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岗柏龙商铺产权纠纷租赁纠纷,已签完租赁合同,合同注明租赁目的,但龙岗柏龙商铺产权纠纷无水电电梯,该费用需要哪方承担

消防通道成店铺 商铺租赁合同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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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台佳餐饮有限公司租赁的杨浦区政通路189号“特力时尚汇”编号为4F-2面积为500.7平方米的店铺,竟然占用了消防。每当消防部门来检查时,都要求该公司将消防门及消防栓前面的所有桌椅全部撤掉。直接影响到正常的店面营业,于是向卖场运行方立威(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降低房租要求,但招到拒绝,一场纠纷由此产生。擅改设计方案消防局罚款30万双方都向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提起诉讼,立威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要求台佳公司清偿所拖欠的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同时要求台佳公司及法人代表王杏玉共同承担履约责任;而台佳公司认为双方属于无效,要求赔偿投资损失。杨浦法院向台佳公司代理律师孙贤良发放调查令,让他到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调档。在调档中孙贤良律师发现,立威公司不但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中所批准的,将原本是一间的店面变成两间店面,分给台佳公司和港式茶餐厅租用,还改变了2008年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同意的设计方案,将连接消防通道去除之后招商出租。台佳公司则据此向上海市消防局实名举报。2010年7月,上海市消防局给台佳公司回复函中称,其举报内容属实,并要求立威公司立即整改并罚款30万元。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称与是否消防平安没有必然联系经过三次公开审理,日,杨浦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写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意见中的第二条规定,认为租赁合同的效力与出租房屋是否经过消防平安验收合格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并且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把店铺需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台佳公司以租赁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强制性为由请求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给予驳回。判决台佳公司在十日之内支付给立威公司73万元,同时,立威公司赔偿台佳公司被砸掉的物品和装潢押金合计23万元。该判决书上只字未提台佳公司向法庭递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上海市消防局回复函给予认定。台佳公司和王杏玉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提起上诉。日,二中院下发《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后,台佳公司与王杏玉依然不服,坚持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申请再审。日,上海高院举行听证会,台佳公司与王杏玉再次出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上海市消防局的回复函,要求作为新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决是错误的。日,上海高院下发(2012)沪高民一(民)申字第68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驳回再审申请。律师认为:出租人未依照规划建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孙贤良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没有这个关键性证据认定,必然会导致台佳公司败诉。台佳公司所主张的商铺现状违反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该判合同无效,但二审法院依然没有对规划许可证问题进行论证,只说该建筑物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明显存在矛盾,如果一个建筑物在建成之初通过验收,而后房屋被偷偷改变,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时是否还合法?”孙贤良律师说。暂无相关新闻资讯推荐【法律沙龙】----商铺租赁业务常见问题探讨-厦门房产律师-说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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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法律沙龙是协会为企业法律顾问交流办理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及时了解法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重要平台。协会成立以来,法律沙龙已多次成功举办,并形成系列。为促进协会会员对沙龙的参与热情,增进会员之间的工作交流,本刊将及时刊出系列法律沙龙活动情况。
本期系列法律沙龙之十五主要围绕商铺租赁、租赁合同条款设计、出租人的自力救济方式选择、如何选择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展开研讨。现将讨论议题及与会同志的发言观点整理归纳如下,供协会会员们学习参考。
商铺租赁业务常见问题探讨
一、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出租人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拒绝搬离时:
(1)出租人可采取何种自力救济措施,如何把握自力救济的界限,避免造成损失而致侵权(如采取断水断电)?
(2)租赁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承租人试图通过诉讼拖延搬离时间,出租人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尽快收回租赁商铺?
二、因出租人自身经营需要,拟提前收回租赁商铺:
(1)出租人采取何种措施才能实现提前解约的目的?
(2)对承租人如何赔偿?其中如何认定承租人的预期利益?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是否要并行赔偿 ?
三、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主体变更(如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被第三人吸收合并,第三人成为新的承租人),原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以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否对新的租赁合同当事人适用?在实际操作中哪种争议解决方式对出租人有利,如何约定?
【研讨观点】
张玉娟(厦门轨道集团法务部)
在商铺租赁业务中,为了避免发生承租人拖欠租金而违约且拒不搬离的法律风险,我认为:首先,在挑选承租人时,应严把挑选关。即使需要公开招租,也可通过设定一定的条件如企业注册资本等非歧视性条件,从而把承租人的范围锁定在比较有履约实力、资信较好的企业。其次,应注意租赁合同条款的设置。比如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租赁合同届满或提前解除时,承租人应当在几天内搬离,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占用费,且出租人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承租人在租赁场所的留置物视为废弃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此外,还要注意送达条款的约定以便日后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送达认定。最后,当实际发生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时,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解除通知自到达承租人时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承租人就解除合同的效力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请撤销。在出租人向承租人送达了解除通知后承租人拒不搬离,出租人一方面可通过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向承租人追讨租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等,另一方面也可按合同约定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止损。如果租赁商铺的水电是有出租人开户的,出租人完全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并不违法,但断水断电前应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采取断水断电措施而对承租人造成侵权。
出租人拟提前收回商铺,为达到提前解约的目的,我认为:最好是双方能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若不行,在合同中要设置好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届时出租人可依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出租人提前解约的,应对承租人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进行赔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问题是承租人直接损失中较常见的问题,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此类纠纷进行了解释:承租人擅自进行装修装饰,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的,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了不同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对于预期利益的赔偿,这点可能比较有争议,需要结合承租人的举证来认定。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被三人吸收合并,并不导致合同主体的变更,原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旧有效。若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仍有权租赁租赁物,但原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第三人不适用。
赵庆庆(象屿集团法务部):
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时,应当注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解除通知,送达书面函件时,当面送达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书面签收,邮寄送达的,应注意:
1、函件正本至少一式两份,一份邮寄送达承租人,一份归档留存2、《邮件详情单》“内件品名”栏要完整填写投递函件的名称,如“关于解除&& 单元租赁合同的通知”;3、函件发送后,加盖邮局邮戳的《邮件详情单》(寄件人联)原件归档留存;4、要求邮局在《邮件详情单》复印件上盖章,由物业公司归档留存。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出租人担心承租人违约事项有不确定性或者说出租人本身也有一定违约情形的,可以等待三个月,等承租人超过异议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无法举证提出异议的,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合同解除并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这样可以保障合同解除这个事实的确定。
许迎迎(夏商集团法务部):
商铺租赁中最常见的承租方违约的法律问题为拖欠租金、拒绝腾退租赁房屋。而面对以上问题,出租方对于如何采取措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却显得无所适从。
该如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不使自己陷入另一个违法的困境中,成了众多出租方致力于寻求解决的问题。在如今维稳的基调下,通过国家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这种公力救济的方式很难快速、有效地解决面临的棘手问题。故而大家都在思考如何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但却苦于无计可施,好像唯一可以采取的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断水断电,因此,如何合法、有效地断水断电就成了最为关键的问题。
一切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约性,均因其有法可依、有约可依,合法性由法律规定,而合约性则由合同约定。因此,在法律无法穷尽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就成了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采取措施的重要前提。况且,合同实质上就是双方事先就对纠纷事项协商确定相应解决方法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我认为应该是可以采取的。故而,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就应对合同履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方式做出尽可能详尽的约定,以在今后实际发生违约情形时就可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以尽量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减少损失。
具体到承租方拖欠租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又拒绝搬离时,出租方如何采取措施的问题上,我个人认为:
首先,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就明确约定相关解决措施。具体为当承租方拖欠租金达到几日时,出租方就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几日内,承租方无异议的,合同即自动解除。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拒绝搬离的,出租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在出租方向其发出腾退及断水断电通知之日起几日内,承租方仍拒绝搬离的,出租方有权直接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且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押金中直接获取赔偿。另外,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及各种情形下送达有效性的约定,以保证合同约定的解决措施得以进一步顺利地采取。在实务中,应注意及时发出各种通知,并保存好通知及送达的相关证据材料。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通知解除的异议期,合同有约定依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异议期为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故为了达到尽快实现解除合同进而腾退房屋的目的,应在合同中对异议期进行明确约定,在合理期限范围内尽量减少异议期的期限。
其次,在供水、供电合同主体的选择上,应选择由出租方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以保证在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上主体的合法性,且有利于断水断电措施的采取。另外,如何采取断水断电的问题?当水电开关在一个独立的可封闭场所内,可由出租方控制其开关的,就只需由出租方自行操作;若出租方无法控制水电开关,可通过水电部门实现停水停电,具体可实现的方式以及需承担的费用可了解《供电营业规则》以及《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可咨询水电部门营业厅。各种方式均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也各有其利弊,费用也各不相同,出租方可视情况而采取之。另外,当承租方使用的水电费金额较多时或实现供水供电需支付较多金额时,应相应提高其租赁押金,以尽量减少今后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最后,虽然公力救济的方式,时效性不强,但对于国企而言,通过诉请法院或仲裁达到解除合同以及最终腾退房屋的目的,其还是最主要的解决方式。如上所述,合同通知解除的,对方仍有一定期限的异议期,在合同未有约定异议期的情况下,其异议期限达到三个月之久,故而通过诉讼解除,在某种程度上可尽快实现解除合同的最终确定效力。另外,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自力救济措施的采取使自己陷入另一个违法的困境,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达到腾退房屋的目的,也是相对有保障的途径。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何种争议解决方式对出租人有利?我个人认为,为了尽快止损,仲裁对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是较为有利的。原因是仲裁审理期限较短且一裁终局,可尽快启动执行程序,以实现尽快止损的目的。另外,根据《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故,即使在承租方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时,在审理期限上,法律规定的期限也是较为紧凑的,审理范围也主要是在程序上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实体问题。故而,我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租赁合同纠纷还是较适合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在承租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合同未约定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商铺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当然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同时,出租方需提前通知承租方。倘若协商不了,出租方违约解除合同,应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赔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而实务中,双方对损失额的计算肯定是存在争议的。故,为了尽量减少出租方因不确定因素需提前收回租赁房屋而产生的损失,出租方应未雨绸缪,在合同签订时,就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并对各种提前收回租赁商铺的违约情形对承租方造成影响的不同程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金额或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最后,对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主体变更,原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以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否对新的租赁合同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仲裁法》司法解释上述两条款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综上,我个人认为,在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都较难于及时对租赁房屋进行腾退的情况下,合同作为双方协商同意的意思表示就成为今后实施相关行为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就应明确约定可能出现的纠纷事项的解决方法,并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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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雅燕(住宅集团法务部):
在合同内事先约定逾期搬离的惩罚性占用费有法律依据,但对于一些“老赖”且无经济实力的承租人而言,约定过高的占用费、违约金,最终也可能仅体现为判决上的“白纸黑字”,难以实际执行到款项,且易造成判决上判令的金额远远虚高于实际损失金额,一旦无法强制执行或需进行执行和解时,对国企的产生的限制和影响都不容忽视。
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促使承租人立即腾空归还租赁物,始终是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一大难点。比如停水断电的做法,即便到了案件执行阶段,法院也不愿意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有关部门给予停水断电,显然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合同内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停水断电致使承租人产生的损失是否将可能归责于出租人或相关第三方?
我们还遇到另一种状况:出租人自行通过向供电部门申请暂停供电后,承租人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恢复供电,最终,双方之间只不过进行了停电、恢复供电、停电、恢复供电的循环,无法真正起到作用。据闻,要彻底停止供电,必须拆除某一电力设备,但日后恢复该设备则需耗费几十万近百万的费用,这对于出租人而言显然成本过高不可取。因此,供电部门的配合力度和贯常做法也影响了这一措施的有效性。
会议上,肖老师提及的妥善选择承租人可以有效的降低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但现在国资委发文要求所有国有资产的出租必须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这也导致国有企业在选择承租人这一层面上受到限制。目前我们在公开招租的实践操作中也发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相信很多兄弟单位也有同样的经历,希望我们在后续有机会和实践就这一问题探讨探讨,共同促进。
邱明慧(特房集团法务部)
& &关于问题一: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时,承租人不交回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且难解的问题。目前实务中的自力救济措施主要也是断水断电,作为出租人在采取断水断电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水电合同关系应是出租人和水电部门建立,而不是承租人自行建立,若承租人办理的水电开户手续,且户主是承租人,作为出租人无权停水停电。其次,租赁合同中应对此作出明确约定;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的,在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前应通知承租人,尽告知义务。再次,出租人应依法或依约解除合同,即合同解除程序应合法合约。最后,若出租人发出解除通知后,承租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此情况下不应采取此种措施,应首先通过协商或诉讼确认合同解除。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租人自身原因要提前解除合同的,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建议租赁合同的租期不要长,尽量在合同期满终止时收回租赁物,以免争议。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在租赁合同中细化合同约定解除条款,如哪些情形下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哪些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哪些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需承担责任,具体责任方式是什么等进行细分明确约定。
关于问题二:承租人的预期利益,个人理解该利益不能超出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能预见的违反合同时的损失,该损失可参考承租人在税务部门的纳税收入确定。另外,承租人对预期利益的金额负有举证责任。再次,在认定承租人的预期利益时,应同时适用预期利益的减损规则、有过失原则及损益相抵原则,但出租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出租人应注意对此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关于问题三: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在非法定主体承继的情形下,发生主体变更应征得原租赁合同承、出租双方的同意,同时,新的承继主体应承继原租赁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这其中也包括争议解决条款。当然,新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对此另行约定除外。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和仲裁各有优劣。仲裁在处理争议一裁终局的特点对出租人拟尽快解决争议、收回租赁物无疑是较有利的,但仲裁案件在执行时存在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故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值得一提的是,新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租赁合同是否选诉讼以规避仲裁执行的风险,是否可行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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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时的水电费合同纠纷
浙江-嘉兴&10-13 13:51&&悬赏 20&&发布者:bingxu…… & 回答:(2)
&&&&我是在校大学生,暑假时候在校园旁边租下了几家店面,现在转租给了三户租户开店,房子是村里分的土地,然后当地村民也就是房东自己建造的,我转租经过了房东的书面同意,现在产生的纠纷是我在跟房东签合时,在水电费收取问题上,我在打印文本上写明是按照房东出示的供电局等发票交的,但是房东后来在旁边手写了一个价格,当时我也没在意,然后在手写添加的价格上也没按手印,后来我在签转租合同时写的是由租户按房东出示的发票直接向房东交收电费,并注明我不经手,但是后来发现房东当时所注的价格远比供电局收取的价格要高,并且经询问周围的商户水电费都是按照供电局的价格收的,现在租户提出要由我来承担多余的水电费,我粗略算了一下,如果这样的话,我一年下来就得不到任何利益了,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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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日同房东签订了一间商铺.至日止.合同书上巳注明.乙方如需继租在期满15天内提出继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继租优先权。甲方[为房主]哥.弟为商铺的共同产权人.当时签合同书是他哥.弟.产权人.甲方哥哥房东于2007年12月因病去世了.去世之后乙方我经甲方同意其装修.装修共化了11万元.重新开业的那天房东哥的妻子看我装的豪华以种种借口说期满叫我搬掉不租给我了.如果不搬就敲你的商品.东西等话!可是房东甲方哥.弟.为产权公用房产.甲方弟是个通情达理的人支持继租给我经营.但他哥[去世]的妻子说不租给我经营.律师那我该咱办请指教!请问法院能否支持我的诉讼继租权请求?甲方如果固执另租给他人使用.我作为乙方想继租遭到甲方拒绝继租.我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赔偿装修费用11万元的经济损失和营业损失吗?请求律师您的法津援助指导我该怎么办呢?期盼您的回复感谢!---广东茂名电白博士眼镜张世兴。邮箱.手机.
旧:A房东 新:B房东 A问我是否想把铺面买下来,如果不买的话他就卖给别人,但卖之前要签放弃购买权,我什么都不知道,也没想要花那么多钱买断它。。A住东莞所以说次次上来都很麻烦让我们签完他就好转交给中介让中介去跑新的买家。。他让我们行个方便,所以我们就签了。之后铺面很快就转卖掉了。。A与B签了新的合同,今天新业主约我面谈,就丢了2个选择。。1是赔我们2个月房租让我们搬走《前租赁合同有一条是房东违约不租给我要赔2个月租金的,但我的租金才4500一个月,我投资都近*...
咨询一下,独立产权商铺的商场存在开业或不开业一说吗?
我是做小吃的,在9天前租了邻居半间门面,房租1000元,交三押一,没过几天,他又把外面贴了个转让,影响了我的生意,我很生气,决定不租了,可是他不退押金,当时签的合同共六条,全部是我如果违约不退押金,没有甲方违约的责任,我想请问这样的合同违法吗?受不受法律保护,谢谢
当初签定租赁合同时,房东在我们的装修方案上签字确认的,我们装修也是完全按照装修方案装修的.装修方案只写了怎样装修,并没写交还房屋时是否恢复原状,当时房东口头答应不用恢复原状.现在返还房屋时,房东却要求我们将房子恢复原状.当初这房子是毛坯.我们必须要反还成毛坯吗?房东有权这样要求吗?
商铺租赁合同中,甲方不为乙方履行转让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合同约定乙方有转让权但是新的承租方必须与业主甲方直接签约,现在乙方找来了新的承租方,甲方却不来签约),致使乙方无法转让,甲方是否违约,乙方可否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我是在校大学生,暑假时候在校园旁边租下了几家店面,现在转租给了三户租户开店,房子是村里分的土地,然后当地村民也就是房东自己建造的,我转租经过了房东的书面同意,现在产生的纠纷是我在跟房东签合时,在水电费收取问题上,我在打印文本上写明是按照房东出示的供电局等发票交的,但是房东后来在旁边手写了一个价格,当时我也没在意,然后在手写添加的价格上也没按手印,后来我在签转租合同时写的是由租户按房东出示的发票直接向房东交收电费,并注明我不经手,但是...
本人在广州市广园西路出租了一个商铺给A君,但A君只是代外国黑人签的合同,商铺的所有出资都是黑人出的,现在才租了一个多月,黑人因经营不羡,导致没有钱发工人工资,没有钱再交9月份租金和水电费,于本月5日,其员工因工资原因和黑人老板电话相量,其黑人老板同意其员工拿出商铺内的资产变卖来抵押当工资,其员工拿回商铺内资产后,本人就换了商铺的门锁。但是于本月6日早上,A君拿着合同来说我换了门锁,合同是和他签的,是我违约,要求我退还相应的押金,但合同上说明是租期少...
在签订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乙方(租房人)违约,需承担当年所交房租费,而甲方(房东)违约,并没有标注其自己违约后,所承担的违约金,请问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名称:
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名称:
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坐落于文正学院学生广场B区F20号半间26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使用并对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 租赁期...
本人是在网上看见的转租信息!商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东师范大学内的校园餐厅!与(三房东)签订了2年的合同!当时并没有意识去了解一二房东是否同意三房东可以不可以转让!三房东也未明确说明!合同是2009年4月到2011年4月!经营至今!
8月底,我们了解到房屋所有人其实是华大集团的!华大集团与一房东签订的合同上明确规定了,谁租赁谁经营的条款!不得转借转租!所以9月份的租金我就暂时没有上缴,我认为既然已经有我经营的事实!那就能表示一房东其实已经有违约行为了,那...
我在商场兑了一个服装摊位,这个摊位是个人所有,不是公司的,我从之前经营这个摊位的人那兑来,花费3万,合同是一年一签,12月31日签,我刚接手一周左右,我联系这个摊位的所有人,但是他却说12月份不一定和我签,以不确定的口气回答,他说这3万元的兑费他一点没有得到,我就联系之前这个摊位的经营者,但是他一直不接我电话,后来接了我把情况告诉他,他说会个摊位所有人联系,但是现在打电话又一直不接,有时候就关机了,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该怎么解决,还是我被之前的经营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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