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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公众责任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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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酒店公众责任险计划书2
承 保 计 划 书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于2005年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37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有效整合产、寿险等保险资源,不断研究和开发满足客户各种保障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探索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
五年来,阳光保险集团已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近16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近90亿元,创造就业机会6.9万个,上缴税收超过26亿元,累计为2200万个客户提供保险保障。截至2010年6月底,集团当年保费收入已达130亿元,总资产达到330亿元。
阳光财产保险,成立于日,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2009年,阳光财产保险年度保费突破60亿元,连续三年实现盈利。截至2010年6月底,保费收入位列52家产险公司第六位。
公司成立以来,阳光保险积极担当社会责任、致力公益事业。在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地震、青海玉树“4〃14”地震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金融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前三甲、中国公益50强、最佳企业文化奖、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理赔最迅速保险公司、中国红十字勋章等多项荣誉,公司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先生先后获得:中国金融年度人物、中国保险年度人物、中国十大人民尊敬企业家、中国保险业十大年度人物、中国十大创业领袖、亚洲品牌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品牌建设优秀企业家、“新中国60年中国保险60人”、“新中国60年中国金融60人”、全国优秀企业家等荣誉。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黔南营销服务部
二O一一年六月
1、承保对象:黔南州星级酒店
2、被保险人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
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3、承保方案: 酒店公众责任险
一.人身伤亡绝对免赔100元,医疗费用按80%给付。 二.财产损失绝对免赔1000元或10%二者以高为准。
经办人:付雁
阳光财险黔南营销服务部
1、理赔流程:
业务咨询、报案电话服务
全国统一的阳光财险客户服务专线电话:95510;
联系电话24小时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报案、投诉、救助、等多项服务。
若遇95510占线无法接通时,可以任意拨打以下电话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
蒙云龙: 薜
雁:、 限时赔付承诺篇二:公众责任险案例
九江大桥坍塌 公众责任险如何赔付?
6月15日,广东九江大桥因“南桂机035”运沙船撞击坍塌,造成桥体和桥上通行车辆及人身的损害,九江大桥业主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8亿元的财产一切险和3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财产一切险的问题上,鲜有不同观点,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公众责任险,不无争议。本文仅就公众责任险应否赔付在法律上如何判断予以探讨。
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条款明确指出,只有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对损害无赔偿责任,则保险人不须赔偿。对本案来说,桥方佛开高速如对损失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是,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判断呢?
从法律上看,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须依《民法通则》第126条进行判断。《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条在法律上被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条款,其实际含义是:正常情况下,只要建筑物致人损害,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即法律上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根据该条,桥方佛开高速应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于是,问题变为:桥方是否存在过错如何进行判断。
过错的判断,一般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其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其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具有注意义务并且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具有过错。亦即,只有桥方佛开高速具有船桥相撞,或者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塌的注意义务并且违反该义务时,桥方才应当承担责任。
桥方是否负有此种注意义务呢?从法律上看,行为人只要从事一定营业活动,对该营业
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就具有注意义务。桥方佛开高速为收费性经营,属于从事营业活动,因此,其具有避免船桥相撞或者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塌的注意义务。此点毋庸置疑。
桥方是否违反了此种注意义务呢?根据注意义务的违反理论,违反注意义务须符合可合理预见和可合理避免两个标准。即桥方如果能够合理预见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且能够合理避免,但实施上没有预见或者没有避免,桥方都违反了注意义务,因而具有过错应当赔偿。
很明显,桥方对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应当能够预见。珠江流经九江大桥,必然有大量船舶经过大桥,即使是一个一般民众也能预见到过往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造成坍塌,桥方佛开高速没有理由不能预见船只撞击桥梁的可能性。
那么,桥方是否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呢?美国法官汉德指出,判断一个损害是否可以合理避免,须考量三个因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L)、事故发生的概率(P),以及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成本(B)。如果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与事故发生的概率之积大于事故的预防成本,即LP
公众责任险案例】
某公司职员在其公司租借的写字楼上班时,由于该写字楼三楼漏水导致通往电梯的台阶结冰,该职员不慎滑倒受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由于物业公司在其管理上存在疏漏,对该意外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定物业公司支付该员工医疗费、误工费若干。
一个工人无意丢弃了一个尚未熄灭的烟头,导致库存原料起火。火势蔓延到隔壁的塑料厂,隔壁工厂的老板为其所受的损失而向该工厂提出了诉讼,理由是该厂雇主应对其雇员的疏忽负责。
一少年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触及高压线缆导致双臂截肢。法院判定该线缆产权所有人没有履行
其遮拦和警示的责任,所以应当赔偿受伤害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若干。
案例一节日期间王女士领着孩子在泡崖某市场的儿童游乐设施里玩,不小心将下巴磕出血来了,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投诉到工商所,最终经营者赔偿了200元医疗费。
案例二老吴到一家药房买药,出门时一头撞上了玻璃大门,额头顿时鼓起了包。老吴反过神后才发现玻璃门上没有任何图案、文字等警示性标志,须仔细辨认才能看清玻璃。药房负责人开始还不承认有过错,在消协的介入下最终赔偿了老吴的40元药费和160元误工费。
案例三日,在甘井子文体街一网吧上网的小方去卫生间时,门上的金属把手断裂,把右手食指划了一个长长的口子,当即被店主送往医院。小方手指缝了4针,店主照单付清了药费和治疗费250元。但3天后小方却因为误工费问题与小王发生了纠纷,协商未果,向甘井子工商所投诉。
甘井子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以前处理过很多类似的投诉,如饭店破损餐具划破手、地面湿滑摔骨折以及玻璃门太亮撞破头等事故,都是因为不注意消费环境安全造成的。
从布什到胸罩的联想----产品责任险案例
日 14:55 资本家
前天,朋友给我讲了个故事,说是布什总统非常喜欢使用某个厂家的签字笔,总是随身携带着。有一次在接受采访时,顺手用这种笔在来访者递上来的美国国旗上应邀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不料却触犯了美国的国旗法,而被处于罚款什么的。于是布什总统将这只笔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说它上面没有明显标志让人不要在国旗上签名,所以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听完之后不禁哑然失笑,按照布什总统的观点,我们应该在每张卫生纸上写明:第一、此物不能吃;第二,不能在此产品上书写反革命标语;第三,此物可能导致马桶堵塞,如此云云;又如在每颗大米上,农民兄弟应该在其前后左右至少刻上这四条:1、小心噎住;2、要用水煮;3、不能用火直接烧烤;4、当心吸食到气管。
想到美国人凡此种种,得出三个结论,一是美国人弱智,二是会打官司,三是最要命的,命贵比天高。
记得有个美国儿童,用他的玩具弹弓对准自己的眼睛打,结果当然是眼球爆了一只,结果其父母向生产商索赔八百万美金,理由是弹弓上没有明示不能对准自己的眼睛打(给我一个不骂你弱智的理由!)。法院裁决原告胜诉。还有一个妇女,穿双波鞋打球,不幸扭伤脚踝,然后又状告生产商要求赔偿,理由是鞋上没有明示穿着它打球可能会导致扭伤,而法官认为这种可能性存在,结果当然也胜诉,获得了几十万美元的赔款(做美国人真好!)。
看来美国人虽然弱智,但钻起空子来却比世人都狡猾。所以您得当心了,如果你有什么
产品在美国销售的话。不要以为你做好各种警告也好,明示也好,美国人一样可以告倒你。再看此例:一个三岁的小男孩儿戴着救生圈悄悄独自到家里的泳池游泳,结果被淹死了。父母一张状纸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被告辨称,不孩子不能单独游泳是一般的常识,而且救生圈上也明文警告不能让儿童独自游泳。但原告辨称,救生圈上印有独自游泳的卡通动物,意思就是鼓励儿童独自游泳。其结果是原告获得了4000多万美元的赔偿(中国一个儿童因意外伤害致死不过一两万人民币,真可怜!)
我们姑且不管美国人的上述三种秉性是好是坏,但是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咱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险在美国(包括要去美国)就好卖了。
听了布什总统的故事,碰巧和我们TEAM的ATHONY一起去了一家生产女工内衣的厂家(其产品主要销往美加地区),拜访其老大陈总。陈总人挺好,就是对保险不懂,而且有点反感。对我们的产品不感兴趣。后来我们就谈到他的产品,我们说,您的产品有两个风险,一是您的胸罩里面用来衬托的钢丝有可能穿破保护层,而在女人那个要命的地方扎个口子,第二如果一个美国妇女戴的是您专门生产的药物胸罩,又不巧得了乳腺癌,她很可能起诉是您的产品导致的后果。而您知道赔偿后果吗?一个0.5美元不到的果冻要赔偿5000万美元,虽然发生概率是亿万分之一,但是它确实发生了,而且差不多要了厂家的命。陈老大听了,沉思了一会儿,点头道,有这个可能;然后我们又举了上述例子给他听,感觉陈总开始毛骨悚然,身子一点一点向我们这边倾斜。最后的结论是,他仔细考虑下产品责任险。
其实,我还没有把胸罩的所有风险列举完毕(如果按照咱布什总统的观点),要做到万无一失,至少还应在胸罩上列明以下几点:
1、 本产品不能入口,以防窒息;
2、 本产品容易燃烧,请远离火种;
3、 本产品不是玩具,请放置在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4、 本产品应经常清洗,否则易发臭而影响身体;
5、 本产品上不能书写反革命标语,否则后果自负;
6、 本产品不能用作上吊用的绳子,否则因断裂导致摔伤不负责;
7、 本产品不能随地乱扔,否则因乱扔垃圾导致罚款不负责;
8、 本产品要系好系牢,以免自身体上掉落而影响形象;
9、 本产品可能使你更性感,因此,请不要在公众场合暴露,否则由此引起性犯罪概不负
保险案例:青霉素过敏算不算意外?
日 15:14 金羊网 苏小丹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了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篇三:酒店大堂副理处理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
某晚两位男性来我酒店登记入住。
我酒店在正常录入了住宿人的身份证后,开好房。
次日早上,客人反应在浴室摔伤,我酒店客房部经理,常务副总立马过去查看,发现摔伤的并非是登记入住的两位客人。
而是一位女性,查了房务中心和总台,并没有该客人的来访登记记录,也没有该房间要求加床的记录,我酒店的浴室才用的是认证过的防滑地砖,且有防滑提醒标志。
我酒店在客人摔伤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送伤者去医院。现在客人要求我酒店赔偿医药费,我酒店认为我们自身做到了明显的防滑提醒,地砖也符合设计,且客人擅自让访客滞留过夜。现在客人坚持要求赔偿,且赖在酒店客房不走,不退房,今天客人的预付房费就用完,各位同仁,该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
1,本着酒店对客服务,以及要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的前提下,酒店方应该积极与客人协商处理,而不是简单的以有提醒无登记等原因推卸自己的责任。也不是本着我们没错,就不管的原则报警处理,报警的话也是要先协商的,难道还要媒体曝光监督?这样的话,就算最后酒店不用赔偿,也会对酒店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坏,影响深远。
2,了解酒店是否购买《公众责任险》如果有的话,与客人协商赔偿,交保险公司处理,酒店、客人都顺心,也提升了酒店口碑。一般酒店(高端)都会购买的,就是防止之此类事件发生!
3,了解客人受伤程度,简单的慰问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客人受伤的程度,去医院了解受伤原因(是否客人本身有疾病,或者有无旧伤等情况)在协商赔偿时,主动为酒店争取利益最大化!
4,了解女性客人与住客关系,以及留宿原因,必要情况下要求其进行住房登记,协商赔偿时可使酒店占主导位置!
5,赔偿是必须的,就算不是住客,在酒店任何区域发生的意外,酒店方做为主体都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与其等警方或者法律部门来处理,不如主动处理,即提升酒店社会形象也处理好了与公安机关关系(一点小事都要报警,不怕他们有事没事找你麻烦啊)原则是赔偿越少越好,赔的对方越无奈越好!
签字单位的客人主动要求结账
日上午8:30,621客人A先生之总台退房。
总台接待小张说:“好的,如果您还没有用早餐的话,您就先去用餐,用餐结束后来退房,好吗?”
A先生说:“等会儿有人来结账的。”
接待小张说:“没有问题,但要麻烦您来签字确认一下账单。”
A说:“好的,那我一会儿过来。”
经查,621和902一共开了两间房,有单位签字(但此单位非签字单位,此笔帐有营销周经理签字担保的,交班本上交班让营销周经理补签字),902的客人B先生还没有下楼退房。
A和B两位均是单位请的客人,但他们不是同事。
8:50A先生用完早餐至总台签字,此事902客人也刚到总台退房,因为621客人房间有65元的消费,所以总台小霍请客人稍等一下,等902房查好房后一起出账单签字。902的客人B先生主动要付钱结账,A先生见了,马上争着付钱,A和B一直在争论者要付钱。
最后,B先生付了房费。小霍(她看到了交班)收了B先生的房费。
11:00营销周经理制总台查询此事,说昨天她帮忙预定时就已经跟总台说清楚了,一定不让客人结账,由单位结账,现在单位老总非常生气,认为已经说好了由单位结账的,为什么还要让客人结账?昨天接待A和B都花费了好几千了,今天这点房费还要客人自己付,多没有面子啊!
经查,B先生为人民币结账,如果是刷卡的话还能撤销消费,但是客人结的人民币,且客人已经走了,根本无法弥补。
后继结果暂时无法预测,唯一肯定得是,该单位对我们酒店的印象肯定是大打折扣。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好好,不再发现类似的事情。
1、退房接待人员明知道已经写了承诺付款书,却没有提醒客人由单位结账,任由客人付费。
2、上班交班人员交班不清楚,“一定不让客人结账”的特殊情况没有写清楚。
下周培训时重新讲解分析此案例,规范如下:
如遇到已经签了承诺付款书,而客人要马上结账的情况的处理程序:
1、如果是签字人本人要转单位结账改为马上结账,则根据签字人要求操作。
2、如果单位签字人陪同所请的客人一起至总台,签字人已经签了字,而其客人坚持要自己结账,则根据签字人的最终意思操作。如果签字人强烈要求不让客人自己付费,则不能收起客人的钱,如果签字人默许其客人结账,则由其客人结账。
3、如果单位签字人未陪同客人退房,则
1)请客人在账单上签字确认。
2)如果客人要求自己结账,则提醒客人单位已经签了字办理了手续了,如果客人强烈要求自己结账则请客人稍等, 总台跟接待单位签字人联系一下,征求一下接待单位的意见,以免误了接待单位的事。
4、特别要注意接待单位或接待人的签了字后的特殊要求。
1)一定不让其客人结账的,绝对不能让客人结账。
2)接待单位表示尽量让客人结账的,则想办法让客人结账。如果客人不肯结账,则马上跟接待单位或接待人联系确认,根据接待单位或接待人的意愿操作。
淋浴箱炸裂事件
酒店原来所有的房间都是带浴缸的。03年初,把每个楼层利用率很低的山景套房改成了两个标准间,但是改造后卫生间比较小,安不了浴缸,所以酒店就把这些房间装了淋浴箱。一天晚上11点多,我正在检查未到的客房预订时。房务中心打电话下来,说616房间淋浴箱爆炸,把客人弄伤了。二话没说,让总台通知工程部和保安部之后,立刻冲到616房间。进门一看,房务中心夜班男生小杜已经在现场了,客人是韩国人MR. CHOI ,只会说韩语,在那叽里呱啦不知道说什么,从表情来看,房间里还有一女子,是外面夜总会的小姐,在那吓得直哭。而韩国人CHOI光着身子,什么都没穿,趴在床上,后背和屁股上有不少玻璃茬子,小杜正在用镊子往外拔,然后用酒精消毒(这场面如果是女性AM来处理,应该很尴尬),从客人伤势来看,后背和屁股上的伤都是皮肉伤,应无大碍,不过客人的右手被玻璃划伤了,流血较多。不能多等,立刻通知行李生叫车在门口等候。帮客人穿好衣服,搀扶着他下楼上车。(伤在后背,他只能趴在出租车后排坐位上),我带着行李生和一名保安员,从总台借了3000元直奔医院。路上,打电话回总台,让总台通知工程部和保安部对房间卫生间仔细检查一下,但是不要清理现象,另外让总台重新准备了一间客房,准备回去给客人换房。到了医院,说明了情况,医生做了检查,手上的伤最重,需要缝针。。。又重新把后背和屁股上的伤清理了一遍上药。
在客人治疗的时间里,我详细询问了那名女子事情的经过。那女的说,他们刚回房间,MR. CHOI先去洗澡,刚洗了一会,听见“嘭”的一声,他就光着身子跑了出来,身上流了血。。。过了一会,MR. CHOI 的另一个韩国朋友接到他的电话后赶了过来(这家伙也住在我们酒店),他会说英语,简单交流之后,我表达了酒店对发生这种事情感到很遗憾。一定能查明原因,给客人个交代。 折腾到凌晨2点多,终于治疗完毕,拿药交钱。共花了400元多点。送客人回酒店,换房完毕后。开始跟两个客人交流,征询客人意见。MR. CHOI 在当天上午要去青岛参加重要会议,不能在烟台耽搁。但是客人的伤,需要继续打针,在询问出客人当天即将下榻的青岛酒店名称后,打了青岛的114查询到了离那家酒店最近的医院。并将药的吃法和打针的时间告诉客人。对于索赔问题,客人根本没有提,还一直感谢我帮忙。打电话问上司是否需要对客人进行房费上的减免,被告知如果客人不提,就不要减免。并一再询问我是否对客人道歉了。(这种事情,在没查清原因之前,确实不能随便向客人道歉)安抚客人休息下之后,通知总台在餐厅上班后,为客人准备一份免费早餐送到房间。然后开始写logbook,并建议对所有新改造的房间进行检查。下了夜班,心里还一直惦记着这件事,中午的时候打电话回总台,了解到客人已正常离店。当天下午,酒店找了专业人士对所有淋浴箱进行检查,最后结果是,淋浴箱本身不达标(后勤采购人员问题),个别淋浴箱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碰撞原因出现裂缝,客人全封闭洗澡时,在蒸汽太多的情况下,玻璃发生爆裂。。从而,酒店重新撤换了所有房间的淋浴箱。但是对那位韩国客人,至今还觉得过意不去,毕竟,象这样的客人,现在实在是不多了……如果碰到有些素质不高的人,能在酒店赖几个月。篇四:责任保险案例
责任保险案例
责任保险案例
案例四十一: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
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
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和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
案例四十二:某洗浴中心于开业初期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
年,自日至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后顾客童某来此消费,在从蒸浴间出来时,未注意到门前的窨井正在维修且未加盖窨井盖,右脚不慎踩入井内,被井中阀门螺杆扎中右脚掌心,深入脚骨,并因身体失衡摔到在地。后经诊断,童某的右足外伤并感染,同时因为摔跤导致轻微脑震荡和骨盆破裂,住院治疗131天后出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0万元。出院后,童某与浴池经营者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童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该浴池在管理在存在疏忽,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使消费者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洗浴中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后洗浴中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后确认,最终赔偿洗浴中心18万元。但该洗浴中心认为,他向客户支付了30万元,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在200万保险金额以内进行全额赔偿。因未能达成协议,该洗浴中心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关心判决?为什么?
案例四十三:某中学投保队校园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每个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该校高一新生张某入校后,由学校组织进行封闭式住宿军训。老师和教官对参加军训的学生进行了军训注意事项的教育,关照同学们在训练时遇到有不舒服或不适应可及时举手提出。随后,同学们被带出进行训练,按照教官要求挺胸笔直立正练习站姿。当时正值炎夏,气温高达34.5度,训练开始后不久,张某热得汗流浃背,可教官不在操练队伍的前例,他突然眼前一黑直挺挺地向前栽倒,造成面部外伤,随即被教官 和 老师送到医院,经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和双侧下颌骨髁状空骨折。为此,张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起诉学校在组织军训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张某受伤,张某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中学承担70%赔偿责任。该中学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案例四十四:某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约定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200
万元,每人赔偿限额12万元。赵某所在单位与某旅行社签订赴外地七日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晚,赵某及其所在单位职工一起在旅行社的组织下,乘坐某次火车。次日清晨6点左右,同行人员工发现赵某不在铺上,寻找不见后报告列车长,最终在中途车站附近发现赵某尸体。经公安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其这意外坠车死亡。赵某家属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支付了赔偿费用后,即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案例四十五:某年7月15日,5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一冷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后,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了电梯。豆豆被迅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发性脑干损伤,豆豆抢救无效死亡。因该商场投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给豆豆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但保险公司赔付后,豆豆父母又向商场进行索赔,该商场认为,商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目的就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减少自身风险。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就是商场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你认为商场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四十六:某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在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胎儿性别为女性”。结果,孕妇生产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孩,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
受害方认为,医院断男为女,是严重的失职,应承担一切后果。因为该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家族病,其特点是生女为阴性带菌不发病,生男为阳性带菌必发病,且目前无医可救,故男性一般均在成年前发病致死。因此,由于鉴定错误给李某及家人带来巨大痛苦。院方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出错。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而只承认是一般的医疗差错,如果不是接受检验者是特殊的家族病,并无实际伤害,因此,在保险人的协助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医院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四十七:1995年10月,李某、王某和郝某共同出资筹办A公司。当时除李某外,其余股东均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交纳股金,而是以A公司名义存入某农行房地产信贷部10万元,该信贷部却为A公司出具了50万元的存款证明。在此基础上,某会计师事务所为A公司出具了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验资报告。随后,A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商品零售服务。1998年10月,A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经营期间,A公司与宋某签订了商品买卖协议,协议期满后A公司未履行协议,A公司实际欠款30万元。宋某以A公司设立瑕疵、出资不实、拒不履行协议及虚假验资为由,将A公司股东、某会计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原告本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股东同意偿还所欠款项,某会计事务所愿意在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前,某会计事务所投保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某会计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十八:甲生育两个儿子,一直以来与大儿子乙关系好,便想到自己百年之后,将名下拥有所有财产让大儿子乙一人继承。经人指点,日,甲到某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意愿作了说明,委托该所代写遗嘱。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该所的王律师完成代书遗嘱的相关事宜,甲支付了1000元非诉代理费。第二天,王律师携带草拟的遗嘱到甲处,告诉他还需一名证人。甲听后表示可以请其弟张某。此后,王律师到张某家,在王律师说明缘由后,张某在遗嘱上签了名。后甲病逝。办完丧事,乙即持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但遭到其母和兄弟的反对,乙于是诉至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无效,判决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乙、其母、其弟三人均分。乙于是将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乙合理损失15万元。律师事务所因投只了律师职业责任险,就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为什么?
案例四十九:甲医院于2003年3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日至日),追溯期从日起。保险合同约定:累计赔偿限额为3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患者徐某于日因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胸腹积压综合症并胸腔急性出血,急诊住甲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由此产生医疗赔偿纠纷。经某市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专家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及医疗护理操作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死亡后果进行了因果分析与责任分析。鉴定组一致认为:被保险人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法律规范及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达到主要责任以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经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由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偿患者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万元。事后,甲医院向乙保险公司索赔。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案例五十:某建筑公司为其全部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其中包括员工A和员工B。不久,该公司与员工A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由A承包该公司下属的采石厂,并同意由员工B担任该厂采石爆破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员工B从事爆破工作时造成人身伤亡,由员工A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在保险有效期内,员工B不幸从事爆破作业时意外身亡。虽然有免责协议在先,但该公司考虑其家属生活困难,况且已将员工B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就承诺给予员工B家属部分经济补偿。同时,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雇主责任保险项下的索赔。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产生争议。结果,双方因此诉诸法律,法院最终从“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出发,判定保险公司对此进行赔付。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五十一:某年12月10日,某市一五星级酒店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期限1年。第二年5月1日晚,西欧A国驻该市总领事馆在该酒店设宴招待来访的本国某代表团。宴毕,一行人到该酒店的酒吧间饮酒至10点关左右,在返回时,副领事H先生被停车场边缘一侧绿化带延伸出来的高80厘米、长260厘米的水泥平台绊倒摔伤。经送医院检查,确诊为肋骨压缩性骨折,并收治入院。但H先生不愿在医院住院治,第二天自行出院,后由医生定期赴他的住所出诊。期间,他还两次去香港请私人医生治疗,并于事故当年8月中旬取道香港回国,在其所在国医院治疗到11月19日。事故发生后,该领事馆向酒店作了通报,当时未提出索赔,直到第二年8月14日才正式代表A国政府向酒店提出索赔,称因为H先生处于继续治疗中,不知何时能恢复工作,所以无法确定索赔金额。酒店立即将索赔函转该市保险公司处理。
双方在赔偿上出现争议:H先生认为,保险方应按公众责任险赔偿其受伤后各种损失费用22万多元马克。理由是:一是造成其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是酒店的水泥平台,属于民事侵权,因事故责任方酒店已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理应由保险方承担。二是受害人有受伤医疗费和工资损失的全部证明和单证。
保险公司认为,H先生的伤害应由其自己负责。但考虑到两国的友好关系,可以协商处理。理论由:一是建造水泥平台是为了划分停车场与车道,防止车辆反向行驶,建造目的是正当的,并不构成过错。二是事故现场是在夜间照明亮度非常好,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摔倒。三是虽然水泥平台是H先生受伤的一个因素,但水泥本身与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水泥平台单独作为一个因素不可能造成受伤事故,本案事故是由于伤者的疏忽造成的,因此,伤者应自负责任,酒店无责任,保险方也不必承担责任。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
案例五十二:某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在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胎儿性别为女性”。结果,孕妇生产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孩,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
受害方认为,医院断男为女,是严重的失职,应承担一切后果。因为该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家族病,其特点是生女为阴性带菌不发病,生男为阳性带菌必发病,且目前无医可救,故男性一般均在成年前发病致死。因此,由于鉴定错误给李某及家人带来巨大痛苦。院方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出错。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而只承认是一般的医疗差错,如果不是接受检验者是特殊的家族病,并无实际伤害,因此,在保险人的协助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医院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五十三:某年2月1日,某市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机动车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4月7日,该车满载着旅客向某风景区驶去。到过目的地后,旅客下了车,正当司机准备启动车辆倒车时,将一名旅客撞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人虽脱险,医疗费用花了17900元。事后,交通部门裁定,该旅客的医疗费应由客运公司负责。于是,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索赔,遭到拒赔。双方发生分歧:客运公司认为既然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了近千元保险费,保险车辆所造成损失应由保险方赔偿。而保险方认为,本案中被撞伤的是该车的乘客,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保险方没有义务赔偿。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案例五十四:某厂为其所属幼儿园向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每次索赔限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某日,该幼儿园女教师张某在管教六岁儿童王某过程中,用脚踢了王某的屁股,不料王某突然倒地,造成轻微伤害。经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3000元。监护人即要求某厂和张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某厂向监护人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然后向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于是否赔偿、赔偿多少产生三种不同观点:篇五: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
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
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
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
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 ,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
市场抛弃。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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