》,实习期自日至日止(如毕业时间延误,则本协议自动顺延)。日沈某在工作中受伤。日沈某离职。
  经查,沈某于日领取了劳动手册。日取得某高校的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后沈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日至日期间某公司、沈某存在劳动关系(备注:为工伤认定作准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校大学生毕业之前到用人单位实习,应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因此,接受实习生的用人单位与尚未毕业的学生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基于此,沈某在取得毕业证书前与某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沈某于日取得毕业证书,因此,某公司、沈某均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一方面,沈某在某公司继续从事有偿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某公司的规章制度继续适用于沈某,并且对某公司进行劳动管理,以及支付沈某劳动报酬,故综合上述同时具备的各种情形,足以证明双方系建立了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沈某的诉请。
  【案例评析】
  本案某公司之所以败诉的原因在于其对沈某的“实习生”身份缺乏审查,以此错误的约定了“实习期”(约定至毕业后)。而实习生毕业后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的全部约束。公司将存在“未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保”、“支付补偿”等诸多劳动法上的义务,特别是未缴纳社保将导致工伤赔偿风险(如本案)。
  由于司法实践中“主张实习生”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实习生提供相应的证件并予以核实合理确定实习期,而不能轻信“实习生”的单方承诺。在实习期满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避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及相关的风险。
  至于“实习生”的身份界定,根据教育部及财政部于2007年所颁布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因此,实习生须具备四个要素:
  (1)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学校;
  (2)实施学历教育;
  (3)全日制在读;
  (4)学生。
  实践当中也不乏员工处于非全日制学习阶段(如广泛存在的在职研究生、函授教育),此时不应界定为实习生,用人单位如使用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法义务。
  三、人身事故伤害导致赔偿风险
  【案例】
  刘某于2011年3月作为在校大学生至甲公司处进行岗前实习,实习期间甲公司每月支付实习补助800元。日,刘某驾驶公司同事的燃油助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刘某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总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在甲公司处实习,实际从事甲公司处销售顾问的工作,系甲公司之雇员。根据刘某、甲公司双方所提供之证据可以证明,刘某虽于当天休息,但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仍至甲公司处工作。甲公司虽认为,刘某于工作期间外出系个人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刘某因工作期间外出而发生之事故,甲公司应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然对于刘某而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燃油助动车时亦应注意行驶安全,然刘某未尽到这方面注意义务,造成受伤事故发生,刘乙本身具有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甲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10万余元赔偿。
  【案例评析】
  虽然在校学生实习,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也无法认定工伤。但此并不代表就实习生在工作中所受伤害,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基于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如发生事故,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行责任认定,前述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范围包括了精神损失费等传统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可能远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工伤赔偿。当然如果实习生就事故本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度降低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因此,为实习生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有助于化解用工单位的赔偿风险,同时应当加强对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教育,进行相关工作流程、生产流程的培训并安排实习生签署确认,一则降低事故发生率,二则即使因实习生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也可以适度主张实习生的自身过错,从而降低赔偿的额度。
  四、接受中介机构“派遣实习生”的风险
  【案例】
  汪某系在校学生,日,汪某与A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暑期工实习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就此次推荐学生到B公司暑期实习事宜。A公司为汪某推荐安置成功后,A公司直接从汪某工资中扣除15%,作为支付A公司暑期工“人力资源管理费”。后A公司与B公司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日,汪某在B公司车间接班发生事故,左手被机器碾压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汪某起诉,要求A公司及B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4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身份为学生,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汪某由A公司推荐给B公司,在被告B公司担任挡机工期间受伤。被告B公司作为实际雇佣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虽然没有雇佣原告,但原告的工资由A公司代被告B公司发放,且从中提取15%的费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收取钱款就要尽到管理教育监督之责,现因其只收钱却不履行相应义务,致损害发生,也应当承担与其义务相当的赔偿责任。按照操作流程,原告从事的挡机工作应当用左手拉门,右手取件,但原告事发时却用右手拉门,左手取件,致损害发生,其有过失,故原告作为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失,依法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认定原告承担事故1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总损失的75%,A公司承担15%的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实习生派遣产生的事故赔偿争议,法院酌情认定了中介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实习生派遣,由于涉及派遣方、用工方和在校学生三者,从某种程度上复杂了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对被派遣的实习学生权益保障不力(如派遣公司在实习生的工资中收取管理费),虽然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劳动法规并未有禁止实习生派遣的规定,但基于传统劳务派遣用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制,从简化用工关系角度,实习生派遣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对此,部门规章和部分地方性法规作了探索性规定,如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明确规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对此,用工单位应当参照相关规范限制实习派遣用工,可以采取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居间合同,介绍成功后直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操作,避免可能存在产生行政处罚风险以及因派遣公司侵权导致的相关风险和责任。
  五、“实习结束拒签合同”导致追索违约金的风险
  【案例】
  王某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日,王某、A公司及某学院签订《实习协议书》,协议约定:实习期至日止;王某另承诺于实习结束后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违约金18,000元。该协议属格式合同,由A公司提供。日,王某在A公司处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王某确认不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后A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书》是A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关于王某应于实习结束后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应赔偿原告违约金的内容显然加重了王某的责任、排除了王某自主择业的权利,亦违反了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况且,A公司仅向王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补贴,却要求王某为其服务三年,否则应承担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实习结束期间,双方曾就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进行磋商,王某对A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不满意,双方在工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实习协议书》、中对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等具体内容未作明确约定,原、被告因工资标准问题意见分歧,由此造成劳动合同未能签订,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法院据此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课程大纲
  课目:企业如何化解用工风险
  一、如何解读企业与员工的关系?
  (一)企业的中心任务是什么?DD创造效益
  (二)企业靠什么创造效益?
  1、靠科技;2、靠机会;3、靠资源。
  资源包括哪些?
  (1)自然资源;(2)社会资源;(3)人力资源。
  (三)如何管理人力资源
  1、文化建设,用文化引领,是高明领导的做法
  2、制度建设,用制度约束,是企业给员工的底线
  二、融会贯通了劳动保障基本法理,你的制度才安全,这一点你做到了吗?
  (一)你的制度可以约束法官,你认为可能吗?
  (二)你的制度需要怎样制定才算有效?
  (三)做为制度的制定者需要懂得哪些基本法理?
  1、劳动关系中包含好哪些复杂的法律关系?
  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价值是什么?
  3、我们的企业被哪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约束着?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的是劳动关系,有的不是,你能分清吗?
  课程收益
  一、正确把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DD员工是企业的源动力。
  二、准确理解劳动保障法的基本精神DD实行单保护是基本原则。
  三、知道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法官DD关键在于内容程序双合法。
  四、厘清企业和员工错综复杂的关系DD劳动关系是主线。
  嘉宾介绍
  张钰光DD最不讲“理”的老师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师资库讲师,国内资深的劳动保障法学专家。HR商学院签约导师,担任多家大型集团地产、金融企业、通讯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15年,成功处理一千余次劳资纠纷;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执业律师5年,代理劳动关系诉讼80余次。
  是一位善于“用事实说话”,把理论融于实践,以案例解析法理的实践型讲师。
  授课方式
  通过直播间给大家分享,主要以语音、文字、图片给大家呈现。
  直播时长
  90分钟。60分钟干货分享,30分钟在线问答。
  开课时间
  号周二晚上8:00 ― 9:30
  关于收费
  基本上属于免费,这课程是我线下大课所讲的内容,收费都是1980元系统课程。因为这次属于在线直播分享,又是多次胡院长真诚邀请, 所以本次课程门票只收取9.9元/人,象征性的表示下,也是为了做个筛选吧,希望大家能够珍惜这次的分享。
  关于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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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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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法律程序该怎样走
  伤者或伤者亲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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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如何赔偿“工伤”职工?
来源:南昌日报编辑:
摘要:保险案例:小杨在韦某开办的工厂做工,由于该工厂未经注册登记,所以也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前,小杨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一个月,后经伤残鉴定为九级。
:小杨在韦某开办的工厂做工,由于该工厂未经注册登记,所以也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前,小杨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一个月,后经伤残鉴定为九级。由于小杨的伤害是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所以韦某拒绝支付医疗费和给予赔偿。小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部门也没有受理。小杨应如何索赔?可以要求赔偿哪些项目?
解析:申请和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韦某在所办工厂未经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招用小杨从事焊接工作,这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属于非法用工情形,因此小杨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因此,小杨的相关损失就不能从国家的基金中获得赔付,只能要求韦某赔偿。
至于可以请求韦某赔偿的项目,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包括两大块:
一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的费用。其中,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二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后主张一次性赔偿金,其中,九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单位所在工伤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如果韦某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小杨可以举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在其他赔偿方面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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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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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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