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面积规定自建房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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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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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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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的最新申请手续有哪些?
6676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农村自建房的最新申请手续是很多农村村民都很关注的问题。那么,农村自建房的最新申请手续有哪些?在农村,自建房屋有哪些申请流程?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农村居民申请的条件是什么?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证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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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否则不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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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提案,今年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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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提案,今年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提案,今年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 说要统一规划村庄,不让盖房了,这是真的吗?……最近,随着各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向前推进,不少农民询问有关宅基地政策事项。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8)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9)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以上关于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提案,今年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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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建议 作者:县政协委员
刘军 发布时间: 更新时间: 点击:14620次 字体:&
&&&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建房户数逐年上升,农民建房积极性日趋高涨。看到农村日新月异、欣欣向荣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十分突出的土地供需矛盾。带着这些问题,2013年底,我们几个政协委员到关峡、武阳、李熙桥、红岩、黄土矿、唐家坊、瓦屋塘等乡镇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农村建房方面存在的问题的确不少,不可忽视,亟需认真面对。&&& 一、农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无规划,布局不合理。目前,农民建房还是承袭传统方式,家家户户搞单干,想建哪里就建哪里,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往往只考虑个人利益,随心所欲,对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商贸、集会、排污、消防、文化、教育等公共利益考虑过少。更有甚者,有些人挤占道路、河道及公共用地建房。结果,村里新房多了,村民方便却少了,生活条件好了,幸福指数却降低了,远离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究其原因,与建设无规划有关,我县村庄建设规划还刚刚起步,目前已制定了村庄规划的仅仅只有几个村,规划先行、按规划建设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建房无许可,做法不合法。这几年,我县农村每年新建房子数以千计,但正儿八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很少,有些地方还不到三分之一。农民建房,特别是占用耕地建房走正道审批很艰辛,不批先建代价低,俗话说:世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于是便走出了“不批先建、造成‘事实婚姻’、情愿接受处罚”的便捷路子,最终达到非法占用耕地的目的,这种现象呈示范带动态势、严重失控趋势。&&& 3、施工无监管,安全质量无保障。农民建房基本上是自身为主、投资投工,往往找亲戚朋友帮忙,请的师傅也不过有点实践经历而已,严格说来,在专业技术方面,是个地地道道的门外汉。在施工过程中,既无图纸,又无监管,凭经验,跟着感觉走,难免不出安全和质量方面的乱子,这方面已有不少痛心的教训和例子。&&& 4、管理有缺失,规范用地难保证。一是政策层面的缺失。1999年以来,农民责任田延包了30年,时至今日,到期只剩十几年光景,因政策和家庭人口的增减充满变数,许多责任田业主,特别是占了好码头的业主就有了“先下手为强”的心理,占到了就拥有了,由此就有了对责任田不负责任的想法和做法,这已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公开秘密。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处罚不力,也是一个政策缺失。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处罚额只有38元/m2,一栋房子罚下来也不过三、四千块钱,不及政府补贴的一半,不但没有约束力,反而有了诱惑力。二是管理层面有缺失。按国家规定,农民宅基地供给实行“一户一宅”政策,确因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一是要把旧宅基地退还给集体所有,二是要垦出新田以保障耕地总额平衡,即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三是新宅占地不得超过130 m2。但实际操作起来,旧宅作为“祖业”,还是自己的。开垦的新田根本就不能耕种,不是田而是土。至于面积,新房周边搞点厨房小屋、牛棚猪圈、菜地、水池,可能就是审批面积的数倍了。&&& 5、履职无担当,严格执法成泡影。严格土地管理,直接与村干部、国土、公路、交通、住建、水务等单位和个人工作有关系,也与他们各自的难处、好处有联系。农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村干部碍于面子,不及时报告、不制止,甚至为其说情开脱。乡干部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即使发现了也没有执法权,好像没有多少办法应对。国土等执法部门对其按章进行了处罚,也算是尽了职守,也能自圆其说。于是乎,地照占、楼照起,没有人有更好的办法,没有人该承担具体责任,“国土执罚”成了国土执法的代名词。&&& 二、强化农村建房管理的建议为改变这种状况,竭力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有限耕地,保障耕地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我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增强干部群众对国土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敬畏心。“广厦千间,夜眠八尺”,广大农民群众要抵制铺张浪费,贪图奢靡的不良风气,节约有限的耕地,切实担负起珍惜、爱护责任田的责任与义务。&&& 2、编制村庄规划,增强新农村建设的科学性。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现实、从长计议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民生产生活用地。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需求,科学规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规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农宅集居化建设,全面规划好村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并严格按规划建设,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3、强化日常监管,维护国土法规的严肃性。一是严格按法规办事,严格宅基地审批手续,既要满足群众的刚性要求,又要约束他们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的不良行为。把好审批关,杜绝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把审批后的工作跟踪落实好,把该退的旧宅基地退给集体,把该垦的土地垦成良田,把不能超的红线坚决守住。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挑战法规的不法行为,不能任其自然、熟视无睹,要找准时机打点“歼灭战”,可由政府办牵头,组织国土、住建、公路、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农村建房进行全面清理,该办手续的要办,该补手续的要补,该处罚的要罚,对强占的该拆的要拆,扎实做好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维护政府的尊严和法律的威严。&&& 4、调整用活政策,提高惠农政策的有效性。用足用活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惠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不合条件的坚决不能享受,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一律不得享受政府危房改造资金。&&& 5、健全管理机制,激活综合管理的协调性。涉及农村建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刚性强、可操作的《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批程序、费用标准、流转管理、处罚措施等,让老百姓心知肚明、家喻户晓。建立县、乡、村、组四级监管网络,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完善村规民约,村民建房要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确保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非法用地方面的信息,并迅速加以处置。二是强化乡镇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农村建房情况应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终绩效文明考核内容。三是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对失土有责的干部职工要严格问责,国土、住建、公路、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农村建房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形成制度,营造上下联动、纵横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发言人工作单位:县建筑勘测设计院职 务:院& 长界 别:科&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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