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厂办大集体什么时后补交养老金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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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身份认定
根据文件规定,对在本企业工作10以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截至日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参与过劳动关系处理,未认定为其他身份的人员,到本人第一时间参加工作的单位登记,带本人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迁出省外的和省内城市的还要迁移证明和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我的户口2003年迁到吉林省xx市的,我把资料交上一个星期,xx总局又来个通知,说户口迁出省外的不给办,但同样是户口迁出xx局的,迁到省内其他城市的,仍然照常办理,请问律师,我的这种情况为什么不给办理,我该怎样去争取
律师回答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咨询电话:13845***帮助网友:407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具体咨询当地政府 11:14急!谁知道知青转大集体的事,都需要什么手续?去哪办理?_图里河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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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谁知道知青转大集体的事,都需要什么手续?去哪办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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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吗?
此公告转自“鹤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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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交社保基金.有意义吗?与自己去社保局去交纳养老金有多大区别?
关系在图里河户口不在可以吗?
退休的呢?
诉求书   确认林区知青工与大集体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一.诉求人:甘河林业局全体知青工  二.诉求事由:我们是内蒙古在兴安岭林管局甘河林业局知青工,是开发建设林区职工的子女,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知青办登记统一分配在国有企业,与父辈们,国有企业职工,先行一步的所谓大集体职工同是森工企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工,同劳,同吃.吃住,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在高寒酷暑的林区连续一干就是数十年,至今养老问题尚未解决.我们知青工是符合国办发(2011)18号文件的改革范围,但是在这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未按照(2011)18号文件精神把&知青工&纳入改革范围而是推向社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到退休时得到是极少难以维持生存的工资,每月开489元,这不符合中央高度关注民生的惠民政策,更谈不上建成小康了!  三.讨求要求:  1.承认&知青工&工龄并给予工资挂钩.  2.&知青工&要与集体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中包括退休年龄(女45周岁,男55周岁).  3.缴纳养老金工作要透明.  (1),根据国办发(2011)18号文件,中央财政70%补贴,林管局及缴费单位配套资金必须要到位.  (2),知青工的补偿金必须到位.  四.诉求依据:  1.知青工同大集体职工,同工同劳甚至许多知青工的工作比职工,大集体职工的工作强度大,贡献多,工龄长.一张表改变身份的(年龄大,工龄长,没填上表,年龄小,工龄少却填了表)怪现象不公平.  2.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要求解决七八十年代历史遗留下来的知青工问题.并在四章总第十条指出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给予安置.  3.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潘逸阳在调研报告上签字同意将&知青工&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也就是&知青工&享有大集体职工同等待遇.  4.现在林业局要求我们缴纳养老保险金,只是参加个人的社会参保,在所在县级市的社保局办理,还是按个人参保形式办理,我们个人要承担是1996年至2010年十五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20%人民币32371.44元,还要承担个人利息人民币5370.95元,共计人民币37743.39元,这只是从1996年到2010年的养老保险金,2011年至2013年还要缴纳15000多元,共计53000多元人民币,这让我们&知青工&无力承担,更是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文件中第十八条和&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和报送厂办大集体预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森工办发[2011]16号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的要求,没有按个人欠缴养老保险部分个人承担,企业欠缴部分企业承担的文件要求执行.  五.知青工心声   我们知青工在林区开发建设,每年生产木材几十万立方米,祖国四化建设最需要的时候,响应国有企业(林业局)的召唤和分配,投身到最需要的,最苦的工作岗位,一干就是几十年,把青春年华及毕业的经历都献给了林区和国家的建设,运到每一个角落的木材都浸含着我们知青工的汗水.为林区开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知青工,也有一小小的梦--就是承认知青工爬冰卧雪,流血流汗,辛勤工作几十年,早已与国有企业(林业局)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工龄,并与大集体职工(先行填了一张表格的同吃同住同劳的知青工)享有同等待遇.  李克强总理3月17日在会见中外记者时一段简单有力的讲话其中强调: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为神圣使命.  那么我们&知青工&的期盼就是承认知青工爬冰卧雪,流血流汗,辛勤工作几十年,早已与国有企业(林业局)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工龄,并与大集体职工(先行填了一张表格同吃同住同劳的知青工)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全体知青工急切强烈要求各级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尽快解决答复.   甘河全体知青工
好坚决支广大林区知青享有合理待遇
好,这也是广大林区知青的呐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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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有医保卡吗?
五月份知青又再补交养老金是什么意思,有知道的请告之。
就是推向社保了
知青待遇怎么没消息了是不是被删贴了。难道就这样了结吗?八万青军老无所依,社会岂能安定。林管局官员责任人不平此案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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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在同一片蓝天下,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大多数职工,却生活在&#8226;&#8226;&#8226;&#8226;&#8226;&#8226;中。  一、在“阵痛”降临的放假职工  在90年代初期,大多数职工被放假回家,开始放假的时候,单位还给发放40.00元/月的生活费,几个月以后,以现在“没有钱”的名义被拖欠40.00元/月的生活费,在以后就理直气壮的停止发放生活费,长达18年之久。  二、少数人占用以大多数职工牺牲换来的利益  集体共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车间、作业场地和设备却被少数人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少数人的工资、福利等。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还开发房地产,搞经济适用房,受益者还是少数人。  三、早产的《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清算解散职工安置方案》1、2007年,在未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就确定了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清算解散,并开始启动工作。  2、日,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九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在哈市郊区开幕,与当日结束,才通过《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清算解散职工安置方案》、《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清算解散方案》。  四、被“强奸的” 《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清算解散职工安置方案》  在《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清算解散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费用(一)在册职工经济补偿金中,经济补偿金实发468.00元/年。大多数就这么一点点今后的活命钱,又被以“政策性扣款”的名义扣掉了35%,变成了300.00元/年。以工龄三十年为例:大多数职工300.00元/年&#215;30年=9000.00元,被遣散回家;而少数人占用大多数职工利益的人,拿近十万元回家,真是无耻之极。  五、被“&#8226;&#8226;&#8226;&#8226;&#8226;&#8226;”的职工代表  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已经多年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了,在九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劳动服务公司公开组织九届一次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被选举的代表是劳动服务公司 “带帽”下来的,职工提名无效。  六、空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密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空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是与非,姑且不论,住房公积金数额是应该完全向全体职工公开的事情,有人在玩“躲猫猫”,他们在躲什么?  七、被篡改的中央和地方的法规  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在厂办大集体改制中,公然向中央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法规挑战,自己出台文件《关于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2010)哈林机劳服字第001号文件中规定:九、住房公积金采取变通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与补偿金内欠同时发放。”胆大妄为。  八、“变味”的厂办大集体改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  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在厂办大集体改制中,劳动服务公司应该是直接受益人,现在却变成了由开发商直接享受。  九、被 “废弃”的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文件,第四条 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中的(十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十六)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党中央和国务院考虑到年龄大、工龄长的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制定了相关优惠的政策,职工提出申请,要求按照此政策内部退养时,却遭到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我们执行哈尔滨市的文件,没有执行国务院文件。”真是让职工大开眼界,把“中央有政策,地方有对策”的传说,在职工面前完美体现,给职工活生生的上了一课。  我相信党中央、国务院会为我们职工做主的。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我爱人就是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的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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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地方共产党!
  造孽啊
  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含知青工)问题的分析  国务院2005年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在2011年  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就是国办发〔2011〕18号文件。文件的要求是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办理基础原则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没有要求职工个人分担吧)。  方法就是重新组成法人企业或者破产。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就让各省国资委的同志们去检查、去说吧,我想应该不会还有多少优良资产了。  说一下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第九条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破产企业给每一位在职职工的)。第十条和十一条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已有大集体劳动合同的,按厂办大集体安置政策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这是对没有劳动合同人员的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是对4050人员的照顾政策(5年退休,30年工龄。也就是女同志45周岁,男同志55周岁退休)。  然后是社会保障政策,第十七条就是现行政策,改革后仍然有单位的,单位给交,没单位按灵活就业处理了。(但大家要注意失业保障金的问题。)  第十八条是重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企业补缴或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这有个问题后面讲)  十九条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定性了,也都有以上各条的办法去实施了,在职岁数小的是职工,有人管,退休了,人老了就不管了,我想不会是这个意思吧。也应该是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企业补缴吧,只是已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应有所减少吧。)  第二十条困难职工,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按规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五保户了)  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就是具体的工作要求了。有两点要重视,一是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二是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大家看看。有那个方案听取过我们意见。就算是让我们知道怎么办也算行呀。还有就是资产是多少会和我们说吗?)  以上我说的还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在这里。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是对支付费用的规定。钱从哪里来,集体企业有钱企业出,(但我不太相信有几个企业还有净利润和资产的,哪年企业不把钱花光,还能剩给下一个领导,那真是“雷锋”),企业没有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问题就出在这里,企业没有钱,国企也不会就有钱到那里去,地方财政那就更不用说了,连地都快卖光了,还要地方财政出钱。不就应了那句话了吗“地主家也没有多少余粮了呀”。这就难办了,哪怎么办呢,中央财政都补助50%了,提前还有奖励,怎么也得办点呀,怎么也得向中央财政要点呀,不能走空呀。那就只好按上面的政策改一改,变一变了。他们想到的是:“企业破产是一定要给钱的,但可以针对人员变一变,对了,就以劳动合同说话。因为集体企业人员太多,集体企业管理不当,档案不准,无法准确证明个人情况。只依据招工手续,以原地方劳动部门的备案为准,只有这样的职工才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别的不算。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人呀。”(的确是减少很多人,可是那些与集体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怎么办呢。集体企业说档案毁损、丢失人员怎么办呢?国务院文件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成了一纸空文。个人档案是企业统一办理和管理的,死亡减员会多出一些有没用的档案,这就造成了改档案和丢档案现象的发生。也给了一些人员权力的询租违规的操作。还有就是上面没说的社会保险费用问题,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也是就养老金。养老金问题这两年说的很多,大多数省市是养老金不够用了,还要迟长职工退休年龄。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给这些破产集体企业核销这些社会保险费用,有些省市领导可就不干了,他们就在想:“国家每年还要让我收多少养老金,还要让我们核销这么多。这不是在动我们现有的利益吗?怎么办,那就只好再按上面的政策改一改,变一变了。幸好有日人社部发〔号文件可以用了。让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各地要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参保时的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企业都破产了还拿什么给你适当补助呀。不会给你一个厂的牌子让你留做纪念吧。)这就是领导与时俱进的思想吗?领导们真要请你们都学习一下法律法规吧。同一机关制定的规定是以新规定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他在2010年制定的文件是不符合新文件规定的,无法实现文件中要求的“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企业补缴或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这项要求的。  这两点是严重的人为错误,是有人把国家的好政策执行歪了。李克强总理在“两会”后的记者会上说了“应该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甚至有割腕的感觉,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我们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言出必行,说到做到,决不明放暗不放,避重就轻,更不能搞变相游戏。”这是新一届国家领导对国民的回答,也是对厂办大集体500万职工的回答。怎么样换这只手呢,就是要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达到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如果上述两个关键问题不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执行,就还会造成500万集体职工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较大差距(按现在的办法就会把这些人分成两部分),会制造出更大的不稳定因素,也不能解决全面参加养老保险覆盖的问题,还将会给以后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和社会养老全国统酬带来很多问题。所以建议领导们尽快务实研究拿出真正切实可行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集体企业人员太多,原有企业管理不当,档案不准,无法准确证明个人情况。”在此我提出一个建议,企业职工身份问题可以由企业自行出具职工档案文件。对企业说档案毁损、丢失人员由个人出具原企业发的工资条,工作证明等有企业效力文书。企业认可后还要由公安机关对户口重新的认定,工作时间当时本人是否在当地生活工作。户口和身份证信息是在86、87年左右实施的,随然以后户口可能迁移,但也都有记录。所以无户口的外来人员是不可能成为当地企业的集体职工的。这样就可以准确鉴别职工身份问题了。但也还需要广大集体职工的监督,因为他们是最了解身边人的情况的。  在此用了一晚的时间写了一份分析,希望能对广大厂大集体职工有用,明白这有问题所在。也希望中央及各省市领导能真正为广大厂大集体职工做好这个事情。  致此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夜
  伊春也是一样,补850给425黑一半,黑龙江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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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2015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2015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投稿:李楹楺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中集研 袁敬华 一、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者权益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依法建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况的活动。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1)变…
新通外语广州学校网址: 2015年1月雅思口语题库更新简介众所周知,雅思口语每年要经历两次题库的大更新,2015年也不例外。根据之前几场考试的情况,我重点谈一谈大家觉得困难的雅思口语part 2和part3部分题库1月的更新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 关于举办节能评估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分析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我国企业节能评估…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中集研 袁敬华
一、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者权益
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
依法建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况的活动。
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
(1)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
(2)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
(3)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罪被暂时羁押等
(4)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
(1)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
(2)劳动报酬的保障权;
(3)社会保险的保障权;
(4)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
二、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身份认定与非严格分类
1.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职工指所在地方政府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与改革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认定程序为:
(1)企业内部公示
(2)主办企业审核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所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一般需要提交人事档案及《厂办大集体人员身份认定表》)
2.职工非严格人员分类
三、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1. 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 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的,员工劳动关系按此方式办;
?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制全部退出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也可按此方式办;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明确处理原劳动关系,签订新劳动合同
? 与主办国有企业有10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可与主办国企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 在大集体工作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员工,由国企安置或签订劳动合同。
3. 实行内部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可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 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对接近内退条件且再就业有困难人员,可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理顺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
1. 通知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和两不找等人员回单位协商:
? 逾期不归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发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 期内返回的,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的,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时间不作为计发补偿金年限;
? 个别适用人员可协商一致后参与改制,重新竞争上岗。
2. 内退人员劳动关系处理:
?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如果具备劳动能力,解除原内退协议和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手续,根据内退政策提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到法定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进入社会统筹。
? 内退人员可由改制企业、主办企业或地方社保机构管理,无论用哪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通过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专帐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五、妥善处理特殊人员劳动关系
1. 医疗期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对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可提前计算留出经济补偿费用,待医疗期满后视其劳动能力恢复情况继续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对能够从事企业安排工作的,可纳入调整劳动关系范围,按在岗职工参加改革。
2. “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改革需要与全部在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的企业与上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属《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改制企业可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改制企业须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 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关系
? 企业关闭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企业改制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由企业继续管理,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如企业及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可不提留医疗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相应岗位继续工作;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 残疾人员劳动关系处理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企业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但企业改制时,应落实国家对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求,尽可能体现对残疾职工的社会关爱。
5. 土地工劳动关系处理
在处理土地工劳动关系时,企业需要慎重考虑:
? 征用土地时与土地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能因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及可能的违约成本;
? 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是否会给稳定带来重大隐患,以及维稳成本与用工成本的比较; ? 企业用工岗位的需要与土地工本身的条件。
六、经济补偿金相关政策规定
1. 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 是对企业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罚则
? 对这种罚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部发【号、国资分配【2003】21号和国资发分配【号)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 基本方法:按《劳动合同法》:一年本企业工龄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不高于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 变通方法一:参照劳部发【号:
对改制企业,当事人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对关闭企业,必须裁员时,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变通办法二:参照国资分配【2003】21号和国资发分配【号: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工龄计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本企业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平均工资两倍的,按不高于两倍的标准计发。
? 当地政府和企业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另用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的计算
厂办大集体改革,以职工到企业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正式实施止,计算工作年限。由于职工个人要求停薪留职、休长假、长期学习、两不找等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此期间的时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4.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标准
厂办大集体正常经营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厂办大集体生产经营不正常,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或厂办大集体长期处于停产歇业状态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本地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厂办大集体离岗职工,一般没有工资收入或只有少量生活费,其计发工资标准从地方规定;
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指标解释口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5. 支付形式
? 对不愿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经济补偿金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
? 对愿意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如本人自愿出资入股新企业,经济补偿金可全部或部分转为对新企业的股权;转股后的经济补偿金余额转为对新公司的债权。如本人不愿出资入股新企业,经济补偿金转为新公司的债权,转为新公司债权的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与员工签订三年的分期还款协议。
6. 经济补偿金纳税
根据国税发[号、财税[号文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特别提示: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厂办大集体改革与社会保障
1. 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
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
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2. 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按规定接续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企业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以哈尔滨为例,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凭《档案保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由录用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未参保厂办大集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
? 按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各地已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了缴费标准和办法;
? 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4. 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处理
?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原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支付;
?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所需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底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计算十年,由改革厂办大集体从资产中一次性提取
5. 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管理
? 可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暂时交不出去的由改制企业或主办企业代管;
? 已移交社会的要在一定时期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其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其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房改的,管理和维修仍由企业负责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中集研 袁敬华 一、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者权益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依法建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况的活动。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1)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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