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死亡退保,在职 未享受到养老待遇,个人账户不保险全额退保换,两

个人养老保险中途想停缴,能否退还本金
个人养老保险中途想停缴,能否退还本金
08-11-17 &
退还的只有个人账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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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会的。干吗要停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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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吗不继续交?退保是最划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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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你国家给予你个人私有财产. 用处日后防老.疾病时不急之需. 现在归定是15年制. 也就是15后你才能动用这笔财产. 当中不管何原因你每月都要往里存钱. 一般都是单位付80%你付20% 假如你辞职了. 单位会发个本本. 等于结束了你与他们单位的劳动合同. 单位不再给你交保险经 你的户口是城镇户口.所以不得退保..只有农村户口才能有退保的权力. 中途你没工作也一样要交保. 所以你得重新找份工作.再把以前养老保险转到新单位.与新单位一起交养保险经. 要不然你一年没工作单位. 一年的保险经真够你受的. 1.城镇户口,为了保障今后的退休养老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后养老保险退还就没必要了,对个人没好处; 2.一般来说养老保险是不可以提前支取的,即使支取,也只能取个人帐户中的个人交纳部分,其他就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了; 3.你最好的做法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继续交纳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个人今后绝对有好处; 4.看看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会更清楚些:国务院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是目前计算养老待遇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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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户籍可以凭返乡证明申请退保,和社保帐户的注销。 2、城镇户籍,退保条件是到退休年龄缴费未满15年,或出国定居,或身故的。3、如果是当地城镇本地的就更没必要退的(再说也退不了),社保缴费也是累积计算的,会一直伴随你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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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日及以前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本文转自 盐亭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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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这既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又能缓解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养老金财务危机。然而,由于未能有效解决转制成本,在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混账管理的情况下,&统、账&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致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且&空账&规模呈迅速增大态势,以至于到2005年底全国个人账户基金&空账&规模累计超过8000亿元。为了从制度上防止社会统筹挤占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真正做实个人账户,200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2001年7月,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工作。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11个省区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共做实个人账户资金485亿元,2007又增加江苏、浙江和广东三省。由此出发,充分考虑到个人账户具有完全积累性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基于人口预期寿命,个人账户最长将存在几十年,财务风险很大。而从辽宁等省的试点情况及国际经验来看,个人账户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是根本不可能实现保值和增值的,其投资风险更大。因此,探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政策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与政府角色  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的&公有&性质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一种完全由劳动者自己缴费并属个人所有的养老金,实质上是劳动者延期的报酬,具有私人性质。这样,如果个人账户资金与社会统筹资金一样与被无差异地纳入政府集权模式,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与投资运营,无疑扭曲了政府的行为边界,可能使其服务于政治目的而非经济效益。换言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决定了采取政府统一和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存在先天性的制度缺陷。  进一步分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私人性质与政府的集权管理存在冲突,政府的集权管理模式在实质上剥夺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责任主体的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因为政府决定一切,劳动者只是单纯、被动地充当着缴费主体,无权对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提出主张,无权过问由自己缴费形成、本属于自己的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与投资营运。  试想,对于进入后改革时期的中国来说,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成形,但由于利益格局重新分化组合,结果导致交易秩序失范,交易成本上升,机会主义盛行,亟待明晰利益关系调整的方向(冯涛、朱旭光,2006)。有鉴于此,中央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那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的关系怎样呢?  根据诺思(North,1981)的&国家悖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们已经推进了30年的市场化改革,但政府依然通过一系列显规则和潜规则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所带来的政府权利边界的过渡扩张和行为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多地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的效率。这意味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规范权利配置,建构以利益均衡与制衡为核心内容的和谐制度。既然理论研究及实践都表明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结构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互补和替代关系,政府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是一个不可替代的角色,解决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政府失灵问题就决不是要盲目地减少政府干预,让政府完全退出来。毕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障属性决定了政府监管养老基金的运行是其基本职能。因此,现实情况决定了我们既不能盲目否定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中的作用,也不能盲从政府直接管制和统一集中管理形式的养老基金投资制度安排,而是要把政府角色纳入到整个市场经济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之中,明晰政府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解决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使政府的行为权利和市场制度结构有机匹配,充分保障社会的各种交易权利得以公平实现(冯涛、崔光庆,2007)。只有这样,才既能发挥政府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必要职能,又能防止其行为对养老基金市场机制造成损害。  正因为如此,如果单纯从投资收益率方面进行评价,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因不利于责任分担机制的合理界定而难以分散和控制政府的责任,往往成为政府部门专用资金的来源,从而降低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效率,使其投资效益较差(李珍等,2005)。而从辽宁、黑龙江和吉林等试点省份的实践来看,虽然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了分账管理,并使个人账户由&空账&转为实账,但这种分账制改革是有缺陷的,至少是不彻底的,因为政府仍然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与投资运作的主体,个人账户资金仍然和社会统筹资金一样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基金的所有人对基金的管理与投资仍然没有任何话语权。毕竟,分账制的改革方向不应该只是仅使社会统筹不挤占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将个人账户做实,而应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真正的分离。更何况,从投资学的角度分析,基金的性质不同,其投资主体、投资工具与投资策略就有很大区别。惟如此,才能真正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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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退不划算。还不如交完呢。退了的话要扣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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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热线家住新北区罗溪镇的王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她父亲去世后一天养老金才到账,却被镇社保站理解为“已领取养老保险人员”,导致她在为父亲办理退保时,没能全额退款,被镇社保站多扣了4000多元。????王女士的父亲是罗溪镇四霍庄村委的一个普通农民,今年2月刚满60周岁。今年3月17日,不幸因病去世。????去年10月,村干部上门动员王女士父母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按政策,王女士父亲必须先一次性补交15年的保险金,共14250元。去年10月30日,王女士为父母一起参了保。????今年3月17日,王女士父亲去世。在办完父亲丧事后,王女士到罗溪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为父亲办理退保手续。可王女士仅从镇社保站领到10488元费用,比全额退还要少了4000多元。????社保站工作人员解释说,她父亲属于“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情形,按规定,只能退还个人账户余额部分。那4000多元,已被扣入统筹账户。????王女士认为,父亲是3月17日去世的,而第一笔养老金在3月18日才到账,“我父亲已经去世了,怎么还可能领养老金呢。”因此,她对这笔“被领取”的养老金不认可。????原来,《新农保宣传手册》中规定了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两种情形。其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可以全部退还个人缴费金额。????但是,王女士父亲这种情况,到底属于“缴费期间死亡”还是“领取期间死亡”呢?????对此,罗溪镇社会保障站负责办理退保业务的蒋红霞告诉小编,根据王女士的父亲身份证,他在今年2月28日满60周岁,已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因此社保站在1月份时就填写了个人申请,2月份镇社保站审核,3月2日新区农保处审批通过。“从3月份开始,她父亲已经算是领取养老金了。”????新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保处史春来对此表示,界定参保人是否属于领取养老金人员,应该以他生日为准。一旦参保人满了60周岁,就算作是“领取养老金期间了。”镇社保站的做法只精确到月,可王女士一家却精算到日。这就产生了误会。“但从个人提出申请到区农保处审批通过,至少要2个月的时间。这笔钱通过银行支付到个人账户,也需要一定时间。”史春来解释。????(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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