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食盐手续需要多少费用

如何开办食用盐厂,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大约多少本人想通过盐政部门成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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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办食用盐厂,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大约多少
,不知手续高如何办理,需投资多少,是否可行
开办食用盐厂除了按照一般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外,还要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下列规定办理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矿盐的具体范围,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轻工业部确定。
制盐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开办食用盐厂除了按照一般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外,还要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下列规定办理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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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国务院取消制盐项目核准并下放食盐定点审批
----国发〔2013〕44号/两项目一取消一下放不会是放任自由而应是新形势下的新规范/半年前传闻
文章作者:国务院国发〔2013〕44号/壹佰点评/记者 发表日期: 11:25:15 点击次数:4765 次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等 发布人:fj10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 201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2项)
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盐项目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资质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号)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号)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出资从事区域性矿产地质调查的地区申请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号)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交通运输部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机构认定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船舶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
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引航员注册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
在华外国商会审批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
援外项目有关事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边销茶储备库(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原由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实施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由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实施
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号)
出口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国家林业局
《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号)
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号)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国家林业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号)
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
下放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国家宗教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中国地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由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主管机构实施
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招标计划审批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刷企业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Ⅱ、Ⅲ类运行许可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批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文物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原由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粮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或改任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此3项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9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此3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的子项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此项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的子项,其他子项已经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
〔壹佰点评〕
两项目一取消一下放不会是放任自由而应是新形势下的新规范
11月8日国务院第三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制盐项目核准项目取消,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盐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项大事,业内人上下关注。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2项)
制盐项目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研读涉及制盐项目核准项目的问题
(一)感到困感的问题。初读国发〔2013〕44号决定,感到国务院也是由人组成办公的,是人就难免十全十美。如暂时疑感不解是,涉及盐业两项的现行审批部门均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且没有其他共同审批部门,其中制盐项目核准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该项目一直由国家和地方发展改革委共同运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成立以来我们还未见到有关项目的批复(有可能有或未公示)。带来的问题是,从文件字句的理论上仅取消了工信部的制盐项目核准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还保留发改委的制盐项目核准项目的行政许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盐业行政管理
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从实质上分析,制盐项目核准取消后,对盐行业继续贯彻《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有关键的制约作用。该《意见》里明确:
(二十二)严格实施制盐项目的核准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制盐项目,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建设。
(二十三)盐业生产布局上,不谋求生产规模的单纯扩大,以可持续发展(生产)为主要考虑因素,原则上不鼓励单独新建盐厂。主要依托现有制盐企业,结合兼并、重组,在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扩建。改扩建项目新增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相结合,优先支持盐碱同步配套项目建设。
(二十四)在总量控制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制盐项目,其规模、布局、工艺及装备、能源消耗、产品质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指标必须符合下列相关指标要求。
&生产规模。海盐场应达到80万吨以上,海水制盐生产面积单产达到80-100吨/公顷;真空制盐厂年产能达到60万吨以上;湖盐场年产能20万吨以上。
&劳动生产率。北方海盐企业劳动生产率达到1000吨/人.年以上,井矿盐企业劳动生产率为3000吨/人&年,湖盐企业劳动生产率为1500吨/人&年以上。
&工艺与装备。北方海盐区推广应用塑苫技术及设备,结晶池塑苫率达到80%以上,应用大型收、运、储成套设备,机械化率达到80%以上;井矿盐区采用盐硝联产、分效预热、热电联产工艺和技术,全部采用计算机集散控制技术、卤水净化和自动化包装;湖盐区积极推广采盐机和采盐船,机械化采收率达到80%以上。
&综合利用和能耗。北方海盐企业苦卤利用率达到50%以上(含地下卤水制溴后母液);井矿盐企业全面实现可控的矿山开采,岩盐矿石的采收率由15%左右提高到25%,吨盐综合能耗为140公斤标煤。
&产品质量。工业盐、食盐达到最新国家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档次。特殊用盐满足用户要求。
(二十五)现有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2010年前逐步达到上述相关指标要求,2010年末仍未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关闭。新建、改扩建项目达不到上述相关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准。
(二十六)对不履行核准制和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的项目,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商务管理部门不批准合同和章程,金融机构不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海关不予办理免税进口设备手续,质检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制盐项目核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如何实施经工信部审核同意的《盐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里明确的举措,也是个问题。如:
2015年前按照《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要求的生产规模,逐渐淘汰落后的生产装置。
&十二五&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对新上制盐项目和烧碱、纯碱配套制盐新项目,统一进行审批,实行总量控制。要尽快制定&制盐企业准入条件&及&新建制盐项目建设标准&,完善新建项目监管体系,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在项目审批流程中,注重听取行业协会和专家意见。
对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平台,建立行业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和生产装置。对于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资金、税收等方面的补贴及奖励,并对淘汰装置带来的人员安置问题给予政策扶持,特别是针对生产规模小的南方海盐企业,应尽快出台&南方海盐废转政策&
(二)解决困感的思路。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基本上为我们解答了上述疑感或问题。如:
一是制盐核准项目正式退出国家级核准项目目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二是就制盐项目核准而言,还没有出现政府不纳入核准的就可以自由上项目的规矩。如何继续切实有效地控制全国盐低水平及散乱差式重复生产的可能趋势,避免盐产大于销盐不值价导致原盐冲销食盐市场的恶性发展态势在各地出现,进而促进在宏观经济上支持产销合作、盐碱联合、做大做强?最近国发〔2013〕47号作了重要的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说明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对新建扩建制盐项目的监管仍需继续依法并按产业政策加强,不同的是不再由国务院核准,而是改由省级人民政府按行政法规&专门规定&及对应的实施性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给可以参照盐业之前相关的产业规章、产业政策,依法按规地进行监管,留下了充足的行政操作空间。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日》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渡期监控路径。在《盐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为加强盐业生产建设管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将制盐列入了核准范围,加强了盐业管理力度,但《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矿盐的具体范围,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轻工业部确定。制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后的&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与发布后出台的有关新法律、政策冲突而自行不能完全执行)&的规定与之共存,制盐项目核准取消但省级制盐审批继续存在。在国务院行政法规《盐业管理条例》及或相关内容修改以前,宜应继续实施。除现有制盐企业、在建项目外,新建制盐等项目就需要省上把关了。
当前,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实施《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除本省的地方性盐业法规或《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省政府规章外,还应结合尚未废止的《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正在实施的《盐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开展对新建制盐项目的审批,控制准入。如: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限制开发盐资源(包括岩盐、自然卤水)、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确有必要的,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从严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勘查、开采矿盐,还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严格控制新开发盐资源和扩大盐业生产规模。开发盐资源(含利用海水制盐、开采岩盐和井矿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模的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省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本省盐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制盐企业需要扩大制盐能力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开发盐湖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开发盐资源(含岩盐,湖盐,滩盐,天然囟水等)、开办制盐企业,须经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陕西省盐业条例》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和开办制盐企业,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采矿盐的,还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禁止擅自开采、侵占盐资源。
《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二、研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的问题
国发〔2013〕44号决定可以理解为行政法规性文件,决定只是改变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的程序,没有修改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的行政许可制度,也没有因此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并入质监部门的生产许可证QS体系,该项目由省本级再下放市县也无必要性,即盐业监管的食盐定点生产根本制度不变,定点的操作程序及审批者调整且主要是审批者层级改变。当务之急是:
(一)加快制订省级操作规程。各省盐业主管机构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初审转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就需及时清理并制定相应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运行流程、办事指南和文书格式,经政务服务中心、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公告后施行。
(二)如何制订省级审批制度。由于前次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批量办证有效期在2015年底,各省只涉及到新办企业和企业品种盐备案目录。估计《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会很快废止,各省盐业主管机构可以参照(不要根据)该办法程序和配套文书格式制定本省的管理办法。
(三)开展食盐生产准入监管。可以继续依据《GB/T19828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来衡量食盐生产的技术可行性:企业先行委托两个盐检测中心独立出具生产工艺、质量保障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第三方核验报告,作为申报材料之一报送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查;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盐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等对新办食盐生产企业进行控制,审查其新办企业的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另外也可以依据GB26878、GB14880、GB2760等标准新版本审查食盐新品种是否可行,审查其食盐品种的食用安全性。
总之,国家级制盐项目核准取消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是国家级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事务,事权和责任下放至省,成为加强省本级盐业管理的开发盐资源、制盐企业开办及或扩大制盐能力等项目审批、食盐生产加工企业定点并保障地方食盐安全的重要新任务。(日补充国发〔2013〕47号相关内容)
【回顾一下半年前传闻消息-是否捕风捉影?兼听则明】
食盐新政酝酿下放审批权 盐业专营短期难放开
(2013年6月1日《华夏时报》记者陈岩鹏)
盐业专营:未到放开时
《华夏时报》记者日前获悉,工信部和发改委正在酝酿下放审批权的食盐新政,除了已经下放地方主管部门的食盐准运许可审批外,可能还包括食盐批发许可证和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体制的破除。工信部的表态是,开展食盐专营体制下市场化运作,也就是说,食盐市场的市场化也是在专营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再者,食盐的定价审批权、指令性生产计划并没有放松的迹象,而且,新建制盐项目核准的权力还可能上移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
下放审批权
事实上,早在去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将食盐准运许可审批项目从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本报记者获悉,工信部当时专门发文通知,要求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食盐准运许可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衔接。日前,食盐运输仍沿用工信部统一印制的食盐准运证;自日起,工信部停止签发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使用各地盐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加盖地方盐业主管部门印章的食盐准运证。
&这只是食盐领域简政放权的开始。&接近管理层并了解此情况的中国盐业协会人士对本报记者说,&在接下来的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中,很有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食盐专营的层级管理转移方面的内容。&
据上述中盐协人士透露,目前由工信部承担的&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印发工作,很有可能下放给地方,改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制作和组织审核换发。
此外,&现由工信部审批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很可能改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该中盐协人士称。而目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具体由工信部负责。
本报记者从工信部了解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正在起草相关实施文件,如果加上去年已经下放的食盐准运许可审批权,那么工信部有关食盐专营行政审批事项将全部下放至省一级盐业主管机构。
除了工信部,国务院另一个盐业主管机构是发改委,它控制着食盐价格、食盐指令性计划的行政管理事务两项和新建制盐项目核准的行政审批一项。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也规定,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定价审批权下放这个问题上,一直分歧较大,主要担心食盐价格放开后会出现加碘盐价格上涨,不仅会增加老百姓的成本,万一不法商贩趁机囤货,食盐一旦断销,极易造成社会动荡。&工信部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称。
专营体制难破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尽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此开始破除食盐的专营体制。
因为,目前取消食盐专营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取消食盐专营至少需要三个条件:成熟的经营主体、成熟的消费者群体、成熟的市场监管。
中盐协理事长董志华表示,现阶段我国食盐采取专营政策,以免不法商贩扰乱市场秩序,引起民众恐慌。但食盐专营也并非永久政策,随着盐业改革的继续深入,中盐协会和中盐总公司也提出了食盐在专营体制下的市场化运作,为下一步适应市场做准备。
事实上,工信部和发改委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也并没有否定食盐领域的专营体制
&两部委提出完善食盐市场监管体系,开展食盐专营体制下市场化运作,促进食盐管理向市场方向发展,也就是说,食盐市场的市场化也是在专营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上述中盐协人士称。
据该人士透露,作为专营的核心,发改委不会放开定价审批权,食盐指令性计划不会改变。
食盐的专营体制不仅不会改变,而且,&新建制盐项目核准的权力还可能上移。&发改委一位人士称。
按照现行的《盐业管理条例》,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也就是说,目前新建制盐项目可以不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这也诱发了各地制盐项目的重复建设、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屡禁难止。
&发改委很有可能会在新政中进一步明确,严格实施制盐项目的核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制盐项目,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建设。&上述发改委人士称。
部委酝酿&食盐新政& 省级垄断企业或将出现
(《第一财经日报》张有义 秦夕雅)
21日下午,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相关部委将开会酝酿食盐价格和定点生产等行政审批权下放问题,一位相关官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此次食盐领域简政放权的改革,一般不会涉及对食盐专营体制的改变。&
发改委、工信部酝酿放权
1996年,国务院公布并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这标志着国家开始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同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应按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在规定范围内销售。2003年,国家发改委公布《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对食盐实行政府定价。
在上述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食盐领域在专营的大前提下,形成了生产调拨计划审批、定价审批、定点生产许可、批发许可、运输许可等行政权力。
知情人士表示,按照部门分权和行政层级的设置,国家发改委控制着生产调拨计划审批和定价审批权,工信部控制着食盐的定点生产许可,批发和运输许可则控制在地方盐业公司即盐务管理局手中。
&此次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酝酿对盐业领域简政放权的范围,无非要在上述内容上下功夫。&知情人士说。
食盐专营体制最明显的特征是,地方盐务管理局和盐业公司为&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如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同时担任盐业公司董事长。
&这种体制下,驱动力最大的当然是地方盐业公司或盐务部门,虽然盐业的利润在整个国家或地方政府的GDP所占比重,已经微乎其微,但这对于一个地方甚至一家央企而言,也是享之不尽的。他们更愿意扩权,如此,集裁判员、运动员于一身的模式将更加明显,裁判员的身份当然会更加突出。盐业公司或盐务局即使有政府背景,也无法改变其趋利的本质。&上述人士表示。
上述人士强调,食盐的特殊性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关乎国计民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在简政放权时慎重考虑,在不改变食盐专营体制的条件下去简政放权,是否可能会引起食盐市场的混乱。&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即所谓政府定价。
有业内人士担心,如果将食盐定价权完全放开,目前市场上基本平抑的加碘盐价格,极有可能会上涨。他分析,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加碘盐断货的问题,取而代之的是各类价格较高的营养盐。&价格一旦放开,普通加碘盐会变换名目成为所谓营养盐,从而增加民众的消费成本。&
下放前提是破除专营体制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是否有可能下放呢?业内人士认为,有可能会被酝酿下放给地方,主要是省级盐业公司。但他认为,目前省级盐业公司的权力中已经包含准运证和批发证的审批,一旦再将定点生产的审批权下放给他们,&那就真是大权独揽了&。&其后果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目前很多盐业生产企业并非隶属于地方盐业公司或者盐务管理局,上述权力被下放后,在盐业生产企业本就不景气的环境下,会导致其经营的继续萎缩,进而促使地方盐业公司更高程度的垄断。&
至于国家发改委对食盐计划调拨权力是否会放开,上述人士表示,有这种可能。&作为与盐业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国家发改委,至少从形式上仍然保留着控制权,在未破除专营体制前,可以保持全国食盐行业的产销平衡。一旦放开,将加剧地方保护和加重地域贸易壁垒。&(有关内容详见本报3月28日《盐业政企分离:第一步打破专营》一文)
多位知情人业内人士反复对本报记者强调的一个问题是,上述行政审批权力均可以下放,但目前不合时宜,&下放的前提必须是破除食盐的专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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