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不下来一方占着厂房链家可以不走理房通吗找谁说理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什么问题
提问者:嘻嘻哈哈1166
一、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厂房,库房出租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三、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b.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c.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d.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e.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f.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四、对租赁合同履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a.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b.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c.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厂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厂房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f.承租人未经厂库房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厂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五、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  在厂房出租,库房出租,土地出租,等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而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厂房人一般希望承租厂房的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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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关于签订《工业厂房买卖合同》的几点建议
关于签订《工业厂房买卖合同》的几点建议
一、卖方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是否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质很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工业厂房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工业厂房)是商品房性质的工业厂房还是“自管产”性质的工业厂房。商品房性质的工业厂房与“自管产”(自建自用)性质的工业厂房在转让登记过程中的有关交易税费包括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等的交缴承担是有所不同的,有时候会影响转让过户登记办证时间的长短。
《工业厂房买卖合同》中的工业厂房是商品房性质的工业厂房,合同的第五条中约定:“,合同的第二条中约定“2008228专项维修基金50,828.48《工业厂房买卖合同》中的工业厂房是自建自用性质的工业厂房,卖方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质,将直接影响到对这些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因此,合同中应注明卖方公司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和企业资质证书号等详细情况,以确认《工业厂房买卖合同》是哪种产权性质的厂房买卖合同以及有关的税和费的如何承担和交缴等问题。因本合同中的厂房已交付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卖方负责协助转让过户登记的时限。
二、合同第一条中应注明该工业厂房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日至2058年4月7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是商品工业用房还是自用(自管)工业厂房。
三、合同应在第一条中乙方购买的该工业厂房的“基本情况”中和另行增加的合同的“附件”条款中详细约定该厂房的房屋平面测绘图图纸附件及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该厂房的房号、位置、面积、四至关系应以附件上的表示为准。测绘图纸上应由双方确认并加盖印章。
2004-01临时合同解除协议”,而只须在新签订的《工业厂房买卖合同》中增设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原签订的
2004-01”予以说明即可。
五、工业厂房的价款数额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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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个人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实际公司使用欠租金未还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新开公司未注册前同工业园以个名义签署了厂房租赁合同,同时在注册时使用的租赁合同是由三位股东以个人名义同工业园签署的(做少了面积)。后来也都未加盖已注册公司公章。实际公司在使用,现经营不善欠工业园十个月的租金早已违约。公司所有设备还在工业园厂房,已停产十个月。现工业园要起诉我本人,不是公司法院会受理吗?工业园同时要求所欠的每个月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收取每日千分之五滞纳金,法院会支持这么多吗?本人是公司法人,我现在可以通过什么法律流程终止同工业园以个名义签署了厂房租赁合同。否则现公司其他股东也不管,设备也不要放在工业园,一直在算我个人租金无法承担。急!敬请高手出奇招!合适可以委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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