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的入户通知单名字与办入住的物业费 收据 丢了的收据名字不一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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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上一篇:其它类似问题相关文章相关帖子---关于物业管理的物业纠纷问题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导读打物业费官司,物管公司往往只以胜诉率的高低来衡量律师能力的高低,却不知许多败诉因素都是当事人平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即俗称“防人之心”)而造成的。&业主名字登记错一个字,欠交的物业费也要不回来了!文/刘志国&下面以个案为例略加剖析,以供物管企业引以为诫。&案例一:某物业公司诉某花园小区1-402室业主Ⅹ可珍(公司电脑输出与该小区项目经理上报材料皆为此名)拖欠物业服务费384元,法院立案后按地址送达传票,但开庭审理时到庭应诉者出示的身份证上姓名却是Ⅹ玉珍(一字之差)。法官据此认定应诉主体资格不符,要求原告要么撤诉,要么交公告费公告另找Ⅹ可珍来应诉。笔者力辩物业服务受益人就是前来应诉者,应诉者也承认这个事实。但因无法证明诉状中的“Ⅹ可珍”就是应诉者Ⅹ玉珍,笔者只好力主在“Ⅹ玉珍交付物业服务费380元,原告承担诉讼费用150元”的前提下调解结案。&剖析:一字之差就使原告付出了150元诉讼费,究其过错原因,主要是办理入住手续时没有要求业主留下身份证复印件,以致业主欠费久催不交须起诉时连业主姓名都没搞清楚。物业公司百思不解:为什么应诉者已承认她就是物业服务受益人而法院还要裁定由原告承担诉讼费呢?原来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中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即经过证据对“实质事实”(生活事实)的一种拟制,因此它绝不等同于生活事实。二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生活事实必须经过法律陈述之后,方可成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法律事实”不可避免地具有种种局限,它与“生活事实”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可能非常接近,但永远无法完全重合;在“生活事实”确实存在但却无法得到证实时,法律便拟定该事实不存在。这时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便完全处于对立的状态。本案中的应诉者虽然承认她是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但却无法证明她就是本案被告,因为姓名有一字之差。因此,笔者力主调解是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撤诉后重新起诉Ⅹ玉珍,须另交150元诉讼费。虽能收回380元并由Ⅹ玉珍承担诉讼费,但起诉Ⅹ可珍的诉讼费法院只退25.00元,原告须承担125.00元。另行起诉虽比调解多收回25.00元,但要多历时六个月以内的时间,还要承担公告后仍无人应诉的风险。所需诉讼成本远比调解败诉额占总额39.47%的比例大得多,即所谓“赢了官司输了钱”。&案例二: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邓ⅩⅩ拖欠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物业服务费380.60元。庭审时被告以“物业公司预收200元物业费抵扣账目不清楚”为由抗辩,并出示盖有“Ⅹ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ⅩⅩ管理部”印章的“预收二百元服务费抵扣情况表”为证据。表中写明2003年4月至8月每月抵扣28.90元,余额却只剩1.60元。对于“200-28.90×5=?”这种算式连小学生都会计算,该小区物管员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呢?笔者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载明该业主物业面积为115.33平方米和市物价局文件批准该小区收费每月每平方米0.3元以及入伙登记表等证据,力辩该业主“每月应交34.60元,于日入住至2003年8月底已将200元预交费抵扣完”。可是,终因无法证实被告出示的“抵扣表”的真假,法庭因抵扣表系原告盖印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假而认定其真。最后法官以“事实合同关系”认定被告每月应交28.90元,故口头裁定:被告从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应交给原告物业服务费462.40元,减去已预交200元,被告尚欠原告262.40元,应于当日付清;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剖析:此案原告虽然收回262.40元服务费,但是减去150元诉讼费后只剩下112.40元,败诉额为268.20元,占起诉额380.60元的70.47%。其败诉原因与案例一相同,此不赘述。如果物管企业不反省自身管理失误而归责于法官裁定不公或代理人辩论不力,那么今后还可能出现同样性质的错误。首先,物管人员应将盖有印章的单据妥善保管或将印章妥善保管,开具单据完毕当时加盖印章并请对方签字留底;抵扣完毕时应给对方出具正式收据并请对方在“交款人”栏内签名。庭审时若有此收据的存根联为证据,那么对方出示的假抵扣单来源于何处都不重要了。可是有的物管企业不但不给对方统一税务发票而且连三联单式收款收据也不出具,就用“缴费通知”代替;以致对方没有留下两联相同的签字,致使对方伪造后作为赖账凭据的诡计得逞。&第二,物管企业的项目经理应将涉讼欠费业主的详细资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电话、物业面积、欠费期限、欠费金额以及已交费用凭证、与物管企业所签服务协议)真实准确地提供给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不要指望人民法院派人前来调查收集以上基本事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由此可见,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是不被法院准许的。本案中被告出示的抵扣单系伪造或篡改,这是根据逻辑推理推断出的;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法庭只能认定为真实证据。&可见防人之心不可无,物管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还有大福利!!!回馈读者,现在订阅现代物业杂志全年期,包邮哦!新刊《现代物业·e+财富》、《现代物业·培训学苑》打7折!(点击下图,快速订阅!)或添加微信号:xiandaiwuye↓↓↓↓↓↓↓↓↓↓↓现代物业微信小店开通了,点击“上方图片”,直接在线订阅杂志。官方QQ交流群:&天鸿物业(THWY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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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交接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在整个中,物业交接环节被疏忽,将会为购房者带来极大的麻烦。本篇,吉屋网小编就为您讲讲,二手房物业交接详细流程及在二手房物业交易的注意事项,一起来看看吧。一、二手房物业交接流程1、与原约定具体的交接时间;2、购房者、业主、中介公司服务人员三方同时到场;3、查看水、电、气余量并确定无欠费;4、需要的话可以将水电气余量折合成现金付给原房主;5、检查水、电、气设备是否可以正常使用;6、检查原房主留下的家具、电器的完好度;7、检查各个房间的质量;8、原房主将水电气卡、房卡、房间钥匙、车位钥匙交付给购房者;9、三方一起到结房主的应付费用;10、由物业公司提供结清证明并交付购房者保管;11、更改物业公司业主档案、信息;12、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完成其他特别约定;13、留好、原房主与中介人员的联系方式就完成了整个交接步骤。二、二手房物业交接注意事项(1)结表账单。之前,买家要询问卖家是否已付清水费,同时别忘了保留交房日上个月份已缴纳的水费账单收据。(2)告知电表状况。在房屋交接时,买家必须亲自查验电表有否移动、改装、线路走向是否正常等,同时保留交房日上个月份已缴纳的电费账单收据。(3)协助煤气。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凭《》且已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卖家在交房日前一个月已缴纳的煤气费账单,一起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可能将拒绝办理。(4)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协议。有供暖的城市要注意与物业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协议,以免影响来年供暖。(5)结清电话费。有的家庭已经安装了多条电话线路,买家要问清楚,并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是一根还是两根线路,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转让价是否包含电话线。购房者可以让原房主将电话移走,然后另外申请安装电话。如确因电话线路或号源紧张而非要卖家的不可,那么在交房前就要和卖家一起到电信部门办截止到交房日的结算账单,一并结清后,再办理过户手续。(6)协助有线电视过户。有线电视实行一户一卡制,由于有些二手房是空置房,平时无人居住,卖家也没有去付有线电视的月租费,造成拖欠。时间一长,有线站会作封端处理。因此,在房屋交接时买家可要求卖家提交交房日上月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以及有线电视凭证。买家凭上述两样资料和新的,即可办理过户手续。(7)结算。按照相关规定,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款额是不予退还的,其中卖家缴纳的剩余部分,由企业提供证明,凭《住宅维修基金结算交割单》可向买家收取,同时维修基金的所有人更名为买家。(8)附属设施。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等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9)迁移户口。,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以外,卖家的户口没有及时迁出,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因素之一,也是最易危及到买家利益的一种纠纷。因此,买家在房屋交接日前一天可到相关部门查阅卖家的户口是否已经迁出。如果卖家户口要在交房后才可迁出,则买家一定要与卖家就此问题约定清楚。以上,就是吉屋网小编搜集整理出来的“二手房物业交接流程及注意事项”,供您参考。&&相关阅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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