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有房产一方怎么立遗嘱有效是否有效

父母一方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部分无效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杨**,女,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杜学颖,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德东,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杨某亮,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杨某光,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杨某玲,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杨某明,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杨**与杨某某、杨某光,杨某玲、杨某明、杨某亮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学颖、丁德东,被告杨某某、杨某光、杨某玲、杨某明、杨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在一审法院诉称:我与杨某某、杨某光、杨某玲、杨某明、杨某亮均系杨*山与李**的子女。我母亲李**于1996年去世,母亲去世后我父亲杨*山一直由我照顾日常起居生活。杨天山生前请律师做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指定杨天山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房屋由我某承。后杨天山于2004年去世。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202号房屋归我所有。
&&&&&杨某某、杨某光、杨某玲、杨某明、杨某亮在一审法院辩称:我们不同意杨秀玲的诉讼请求。某房屋系杨天山与李玉华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杨天山的个人财产。杨**所持的遗嘱是伪造的,并且遗嘱中也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某承人杨某某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这份遗嘱是无效的。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定某承确认杨**、杨某某、杨某光、杨某玲、杨某明、杨某亮在某房屋上的份额,其中杨某某系重度肢体残疾入,应予以多分;杨某明在某房屋长期居住,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予以多分。
&&&&法院最终根据原告提交的《遗嘱》和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
&&&&一、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房屋上的权利由杨**享有百分之五十四的权利,杨某某享有百分之十八的权利,杨某明、杨某光、杨某亮、杨某玲各享有百分之七的权利。
二、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杜律师评析:
&&&&1、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被告父母杨某山和李玉华的共同财产,杨某山所立遗嘱只能处理其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属于李玉华的部分财产份额,应由所有继承人依法继承。值得注意的是,杨某山从李玉华处继承的遗产份额,杨**是可以根据遗嘱继承的。即从该房产中,杨**所继承的是父亲杨某山的房产份额、父亲和杨**自己依法从李玉华房产份额中继承的份额。
&&&2、遗嘱应当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或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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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父母共有房产一方立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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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友王先生通过本报微信小号(微信号:news0475)反映称:我父母一共生育了4个孩子,三个姐姐现在都已成家。之前我父母认为我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家里的所有房产按老规矩应该都由我来继承,当时三个姐姐也没提出异议。后来,我母亲于2006年因病去世,母亲去世后我父亲一直由我照顾日常起居生活。2010年,父亲在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遗嘱指定父亲名下座落于城区的两处房产将来由我继承。去年父亲去世后,三个姐姐也要求分得父母名下的部分房产。我想通过《都市报》咨询一下,父亲已经立了合法遗嘱,而且两处房产证上都是父亲的名字,三个姐姐想分得部分房产的要求法律会支持吗?
带着微友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科尔沁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志杰律师,针对微友王先生反映的情况,他表示,依照《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因此,配偶中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子女,如未经另一方同意,该配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依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法定继承。如果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的配偶先于立遗嘱的被继承人死亡的,其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中擅自处分应属配偶的财产的部分应认定无效。
王先生父亲生前所立遗嘱中涉及的两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所立遗嘱只能处置其父亲自己所占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属于王先生母亲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应由所有继承人法定继承。值得注意的是,王先生父亲从其母亲处继承的遗产份额,王先生是可以根据遗嘱继承的。即从这两处房产中,王先生所继承的是父亲的房产份额、王先生自己和父亲依法从母亲房产份额中继承的份额。
另外,遗嘱应当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或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记者 郭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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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可以继承的,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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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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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确认你的所有权,再办理过户手续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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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继承权,可依法主张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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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通过诉讼分割财产,确认你的所有权,再办理过户!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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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继承,具体可以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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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老人去世房产不给三子女 留遗嘱将祖屋赠给房客,老人立遗嘱房子给孙子,老人留遗嘱是否用公证,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规定,90岁老人遗嘱不公证有效吗,老人写遗嘱还其他子女同意吗,父母赠与子女房产遗嘱,老人留的遗嘱有用吗
老人去世房产不给三子女 留遗嘱将祖屋赠给房客
时间: 04:54:24 来源:综合
原标题:老人去世房产不给三子女 留遗嘱将祖屋赠给房客,老人立遗嘱房子给孙子,老人留遗嘱是否用公证,老人生前立遗嘱的规定,90岁老人遗嘱不公证有效吗,老人写遗嘱还其他子女同意吗,父母赠与子女房产遗嘱,老人留的遗嘱有用吗
遗嘱中的“小”字,充分表现了病态笔迹,无力、抖动。
放大了看,“遗嘱”中横折这一笔都有绕笔动作。
  “三个孩子房产我不给”,老父亲去世,遗产却没有亲生子女的份。
  “为感谢其恩,将祖屋赠送给居住人”,老教授写下三份遗嘱将祖屋送出,儿子告了房客。
  教师阿姨把遗产分作两份,一份捐给慈善,一份留给侄女,并附上“我有个小小要求每周看我一次”。
  以上都是遗嘱纠纷闹上法庭,由法院委托给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的真实案例。
  在笔迹鉴定中,借条和遗嘱一直是两大鉴定主题。这类没有把遗产留给至亲的人的遗嘱往往被称为“非常规遗嘱”。明皓所的文检专家小何说,这三份遗嘱啊,看得她心里头堵得慌。
  本期“鉴证实录”,不是破案,我们想为你讲述遗嘱背后的人情冷暖。
  【A】 三子女状告继母,爸爸的遗嘱是伪造的
  宁波农村的陈大伯能够留下的东西并不多,两间住了将近30年的平房,一小块承包地。
  陈大伯有三个孩子,都已成家立业,陪他终老的,是前妻去世后娶的老伴。陈大伯去世后,老伴住到了亲戚家。果然,三个子女来要房产了。老伴拿出陈大伯的遗嘱,房子和地都分给再婚妻子与自己的两个兄弟;对子女,他留字“房产我不给”。
  子女将继母告上法庭,一口咬定遗书是伪造的,“遗产怎么可能不留给亲生儿子,遗嘱的落款时间是阿爸去世前一天,他怎么还有力气写?”
  老伴除了遗嘱还交给法庭一份陈大伯写遗嘱的视频资料。审议后,法官劝子女,这份遗嘱争议不大的。子女坚持鉴定。
  【鉴定过程】 因为有遗嘱,有视频,还有老人曾经在村委会留有的笔迹,这份鉴定材料充分。
  文检专家小何说,鉴定分两步,第一步,拿遗嘱和老人以前的文字相比对,以确定遗嘱是不是老人写的;第二步,将视频与遗嘱比对,以确认视频里头老人写的,是不是就是这份遗嘱。
  第一步,将遗嘱和老人以前的文字比对。书写水平、字体风格等概貌特征相符,相似笔画的写法及运笔等细节也较符合,但是也确有不少差异。比如遗嘱上的字整体比较“浮”,字体结构松散,字起笔之前多墨点,字与字之间有划痕,类似附笔动作很多。
  在笔迹鉴定上,有一项很重要,对于这种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是否能做出合理性解释。
  小何后来详细问了家属,原来大伯晚期得了肌肉萎缩症。那样就能解释了:遗嘱字迹比较“浮”,是因为下笔力量小;字迹抖动,字与字之间多划痕、墨点,说明下笔不稳。这是典型的病态抖动笔迹,与老人当时的身体状况是吻合的。
  第二步,我们再来看视频。40分钟,看得人想掉眼泪。
  简陋的房间里,竖着高高的氧气瓶,床榻上的老人,嘴一开一合喘着粗气,像一条垂危的鱼,每写几字,就要靠在身后的被子上喘上好一阵,写写停停,百来字的遗嘱写了40多分钟,中途氧气管掉了好几次,邻居七手八脚帮他插回去。最后,“遗嘱”两字他不会写,邻居写在纸头上递给他,他哆嗦了半天抄了上去,终究在笔画上还是有错的。
  文检专家看视频,有遗嘱出现的画面一帧帧定格放大了看,一看老人在书写中的遗嘱的整体格局,段落行距、文字的相对位置;再看那些老人动笔“特殊”的地方,比如抖动,直接反映在字迹上是否吻合(如图)。
  【鉴定结果】遗嘱为老人亲写。
  【纠纷最后】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了遗嘱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按老人遗愿房产和承包地归老伴和两个兄弟。在继承法中,遗嘱有效的遵循遗嘱来,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来。
  自从陈大伯去世后,老伴搬离了“分到的”家,法官问子女,妈妈现在住哪里?子女摇头说不知道。老人遗嘱中那一句“20年养育之恩啊”,估计是伤心感慨。
  【B】 老教授留下三份文书,要把祖宅送给房客
  老教授是浙江人,定居上海,浙江老家的祖宅托给老家的林先生照看。早年,老教授每年都会回乡在祖屋里小住数日。1989年,老教授留下三份文书,写明为了感谢林先生,把祖屋送给他。
  两年前,老教授去世,儿子在处理祖屋事宜时和林先生闹上法庭。
  儿子说老教授1986年退休,每年回乡两次,接触两三年就把房子送给“房客”啦?这里头一定是胁迫欺诈。
  林先生骂对方污蔑,说三份文书都有见证人,还反问对方,你跟你父亲感情好吗,你们父子俩的合影尚且不如我跟老人多。
  拨冗去繁,我们从文书真伪入手。
  老教授留下三份文书,第一份叫“赠予文契”,除了老教授,还有两名见证人。要命的是,整部文书全部由代笔人所写,连老教授的签名,见证人的签名都是代笔人写的,只在老教授的签名处盖了名章。第二份是口述遗嘱,他人代笔,自己签名,有护士见证。第三份是自书遗嘱,形式相对完备。(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柯直说:可以将前两份文书看作“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求非常高:签字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来;两个以上见证人。所以,第一和第二份遗嘱均无效。)
  现在只剩下第三份自书遗嘱,成为鉴定机构重点鉴定的内容,字迹是不是老教授的。
  鉴定需要比对材料,相似的文字越多越好。但双方提供的文字材料,总有一方不认可。闹到最后,只有遗嘱中老教授的签名可以鉴定,确定是本人所写,而其他没法肯定。这个祖屋纠纷因此也就成了一桩难断的“悬案”了。
  【C】 我有小小要求,每星期看我一次
  沈阿姨有房产有存款还有退休金,有一个养女,但是养女和她关系比较疏离。
  2013年,沈阿姨立下了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分配做了交代。
  遗嘱的前半部分好比一份“遗赠抚养”,“我有小小要求,每星期探望我一次”,“使我感到温暖体贴,不孤单寂寞”。作为回报,去世后房子送给侄女。存款则捐给慈善机构。
  去年,沈阿姨去世,养女跳将出来,向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遗嘱真实性,要求继承遗产。
  文检专家小何说,沈阿姨退休前是小学老师,字迹工整,留下的文字也很多。
  经过比对发现,遗嘱和以前的文字,整体字迹格局和风貌都很符合,尤其是沈阿姨写字还有个小习惯,比如“横折”这一笔,都会有一个绕笔的小动作(如图)。
  【鉴定结果】遗嘱系沈阿姨亲写。
  养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遵从了沈阿姨的意愿。哎,早知如此,在老太太向侄女寻求关心时,关系更亲的养女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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